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鄭文燦案看司法改革 偵查不公開喊假的? 媒體亂象未審先判/張進德批:先押人再舉證 保釋金漫無標準 羈押時間過長/法院判決人民信服?爭議判決杜絕恐龍法官|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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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海內外的觀眾朋友
這是前桃園市長以及前行政院副院長
現任的海基會董事長
在兩天請辭之後的鄭文燦
因為桃園地檢署在發起抗告之後
高院發回重新審理
而今天所進行10點鐘的羈押庭當中
做出了一個裁決
鄭文燦把原來的500萬元交保金
提高到1,200萬元交保
這個案子呢
在確定他沒有被羈押
但是提高保釋金到1,200萬元
有些人說
那到底他涉及的案件是什麼
已經是在2017年到2018年的
涉及到一個500萬元的一個款項
而500萬元的款項
又牽涉到在林口當地的
工五的工業用地
重化區的一個部分
為什麼會拿到500萬元
到事後再隔一年
在106年 2017年的8月 的9月
9月有人送交給鄭文燦500萬元
這500萬元
到底跟這個案子有沒有相關
到了2018年
2018年 就107年的8月
這筆款項
又回到這個廖先生的一個手上
所以這到底是不是賄賂
而跟這個土地重劃有沒有關係
鄭文燦
在這個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
陳嘉義四度提出搜索之後
都遭到台北地方法院駁回了
所以呢
接下來在今天的重大發展裡頭
我想 我們邀請到國內這位
這是國內非常
可以說是比較比較特別的一個分量
重量級的人物
他同時具有會計跟法律的雙重博士
張進德張博士
張進德張博士
以他的專業角度來看
鄭文燦這個案子在引起社會矚目當中
到底在這個偵查程序裡頭
有沒有哪些缺失
如果有的話
具體的缺失是什麼
一方面觀眾也發現說
這個案子其實在禮拜五晚上
他鄭文燦從日本回到桃園
台灣的時候呢
他馬上遭到了約談
有人說他在機場遭到了逮捕
而一開始媒體所釋放出來的消息
說他收受將近1,000萬元
很多的訊息是錯誤的
可是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之下
媒體可以獲得資料大肆報導
當然我們都知道媒體去追蹤新聞
去調查新聞
去瞭解新聞是他的天職
可是當媒體無法去判斷
當別人給你的訊息
或者是您自己自認為
您所跑出來的新聞
可能你無法判別是真跟偽的時候
你去報導之後
事後證實是錯誤的
也就是說
這是對台灣的國家社會
的一個司法公義裡頭
非常危險的事情
因為當經過你大肆報導
可能是一個假新聞 是錯誤新聞
造成的事實面是
不只是個人聲譽問題
也可能公司股價的下跌
當事人全面性人格被摧毀
而在這次事件裡頭
多多少少還是嗅覺出來
但是我必須承認
台灣的司法案件在偵辦當中
當在偵辦當中
媒體殺人 媒體審判
比比皆是
於是呢等一下
張進德張博士要幫我們去解析
檢調要用什麼樣的態度
一方面都要先搜集好犯罪證據
認為有重大嫌疑時才能夠搜索
而且必須要低調行事
那這一次是這樣子嗎
最後呢今天
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
讓我們思考到保釋金
保釋金這個交保金
到底應該定在什麼樣的門檻
過去當然1億元交保了
2億元3億元都有
保釋金當然不能夠漫無標準
這個標準在哪裡
張博士等一下幫我們做解析
當然在偵查期間
怎麼儘量減少當事人的折磨
包括銀行抽銀根等等
造成社會的一個動盪
在司法案件裡頭
這些都是應該兼顧到社會上
要有多元的一個考量
所以法官當然態度是非常重要的
你不能夠不慎重
你透露你的心證
讓當事人認為法官偏頗
互相對嗆
這都不是社會之福
我們讓張博士針對鄭文燦案件
幫我們進行解析
主持人好
各位觀眾大家好
我想今天
來跟各位觀眾
來討論一下
有關鄭文燦先生這個案子
那當然這個案子引起社會很大的轟動
議論紛紛的
媒體的報導
五花八門
孰是孰非
真的看得霧煞煞
每一位總統在上任的時候
都一直強調
首先都強調
要司法改革
那我想今天就來談一下
從這個案子衍生出來的一些問題
我們來談一下司法改革
那我討論司法改革
我想第一個來講
就是目前
目前這個司法存在了哪一些問題
那我想從第一個
就是用偵查的階段跟審判的程序
這兩個來說明
另外一個
假定我們根本要來解決司法問題
根本要怎麼去解決
那首先我跟各位來報告一下
有關這個偵查的程序
目前很具體的缺失
第一個來講
偵查階段最高 最基本的原則
就是什麼
要所謂的偵查不公開
那現在不是
然後現在帶著媒體
大肆報導
那變成什麼
整個媒體就左右了
整個社會的輿論
甚至於將來的法院的判決
也都是根據媒體的報導來判決
所以未審先判
那假定被搜索的
是一個上市公司
被羈押的是一個上市公司的董事長
那糟糕了
那這個上市公司的股價馬上跌
所以第一個來講
一定要遵守所謂的
偵查階段
一定怎麼樣
一定要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
第二個來講
當然 檢調單位就必須怎麼
要來搜索
要來偵查所有的犯罪的證據
搜查的差不多了
再來搜索
要先搜集 調查證據
你不能一下就搜索
一下搜索的話
甚至又帶著媒體 對不對
那就很轟動
那這樣子變成什麼 變成了未審先判
這樣不對的 等等
所以在偵查階段
檢調單位
當然就必須要去收集
相關的犯罪的證據
把它搜集齊了
然後剩下的當然就是搜索
那這樣子
避免怎麼樣
在搜索的時候
那現在又帶著媒體
那造成了
未審先判的這個情況
更可怕的是說
先押人再取證
那這是在偵查這個階段
還有什麼缺失呢
當然第三個就是
保釋金漫無標準
那這個保釋金漫無標準呢
假定保釋金一下子很多
比如3000萬
3000萬 結果調查了老半天
結果調查不出所以然來
那這個檢調單位沒辦法下樓梯
是不是
這時候很可能怎麼樣
就硬著頭皮
還是要找一個罪名把他起訴
那譬如說有一個集團的負責人
因為兄弟鬩牆
兄弟鬩牆的關係
媒體就報導這情況
有沒有買通媒體的報導
我們不予置評
但最起碼媒體就報導
那所以檢調就去搜索 對不對
一搜索 這個公司的股價馬上就跌了
再來 保釋金要3000萬
查到現在快三年了 對不對
還查不出來
本來檢察官要簽結
結果檢察長說
你保釋金3000萬
你就簽結
可能對檢調 對檢察官的形象
社會觀感不好
就又不能簽結
所以他這個案子呢
還擺著還擺著
第四個
偵查期間不能太長
你一搜索之後
一公開之後 對不對
第一個來講的話
當然當事人折磨
第二個來講
假定是一個公司的話
是營利事業的話
那銀行就抽銀根
那一抽銀根造成財務困難
那這樣子
不管怎麼樣子 都不好
為什麼 對於這個公司也不好
這公司垮掉
對於整個公司的股東
公司的員工也不好 也不公平
所以我個人認為
這個羈押的期間
不能太長
那目前來講呢
三年都很平常的事情
一個偵查期間還要到三年
甚至羈押時間也都很久
那這樣子來講
我個人看法
這樣子對於整個社會
整個公司
甚至於當事人來講
都不公平
另外我們來討論到有關審判階段
好 那一談到這個審判階段的話
我個人認為
當然第一個來講
大概就是什麼
就是開庭的時候
這個法官的這個態度 不慎重
我舉兩個例子
這是我的親身經驗
因為會計師
那另外我具有這個稅增訴訟的代理人資格
我自己親身的經驗
那一個案子是怎麼樣
公共設施保留地
財政部用解釋令 來規定
只能以公告現值的16%
好 它用解釋令規定
所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時候
在準備程序庭的時候
我就提 說這個
違反憲法的憲法保留原則 對不對
這個檢察官是個女性的
一聽到憲法
馬上就很大聲的講
接近於漫駡了
你要談憲法到這邊來幹什麼
你到憲法法庭對不對
但是問題是
你這個解釋令已經怎麼樣
已經違反了憲法的憲法保留原則
所以這個解釋令已經怎麼樣 擴張解釋了
你法官應該就怎樣
拒絕用解釋令來審判
也就是說這個解釋令是違法的
你就要把它撤銷掉了
講難聽一點 你沒有這個魄力
你也可以申請到大法官會議來釋憲
早期是大法官會議
現在是憲法法庭
真沒有的話
你要聽完之後 再駁回
因為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講
這個程序是必須要做的
必須要走完行政救濟程序之後
才能夠來申請釋憲
這是第一個例子
所以這個女性的法官
聽到一談到憲法
就幾乎抓狂了
然後就很大聲的說
你要談憲法的話
到憲法法庭不要到我這邊來
那結果不到5分鐘 就草草結束掉了
另外一個例子
當然 法官大部分都是好的
我現在講的就是有一部分的法官
有這個情況
那第二個例子呢
有一個案子
我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時候
我就陳述
你本來在法院裡面
就是在言詞陳述
這個法官才能夠聽得清楚
她聽到我在陳述
而且我也算講得很扼要了
她看到我在講
結果馬上說 這裡不是教書的
假定你跟訴狀上一樣
就不要談了
那結果也是5分鐘就草草結束了
所以你看像這樣的法官 對不對
講難聽一點
就是凶女人一樣
這情況
但是我們也不能罵她
這種法官存在 是不是
那對於人民怎麼樣去信服這個法院
另外一個
現在民事庭
而且地方法院的民事庭
它怎麼樣
它也許看到有行政訴訟法書
說法官適時的要表露出他的心證
但是這實際上是不對的
因為法官應該要謹言慎行
好 你把你的心證就這樣表現出來
那當事人氣噗噗
當事人他也許有什麼受到委屈的地方
看到這麼偏頗的心證
他認為說這個法官偏頗
所以當事人有時候情緒上稍微激動一點
結果法官就跟他對罵 對嗆了
所以現在的很多地方法院的民事庭的法官
都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那這種情況發生 變成什麼
變成你法院一點都沒有莊嚴
所以我個人認為
這都是法官的態度
所以這個法官應該要很慎重的
來傾聽當事人的主張 對不對
那有什麼問題的話
再來讓當事人充分的來說明
而不是說
你這個法官就一意孤行 等等
那這個情況都不是很好
當然不是說大部分法官都這樣
是少部分法官這樣子
但是這樣子的話
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 信賴
當然就大打折扣了
另外一個就是說
怎麼樣子讓人民來信任法院的判決
因為我們台灣的法律
大學部就念法律系
所以我們的法官
很多不具備其他專業知識
那不具備其他專業知識
所以應該怎麼樣
應該要充分的來運用專家證人
由專家證人提出專業上的說明
那這樣讓法官可以正確的來判斷 來審判
那這樣子的話
一方面
當事人也比較心服口服
另一方面
也可以提高審判的品質
另外一個是怎麼樣
對於太離譜的
像這個恐龍法官的判決
這些爭議判決
司法院應該編一筆預算
對不對
由這些學者 或者是專家 或者是律師
來對這些有爭議的這些判決來再評析
來訴諸於文字
然後來公佈
當然現在司法院是有對於比較適當的判決
它們有獎勵的
當然這個固然是很好
但是我個人認為
對於爭議的判決更重要
那這樣子呢
有一些有爭議的判決
太離譜的判決
就不至於再發生
這是我個人的一個看法
所以這個是審判階段來講
目前可能會碰到的這些問題
好 那另外一個
目前實務上
書記官對於確定的證明
那確定的證明
目前來講
都要一個多月
才核發下來
那事實上當事人對不對
經過了這個法院的這個訴訟
心裡面都相當的煎熬了
好不容易確定判決下來了
你趕快證明
那這個確定判決當然有判決的證明
還有所謂的裁定的證明
裁定證明比如說
本票的裁定證明等等 對不對
一禮拜就可以了
你幹麻要拖到一個多月呢 是不是
那這個都是很小的事情
但是也影響了人民對於法院的觀感
所以我剛剛談的就是所謂的
偵查階段
還有審判的程序
目前來講存在的這些缺失
那這些缺失實際上是很容易改的
相當容易改的
那為什麼存在這麼久都不去改呢 對不對
這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而且這個改很容易 並不難
對不對
每次在喊這個司法改革
我們不知道 司法院到底它的想法在哪裡
這情況
這是我個人對於目前
有關偵查的程序
還有審判程序
目前的一個缺失
而且這些缺失
都已經影響到
人民對於法院的信任
人民對於司法的一個信任 等等
那接著說假定
根本上要來解決這個司法問題
那基本上來講
我個人的看法
當然第一個觀念問題
大家都要尊重法律
不能像現在
鄭文燦先生這個案子一出來
有的媒體說
這個是民進黨內部派系的鬥爭 對不對
我想講到這方面
我個人認為
是不太對的
不太妥當的 對不對
是不是鬥爭
我想不是說
一搜索就說它是一個鬥爭
所以我個人的看法
就是法律的觀念要尊重
大家要把法律認為是一個權威
我們大家都要遵守
當然這個法律我們必須什麼
必須要隨著時代的環境
要馬上該修正就要修正
那這樣子呢
才能夠有一個適合時宜的這個法律
讓人民才能夠去遵守
假定的這個法律不合目前這個時代
或不合目前的一個現實情形
那當然這個法律就無所遵從了
所以這個法律當然就必須要隨時
要去修正
讓人民能夠來遵守
這情況
第一個 觀念的問題
那譬如說像現在
立法院的擴權 對不對
那當然是釋憲
那現在開始放話了
說這些大法官都是綠色的 等等 這情況
我想很多情況不要太政治化
所以我們大家來把法律
當成是一個權威
不管上至總統
下至一般老百姓
我們都必須要遵守這個法律
那至於法律有不合時宜的
我們馬上就要修正
那這樣子來講的話
法律就變成一個相當具有權威性
那我們的司法當然就可以進步了
第二個問題
我們再談一下認事用法
認定事實是用法律的
所以你要認定事實
那對不起
第一個是怎麼樣
第一個就要其他專業知識 對不對
再來什麼
要有實務經驗
那我們現在我們大學的法律教育
大學就有法律教育
不像美國
美國大學部沒有法律系
美國的話
大學念完之後 再念法律三年
所以美國的法律人除了懂得法律之外
也懂得其他專業知識
比如說他會計系畢業的
再念法律
他除了懂得法律之外
也懂得會計
他土木工程系畢業的
他再唸法律
所以知道法律之外
他也知道土木工程這方面的事情
所以美國
它是學士後的法學士
它稱為J.D.(Juris Doctor)
所以我個人認為
我們台灣的法律教育
應該怎麼樣
要趕快把它改成學士後的法學士
那我個人也在法律系兼課
兼了十年 二十年
所以瞭解說 目前這個法律系的情況
所以我個人的看法
第二個來講
你要認定事實
必須要有實務經驗
要有實務經驗的
所以美國的法官
他是必須要當完律師三年之後
再來甄選
我們這邊不是 對不對
我們這邊畢業考上法官
然後就去當法官
頂多到法官訓練所再去訓練一下
就出來當法官
沒有任何的實務經驗
沒有任何的社會經驗
那你怎麼去認定事實呢
認定事實偏離 對不對
認定事實偏離
那當然你適用法律就錯掉了
所以根本要解決司法的問題
我個人呢
第一個
當然我們要來確定這個法律
它是一個權威的
大家必須要遵守的這個觀念
第二個來講
當然 我們必須要把大學的法律的教育
改像美國這樣子
大學部我不是法律系
大學部念完之後
再念法律三年
讓整個法律人
都能夠瞭解
除了法律之外
再瞭解其他的專業知識
另外的
目前的這個法官的這個考試
實際上沒有實務經驗
應該改成對於已經當過律師三年之後
再來甄選或怎麼樣子來甄試 等等
再來錄取這個法官
那這樣子
這個法官一方面懂得其他專業知識
一方面有社會經驗
又有實務經驗
這認定事實
基本上來講
當然就會比較的客觀
也比較的中肯
好 那我想跟各位觀眾
討論的這個司法問題
就請各位多指教
好 謝謝
也非常謝謝張博士
從一連串在偵辦的過程裡頭
我們應該來看有哪些缺失
具體的缺失
而媒體所獲得的訊息裡頭
你怎麼更進一步的判斷
不會讓這個形成被告
當他對外無法去發言
面對上媒體
可能帶了許多的風向
是錯誤的訊息
有人開了第一槍之後
後面就有人跟進了
逕行抄襲內容
有可能都是錯誤的
可是你想想看
這個時候的被告當事人
他是被封口的
他被下封口令
他沒有辦法去辯解
但是沒有辦法去辯解
是代表也沒有辦法進行澄清嗎
就任由這次錯誤的消息
進行引導社會的輿論嗎
這個就是偵辦中的案件
輿論殺人
令社會非常覺得應該要注意的地方
非常恐怖的地方
當然要根本解決司法的問題
請大家尊重法律
法律當然要配合所有
時時去不斷的去修正
但是從我們的司法公平正義當中
也讓我們看到
不適任的法官
不是沒有
而在媒體
針對偵辦中的案件進行媒體審判
所在多有
這些部分都是在多年來
不斷發生的問題
怎麼樣針對問題仔細進入思考的領域
而且進行改革
恐怕才是台灣人之福
好 謝謝你的收看
也非常謝謝張進德博士
筱君台灣plus謝謝大家
我們再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