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守護憲法晚會】藍白委的報復!翁曉玲 惡修“憲訴法” 黃虹霞:衝著立委擴權法被判違憲而來|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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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不管是在現場或是不在現場的
臺灣的兄弟姊妹們
大家晚安 大家好
我先來感謝大家
在 1116 遊行的時候
我們有一些短講
這幾天的反應
大概讓我覺得非常感動
我首先謝謝你們
很多的朋友願意花一些時間
來聽我們的錄音錄影
這表示什麼
臺灣的民主素養是非常非常高的
謝謝大家
有溝通才有進步
這是我第一個想要表達的
今天是一個很嚴肅的場合
這個議題也是很嚴肅
不過我覺得我們好像可以不用
一定要這樣嚴肅來看
所以首先我要先說
今天下午有一場非常重要的比賽
大家看了嗎
什麼比賽啊
東京的棒球比賽對不對
我們贏了還輸了
8比2對不對
這個是 大家知道嗎
因為我是職棒的長期的律師
在歐洲大法官以前
職棒是在 1990 年
我看著他出生的
陪著他出生的
那我就會想到 1992 年的巴塞隆納
奧運會
我們那時候得到什麼
有人知道嗎
30 年前
我們拿到奧運銀牌耶
臺灣棒球在 1992 年拿到奧運銀牌
30 年過去
我們終於
眼看著至少是前三名
所以這件事情對我來說
是非常高興的一件事情
也值得我們全體國人來高興
我相信就我們的國球棒球來說
我們不分顏色
大家都支持他
那我今天想要呼籲的是
難道對於守護我們全民基本人權的憲法法庭
不值得我們不分顏色
一起來支持嗎
我想當然值得
不是嗎
他不是為別人
就為我們自己啊
剛剛幾位發起的團體
讓我非常感動
大家都已經說到了問題的
這個基本的核心的問題
那我這個人
我對於問題
我不會只講
就是我們自己認為應該如何
我會希望針對的這個提案
現在就是翁委員他的提案
針對他的提案
他的說法
我希望
這也是我所能做到的
就是根據我自己的經驗
然後把我的經驗分享給所有的人
包括翁委員
包括其他不同意
或者想要把憲法訴訟法做修改的人
那麼我都希望他們能聽聽我們的聲音
那我是把我自己親身經歷
作為八年大法官的這個經驗告訴大家
那麼剛剛大概已經提到兩個問題
總共大概有四個原因
當然直接的原因就是因為
113憲判9
也就是立法委員
職權刑事法修正
被大法官大部分都宣告他違憲
這個就是今天要修憲法訴訟法的起因
那這個翁委員
他們大概我聽到的
大概有四個原因
那其中兩個原因我們上次講過
剛剛在臺上的幾位也都大致上提到
他的意思就是說
你現在只有八個大法官
我們這個違憲審查多麼重要啊
我們為什麼可以讓
三五個大法官就來決定
來宣告法律違憲呢
這是他的理由
但是
沒有通過其他七個
是立法院的事啊
立法院怎麼可以說
那我沒有通過他
然後我不准你開
那這個就表示什麼
他去限制了憲政機關
憲法法庭
他去限制人民的憲法訴訟權
我上次說過
不可以這樣子的
更何況
八個
國外沒有這樣的案例嗎
有啊
德國他雖然有16位
但他分兩庭啊
他一庭就是八個啊
所以
如果按照
德國的例子的話
我們八個大法官
可以很好的運作
你為什麼要不准他
去
執行他應該有的
保護人民的
這個權益的職責呢
這是不對的
那這一部分呢
是第一個
那第二個部分呢
他大概就是
他在講的是什麼呢
他就是說
那個大法官不是民選的
上次也講過
那我們民選的人
為什麼要受制於你
這個非民選的大法官
我上次說過了
這是憲法的規定
憲法就規定
大法官不是民選嘛
那你立法委員是民選
但是憲法規定
你立法院可以通過法律
但是你通過的是法律
但是大法官是解釋憲法
解釋憲法
如果你的法律是違憲的話
我就是來監督你啊
這是憲法的機制
所以這個也不成為理由
那因為有一些
我看媒體他在報導的時候
好像會直接針對說
好像大法官就是隻針對立法院
其實不是的
立法機關不是隻有立法院
議會
地方議會也是立法機關
所以被監督的
立法機關的部分
立法院以外還有地方議會
還有誰要被監督
行政啊
行政機關也受監督
行政機關包括中央的行政機關
包括地方的行政機關
全部都受監督
還有誰受監督
考試
考試院受監督
監察院受監督
那還有誰受監督
司法院的法官
他所做的裁判也受監督
所以我們是依照憲法的規定
所有人都監督
沒有特別對於立法院做歧視
這是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職責
那第三個
我們如果從問題的根本攤開來說
大家會知道
其實1113年憲判9號的根節點
最重要的爭執在哪裡
調查權
立法院認為
或者是有一些人認為說
你大法官做成113憲判9
你是限縮了立法委員的權利
可是我們大家知道
什麼叫做限縮
限縮是
原來你是
你有這個權利
然後被大法官說
你沒有了
剝奪了
這才叫做限縮
假如你原本就沒有了權利的話
有所謂限縮可言嗎
沒有
那這個
調查權原則上
不屬於立法院
這件事情
是113號憲判9
現在剛離職的
7位大法官
現任的大法官8位
加起來15位
他們說的嗎
是
他在憲判
113憲判9是這麼說
但是
這個不是第一次的意見
在4至585號的時候
立法委員申請來解釋憲法的時候
585號
民國93年底
大法官就已經講過
這樣子的話了
所以這個是舊事重談
這個事情調查權
原則上不屬於立法院
立法委員
我們資深的立法委員們
很多
都做了很久的立法人
他們心知肚明
這是不用
你要這樣通過
你要講說
你要有調查權
這件事情
是不可能獲得
大法官的同意的
這個不是
今天的大法官這麼說
如果我在
我也是這麼看法
那我相信
很久很久
93年
你看多久
二三十年前的
大法官
就已經這樣說了
所以這是大法官
一向的見解
所以你因此
你如果講說調查權
這件事情
那麼是大法官
現在的大法官
限縮你的
這個職權
不對的
我想這部分
應該是非常清楚的
尤其是
大家要想一想
有人說
那美國
你在國會有調查權
為什麼
我也是國會
我為什麼沒有調查權
不要忘了
我們跟美國一樣嗎
美國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什麼
五權分立
五權分立是
中華民國的國父
孫中山先生
他獨創的見解
大法官不是
自憲者
大法官是
四憲者
大法官
只能根據
我們現在的憲法
來說明
到底
立法院
應不應該有調查權
我們的五權憲法
把調查權
給的是監察院
你今天
沒有透過修憲
立法委員
就不能夠
以法律的方式
讓調查權
回到你
立法院
如果你真的想
覺得這樣比較好
那你得好好的去思考一下
你要揚棄
五權憲法嗎
知識極大
這個不是大法官能夠做的
在現行
大法官就只能夠這樣做
所以不滿意
現在立法委員不滿意
但是
你得要
接受憲法
你也是恪遵憲法
也是你的責任
這是關於調查權
我還聽到第四個說法
我覺得我們應該回應的
第四個說法是說什麼
他說
怎麼可能這麼重大的事情
你這個大法官
這麼草率
四個月內就把這個
解釋判決就做出來了
這個是明顯的
這個
沒有潛力
不應該這樣草率
這個我有經驗
如果有人這樣說
聽起來
他可能是
一個想法
但是以我
作為大法官
八年的經驗
那我來分享給大家
事實不是這樣
我們在
111年的時候
如果大家還記得
我們曾經為了一位
義大利籍的
父親 臺灣母親
八歲的小妹妹
我們為了她的案件
一個孩子不能少
因為
她要在判決確定以前
就要被帶出去
可以法院允許她帶出國
到義大利去
我們跟義大利沒有
司法互助協定
在當時如果出去了
那麼我們這個孩子
怎麼樣子
回來臺灣呢
所以為了這件事情
她的母親申請了
釋憲
我們大法官做成
暫時處分
你知道我們多少時間內
把這件事情做出判決嗎
兩個月
比四個月短吧
所以四個月不是什麼特例
如果說大家覺得
這兩個案例不能夠
相提並論
那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
我們曾經有過
三十年前
我們曾經有過希望要按指印
領身分證
這件事情大家記得嗎
可能有很多年輕人都不知道
這件事情在當時
也是一樣的
很重大的一件事情
我們也下了暫時處分
那麼當然這件事情
我當時還不是大法官
可是為了要
解這些人的禍
我就去查了資料
也是四個月內就做出來
違憲的裁判
所以
如果大家還以為
大法官
這一屆大法官
特別想要不利於
某某政黨的話
這是不對的
因為大法官他負有責任
凡是重大的案件
我們不要講大法官
任何一個人碰到重大的事情
你不是應該有
輕重緩急嗎
大法官不是應該要優先來處理嗎
然後我們過去
也都是這樣處理啊
我們沒有對於這個案件
所特別的歧視他
給他差別待遇 沒有啊
所以我們也希望
把他講出來
讓我們的人民你們有疑惑
然後我們說明瞭
我們有充分的知識以後
我們大家一起來
看應該怎麼解決問題
那最後
剛剛聽到的是
民眾黨好像
對於迴避這件事情
是有一些想法的
那我報告
跟大家報告
我所經歷的案件裡面
我總共從
四至七三四開始到
四至八一三
總共八十件
我參加 我自己參加的
然後這個從
一一一年到一一三年
到目前為止
大概做出的判決有五十一件
總共加起來
一百三十一件
其中
一百零一件
全員到齊
十五個大法官
全部參與判決
有迴避的
沒有請假的
迴避的有三十件
這三十件裡面
只有一件
他是六個人迴避
其餘都是
超過十個以上的人
所以現行制度底下
是不會有問題的
不需要做特別的規定
而且大法官
我跟大家報告
大法官不會待護他的職守
每一個人都是兢兢業業
以最近的
剛下臺的這七位大法官
跟現任大法官
大家知道嗎
他們最後的幾個月裡面
每天上下午開會
碰到颱風
時間不夠 還要晚上加開會
所以
請大家信賴
立法院同意通過的大法官們
他們真的會
努力在他們崗位上面
盡他們守護人民權益的
這個責任
邏輯上面說
這個如何如何
我覺得邏輯是一回事
但是如果我們事實上
運作上 我至少到目前為止
現行的規定
我沒有發現有任何的問題
我也希望這樣子的一個實況
我們立法委員能聽得到
我更希望
請大家一起來支持
守護全民的權益
不是隻有大法官的責任
立法院也有責任
大家一起來
發出我們的聲音
大家一起來 不分藍綠
一起來守護我們的憲法
守護我們大法官
能夠為大家
永續為大家
守護人民的權利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