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原文朗讀(配文字) P11 - 11《韓非子》孤憤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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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奮第十一 智術之事必遠見而明察 不明察不能逐思 能法之事必強毅而靜直 不靜直不能矯堅
人臣循例而同事 按法而至觀 非為眾人也 眾人也者 無令而善為 窺法而利私 好果以便佳 利能得其均
此所為眾人也 智術之事明察聽用 且逐眾人之殷勤 能法之事靜直聽用 且矯眾人之艱刑 故智術能法之事用 則貴重之臣必在神之外矣
事治法之事與當途之人 不可兩存之仇也 當途之人善事要 則外內為之用矣 事以諸侯不因則事不應 故敵國為之送 百官不因則業不盡 故群臣為之用
郎中不因則不得盡主 則左右為之逆 學士不因則仰祿博禮卑 故學士為之談也 此四柱者 其臣之所以自是也 眾人不能忠主而盡其酬 人主不能越四柱而逐察其臣
故人主欲弊而大臣欲重 反當途者之於人主也 惜不信愛也 又且惜固 若伏己主心同乎好惡 故其所自盡也 官爵貴重 旁黨又重 而亦國為之送
則法術之事欲幹上者 非有所信愛之親惜固之則也 又將以法術之言教人主阿闢之心 是與人主相反也 處事卑賤無黨孤特
不以疏遠與近愛信爭 其術不勝也 以心律與習固爭 其術不勝也 以反主義與同好惡爭 其術不勝也 以清賤與貴重爭 其術不勝也 以一口與一國爭 其術不勝也
法術之事滔五不勝之事 以遂數而又不得見 當途之人常五勝之資 而淡目獨睡於前 故法術之事悉道得盡 而人主悉時得惡乎 故子弼不勝而勢不兩存 法術之事焉得不威
其可以罪過污者 以公法而誅之 其不可批以罪過者 以私賤而窮之 是明法術而逆主上者 無祿於利諸 必死於私賤矣
旁黨彼州以弊主 言屈以辯私者 必信於眾人矣 故其可以公法誡者 以官爵貴之 其可誡以美名者 以外權重之 是以弊主上而屈於私門者 不顯於官爵 必重於外權矣
今人主不和餐宴而行諸 不待見公而絕祿 故法術之事安能蒙死亡而盡其遂 奸邪之臣安肯成立而退其身 故主上欲悲私門一尊
伏月雖覆冰牆 中國之主皆知無異於極也 曰 非無所得至也 今有國者 雖地廣人眾 然而人主雍弊 大臣專權 視國為樂也
至不淚月 而不至不淚其國 不察其淚者也 人之所以為其亡者 非地與城亡也 屢是伏至而田是用之 所以為今亡者 亦非地與城亡也
幾世不治而六清專之也 今大臣執柄獨斷而尚無之收 是人主不明也 與死人同病者不可生也 與亡國同世者不可存也 僅習記於其盡 欲國安存不可得也
凡法術之難行也 不獨萬聖 親聖亦然 人主之左右不必至也 人主於人有所至而聽之 因於左右論其言 是與於人論至也 人主之左右不必閑也
人主於人有所閑而理之 因於左右論其行 是與不孝論閑也 至者決策於於人 閑事成行於不孝 則閑置之事休 而人主之論備矣
人臣之慾得觀者 其修事且以經節固深 其治事且以治便盡業 其修事不能以禍祿世人 是其經節而更不能以王法為至 則修置之事不事左右不聽請業矣
人主之左右 行非博矣也 求所不得 禍祿不至 則經便之功兮 而毀污之言其矣 治亂之功至於盡習 經節之行決於毀譽 則修置之利廢 而人主之名色矣
不以功罰決治刑 不以參無審罪過 而聽左右盡習之言 則無能之事載庭 而渝污之利處觀矣 萬聖之患大臣太重 千聖之患左右太信 此人主之所功患也 且人臣有大罪 人主有大失
臣主之利與相異者也 何以明知哉? 曰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 臣利在無能而得勢 主利在有勞而絕路 臣利在無功而富貴 主利在豪傑使能 臣利在旁黨用私
是以國地虛而私家富 主上卑而大臣重 故主失勢而臣得國 主更稱藩臣而勢相剖浮 此人臣之所以絕主便私也 故當世之重臣 主變勢而得固寵者 十無二三
是其故何也? 人臣之罪大也 臣有大罪者 其刑欺主也 其罪當死亡也 志士者遠見而畏於死亡 必不從眾人矣 賢士者修憐而羞於奸臣欺其主 必不從眾臣矣
是當徒者之徒屬 非愚而不知患者 必污而不必奸者也 大臣挾愚污之人 上與之欺主 下與之收利欽予 旁黨鄙州相予一寇 惑主敗法以亂世民
使國家威懼 主上老辱 此大罪也 臣有大罪而主不盡 此大失也 使其主有大失於上 臣有大罪於下 所國之不亡者 不可得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