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勤先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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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辯護人為你辯護以外
你自己可以行使辯護權
進行陳述和辯護
聽清楚了嗎
被告人徐勤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
你在法庭上還享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在審判長宣佈法庭辯論終結後
你可以做最後的發言
你對自己的犯罪有何認識
對法庭有何要求
都可以進行最後的陳述
聽清楚了嗎
被告人徐勤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
你在法庭上應當遵守法庭秩序
聽從法庭指揮
如實回答本庭審問
你聽清楚了嗎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首先由公訴人全讀起訴書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檢察院起訴書
90經軍檢數字第1號
被告人徐勤賢男
現年54歲
遼寧省瀋陽市人
小商販出身
學生成分
大專文化
1950年12月入伍
1956年7月入黨
1987年12月
任陸軍第38集團軍軍長
1988年9月1日
被授予少將軍銜
因違抗戒嚴命令
於1989年5月23日
被撤銷軍長職務
同年9月11日被監視居住
1990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勤賢
違抗戒嚴命令一案
由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偵查終結
並於1989年12月8日
授權我院進行審查起訴
現查明
1989年5月18日
16時許
北京軍區政治委員劉真華
當時週一兵司令員
正參加善逸召開的經濟會議
等領導同志
在軍區辦公樓主樓三層會議時
向徐勤賢傳達中央軍委
關於調38集團軍
到北京執行戒嚴任務的命令
當劉真華等軍區領導同志
傳達軍委命令和部署任務後
徐勤賢即表示
拒絕帶領部隊進京執行戒嚴任務
他說動用軍隊這樣的大事
我建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
國務院全體會議進行討論
究竟這樣做對頭不對頭
這樣的命令應當由國家發布
以黨的名義發布是不合適的
他還說這樣的行動
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一個事件也可能短時間看不清楚
但歷史可以證明
執行這樣的任務
可能立功也可能成為歷史罪人
他聲稱帶武器執行這樣的任務
我無法執行
中央軍委可以任命我當軍長
也可以撤銷我的職務
這樣的命令我無法執行
請領導領導別人吧
在軍區領導的嚴厲批評和指令下
徐勤賢到軍區作戰值班時
用保密電話
將軍委的命令傳達給了
該集團軍政委王福毅
並對王說我不同意這個辦法
我不能執行這個命令
我不能指揮了
至於誰指揮你們定吧
當晚七時許
徐勤賢在軍區85號樓招待所
213號房間
給軍區劉政委打電話說
命令我傳達下去了
今後這件事就不要再找我了
此後徐勤賢沒有向軍區領導
表示過要執行軍委的命令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
有書證和證人證言所證
徐勤賢違抗軍委戒嚴命令的行為
打擾了領導機關對戒嚴任務的部署
阻擋了動亂和暴亂分子的囂張氣焰
增大了部隊進城
執行戒嚴任務的困難
嚴重損害了我軍的政治聲譽
在國內外造成了惡劣的政治影響
被告人徐勤賢身為集團軍軍長
在黨和國家處於生死存亡的
關鍵時刻
臨陣抗命
嚴重的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利益
性質惡劣
後果嚴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79條的規定
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
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
改刑條列
第17條之規定
被告人徐勤賢的行為
已構成違抗戒嚴命令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00條之規定
得七起公訴
請依法懲處
此至北京軍區軍事法院
副檢察長江啟初
檢察院檢計官黃長生
1990年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