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先軍長的審判。時間:1990年3日17日。地點:北京軍區軍事法院。

kank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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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軍軍事法院開庭審判六四期間,抗命的第38集團軍軍長徐勤先。徐勤先軍長非常明確地拒絕帶軍隊去殺人。不僅從程序上,質疑戒嚴令的發布,而且從歷史和政治的角度指出,這樣做可能會讓人民解放軍變成歷史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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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
對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慶賢違抗戒嚴命令一案進行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本案涉及國家機密
本案涉及廖寧沈陽和沈家山東
廖寧沈陽四人
親家族在何處
北京八道處
據取的地點
樓號
少家坡一號吧
二十樓
二單元
什麼文化程度
大專
什麼時間任務的
1987年12月
任務以後都歷任過什麼職務
學員
報務員
參謀
副營長
營長
團參謀長
科長
處長
實參謀長
師長
副軍長
軍長
什麼時間任三十八機動軍軍長的
1987年12月
什麼時間被授予什麼軍銜
88年9月
授予少將軍銜
何時被監視居住的
1989年9月11日
監視居住的地點
在什麼地方
北京衛戍區尚偉店倉庫
就一個地方
以後轉到軍區後勤
492倉庫
何時因犯什麼罪被依法逮捕的
90年1月9日
逮捕證寫的是因為違抗戒嚴命令
逮捕以後關在什麼地方
北京軍區看守所
你過去是否受過什麼獎勵沒有
立國公當過先進工作者
受過一些獎勵都記不清了
你講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工作積極努力
任勞任怨
過去是否受過處分沒有
這個記不太清楚了
那個是當時
以後也沒有見
反正受過批評是肯定的
因為丟失過一次地圖
這個不知道最後是給了處分了
還是批評就完事了
那不太清楚
過去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沒有
沒有
被告人徐勤賢
你坐下
現在向你宣佈
合議廳組成人員
書記員
公訴人
辯護人名單
告知你在法庭上享有的
各項訴訟權利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05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本合議廳
由本院大校副院長魏世斌
正團職上校審判員馮兆山
副團職中校審判員周新華組成
由副院長魏世斌擔任審判長
本院正營職上校審判員
趙永海代理書記員
擔任法庭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之規定
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
上校副檢察長江基初
正團職中校檢察員蔣繼光
正營職上校檢察員
王長生出庭支持公訴
並對法庭審判活動
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第26條的規定
由你委託的
北京軍區法律顧問處
法律顧問楊雲凱
尋亨東擔任你的辯護人
出庭辯護
到
法庭宣佈的
會議的組成人員
書記員
公訴人
辯護人的名單
你聽清了沒有
聽清了
坐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