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東漢篇 【三國·東漢篇】01西漢中晚期危機

古代王朝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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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前48年的臘月初七
漢宣帝劉巡在長安衛陽宮病逝
班固在《漢書宣帝記》的結尾
給了他很高的評價
認為漢宣帝時期是一個官吏稱職
民眾安居樂業的時代
而漢宣帝本人呢
則是一個足以和商王武丁
以及周宣王相媲美的忠心之君
一般來說
後人也比較認可這個評價
不過這樣的評價
如果讓漢宣帝自己來看
他本人恐怕未必同意
就在漢宣帝去世的十個月之前
他專門發布了一道詔書
向政府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也就是三公提出了一個問題
他說
現在國家沒有大的事情發生
各種搖曳也都在進行減免
對外戰爭也停止了
但是為什麼人民卻更加貧困
盜賊仍然很多呢
三公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對此除了要求監察機關
加強對地方政府工作匯報的審核之外
漢宣帝也拿不出更好的辦法
如果說漢宣帝之前的社會危機
是由於漢武帝的擴張政策造成的
那麼當漢宣帝即位之後
國家的擴張停止搖曳減輕的情況下
為什麼人民的生存處境依然在變壞呢
本期我們就從漢宣帝的這個臨終問題出發
去嘗試理解國家組織結構的某些問題
對西漢中晚期社會危機的影響
漢宣帝說民多貧盜賊不止
這段話反映的是從西漢中期開始
日益嚴峻的兩個問題
自耕農的破產和流民的增多
而這兩個問題的發展
又是另外一種歷史現象
在其中起著銜接和促進作用
這就是奴婢問題
關於自耕農的破產和流民的增多
以及與豪強大族的關係
之前在漢武時代漫談的第二十二期
已經有過解釋
本期我們將再進行一些補充
漢家成秦之治並立郡縣
這段話是漢書作者班固的父親班彪
對西漢政治特點所做的總結
西漢對秦王朝的繼承是多方面的
除了郡縣體制這種現實可見的東西
西漢還繼承了秦人對國家運作系統的認識
該怎麼管理一個幅員遼闊
人口眾多的國家
這個國家的組織框架應該是什麼樣的
對於這些問題
西漢能參考的只有秦王朝
而秦王朝所做的各種制度性設計
又來源於他們在戰國時代的生存經驗
這就需要西漢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保留和創新
郡國並行體制就是西漢對秦制度的創新
而秦王朝的二十級軍公爵制度
則是被西漢保留下來的部分
軍公爵制度在西漢經歷了三個發展時期
該夏之戰的五個月後
劉邦就宣佈承認秦朝的爵位體系
劉邦時期的軍公爵
保留了原來以軍公作為賞賜條件的傳統
這個時期的二十級爵位和秦王朝一樣
伴隨著的是20個不同等級的田宅奴婢的賞賜標準
到呂后時期
大規模的戰爭停止
繼續單純的以軍公作為賞賜依據
等於是阻斷了統治階層的內部流動
再加上呂后以太后身份控制國政
也需要在一定長度上對各階層進行安撫和收買
所以在劉邦去世的第二個月
也就是公元前195年的農曆五月份
她以漢惠帝的名義對全國的家庭和官吏
進行了一輪普遍性的次爵
不過也就是從此時開始
除了最高一級的斥侯之外
爵位的賞賜就不再同時包含田宅和奴婢
到了文景時期
繼續普遍性的進行次爵
爵位變得更加廉價
政府開始允許民眾互相買賣爵位
不僅同意民眾之間互相買賣
政府自己也開始明碼標價出售爵位
到最後
爵位就成了漢代成年男性身份標籤的固定內容
在《出土的居炎和敦煌漢簡》中
每一個士兵的檔案上
除了他們的姓名、籍貫和年齡之外
無一例外地都標註了他們的爵位
二十級爵位制度
不是一個單純的立功受獎的豐贈體系
它的作用實際上涉及到了秦漢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可以說是秦漢時代國家統治運作的基礎
秦國用郡縣體制去控制國土
用軍公爵系統來動員自天子以下的所有人
以便集中力量去進行戰爭
到了漢代
二十級爵位體系進行戰爭動員的功能被淡化
但是它維持統治層級的功能卻在繼續發揮作用
在這套體系之下
從天子到庶民是一個完整通暢的鏈條
不存在中間環節
不同爵位的人可以從國家獲得不同數量的財富
比如土地
按照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
從庶民到十九級的官內侯
可以獲得從一頃到九十五頃不等的土地
雖然爵位不同
但是在二十級爵位體系中
各等級政治身份的性質都是一樣的
庶民的土地只有一頃
但是這一頃土地的所有權
也是國家的力量在提供保障
一個庶民的政治身份雖然比一個官內侯低
但是這個官內侯在法律框架內
沒有任何權利去侵害這個庶民的人身自由
能合法限制他人自由的
只能是代行國家權利的各級官吏
庶民是國家的庶民
官內侯是國家的官內侯
在這套體系裡的人
他們的人身只能屬於國家
而不是其他人的從屬
這就是秦漢二十級爵位體系的核心邏輯
請大家留意這套邏輯
漢代的很多問題都與此有關
授田制度有兩面性
它一方面把土地按照爵位等級進行分配
但同時也在按照爵位的不同
對各個等級能佔有的土地數量進行限制
從湖北江陵鳳凰山漢墓出土的
鄭黎嶺墓來看
西漢中前期
普通民眾平均擁有的土地只有二三十畝
遠遠達不到二年律令所規定的疫情
也就是一百畝
這從側面說明
二十級爵位的授田標準
實際上是一個各等級佔有土地的最高限額
也就是說
授田制度和獻田政策
從一開始就是同步推行的
授田制度只負責把土地進行分配
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地
對所獲取的土地進行買賣
如此
土地向少數人集中
向富裕階層集中
向權勢階層集中
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公元前134年
董仲舒在遞交給漢武帝的《舉賢良對策》裡
就專門分析了這個現象
對佔人口絕大多數的漢代普通自耕農來說
他們的主要稅務負擔來自兩個方面
田租和人頭稅
其中人頭稅是漢代稅收的重點
這就是從秦國延續下來
並且一直持續到唐代的稅收政策
捨地
稅人
在人少而地多的情況下
人是最主要的生產要素
國家在制度設計上
就要盡量地實現
對每一個民眾的精確控制和使用
用人頭稅的方式收集民眾的財富
自然也是一種最直接的選擇
這套來自商鞅的制度設計
原始的目的是為了引導民眾
去開墾更多的土地
只有人均耕地面積大量增加
通過這些新增的土地來獲取更多的收益
民眾才能變相地減輕
國家強加在自己頭上的人頭稅負擔
而到了漢代
這套制度就遇到了問題
在不損傷人頭稅
這個主要稅源的情況下
為了減輕農民的負擔
漢朝大規模降低田租的稅率
甚至到了三十稅一的地步
這種減稅方式造成的結果就是
誰的土地越多
誰的收益就越大
等於是鼓勵那些
本來就佔有大量土地的階層
去佔有更多的土地
而在依照爵位進行授田的制度下
佔有更多的土地本身是合法的
當文景時期爵位的買賣也開始合法之後
授田制度對私人佔有土地的限制作用
也在事實上不存在了
如果一個人受限於自己的爵位
無法佔有更多的土地
他就可以購買更高級的爵位
然後繼續擴充土地
即使無法提高自己的爵位
也可以讓其他人去購買爵位
然後通過代持的方式實際佔有土地
這一整套滾雪球般的流程
可以在完全合法的情況下完成
如果遭遇了重大的自然災害
或者由於各種搖曳負擔
而導致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破產
不得不出售自己的爵位和土地
那麼上面的這套流程的進行
就會更加輕鬆
而破產的自耕農
他們在失去土地的同時
也沒有了田租的負擔
這些田租將由佔有了這些土地的人去承擔
但是作為稅務負擔大頭的人頭稅
也就是那些算付、口付和耕付
這些是無法擺脫的
主要的財產已經沒了
但是主要的負擔還在
這個時候擺在破產農民面前的就是三條路
一、鋌而走險
脫離原籍成為流民
二、擁耕
也就是暫時為別人打工
等待國家的下一次授田
三、成為別人的奴婢
以喪失人身自由為代價
徹底擺脫國家的稅務和搖曳負擔
而就漢代實際發生的情況來看
最終的出路往往只能是流民或者奴婢
流民和奴婢問題在漢朝之前和之後都存在
但是這兩個問題在漢代的嚴重程度
卻超過了其他時期
漢代流民產生的原因很複雜
制度性矛盾、自然災害和勞動效率的進步
都是重要原因
自然災害和勞動效率問題
我們在《漢武時代漫談》的第二十二期
已經做過解釋
此處不再贅述
本期我們主要觀察的是它的制度性成因
而要談論漢代流民的制度性成因
就要先大致瞭解一下
漢代的奴婢制度是怎麼回事
在秦漢時代
奴婢是一類具備雙重法律屬性的人群
首先
他們是一種可以買賣的財產
和田地、住宅、牲畜牛馬在性質上是一樣的
在秦代
他們和牲畜關在一起
在大街上公開售賣
到了漢代
為了讓奴婢賣個好價錢
主人還會為他們穿上好衣服打扮一番
無論是官府控制的國家奴婢
還是個人控制的私人奴婢
他們被廣泛使用在各種形式的勞動上
比如西漢昭宣時期的大臣張安氏
他家裡的七百個奴婢都有手工技能
張安氏以此為基礎發展出了自己的產業
比當時的大將軍霍光還富有
從《睡虎地勤簡》和《張家扇漢簡》
所記錄的情況來看
秦漢時代的奴婢有專屬的戶籍檔案進行管理
在法律上
對奴婢與主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奴婢的犯罪、婚姻、身份變動等等方面
都有詳細的規定
比如在秦代
奴婢如果犯罪
主人也要在一定程度上被連坐
而在漢代
如果一個奴婢和普通人結婚
這段婚姻產生的孩子
就要歸奴婢的主人所有
這些條文其實也反映了
奴婢在法律上的另外一個屬性
人
在秦漢時代
奴婢是一種財產
但是並沒有完全抹殺奴婢的人類屬性
雖然奴婢是主人的財產
但是在國家計算人口的時候
他們依然要算作是主人家庭內部的一個人
漢代根據人口數量收取人頭稅
主人所屬的奴婢不僅同樣要交稅
而且交納的稅額還是普通人的兩倍
這還不算
如果奴婢的主人死後
家業沒有合法的繼承者
那麼奴婢就自動獲得了自由人的身份
還能繼承主人的家業
無論秦漢
主人都沒有私自處死奴婢的權利
即使奴婢產生了犯罪行為
主人也只能把奴婢交給官府處理
私人針對奴婢的殘害或者殺戮
在法律層面是被禁止的
由於奴婢的財產屬性
他們中的大多數人
社會地位低下
需要從事繁重的勞動
這一點很多漢代的史料都有反映
雖然法律保障了奴婢的基本生命權
但是主人私自處死或者虐殺奴婢的現象
仍然普遍存在
甚至從一些考古情況來看
直到東漢時期
還發生過使用奴婢進行殉葬的事情
不過由於奴婢畢竟是人
在人身關係和主人緊密綁定的情況下
他們必然會和主人形成一種
實際上緊密聯繫的利益共同體或者小集團
保衛主人的安全
為主人出謀劃策
為了主人的利益而奔走
甚至不惜殺人或者直接對抗官府
秦漢時代的奴婢雖然社會地位非常低下
但是由於主人的不同
自身情況的不同
所處時空的不同
導致他們的具體遭遇也是千差萬別
相對於奴婢遭遇的複雜性
奴婢的來源方式反而簡單一些
主要有以下四種途徑
一、破產者為了生存而出賣人身自由
這一類主要是自耕農
一般有賣自己和被親人所賣兩種形式
二、強行的人口掠奪
比如秦漠漢出的鸞布
他就是被人販子抓走販賣給別人
才成為奴婢的
三、因為犯罪而被處罰淪落為奴婢
這一類是官方奴婢的主要來源
四、戰爭的俘虜
這種來源的奴婢數量最少
而且一般也受到地獄的限制
不是主流
總的來說
私人奴婢是秦漢奴婢群體的主要部分
而破產的自耕農是私人奴婢的主要來源
不管是官僚豪強還是王公貴氣
單純佔有大量的土地是沒有用的
必須有人在土地上勞動
這些土地才能產生價值
一般來說
失去土地的農民會去充當這個角色
事實上也是這樣
大土地所有者把自己的土地出租給農民
然後向農民收取50%的產出作為租金
在西漢中晚期逐步成為一種常態
如果這種土地出租的規模非常龐大
土地所有者還會專門設立私人的田間
用來監控農民的活動和管理生產秩序
我們如今比較熟悉的那種
地主和農民之間典型的租店關係
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形成的
再加上漢代人均耕地佔有量
和人均勞動收益都比較高
這就有了進行集中生產
集中經營的可能性
以大量佔有連片土地
大量聚攏租客進行生產為主要特點的莊園經濟
就開始蓬勃發展
在莊園經濟的基礎上
豪強大族勢力也逐步形成一個穩固的社會階層
而這種大量聚攏租客的租店行為
在漢代特別是西漢時期
其實是一種違法行為
這種行為有一個專門的稱呼
叫異史貧民
漢書的寧成傳、黃霸傳、王尊傳、陳湯傳
都有這方面的記錄
在西漢中央政府看來
一個普通人要麼是接受國家控制的自由人
他可以在耕種自己土地的同時為其他人打工
要麼就是接受主人控制的奴婢
要無償地為主人提供服務
西漢只承認私人佔有奴婢和私人僱傭其他私人的合法性
而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
當他們成為別人的租客接受莊園主的指揮
開始把本應直接繳納給國家的田租轉交給莊園主的時候
這些農民在西漢中央政府的眼裡
他們在事實上就成了為別人服務的奴婢
而奴婢的數量是被嚴格限制的
一個私人最多隻能佔有200個奴婢
這是私人佔有勞動人口的上限
秦漢在國家組織架構上追求一種兩極體系
體系中只存在官和民
或者說只存在國家機器和勞動者兩個層級
只有國家才能無限制地佔有勞動人口
只有國家才能以土地的使用權作為報酬
來換取勞動人口的勞動產品以及其他無償的服務
當一個私人通過出租土地的方式
讓成千上萬的農民為自己提供無償服務
在國家眼裡
這個人就擁有了等同於國家的權利
實際上成了一個不合法的封軍
這個封軍撇開國家
取得了對這些勞動人口的直接控制權
在國家允許的範圍之外
掌握了超過本身政治等級的權利
在兩極組織體系中
插入了一個非法的中間環節
這就是西漢打擊豪強大族勢力
西漢為了維持以無口之家至白目之田
為主要形式的自耕農經濟
以及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等級體系
所以嚴格限制私人佔有大量土地和勞動人口的行為
但是西漢通過等級體系
也就是二十級爵位制度
進行土地分配的方式
如前所述
它本身就是一種在不斷創造豪強大族的制度
這種矛盾造成的結果就是
按二十級爵位進行授田
造成土地快速地向私人集中
然後農民破產
破產的農民被迫成為豪強大族的租客
而國家為了不讓農民快速破產
又不得不狠狠打擊莊園主
不讓他們佔有大量的土地和租客
在這種頻繁的循環過程中
農民的自耕農生活和租客生活都無法穩定
他們無法再回到之前的自耕農狀態
但是又不能穩定地成為豪強大族的租客
最終只能被迫逃亡成為流民
由制度性矛盾而產生的流民潮就這樣形成了
對此重新進行授田
原本是一種可以選擇的補救性措施
但是從昭宣時期開始
國家就已經沒有能力或者說沒有空閒的土地
對全國的濕地農民進行普遍性的再授田了
與此同時
以錫陵制度為代表的削弱豪強大族的措施
也在漢宣帝之後被放棄
至於其他的補救性措施
不僅無法立刻產生效果
而且在實施階段
還面臨官僚系統本身和地方勢力的雙重阻礙
而為了維持租客的穩定勞動
豪強大族就選擇為租客提供政治庇護
讓這些租客徹底從國家的體系中脫離
大量隱瞞田地和人口的行為逐步蔓延開來
這又造成了兩個後果
一,作為國家主要稅源的人頭稅
由於可控人口的流失
而不得不把稅額分攤到其他的自耕農頭上
這就繼續加劇了農民階層的破產
然後再反過來加速政府稅收的枯竭
進而造成國家行政能力的持續衰弱
對豪強大族的控制力每況愈下
二,豪強莊園主們為租客提供各種保障
進一步加深了他們和租客之間的利害關係
這些租客也就真的逐步發展成了他們的奴婢
豪強大族們的經濟能力
和對社會基層的影響力與日俱增
為他們之後在歷史中的行動打下了基礎
就這樣經過反復的衝突到了西漢晚期
國家逐步對局面失去控制
自耕農的破產和豪強莊園經濟的發展壯大
進入到不受控制的階段
國家逐步陷入混亂
在隋唐之前
人是最主要的生產要素
而要想獲取更多的財富
當私人佔有的人口數量和財富劃等號的時候
各個階層都會不由自主地尋求佔有更多人口的途徑
如此
奴婢制度在漢代的大發展
和漢代自耕農的逐步奴婢化
以及國家與豪強莊園主的衝突
就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了
剛開始的時候
為了避免整體的系統性風險
國家的最高統治層
還能自覺地對私人佔有人口的行為加以限制
以維持作為國家存在基礎的自耕農階層的穩定
比如漢宣帝
他臨死前還在為流民和農民破產問題感到不安
而到了他的兒子漢元帝時期
光是國家直接管理的奴婢就已經膨脹到了十萬人
漢元帝的兒子漢成帝
他本人乾脆開始在長安城的北宮
豢養自己的私人奴婢
皇帝都是如此
其他王公貴氣、高門顯幻
在攫取財富方面也自然毫無顧忌
外戚王商為了能在自己的園林中行船
就鑿開了長安的城牆來飲水
退休的丞相張宇
因為他看上一塊土地
國家的行政規劃就要進行變動
按照漢書的記錄
王商是肅靜敦厚
張宇是為人謹厚
這麼兩個老實人尚且如此
其他人就更是不用說了
到西漢的最後幾十年
隨著以維持自耕農體系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制度走向崩潰
再加上瘟疫和水旱災荒
以及統治階層對國家資源的瓜分和濫用
底層人民已經到了有妻死而無一生的地步
對於這樣的局面
有一個叫古永的人做出了預言
他認為宮廷內部的混亂
可能會導致不可預測的事情發生
而國家基層的糟糕局面
就差陳勝這樣的人振臂一呼了
事情後來的發展果然被古永所言中
西漢中晚期的危機很多人都意識到了
也有很多解決的方案被提了出來
這些方案最後實踐的結果就是往莽待旱
下一期我們就來看一下
為什麼西漢晚期對社會危機的應對
會造成往莽的上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