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是這樣的,嫡長子只要繼位就可以,至於其他孩子……【大周八百年】067 周朝的宗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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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觀看·2024年9月10日
大家好
我是紀維義
上集我們說到了陳康之治
在這段天下太平的時期
周朝特色的制度體系也逐漸成形
在《殷周制度論》中
王國維先生有過一句經典論段
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懼於殷周之際
表面上周革殷命是周人的新政權
取代了商王朝的舊統治
但實際上這場變革是舊制度廢
所以官唐先生總結說
欲官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時矣
而周朝所有新制度的核心叫做宗法制
那麼什麼是宗法制呢
所謂宗法顧名思義自然是與宗有關的法
宗上面是個寶蓋頭
下面是個世子
這個結構自有甲骨文時期就基本沒有變化過
《收文解字》中說
宗從冕從氏 尊爺 祖廟爺
冕是公氏的形象
氏是神主排位的象形
早期的甲骨文沒有下面的兩點代表神主
由此可見
宗的本意是特指祖先排位所居住的地方
寓意為尊
也就是後世的宗廟
在此基礎上供奉著相同祖先的族羣
就可以被看作是同一宗族
而所謂宗法就可以理解為是宗廟之法
或者宗族之法
決定著與宗族相關的大小事物
比如周人的宗法制就規定了在周朝
權力由誰繼承
土地資源由誰分配
貴賤等級如何區分
血緣親疏如何界定
祖先神靈由誰祭祀
並以此影響到吉禮
兄禮
軍禮
兵禮
家禮等周禮的方方面面
可以說宗法制是周王朝的根本大法
那麼說了這麼多
我們該怎麼理解周朝的宗法制呢
在《儀禮大傳》中有這麼一段話
可以看作是對宗法制精髓的闡述
這段話非常拗口
但是信息量很大
我們從中可以提取出幾個重要推論
首先
周人在禮書中著重區分了
祖和宗的概念
那麼什麼叫別子呢
簡單地說就是嫡長子以外的兒子
由於嫡長子在宗法制中的地位最高
因此其他非嫡非長的諸子
就與嫡長子有別
視為別子
比如以我們此前說過的
晉國始祖唐樞瑜為例
武王死後
其嫡長子成王繼位
他的弟弟唐樞瑜在地位上就低於成王
是周武王的別子
那麼什麼叫別子為祖呢
這也好理解
如果別子從原先的宗族分離出去
自己另外建立一個宗族系統
那麼別子就成了新系統中最尊貴的人
這就好比唐樞瑜在成王欽政後
受封唐國
也就是後來的晉國
成立了新的宗族
後世晉人奉唐樞瑜為始祖
地位最為尊貴
這就叫別子為祖
那麼什麼叫繼別為宗呢
所謂繼別就是別子的繼承者
在宗法制中被稱為宗
還是拿晉國為例
作為晉國的始祖
當唐樞瑜死後
他的神主被供奉在晉國的祖廟
永不遷移
此後
唐樞瑜的嫡長子謝繼位為晉侯
被稱為宗
地位僅次於唐樞瑜的祖
這就是晉國版的繼別為宗
按照這個順序
晉侯謝死後
他的嫡長子晉武侯
嫡長孫晉成侯
嫡長曾孫晉吏侯依次繼位
也都屬於繼別為宗的情況
是為晉國的列宗
說到這裡
情況就開始變得複雜
為了更容易區分宗族內外的關係
周人提出大宗和小宗的概念
比如晉侯謝
晉武侯
晉吏侯這一系
都屬於嫡長子繼別為宗
也就是唐樞瑜後代中的大宗
與此相反
晉侯謝的兄弟們沒有繼別
那麼就不是大宗
而只能算是唐樞瑜的小宗
晉武侯
晉吏侯的兄弟亦是如此
分別是各自父親的小宗
以此類推
說到這裡
唐樞瑜的後代們
就呈現出開枝散葉般的樹狀結構
而這就是宗法制的核心意涵
一個以父系家長制為基礎的
龐大宗族組織
在這個基於同性血緣認同的結構中
所有分岔的小宗
都要奉其主幹上的大宗為尊
而大宗之上還有大宗
直到最後的大宗
周王的世系為止
按照宗法制度
周王自稱天子
王位由嫡長子繼承
視為天下之大宗
既是同性貴族的最高族長
又是天下政治上的公主
掌管普天之下的所有兵權
財權
神權
和生殺大權
而在天子的別子中
有些被分奉為諸侯國君
成為該國的祖
於周天子而言是小宗
但在本國則是大宗
擁有封國內一切事物的最高權力
魯
魏
晉
曹
蔡
這些畸姓諸侯都屬此類
而在諸侯國中
君位由嫡長子繼承
諸侯的別子
則又可以被封為清大夫
成為新之族的祖
於諸侯國君為小宗
但在本家族則為大宗
世襲官職
掌有統治封邑的權力
比如春秋時魯國的三桓
鄭國的七木
晉國的朱卿
大多屬於這種類型
此外
清大夫也還能繼續往下細分
被稱為策士或二宗
其嫡長子視為宗子或宗主
即各貴族的族長
由此可見
宗法制度既是周朝宗族系統的組織制度
也是貴族間權力的繼承和分配製度
而這一切都離不開在宗法制體系中
發揮核心作用的嫡長子繼承製度
那麼影響後世三千年的嫡長子繼承製
是如何被確立的呢?
在《殷周制度論》中
王國維先生是如此評價嫡長子繼承製的重要性的
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
亦曰立子立嫡之制
他認為嫡長子繼承製是周人的創舉
而且在嫡長子繼承製被創立之後
由氏而生宗法及三服之制
並由氏而有封建子弟之制
君天子、臣諸侯之制
與此相反
因以前無嫡庶之別
商之繼統法以嫡級為主
那麼商周之交的實際情況
真的是如王國維先生所論述的那樣嗎?
首先作為周朝的前朝
商王朝的繼承製度確實比較混亂
從陳湯滅夏到紂王亡國
商王朝的王位傳承
基本是在父子子繼和兄中弟及之間反復橫跳
甚至還有幾次發生了王位
在叔叔和大侄子之間的傳遞
而且父子子繼的子也未必都是嫡長子
當然這樣的繼承製度有好有壞
其優點是
繼承商王之位的人選普遍年紀都比較大
在執政時會更有經驗
很少出現嫡長子繼承製中
屢見不鮮的未成年君主即位的情況
但其缺點也很明顯
因為商朝的繼承製度沒有定式
因此理論上某位先王死後
他的兄弟和諸子是有同等繼承權利的
而且嫡庶之間也沒有分別
這樣就很容易引發爭奪王位的政變和叛亂
商朝中期的九世之亂就是個很慘痛的教訓
隨著盤庚遷殷,武丁中興
商王朝在遷都之後纔算是逐漸恢復了元氣
痛定思痛
晚商諸王不得不重新思考一個問題
王位的繼承到底是傳給弟弟好
還是傳給兒子好
就在這時
一位四名為祖甲的商王
做出了一個十分大膽的改革
史稱《祖甲改制》
《祖甲改制》的內容很多
我們此前在《殷劍之十》中已有詳述
但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舉措
就是對先公先王四典的改革
並確立了重直系、輕盤系
重近式、輕遠式的祭祀原則
這無形中釋放了一個重要的信號
那就是在王位繼承中
父子之親是高於兄弟之親的
兄長是不如父親尊貴的
同時祖甲制定了新的四典
廢除了商王對所有先王都要祭祀的慣例
而是著重祭祀歷代直系先王
在商朝
祭祀是天底下的頭等大事
祖甲更改祭法
無疑是在父死子祭和兄中弟及之間
做出了選擇
所以自祖甲之後
除了他傳說中的雙胞胎兒子
嶺心康丁是兄中弟及外
其餘六次商王朝的王位傳承
清一色是父死子祭
因此學界多有觀點認為
《祖甲改制》算得上是
抵長子祭承製的萌芽
比如《史記·殷本記》中就記載了
商王帝夷選擇了嫡子紂王當繼承人
而不是讓年紀更大
德行更好的庶子威子起繼位
這種繼承製度的轉變
用王國維先生的原話來說就是
福舍弟而傳子
所以息徵也
誠然在晚商的最後百餘年中
儘管其國勢日漸衰弱
但兄弟爭位之勢卻幾乎不再鑒於史料記載
說完了商朝的情況
接著把目光轉向他們的老對手周人
《公羊傳》《隱公元年》中
記載了周人的繼承製度
立嫡長不以賢
立子以貴不以長
可見在春秋初年
抵長子祭承製度
就已經是深入人心的誠摯了
但這個制度的真正確立
古今學界大多認為是周公的功勞
在周公之前
周部族的權力繼承
更像是商朝在《祖甲改制》前的那種混亂模式
比如周太王公黨府沒有立長子太伯
四子重雍
而是立了幼子紀歷
而文王在位時
也曾有舍伯一考而立武王的情形
甚至在武王死後
輔佐成王的周公
也疑似有攝政稱王的情況
不過當天下安定之後
周公主動選擇還政成王
放棄了對王位的繼承權
自此之後
除了周孝王是個特例外
西周的其餘諸王
都是清一色的嫡長子繼位
因此以王國為先審為代表的學者認為
周人的立子立嫡制度
是從周公開始確立
並成為百王不義之治的
說到這裡
可能有看官會提出疑問
不對啊
我讀史記的時候
夏朝諸王以及商朝周朝的先公
都是父死子繼啊
如此說來
嫡長子繼承製
不應該是在夏朝時就已經存在的嗎
關於這一點
我簡單說下個人的腦洞
就以商朝的先公為例
自謝至湯的士氣
的確都是父子相傳
而且多數先公
在殷勳與祭祀有關的甲骨中
都能對號入座
但正如我們剛才說的
晚商時對於先公的祭祀
奉行著重直系
經旁系的原則
往往指祭祀直系的先公先王
而將旁系的先公
剔除出祭祀序列
不再記錄
同理
夏朝諸王的士氣也好
周朝先公的士氣也罷
大多也只是記錄於四典中的人名而已
在文字系統還沒成熟的年代
祖先的名字大多隻能靠口述流傳後人
因此四典中記錄的
只會是本族的直系祖先
至於其權力是來自父司子繼
還是兄終弟及
著實沒有什麼記錄的必要
好了
說回正題
在嫡長子繼承製度確立之後
周王朝的大宗
也就是歷代周王
大多嚴格執行了這個制度
但奇怪的是
拋開齊、楚、宋這些異性諸侯不談
在部分的畸姓諸侯國中
嫡長子繼承製卻並沒有得到推行
這其中以魯國最為典型
作為周公的嫡系大宗
魯國在西周時期採用的
竟然是父司子繼和兄終弟及交替的
一繼一級制度
關於這個奇怪的現象
我們等到宣王干涉魯政時再詳細掰扯
總而言之
嫡長子繼承製度的確立
劃定了父子、兄弟、嫡庶之間
親叔尊卑的分界線
並為周朝特色的宗法制
打下了堅定的法理基礎
至此
以親親、尊尊作為基本原則的宗法體系
得以衍生出更多的制度創新
正如前文所述
宗法制最核心的精髓
在於親叔有別
長幼有序
尊卑有差
貴賤有等
而這些等級森嚴的身份標籤
在祭祀活動中體現得最為直觀
《儀禮喪福》記載
諸侯之子稱公子
公子不得彌先君
公子之子稱公孫
公孫不得祖諸侯
此自卑別於尊者也
也就是說
在諸侯國這個體系中
某位國君除了嫡長子之外
其他諸子統一稱公子
公子之子則統稱為公孫
春秋時代那一堆令人頭疼的公子某
公孫某就是這麼來的
除了國君及其嫡長子外
其他公子是沒有資格祭祀
而其他公孫則更沒有資格祖祭始封的諸侯
這就叫公子公孫的自卑別於尊
換到王室亦是如此
周天子的王權來自於其作為嫡長子的血緣
可以壟斷所有對先代天子的祭祀
在宗法制度下
周天子是王朝的宗子
諸侯國君是封國的宗子
清大夫是封邑的宗子
他們不僅是一族之長
還是宗廟之主
如果宗子因故出奔
就叫失守宗廟
如果宗族滅亡
宗廟絕祀
那就是天下最大的不肖
同時
宗主在做任何大事的前後
都要到宗廟請示和報告祖宗
以諸侯國君為例
《左傳.桓公二年》記載
桓公行告於宗廟
反行引至舍厥側燻煙離也
也就是說
不論宗主是要去朝聘
會蒙
出征
哪怕是逃難出奔
出行前都要向祖先報告
回來後亦是如此
同時
宗廟也是宗族中
舉辦大型活動的多功能禮堂
宗主的婚禮
接見
饗宴等大事
也都必須在宗廟內進行
此外
根據宗主的地位不同
廟的數量
還有天子七
諸侯五
大夫三
士一的區別
同時
宗法制還制定了小宗
五世擇遷的制度
具體的細節很複雜
簡單的說就是
除了宗主能祭祀歷代先君外
每一個旁支
最多隻能祭祀五代先君
而超過五代的祖先
就會從宗廟遷出
移入另外的挑廟中
不再祭祀
久而久之
王室旁支
如果沒有新封地
其後代就會逐漸被宗主大宗疏遠
成為庶民
總之
宗廟制度
是周朝宗法制
最重要的應用場景之一
在今後的內容中
我們還會多次提及
與宗廟制度類似的
貴族葬於公墓
廣大國人葬於幫墓
與宗廟制度相輔相成
接著
我們來說宗法制與分封制的結合
關於周朝初年的分封
我們此前已經說過很多了
這裡再簡單聊聊
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關係
首先
分封制不是周人的首創
早在商朝中晚期
甲骨補辭中
就出現過許多
帶喉和脖的方國首領
他們或是被派到外地的王室貴族
或是臣服於商王朝的異族酋長
其中
周部族的首領
就一度擔任商王朝時的周方伯
而在周初
周人基本沿襲了類似的分封模式
在武王分封中
周人的同姓宗親和異姓外戚
得到了新的封地
而一些臣服周朝的外族
也得到了包封
或者留在原地
或者被封到祖先曾經發跡的地盤
到了周公成王時期
隨著宗法制的確立
分封制也從最原始的
以軍事擴張為主要目的的封邦建國
轉變為周禮位更為濃厚的宗法式分封
其一
成完之後的分封
大多以同姓宗親為主
《尋子如孝篇》說
周公兼治天下
立七十一國
畿姓獨居五十三人焉
其二
與分封制關係密切的姓氏制度
也是在這個階段逐漸完善的
《左傳隱公八年》中
魯大夫重重說
這其中
大宗做土是小宗命氏的前提
沒有封土便不能稱氏
小宗得到封地
就可以別子為祖
開立新的宗廟
保姓受氏
以守宗崩
氏不絕氏
其三
伴隨姓氏制度出現的
是姓以別婚姻
氏以別貴賤的血統哲學
在外
同姓諸侯互為叔伯兄弟之親
但同姓不婚
只有異姓諸侯
氏家間纔可以締結聯姻
在內
小宗開枝散葉
可以用國名
封義
官爵
室號等為氏
成為貴族身份的Logo
總之
從宏觀上說
宗法制作為周朝的根本大法
規定了國與國間
宗族之間的統治秩序
在此基礎上
周朝的爵制
官制
君制
法制
祭祀制度
土田制度
菜藝制度
貢富制度
都深深剋走
而從微觀上看
宗法制又滲透在各階層的
社會生活之中
上到天子公卿
下至國人百姓
親親
尊尊
都是人際關係中的基本準則
並以此延伸出
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
兄友弟恭
夫和妻柔的周禮制度
影響力持續至今
以上這些周朝特色的各項制度
今天不過是開了個頭
我們將在後面的內容中
持續展開細說
好了
今天的內容有些燒腦
就留待各位看官慢慢消化了
我是姬偉逸
大周八百年
備忘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