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質疑】威海中院被指一審提前介入,二審又由參加討論者主持:顧某某案程序疑雲待解

今日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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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二审正在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案件焦点已经不再只是顾某某是否构成犯罪,而是威海中院自身能否保持中立。
根据已经披露的材料,顾某某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曾向威海中院请示汇报。随后,威海中院院长刘辉组织内部讨论,对案件走向和一审判决作出实质性评价。参加讨论者中,包括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毕海燕。案件进入二审后,毕海燕又担任主办法官。
这意味着,二审法官并非第一次接触案件,而是可能已经参与过前期内部意见形成。对于任何需要纠错的二审来说,这都是无法绕开的程序风险。二审如果审查的不只是下级法院判决,也包括本院此前参与形成的意见,那么所谓中立审查就会变得十分可疑。
辩护律师于凯提出调查取证、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审判人员回避、检察员回避和指定管辖等申请,要求查清威海中院是否提前介入案件。但这些程序问题并未得到充分回应。随后,法院又以于凯曾被取保候审为由,启动对其辩护资格的审查。
于凯试图追问法院是否适合继续审案,法院却开始审查于凯是否还能继续辩护。这正是本案最值得警惕的地方。
#今日质疑 #威海中院 #刘辉 #毕海燕 #于凯 #法治危机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视频探讨了山东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二审过程中,涉嫌司法不公与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视频指出,法院通过拒绝证据审查、驳回法官回避申请以及试图排除辩护律师等手段,将本应纠错的二审演变为对内部既定结论的程序确认,揭示了权力干预司法、程序沦为工具的体制性危机。
如果足球場上的主裁們被人質疑出了黑手,他不肯離場,反而自己出一場哨戰,宣佈自己絕對公正
那麼這場比賽還能踢得下去嗎?這樣的場面聽起來很荒唐
可是當同樣的邏輯它出現在法院當中,關係倒就不再是一場比賽的輸贏,而是一個人的自由和命運
像如今在山東的威海,一場本應審查一審判決糾正司法錯誤的二審
卻演變成了法院審查自己參與行程的結論
大家好,今天是2026年的7月17號,歡迎來到金字獄
這期節目我們聚焦山東威海市終極人民法院
在進入案件之前,請大家先記住三個人
第一個是威海中院院長劉慧,第二個是威海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畢海耶
第三個是胡某某涉嫌虛假訴訟案件的辯護律師於凱
接下來發生的一切都將會圍繞這三個人展開
因為這起案件真正需要追問的
正是他們各自在一審和二審過程當中扮演了什麼角色
又做出了什麼樣的決定
劉慧在一審階段組織了什麼討論
畢海耶參加討論以後,為什麼又成為了二審主辦法官
於凱律師不斷地提出程序問題
最後為什麼反而成為了法院試圖排除的對象
我們順著這條線一步步往下看
目前威海中院正在審理胡某某涉嫌虛假訴訟案的二審
可是這場應該重新審查證據糾正一審錯誤的二審
還沒有真正展開
圍繞證據審查、法官迴避、案件管家和律師辯護之外
發生的一系列衝突
他已經暴露出威海中院提前介入案件
拒絕退出審判並試圖排除辯護律師的整個過程
這件事我們還要從開庭前的一系列程序申請說起
當時於凱律師向法庭遞交了調查取證、證人出庭
鑑定和非法證據排除等申請
這些申請仔細關係到一審判決能不能證出
關鍵證人不到庭、相關證據不重新調查
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完整
就無法得到有效的驗證
可是這些申請遞交之後
威海中院長時間沒有做出實質性的回應
證人能不能出庭、證據會不會重新調查、取證是否合法
法院始終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
對於一名辯護律師來說
這些問題不能就這樣被長期的擱置
因為他們直接決定了二審究竟是在重新審查案件
還是隻準備維持原來的結論
大家想想看
如果你現在是這些案件的當事人
關鍵證人不出庭、重要證據不重新調查
律師提出的申請也得不到回應
在這種情況下
你還敢相信二審真的準備重新審查案件嗎
更重要的是
威海中院長期不回應這些程序申請
並不是這起二審當中唯一的問題
威海進一步查閱案件、追查辦案過程以後發現
負責二審的法官畢海燕
曾經參加過辦案的一審階段的內部討論
出庭檢察院對律師提出的程序申請
也表現出明顯的排斥態度
因此於凱律師提出了審判人員迴避、檢察院迴避
並對威海中院繼續管轄辦案提出了異議
爭議到了這裡
就已經超出了某一份證據該不該調取
畢海燕有沒有提前參與案件
是否已經形成預判
出庭檢察院還能不能客觀履行製作
威海中院自己還有沒有資格繼續審理
這些問題法院都需要說明
可是威海中院並沒有正面回答
這裡最關鍵的是
於凱律師提出理由
可能已經對案件形成了判斷
這直接關係到二審法官能不能保持中立
威海中院沒有公開說明畢海燕參加討論到什麼程度
也沒有解釋她為什麼還能繼續主持二審
何一廷則是口頭駁回了迴避申請
針對出庭檢察院的迴避申請
也沒有進入由檢察機關依法審查的程序
於凱律師要求審查的是
法官和檢察院還能不能保持中立
威海中院給出的卻是一連串的拒絕
負責出庭的檢察院
甚至指責於凱說她是一味的糾纏程序
沒有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大家注意這句話
一名檢察員把律師依法提出的證據審查
證人出庭和人員迴避
說成了糾纏程序
可這些程序是幹什麼的呢
它就是為了防止辦案人員製造證據
防止法官帶著預設結論審理案件
也防止一個人在已經失去中立的法庭上
被繼續定罪
這些問題都不允許律師追問
那律師坐在法庭上還能做什麼呢
難道只能聽聞檢察院的指控
在等待法官宣讀一份意見
確定方向的判決嗎
檢察院的這句話
也讓我們看到了中共政法體系
對程序的真實態度
從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審判
表面上各司其職
各案件一旦在內部定下了方向
三家機關考慮的往往不再是怎樣查明真相
而是怎樣讓已經形成的方向順利的落地
在這個過程當中
律師只要配合指揮庭審行使
他們可以讓律師坐在那裏
可是律師一旦真正挑戰證據
追查辦案過程就會被視為
妨礙案件推進的阻礙人
所以證明檢察院才會把依法辯護
說成是糾正程序
那麼渭海中院為什麼一再擋住
這些程序申請
要回到這個問題
我們就必須回到案件的一審階段
顧某某案一審期間的一審法院
曾經向渭海中院請示匯報
隨後渭海中院院長劉輝
組織了內部討論
對案件走向和一審判決
做出了實質性的底線
參加這場討論的人當中
就包括刑事審判庭第一庭庭長畢海彥
到了二審畢海彥又坐上了審判席
擔任這起案件的主辦法官
和大家把兩個時間點放在一起看看
一審期間他參加渭海中院的內部討論
案件進入二審以後
他又回來審查這份判決
一個已經參加過前期討論的人
面對同一起案件
還能像第一次接觸案件那樣重新判斷嗎
渭海中院當然可以聲稱畢海彥沒有權責
可是法院拿什麼來證明
畢海彥當時參加的哪些討論
他聽取了哪些彙報
他有沒有對案件性質證據和判決方向表達意見
這些情況渭海中院至今都沒有講清楚
這樣一來二審審查的
就不只是下級法院作出判決
也包括渭海中院自己
此前參與形成的意見
還能糾正誰的錯誤
負責糾錯的人
本身就在此前形成意見的權利關係當中
在一個真正要求法官獨立
和中立的司法制度當中
參加過案件前期討論的人
就不應該再負責審查同一起案件
可在中共法院內部
上級提前給出了方向
下級根據意見作出判決
本來就是許多案件實際運行的方式
法官坐在審判席上
需要服從的往往不只是法律和證據
院長、審判委員會、上級法院
以及黨委、政法系統已經形成的意見
都可能決定案件最後怎麼辦
一名二審法官如果推翻已經形成的內部結論
他挑戰的不光是一審判決
他還會觸碰參與形成這些意見的領導
以及決定他職位和仕途的法院層級
放在這套法院權力關係當中看
比海燕參加前期討論以後
仍然主持二審
也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去理解
他為什麼參加二審
他現在面對的可能已經不只是
如何審查一番判決
還包括要怎樣守住威海中院
此前參與形成的意見
比海律師正式看到了這個問題
才申請比海燕迴避威海中院
如果真想證明比海燕仍然保持中立
就應該公開說明內子內部討論
可法院沒有去解釋
只是一味地去擋住迴避申請
可是問題並沒有因為迴避申請
被駁回而消失
既然威海中院在一審階段
已經介入了案件
那麼爭議就不是比海燕
個人是否應當迴避
由威海中院繼續審理本案
他本身已經無法消除
外界對公正性的懷疑
因此於海立軍
他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提出了指定管轄申請
要求把案件交給其他法院來審理
這份申請觸及到了
威海中院最敏感的問題
一審法院為什麼要向上請示
劉奎組織的討論
在案件當中起到了什麼作用
比海燕參加到了什麼程度
威海中院已經介入一審
憑什麼還繼續主持二審
這些情況一旦公開
受到質疑的
就不是一位主辦法官
劉奎、比海燕
以及威海中院內部
決定案件的整個做法
都會擺在公眾面前
也正是在於海把問題
追到法院管轄和前期內部討論以後
威海中院才把審查刊件
轉向了他的辯護資格
比海燕拿出了一份所謂的文件
以於海律師曾經被
確保候審為由
啟動針對他的辯護資格的審查
可是這項辯護資格的審查本身
就存在一連串無法迴避的問題
於海當時的確保候審
是否仍然在執行
法院認定他屬於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具體依據是什麼
比海燕拿出的究竟是什麼文件
為什麼知道於海提出迴避
和指定管轄以後
法院才突然審查他的辯護資格
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公開回應
如果僅憑一句
曾經被確保候審
那麼就無法讓公眾
相信排除辯護具有正當性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
主持這項審查的人仍然是比海燕
他自己就是被申請迴避的對象
但是卻沒有退出審判
反而繼續主持涉及於海辯護資格的審理
一名法官還沒有回答自己
為什麼不要迴避
就先開始審查提出迴避申請的律師
還能不能繼續留在法庭上
事情發展到這裡
開場的那個被質疑吹黑哨的裁判拒絕離場
反而親自判斷自己是否公正的荒唐場面
已經真實的發生在威海中院
這樣的二審他又能夠讓誰去相信
於海他並沒有停下來
他要求法院重新審查關鍵證據
依法處理人員迴避問題
並向山東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轄申請
隨著這些程序問題不斷的推進
威海中院在一審階段提前揭露案件的問題
也隨著暴露在公眾面前
就在這個時候
法院開始審查他的辯護資格
大家想一想
這真的只是一個巧合
到了這個階段
於海關注的
早已不只是幾份材料該不該調取
而是威海中院究竟從什麼時候開始揭露案件
劉奎組織的內部討論形成了什麼意見
畢海燕在其中參與到了什麼程度
以及一家已經介入一審的法院
為什麼還能繼續主審二審
這些問題一旦進入實質性審查
威海中院此前介入案件的責任就無法繼續審查
這就引出了一個更深的問題
這些官員難道真的不懂迴避制度嗎
不知道律師有權申請證人出庭
調查證據和排除非法證據
他們當然知道
他們能做到法院院長
刑庭庭長和出庭檢察院這些位置
不可能不懂基本程序
問題往往就處在這裡
明明知道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為什麼還要把這些申請給擋下來
當然不能只從法條裡走
我們還要從中共官場的權力規則裡去看
在中共官場當中
法院院長
刑庭庭長
他不是公眾選出來
也不是通過獨立公開的職業競爭產生的
他們能否獲得職位
能否繼續上升
完全掌握在上級組織體系手中
誰更願意執行領導意志
誰更能維護內部意見
誰就更容易獲得新的職位和資源
這套任命關係本身
它就把職位利益和服從
深度的捆綁在一起
一個法官如果推翻領導參與行程的意見
挑戰的就不只是一份判決
還包括決定他職位和制度的權利關係
反過來
按照既定方向把案件辦下去
就更容易保住位置
繼續進入更穩定的權力網絡
所以具體到這些案件
劉暉需要守住的是自己組織過的內部討論
畢海印需要維護的是
威海中院此前參與行程的意見
出庭檢察員
他則需要配合法院
幫助律師提出的程序問題
威海繼續推進這些程序問題
也就意味著威海中院
此前介入案件的過程將面臨公開審查
這也就解釋了
為什麼他們明明懂得迴避制度
同時也知道
律師依法享有的辯護權
但是他們仍然要阻止程序的真正啟動
因為程序一旦真正啟動
受到審查的
就不只是原判結果
還有威海中院提前介入案件的責任
以及這些官員
在案件當中所扮演的角色
所以法院試圖排除的顯然
不只是於凱這個人
他們真正想要堵住的
是於凱不斷提出的那些問題
也是這些問題背後
可能暴露出來的整套權力關係
這就是中共體制最危險的地方
官員可以得到權力保護
依法辦事反而可能付出代價
時間一長
法律就不會再被他們當成約束
反而會被改造成掩蓋違法
保護官場利益和控制案件結果的工具
司法也就成為了一門權力生意
當公安檢察院和法院
圍繞同一個內部方向協同運轉
普通人會不會被抓
以什麼罪名被起訴
最終被判多少年
都可能被納入這套權力安排
人的自由和命運
也就會成為權力手中的籌碼
未來終於發生的這些事情
已經超出了孤立的程序違法
從提前介入案件
到擋住迴避和證據審查
再到轉向審查律師的辯護資格
一條由法院權力主導
通過封鎖程序救濟和排斥辯護律師
逐步推進的司法迫害鏈條
它已經形成它最可怕的地方
在於整套法律程序
正在被用來保護權力自身
法官已經形成的預判
就不應該繼續掌握裁判權
關鍵證人不到庭
證據就無法真正接受檢驗
違法取得的材料不被排除
任何人都可能被反機關製造罪名
於是在法庭上的作用
就是提出這些問題
阻止公權力隨意給一個人定罪
可一旦這些程序失去作用
法庭剩下的就只有
左翼法寶和一份提前決定方向的判決書
庭審仍然可以舉行
但所有可能改變結果的道路
都已經提前被堵塞了
今天被針對的是愉快律師
這樣的做法
它一旦成為任何被列為
打擊對象的普通人
都可能面對一場結論已經形成
庭審只負責補齊手續的審判
也正因為這些原因
渭海中院仍然有幾個問題
它是無法繞開的
劉輝為什麼在一審階段
組織內部討論
丕凱燕參加過討論以後
為什麼還能主持二審
於凱提出的迴避申請
究竟依據什麼被駁回
法院又為什麼在他
繼續提出程序異議以後
反而開始審查他的辯護資格
如果這些問題都沒有得到回答
這場二審就無法證明
渭海中院是在糾正一審錯誤
它更像是渭海中院
對自己參與形成的內部意見
在進行一次程序確認
如果它二審不再糾正錯誤
反過來變成
負責確認權力已經形成的結論
那麼渭海中院它暴露出來的
就不只是一起案件的問題
所以說中國法治其實早就已經死亡
它的死亡並不是因為法院消失
法條廢除了
而是因為法院仍然在運轉
法院卻已經失去了約束權力的能力
可是案件真正的方向
其實早已經由內部意見
領導意志和權力關系決定了
渝海律師試圖把法律帶回法庭
渭海中院就在審查
怎樣讓它離開法庭
這纔是這些案件
留給所有中國人的真相
感謝收看今天的金字獄
我是陳軍
下期節目咱們再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