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庇護申請可信度判定的5個依據與案例/移民官怎樣依據“真實身份法”全面評估庇護申請 #美國庇護 #庇護面談 #庇護通過率 #庇護申請陳述書 #美國移民 #美國庇護綠卡 #可信恐懼 #美國政治庇護

移民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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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真實身份法案與庇護申請的判決關係緊密!本期節目就移民官與移民法官就核心問題之“庇護可信度”的判斷依據進行具體講解與舉例。
0:00 庇護申請在移民官和移民法官處被”整體判斷”的概述
1:02 庇護可信度被整體判斷的1:舉止言談 真誠度等
3:12 庇護面談與庇護上庭中的"地位天然不平等性質"以及申請人該有的心態
4:00 庇護可信度被整體判斷的2:庇護敘述的合理性相關
5:30 庇護陳述書為何需要周密設計?做到與移民官與移民法官的預期無縫連接
6:05 庇護可信度被整體判斷的3:“文本材料內部”以及”文本與問話中“的矛盾與一致性問題
6:35 庇護可信度被整體判斷的4:移民官與移民法官如何處理上述不一致?
案例1:7:14
案例2:8:14
6:35 庇護可信度被整體判斷的5:此次節目不講
觀眾朋友大家好 歡迎收看今天的移民的真相
美國真實身份法案對於庇護申請當中的舉證責任
以及證據的充分與否的判斷標準
以及庇護申請當中可信度的判斷標準
都做了非常明確的界定
那在這樣的法案之下
2005年之後投遞的庇護的案子
那麼它的審理與判定都需要參照執行
今天的移民的真相的節目將針對移民官和移民法官
以什麼樣的標準去裁定庇護申請當中的可信度進行講解
在真實身份法案之下
移民官或者移民法官針對庇護案件的裁決
一項原則叫做整體看待
整體看待的意思是移民官以及移民法官
將逐一針對如下六個方面進行逐一的檢測
並且形成整體上的對於案件的可信度的判斷
那麼整體看待的第一方面是庇護申請人在庇護面談
或者說在上移民法庭大庭當中所表現出來的舉止言談
以及它的真誠度
也以及反映的情況
舉一個非常好理解的例子
假如針對一個並沒有任何記憶障礙的30歲左右的庇護申請人
無論是庇護官或者移民法官在詢問I589上的事實性的信息
比如最近一次入境美國的時間
以及從美國的哪個口岸入境
那麼在這類事實性的問題又是來源於589的前期的準備
問題的回答上面如果有明顯的遲疑
我們再舉一個證件類的
在2018年在第九巡迴法庭依然敗訴的一個例子
那麼這位庇護申請人在初級的移民法庭
法官在詢問他有關提到自己從紐約搬家到加州這件事情
那麼法官有問到在某某年某個時間段之下
庇護申請人的實際居住地
那申請人在庭審的過程當中
前後兩次的表述都是有明顯不同的
那麼在法庭當中
法官所做出的可信度不利的裁決
基本邏輯就是認為他的誠懇度是不夠的
那麼這種誠懇度在法官眼中是與這種可信度做了相應的聯繫
那麼法官在做這樣一個裁決之後
即便庇護申請人在之後的聯邦上訴
甚至到後續的聯邦巡迴法庭
都是毫無任何意義的受到了上一級法院
針對這種可信度懷疑的這種支持
在此呢
我們針對庇護面談當中
移民官和移民法官共同看待的有關申請人是否坦誠
這一點有一個自己的理解
那庇護申請的畢竟是一種人道主義的救援
我們使用一句很通俗的話
申請人甚至有點死氣掰裂的入境美國
請求美國政府收留自己
以免於自己被驅逐回母國
遭受可能的迫害
那麼這種地位是天然不平等的
那麼在一種求助的心態之下
庇護申請人也是在移民官和移民法官的眼當中
是理應當非常的坦誠到坦白
而不是一些似是而非
甚至是被移民官和移民法官認為欺騙的方式
移民官和移民法官整體裁決庇護案件是否可信的第二方面
是有關庇護敘述是否合理
庇護的敘述是否合理呢
我們舉三個方面的例子
那麼第一種情況是
我們平時工作當中也接觸到一些庇護的陳述
寫到一頁紙兩頁紙
或者說三頁A4紙的這種陳述
那麼它的字數規模大約是在八百到三千字不等的一個文稿的數量
那略去一部分必要的這個細節
那麼如果有庇護申請人想寄希望於這個面談當中的回答
來彌補原本稿件當中這種重要細節
以及包括證據提交的這種擔保
那麼這種處理方式天然實際上是具有硬傷的
也就是它的敘述本身並不合理
那麼第二種的情況是
我們也看到有庇護的陳述書寫到七千字
甚至一萬五千字兩萬字以上
而在這樣的字數規模之下
稿件裡邊卻經常會有缺乏必要的板塊
以及板塊內部的細節
在缺乏的情況之下
這一類的陳述是很難足夠支撐一個案子的裁決
第三方面的是移民官或者移民法官
在有看到庇護申請人的陳述具體表述之後
都會有自己的推測
那麼他會將自己的推測與庇護申請人下文的描述
或者如果庇護申請人沒有下文的相應的表述
會通過現場問話
得到的答覆來去判斷庇護申請人的表述是否是合理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
我們說庇護的陳述前期的設計上面
一定是有必要考慮到某種表述之後
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需要提前解決
庇護申請基於整體性去判斷案件是否可信的第三個細節
是庇護的陳述書
庇護的證據
以及庇護的問話當中申請人的回答
這三者之間是否一致
是否會存在這種矛盾點
關這三者的矛盾以及一致性的問題
我們在往期的很多次的節目都講過相應的案例
請大家可以參照之前的節目
移民官或者移民法官基於整體去判斷庇護案件是否可信的第四方面
也是非常明文確定的
第四方面是如果在庇護的申請書以及庇護的證據
以及庇護的問話當中
庇護申請人的回答
這三者出現了矛盾不一致
那移民官或者移民法官不需要去判定這些不一致
這些矛盾是否是庇護申請的核心部分
而僅僅依靠這些不一致
就可以去質疑整個庇護案件的可信度的問題
那麼這樣一則條款讓我們不自覺的想與大家分享
2020年我們陸陸續續遇到一些B1 B2身份有效期之內
收到NOID來向我們尋求幫助的客戶
移民官在這些準備拒絕信當中提到了若干條的拒絕的理由
其中有一條提到申請人自身的戶口所在地
與申請人在問話當中所提到的自己家庭住址的問題不一致的
這樣一個理由
那麼作為來自中國的申請人
是非常能夠理解戶口所在地與實際家庭住址不一致的問題
那麼怪就怪在申請人在面談當中
並沒有很好的解釋清楚這樣一個差異
於是導致了這樣一個看似與案件並不相關的事實
影響到了庇護可信度的一個裁決
那麼第二個真實的例子是一位F1身份有效期之內的申請人接到的NOID
那麼移民官拒絕這則庇護申請的時候寫有三個理由
其中一個理由移民官寫到美國政府掌握的情況是
庇護申請人在赴美之前曾經申請三所美國大學
而在庇護面談當中
庇護申請人回答到自己申請的美國的院校只有兩所
也是最後一個方面
庇護案件基於整體性對移民官或者移民法官判定為是否可信
參照的依據是庇護申請人的陳述書的描述
以及庇護面談當中申請人的回答
以及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是否與美國政府所掌握的申請人母國所在的情況是一致的
好以上就是今天的移民的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