【0805立法院直播】建請院會作成決議:立法院審議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刪減之決議,由中央各機關及所屬編列之預算刪減調整,並立即將一般性補助款足額撥付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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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觀看·2025年8月13日 #廖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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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院會 現在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本院臺灣民眾黨黨團
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為維護國會尊嚴 捍衛國家憲政體制
對行政院卓榮泰院長提出嚴厲之譴責案
匡正 脫序的憲政秩序
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二會期第十八次會議決議
研商之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 我們本案現在做以下決議
令 定期處理
討論事項第六案
本院臺灣民眾黨團建請院會作成決議
邀請行政院院長率同相關部會首長
就臺美關稅談判之進程
方針原則及臺灣產業
可能遭受之衝擊影響評估
於一個月內進行專案報告並被質詢
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因此本案做以下決議
協商之後我們再行處理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七案
預算法增訂第八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 本案做以下決議
令 定期處理
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八案
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現在我們做以下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進入討論事項第九案
國家發展基金不當投資及管理
市值調查委員會調查報告書
及處理意見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現在我們做以下決議
協商之後再進行處理
進入討論事項第十案
一百一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附屬單位預算及中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 本案現在做以下決議
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於一百十三年四月十八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五月十九日及六月二日
分別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商開草案
由內政委員會高召集委員蘇梅
徐召集委員辛穎
及牛召集委員許廷擔任主席
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
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於報告期尋答完畢
宣記進行條文及主條討論與審查
全案並按審查完具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時
推請牛召集委員許廷做補充說明
宣讀完畢
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牛許廷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須交由黨團協商
另外
徐政委員等提案
經第三會期第十八次會議決定
自委會抽出近乎二讀與相關提案並按協商
我們本案做以下決議
另定其處理
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現在我們做以下決議
另定其處理
現在進入討論事項
第十三案
本案臺灣民眾黨團建警院會作成決議
為維護義士次序及其他立法委員之人身安全
將柯建銘委員移送紀律委員會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八次會議決議
交付黨團協商
並由臺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現在本案做以下決議
另定其處理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
第十四案
本院國民黨團建警將柯建銘委員送
交紀律委員會易處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我們現在做以下決議
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進入討論事項
第十五案
本院臺灣民眾黨團建警院會作成決議
對行政院長卓榮泰院長提出之最嚴厲譴責案
要求行政院盡速
將提名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名單送交立法院
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十九次會議決議
交付黨團協商
並由臺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因此本案做以下決議
令定期處理
我們現在進入討論事項
第十六案
本院臺灣民眾黨團建警院會決議
為維護國會尊嚴
捍衛國家憲政體制
因此對行政院院長
藐視國會之行為提出最嚴厲之譴責
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三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
令定期處理
因此我們做以下決議
令定期處理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
第十七案
貨物稅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及
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本院財政委員會
於一百四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五月七日六月十八日
舉行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會議均由賴教警
林世寶擔任主席
財政部莊牧長崔雲等
分別應邀列席說明備詢
與貨源於聽取說明
詢討及到底討論後
對法案進行審查
經在強委充分溝通及協商
將本案審查完具
令通過附帶決議三項
原金決議
平安領去審查報告提報院會
本案於院會進行二讀前
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
由賴召集委員世寶補充說明
宣讀完畢
我們請召集委員
賴世寶委員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
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
本案經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貨物稅條例
請宣讀第八條
第八條飲料品
凡設廠機制之清涼飲料品
均屬之
其稅率如下
一 稀釋天然果蔬之
從價捐收百分之八
二 其他飲料品
從價捐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
集合於國家標準之
純天然果汁 果漿 濃糖果漿
濃縮果汁 純天然蔬菜之者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制
只下列情形之一
一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
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
製造裝瓶和罐筒固封者
二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
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
製造飲料品之原料
或半成品
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
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
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客稅項目
其稅率如下
一 電冰箱
從價徵收13%
二 冷暖氣機
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
熱氣機等均屬之
從價徵收20%
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
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從價徵收15%
三 除濕機
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
均屬之
從價徵收15%
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 音響組合
分體式音響組件
包括唱盤調節器
雙音擴大器
錄音座
擴大器揚聲器等
及其組合體均屬之
從價徵收10%
五 電烤箱
凡以電熱或微波烤製食物之容器均屬之
從價徵收15%
前項各款之貨物
如有與非音訊貨物組合自成之貨物者
或其組合之貨物使用之稅率不同者
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
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電管冷暖奇蹟
得救其主要基建
由財政部訂立方法
則算扣徵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請宣讀第37條
第37條
本條類自公佈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修正
公佈之第3條
第5條
第13條
至第15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32條
90年10月31日修正公佈之第12條
及114年8月5日修正之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
現在由民進黨黨團
提議繼續進行三讀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
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第8條
飲料品
凡設廠機制之清涼飲料品
之屬之
其稅率如下
一 稀釋天然果蔬汁
從價徵收8%
二 集湯飲料品
從價徵收15%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
集合於國家標準之
純天然果汁
果漿 濃糖果漿
濃酥果汁 純天然蔬菜
之者免稅
第一項
所生設廠機制
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
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
製造裝瓶
合罐固封者
二 設有固定製造場所
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
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
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
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這支飲料品
應減除容器成本
計算其出廠價格
第11條
電器類之
客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 電冰箱
從價徵收13%
二 冷暖氣機
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及熱氣機等均屬之
從價徵收20%
其由主機空調箱
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
從價徵收15%
三 除濕機
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
從價徵收15%
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四 音響組合
分離式音響組件
包括唱盤調節器
雙音擴大器 錄音座
擴大器揚聲器等機器組合體均屬之
從價徵收10%
五 電烤箱
凡以電熱或微波烤製食物之器具均屬之
從價徵收15%
前項各款之貨物
如有與非音訊貨物組成之貨物者
或其組合之貨物使用之稅率不同者
應就該貨物全部是完稅價格
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列款冷暖氣機
得就其主要機械
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可徵
第37條 冷調例子公佈日施行
但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修正
公佈之第3條第5條第13條至第15條
第17條第18條第32條
90年11月31日修正公佈之第12條
即114年8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宣讀完畢
觀議會 我們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
請問院會有文字修正
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做以下決議
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1條及第37條條文
修正通過
我們繼續處理審查會所作之附帶決議
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
通過附帶決議三項
一 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資完稅價格級距
提供飲料品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
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購
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遣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二 請財政部依進口及產資完稅價格級距
提供電器類課徵之貨物稅及營業稅稅額
並請產業主管機關會同消保機關購
或團體追蹤廠商有無將遣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三 請財政部於一年內研議音響組合
及電烤箱等家電產品之貨物稅
減稅免徵之評估報告
宣讀完畢
請問院會有異議
沒有異議的話
我們現在做以下決定
照案通過
現在我們進行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的委員登記發言
並截止發言登記
首先我們請黃珊珊委員發言
院長還有各位同仁以及國人同胞
我想今天通過的非常重要的貨物稅的修正案
主要是我國貨物稅的性質
長期以來是屬於所謂的特種消費稅
那它最直接的目的是要增加政府的收入
但是在過去有非常多的行政院
賦稅改革委員會裡面提出的
要整併所謂的綠色稅制
還有健康稅制
但是到今天為止都還看不到行政院有任何的版本
所以臺灣民眾黨還有很多的立委同仁
提出了貨物稅的修正草案
那在這次通過的地方呢
有非常多的重點
那臺灣民眾黨的版本非常清楚
我們支持的是把民生小家電進行免稅的討論
主要是在過去把相關的民生家電
都認為是所謂的消費奢侈品
所以包括電視機 錄影機 電唱機跟錄音機
這種人民已經成為他生活必需的小家電
還繼續課徵貨物稅
但是同樣是屬於相關跟電視機相同的液晶顯示器
卻是因為是3C的產品反而免稅
所以造成了相當的不公平
所以我們這次廢除了這些不應該在課徵的稅制之外
也要求財政部對於音響組合以及電烤箱
要在一年之內進行繼續減免貨物稅的評估報告
另外這是更重要的是在健康稅的部分
這次通過的是沒有糖的飲料
機制飲料就是機器所製作的飲料
目前為止是讓他能夠免稅
因為所有機制飲料都一樣要課徵貨物稅
但是我們並沒有把含糖飲料跟不含糖的飲料做區隔
讓一般沒有辦法達到政策引導民眾消費的方式
所以這次把無糖的機制飲料做成免稅
但是在歐美更先進的國家是有含糖飲料要加稅
這一次我們先讓無糖飲料免稅
讓國人能夠往無糖的飲料方面來做消費習慣的改變
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我們進入討論事項第十八案
農業保險法第二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請宣讀審查報告
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於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
舉行聯席會議
就委員謝一鳳等十六名女具
農業保險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進行審查
經詢達後決議另定其繼續審查
赴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舉行聯席會議
繼續進行審查
均由趙琦委員謝一鳳擔任主席
會中邀請農業部部長陳俊記
就本院黨團暨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答貨源質詢
並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派員練習備詢
與貨源於聽取說明及詢討後
對法案進行主條審查及縝密討論
並將全面併合審查文具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
由經濟委員會趙琦委員謝一鳳補充說明
宣讀完畢
我們現在請趙琦委員謝一鳳委員
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需再交由黨團協商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
本案經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我們進行主條討論
農業保險法請宣讀第二條
第二條本法正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請宣讀第十條
第十條主管機關得對
邀保人通報農業保險至保險費予以補助
其補助比率得以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
以75%為上限
但屬強勢同胞者不在此線
前項補助比率
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至需要
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
險種
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
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
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
比率額度申請程序
何方補助之
廢除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
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
現在由民進黨黨團提議
要求繼續進行三讀
請問院會有無異議
沒有異議
我們現在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第二條本法是主管機關為農業補
第十條主管機關得對
邀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
予以補助
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定
及險種而定
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
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線
其項補助比率
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
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
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
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
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
第二項保險費補助的
比率額度申請程序
核發補助之費值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宣讀完畢
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
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
沒有文字修正
我們現在做以下決議
農業保險法第二條
及第十條條文修正通過
現在我們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後
我們委員登記發言
並截止登記發言
首先我們請張其楷委員發言
鄭天才委員請準備
阿楷啊
今天要代表臺灣民眾黨
跟我們臺灣同選農
同基層的農民朋友
報告一個好消息
農業保險法的第二條及第十條
今天完成三讀的修正
要跟大家報告好消息
政府對我們農民朋友去參加保險
他補助的上限
本來最近要降到六成
不過經過今天大家的努力
今天修法以後
補助的上限會提高到七成五
對我們農民朋友
你只要付四分之一
剩下的有四分之三
政府會幫你出
目前農業的保險
除了強制保險
還有低壓四期的覆蓋率
百分之百以外
水到百分之八
也有自願保險的目前
涵蓋率比較低
差不多隻有六點一七的農民朋友
有參加
今天有這個好消息
所以農民朋友可以考慮
去參加農業保險
像這邊豐胎這麼嚴重
除了政府現金補助以外
你如果有保險
你就可以領回一部分的保險金
今天是一個很好的消息
另外
七凱跟他報告
臺灣民眾黨也提案
調高大家的公糧收購
一公斤五塊錢
從今年開始
你如果種到一甲地
你可以多收到兩萬塊以上
今年二季
你今年可以多收入四萬塊
另外這邊的豐胎
丹納斯臺灣民眾黨
現在正在擬定
災禍的重建特別條例
我們對於農民朋友
還有畜牧業跟漁民朋友
特別是溫往事的朋友
這是受損非常嚴重
我們在特別條例裡面
會要求
從優從寬給我們農民朋友來補助
幫助大家度過這個難關
今天
這個是一個好消息的開始
我們為了農民朋友的辛苦
我們共同來捍衛
我們陸陸續續提出更多更多的法案
造福我們的農民朋友
謝謝張奇凱委員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鄭天才委員請發言
院長
各位委員
臺灣是一個風災非常多的地方
而我們風災造成農業的影響
非常非常的嚴重
因此為了因應氣候的變遷
以及天災的這些影響
避免農民受到更多的侵害
因此這個農業保險法
在110年1月1號開始施行
現行的條文特別規定
本法施行後5年內
以75%為上限
施行後第6年起
以60%為上限
明年就是第6年
因此就會變成
上限變成為60%
會減了10%
會造成農民很大的一個影響
因此我們幾位委員
還有民眾黨團都提案
必須要修正第10條的條文
經過協商之後
修正仍然維持75%為上限
但是授權給農業部
審酌各項農民的實際的需要
來給予調整整個比例
所以在這邊特別謝謝經濟委員會
以及我們研會
今天能夠三讀修正通過這條條文
謝謝
謝謝鄭天才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討論事項均已經處理完畢
依照黨團共識
我們今天不再處理臨時提案
本次會議進行到此為止
非常感謝謝榮介委員
我們郭育勤委員
王振旭委員
還有林嶽勤委員
鄭天才委員
一起陪同我們審查法案
非常感謝
現在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