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中國》費孝通(邊聽邊看) P10 - 09《鄉土中國》無訟
2 觀看·2025年10月29日
吳宋 在鄉土社會裡 一說起宋詩 大家就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
做刀比例的在這種社會裡是沒有地位的
可是在都市裡 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 報紙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師的提名錄
而且 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做長年顧問
在傳統眼光中 都市真是個是非場 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宋詩改成律師 更加大字在上 大官司改成起訴 包攬是非改成法律顧問
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 也就是理智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 一個人不明白法律 要去請教別人 並不是件可恥之事
事實上 普通人在都市裡居住求生活 很難知道有關生活 職業的種種法律
法律成了專門知識 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
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 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
於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 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理智秩序中做人 如果不知道理 就成了撒野 沒有規矩
簡直是個道德問題 不是個好人
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 維持理智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 而不是蛇育
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 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
在舊小說上 我們常見的聽誦 亦稱蛇育的程序是
把犯人拖上膛 先各打屁股若干板 然後一方面大呼冤枉
父母官用了他看相識的眼光 分出那個張頭鼠目並非好人 重加苛責 逼出共狀
結果毫無分辨 冤也深了 大呼青天
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 但是在鄉土社會中 這卻是公認正當的
否則為什麼這類記載 包公案 施公案等等能成了傳統的暢銷書呢?
我在上一次雜話中已說明瞭理智秩序的性質 在這裡我可以另打一個譬喻來說明
在我們比賽足球時 裁判官吹了轎子 說那個人犯規 那個人就得受罰 用不到由雙方停了球辯論
最理想的球賽是裁判員形同虛設 除了做個發球或出界的信號員
為什麼呢?那是因為每個參加比賽的球員都應當事先熟悉規則
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
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 他的責任是在查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
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並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後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按拳
如果發生此類事情 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 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極受影響
球員對於規則要安熟 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歸的程度
他需要長期的訓練 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
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 也是指導員的恥辱
這個譬喻可以用來說明鄉土社會對於宋式的看法
所謂理智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
生活各方面 人和人的關係都有著一定的規則
行為者對於這些規則從小就熟悉 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
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內在的習慣
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利 而是在身內的良心
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 注重克己
理想的理智是每個人都自動地守規矩 不必有外在的監督
但是理想的理智秩序並不是常有的
一個人可以為了自私的動機偷偷地越出規矩
這種人在這種秩序裡是敗類無疑
每個人知理是責任 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理的
至少社會有責任要使每個人知理
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
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
兒子做了壞事情 父親得受刑罰 甚至教師也不能辭其咎
教得認真 子弟不會有壞的行為
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修之事 表示教化不夠
在鄉村裡所謂調解 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
我曾在鄉下參加過這類調解的機會
我之被邀 在鄉民看來是極自然的
因為我是在學校裡教書的 讀書之理是權威
其他負有調解責任的是異鄉的長老
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
因為他在鄉裡並沒有社會地位 他只是個幹事
調解是個新名詞 舊名詞是平禮
差不多每次都有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
他的公事總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
這簡直是丟我們村子裡臉的事 你們還不認了錯回家去
接著教訓了一番 有時竟拍起桌子來發一陣脾氣
他依著他認為應當的告訴他們
這一陣卻極有效 雙方時常就和解了
有時還得罰他們請一次課
我那時常覺得像是在球場旁看裁判官吹哨子罰球
我記得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 某甲已上了年紀抽大煙
長子為了全家的經濟 很反對他父親有這嗜好
但也不便干涉
四子不務正業 偷偷抽大煙 時常慫恿老父親抽大煙
他可以分潤一些
有一次給長子看見了 就痛打他的弟弟
這弟弟賴在老父身上
長子一時火起 罵了父親
家裡大鬧起來 被人拉到鄉公所來評理
那位鄉紳 先照例認為這是件全村的醜事
接著動用了整個倫理原則
小兒子是敗類 看上去就不是好東西
最不好 應當趕出村子
大兒子罵了父親 該罰
老父親不知道管教兒子 還要抽大煙 受了一頓教訓
這樣 大家認了罰回家
那位鄉紳 回頭和我發了一陣牢騷
一代不如一代 真是世風日下
子曰 聽論吾猶人也 必也使吾送乎
當時體會到了孔子說這話時的神氣了
現代都市社會中 講個人權利
權利是不能侵犯的
國家保護這些權利
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
一個法官並不考慮道德問題 倫理觀念
他並不在教化人
刑罰的用意已經不復以儆效尤
而是在保護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安全
尤其在民法範圍裡
他並不是在分辨是非 而是在釐定權利
在英美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下
很多時間 訴訟的目的是在獲得以後可以遵守的規則
一個變動中的社會 所有的規則是不能不變動的
環境改變了 相互權利不能不跟著改變
事實上 並沒有兩個案子的環境完全相同
所以 個人的權利應當怎樣釐定 時常成為問題
因之構成訴訟 以獲取可以遵守的判例
所謂test case
在這種情形裡 自然不發生道德問題了
現代的社會中 並不把法律看成一種固定的規則
法律一定得隨著時間而改變其內容
也因之 並不能盼望各個在社會裡生活的人
都能熟悉這與時俱新的法律
所以 不知道法律並不成為敗類
律師也成了現代社會中不可缺的職業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
原有對訴訟的觀念 還是很堅固地存留在廣大的民間
也因之 是現代的司法不能徹底推行
第一 是現行法理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
和舊有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
我在前幾篇雜話中已說過
在中國傳統的差序格局中
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於一切人的統一規則
而現行法卻是採用個人平等主義的
這一套已經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
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割磨到不知怎樣利用
在鄉間 普通人還是怕打官司的
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已推行下鄉了
那些不容於鄉土倫理的人物
從此卻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
他們可以不服鄉間的調解而告到司法處去
當然 在理論上這是好現象
因為這樣才能破壞原有的鄉土社會的傳統
使中國能走上現代化的道路
但是事實上 在司法處去打官司的
正是那些鄉間所認為敗類的人物
依著現行法去判決
且把貪污那一套除外
時常可以和地方傳統不合
鄉間認為壞的行為
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
於是 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
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了
有一位兼司法官的縣長
曾和我談到過很多這種例子
有個人因妻子偷了漢子
打傷了姦夫
在鄉間 這是理直氣壯的
但是合姦沒有罪
何況又沒有證據
毆傷卻有罪
那位縣長問我 他怎麼判好呢?
他更明白 如果是善良的鄉下人
自己知道做了壞事
絕不會到衙門裡來的
這些憑藉一點法律知識的敗類
卻會在鄉間為非作惡起來
法律還要去保護他
我也承認 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實
現行的司法制度
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
它破壞了原有的理直秩序
但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
法治秩序的建立
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
和設立若干法庭
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
更進一步
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
還得先有一番改革
如果在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
單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鄉
結果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
而破壞理直秩序的弊病卻已先發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