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6:網路平台收費模式、最優惠條款、foodpanda競爭法案例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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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6:網路平台收費模式、最優惠條款、foodpanda競爭法案例
楊智傑老師個人教學網站:https://yangjames.yuntech.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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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的收費模式是如何產生的?
蘋果公司一開始如何利用最優惠待遇條款,使Amazon的電子書價格漲價?
foodpand又如何利用最優惠待遇條款,搭配其他方式,而被公平會處罰違反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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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探討「最優惠待遇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MFN)在電子商品與外送平台中的應用及其法律爭議,並透過美國電子書案與台灣 foodpanda 案,分析該條款如何影響市場定價及競爭。
電子書,電子商品
但是電子商品不只是電子書啦
大家很多人買APP軟體
下載APP軟體的交易模式
到底是怎麼樣的交易模式
那裡面呢
曾經這個發展過程中
冒出了一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那它影響了價格的設定
而這個影響的價格設定呢
在美國就出現了一個
跟電子書有關的一個案子
這個我們主要看
然後呢
我們想要拉到臺灣,臺灣呢
在今年這學期
就出現了一個foodpanda案
這個非常有意思,但是大家
要先了解什麼叫做最優惠待遇條款
來看這個案呢
會更瞭解到底發生了什麼故事
首先我們先從電子書來看
那電子書我們現在
也許大家看得比較少
因為電子書呢
用平板來看
或者用
什麼各個出版社
例如說Amazon弄的Kindle閱讀器來看
美國呢
有六大出版社
那這六大出版社我們
看翻譯也許有些聽過
有些可能沒聽過
什麼企鵝、藍燈書
這些
那現在發生什麼事呢
就是說Amazon原來是
靠賣網路書店起家
那後來也想要推電子書
那當然現在Amazon
什麼都賣了啦
但是最早還是靠賣書店
我們一直說Amazon是網路書店
那它推電子書呢
它自己就推一個閱讀器
那是第一個成功
打入市場的電子書的閱讀器
那麼所以
因為它有閱讀器所以它就開始推電子書
那因為它是最大的網路書店
所以它佔了所有電子書
銷量的90%
在美國2009年的時候
那Amazon當時
採取了一個折扣戰
也許各位聽過Amazon在
創立的前十年或前十五年
都是不賺錢的,直到最近呢
開始大賺錢
那一開始為什麼不賺錢
因為它就是想要讓人家覺得說
網路賣的東西就是便宜
所以它一開始就是一直都是便宜或折扣
它都不打算賺錢
它是先想要讓消費者習慣它
用它,等到消費者都已經
好像習慣它了之後
它才來慢慢的調整價格
那電子書最早推出的時候
沒有這個閱讀的習慣
所以它認為說電子書一定要
賣更便宜,那它針對
最暢銷的電子書採取了一個
統一定價9.99美元
9.99美元是10美元
乘以臺幣
30就等於
大概一本電子書300元
可是
你們知道它的實體書
就是這本電子書的實體書是會賣多少錢
這本
電子書的實體書
可能是賣臺幣600美元
但是它電子書卻賣這麼便宜
因為當時它會
認為說大家不習慣電子書
有的人認為書就是有價值
那電子書沒有價值
沒有存在的空間,又不能送別人
又不能借別人,所以要賣便宜一點
這個一般的書的
銷售模式是這樣,我們叫做
批發價模式
在前一個單元我有講過
一般書店賣價的定價模式是說
它會書後面印上一個建議售價
因為這只能做建議
建議的定價
例如說這個建議的定價是600塊
然後給書店一定的批發價
通常是5折
也就是給書店的批發價是300塊
至於書店實際的定價
就由書院自己決定
那書店如果打8折
所以這本600塊打8折
那書店可能賣480塊
這是叫批發價模式
那麼因為一般人認為電子書
的成本會節省很多
節省印刷成本
存貨、包裝
運輸、退貨等成本
所以一般人
一開始不習慣電子書
如果要買電子書
他們就覺得要便宜,要多便宜呢
Amazon一開始推出就說
最暢銷的就是
9.99美元
大概10美元,其實就等於
起電子書的批發價
也就是說
9.99美元,10美元
就是300臺幣
他說差不多就等於
實體書的批發價
因為這個批發價
批發到你這邊就是300
結果你也賣300
等於Amazon都沒賺
那剛剛解釋Amazon為什麼覺得不急著賺錢
因為他想要先讓消費者
習慣它
所以就不賺也要賣
可是呢
這個五大出版社覺得
這個價格實在太低
他覺得說你Amazon你都不想賺嗎
我給你300塊
我批給你300塊
你也真的就賣300塊,就10美元
那你都不賺
可是你不賺的話你這樣太便宜
會打亂我的實體書的行情
所以五大出版社希望提高
電子書的批發價
將電子書的批發價提高到
等於實體書的批發價
實體書的定價為26美元
26美元大概是
800塊臺幣
批發價5折13美元
那麼
五大出版社希望說
電子書的批發價也是5折13美元
我批給你13美元
他希望說你Amazon賣的時候呢
至少賣個14美元吧
稍微提高一點吧
不要那麼低嘛
結果Amazon堅持還是賣9.99
可是Amazon繼續賣9.99
其實會虧錢啊
但是Amazon不管
虧錢他也要賣9.99
他就是要促銷讓大家習慣電子書
可是注意喔
這個時候我給出版社給
Amazon的批發價是13
Amazon每賣一本9.99還是要付給我13美元
等於他是虧錢的
為什麼這個
出版社希望說電子書不要賣那麼便宜
出版社當然可以接受說
電子書會比實體書再便宜一點
但是也不要便宜過頭
那理由呢就是說
我還是希望
還是有部分的人來買實體書
實體書店維持住
雖然你現在是在推廣電子書
所以要賣便宜一點
可是如果真的
大家以後都買便宜的電子書
都不買實體書的話
那我實體書的書店啊
這些通路啊
都會受到影響
其實對我出版社也不好
所以出版社不希望
電子書賣太便宜
剛好這個時候了
美國的蘋果電腦
賈伯斯
當時這個賈伯斯還沒死的時候呢
要推出平板電腦
那各位知道這個賈伯斯
他做東西呢一定不只是
做電腦而已
他要做平板電腦呢
他要把所有平板電腦上可以用的
主要的APP軟體
全部都幫你做好
所以呢賈伯斯在做平板電腦的時候
也要
把它變成一種電子書閱讀器
所以呢
也要做電子書的書店
這個APP
賈伯斯在做這個iPad的時候
也做了很多主要的APP
包括Apple Store
當時這個
賈伯斯就派他的員工
去找這些出版社談說
我們要做自己的電子書店
然後你們電子書到我們這邊來
可是呢
這蘋果公司的人呢
去跟書店講說
他說你知道我們所有過去的APP
不管是最早的iTunes
賣音樂的時候
或者賣
APP軟體
或者像iBook
他說我們的做法呢
並不是採取批發價模式
我們的做法就是
我們這只是一個平臺
那你們這些開發APP的廠商
假設是APP好了
開發商在我們這個平臺上賣呢
他說你們自己決定價格
終端價格
你們自己決定
但是我這個平臺
我就抽30%的交易手續費
所以
如果你一個APP在我的平臺
最終的價格是賣10美元
這是你自己決定的
那我們平臺就抽3美元
這個叫做
代理人模式非常特別
他有兩個
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就是說
從iTunes
iTunes賣音樂到APP
蘋果賣APP軟體
到賣電子書
他都採取這個代理人模式
就是說他改變了
那個批發價模式
因為過去的批發價是說你批給我多少錢
然後我自己再決定我要多少利潤
我再轉售價多少錢
但是呢他現在直接由
你開發商自己決定終端價格
我只是抽一個成
第一點他改變了
過去各行各業
用的這個批發價模式之外
更重要的他第二點
就是說
蘋果他想要強調我們只是平臺
我們不是賣
你透過的平臺賣給消費者
其實你自己跟消費者
這個契約是你自己
跟消費者簽的契約
我們平臺只是中間抽成而已
所以他也是
想要強調平臺的角色
只是中介的角色
我不是真正跟消費者簽約的人
那這個跟我們之前
聊到說平臺到底要
負擔多少責任的時候
也有關係
那麼因為從Apple推iTunes
到Apple APP Store
到後來的電子書
都是一樣蘋果就一直在推這種
概念就是平臺我只是抽成
我不是
說把你的貨批到我這邊
然後由我平臺來賣不是
所以
我沒有太多的角色
我只是中介的角色
他也是想要撇清責任
蘋果在要推這個電子書的時候
就跟五大出版社說
我們都採取這個模式
可是我們也直接跟你講說
電子書目前的市場來看
確實不應該訂得太高
應該要到紙本書定價的一半
才對消費者有吸引力
所以他說這個
要求五大出版社要理解
你訂得太高
就不會有人買電子書
那五大出版社想賣
電子書但又不想賣太多
這個很有趣
蘋果在iBook Store的網站
的售價他就跟這些出版社
討論說我們建議就是兩種價格
一種是12.99
就是13美元一種是
14.99就是15美元但是他說
實體書大概一半所以如果你
實體書的售價低於30美元
在我們iBook Store上就賣
13美元如果你的實體書售價高於
30美元在我們
iBook Store上就賣15美元
那他說這是建議
建議你就是這樣子
用我的這個價格
這個價格其實很低但是也已經
比Amazon的價格高了
因為Amazon還是堅持賣
9.99美元Amazon
那實在是
行情實在太低了
所以五大出版社就認為說雖然
iBook Store給的價格也
好像低於實體書的一半
可是至少比蘋果的
價格高
蘋果又教了五大出版社一招
叫做最優惠待遇條款
這是什麼東西呢
這個是從這個國際條約來的
國際條約裡面
很多時候會簽這種條文叫做
最惠國待遇條款Most Favored Nation
就是說我們去
簽跟一個日本簽一個
條約那我們會說
你日本給我的待遇
就必須你給其他國家
最好的待遇一樣
所以你如果給別的國家更好的
關稅你也要給我更好的關稅
反正我就是比照最好的
那這個在國際上的一個
國際談判上常用的一個
最惠國條款它轉到
商界它就是
最優惠的價格最優惠的
折扣條件等等的條款
或者叫做parity相同條件的
條款
那麼會去簽這樣子的最優惠待遇條款
就是說你給別家廠商的
價格跟給我的價格
就是一樣不要讓我買貴
大概是這樣例如說最典型的
最優惠待遇條款是說
賣方承諾給買方的價格
或待遇就是比照他的客戶
所以大家都一樣
最便宜大概是這樣
那麼蘋果電腦除了
他們過去一直採取
代理人模式之外他們
一直也採用這個最優惠
待遇條款
最後一國臺灣就最優惠待遇條款
他們很愛用這個
例如說他們在銷售
iPhone也好銷售
iTunes iPhone也好都是
要求說就是用
最優惠條件如果你給其他的
手機商旗艦手機
這個優惠
你給我們iPhone的旗艦手機
也是要同樣的優惠
那麼
蘋果就教五大出版社一招
我們都會簽這種條款
出版社給我們
iBook Store銷售的最終端定價
他會強調這個終端定價
是你自己決定的
採取代理人模式之下
這個電子書的
終端定價是由
出版社決定
你們決定的價格建議就是
這兩種價格一個是13美元
一個是15美元你們決定
我們只是抽成
但是你要加一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你給我們電子書的
終端定價
因為終端定價是你們決定的
就是出版社所決定的
出版社所決定的終端定價
跟不得低於
在其他通路的定價
意思就是說
如果你在其他通路的定價更便宜
那你也要給我一樣那麼便宜
這個其實是蘋果電腦
教出版社的一招
那麼因為出版社沒有辦法
改變Amazon
因為在出版社給Amazon的模式是
批發價模式
等於說我出版社批發價給Amazon
Amazon賣多少我們管不到
所以出版社無法改變
Amazon的9.99美元的定價法
那如果你沒有辦法去
逼Amazon漲價的話
那麼在
iPhone Store銷售的最終定價
也必須是9.99美元
那這樣子你們就吃虧
因為你如果
不去逼Amazon漲價
那麼你給他的
是9.99美元
那我們這邊也必須是9.99
那9.99而且你們
我要抽三成你只能拿到七成
可能你最後只能拿到七美元
所以蘋果只是教他們
用這一招說
逼你們簽這個條款
然後你們五大出版社六大出版社
你們再去找蘋果逼他們說
你們要改變
說過去的批發價模式你們要通通改
財代理人模式
也就是在電子書的終端定價上
通通要
由出版社來決定最終端的定價
不要再由Amazon來決定
這個終端定價
要由出版社直接決定終端定價
把它提高到13美元
或15美元之類的
那我這邊
稍微解釋一下
這個是我抓到的一個成本
大概簡易示意圖
給各位看
我給Amazon用批發價模式
我實體書26美元
電子書批發價給他13美元
但是Amazon
堅持他就是要賣那麼便宜
賣9.99就是大概10美元
大概10美元
可是你賣那麼便宜對我出版社來講
我沒有吃虧我還是跟你收13美元
因為我當初跟你講的
批發就13美元
虧的是Amazon
那Amazon為什麼想吃虧那是他想要大促銷
可是我沒有太大吃虧
例如我這邊
舉例如果說
我是現在要跟
蘋果合作
蘋果的Apple Store合作
那我實體書是
26美元
那26美元低於30美元
Apple Store建議
你在Apple的Apple Store就
定12.99美元
但是這個終端價格
這個終端價格是誰定的
這個終端價格
是出版社自己定的
我蘋果建議你實體書26美元
你在電子書的
終端價格就定13美元
這是你自己定的喔
可是呢我的抽成
我要抽三成的利潤
所以呢
我蘋果會抽掉三成
所以你出版社12.99美元
13美元我會抽掉3點多美元
最後你出版社拿到的只剩9點多美元
9點多美元
出版社在我
跟我蘋果合作
之下他雖然賣比較貴
13美元
但是他實收比較少
這個出版社每一本的實收
只有收到9.10美元
因為被我抽三成
被蘋果抽三成
可是跟Amazon合作
他可以實收13美元
他可以收比較多
可是他賣得太便宜
可是出版社寧可實收少一點
也不希望網路價格太低
蘋果又跟出版社
簽了一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說你在
Amazon的價格
必須
跟我的價格是一樣
所以如果Amazon還敢賣9.99美元
那我在Apple的Apple的實收
也要賣9.99美元
因為我比照這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所以如果
Amazon還是賣9.99
那你在我Apple實收上終端定價也是9.99
Amazon給你的是13美元
但是蘋果
給你的價格
因為你定價9.99美元
我抽手續費三成我最後只會給你7美元
所以讓你這樣吃虧更嚴重
所以他說
那你要注意我已經跟你簽了最優惠待遇條款
你們這邊出版社
最好集體的去找Amazon
談判
說你要跟Amazon講說
你們要自己控制這個終端定價
不要定的那麼低就這個價格
終端定價
所以你們要改採代理人模式
自己控制終端定價
然後把終端定價提高
例如說提高到12.99美元
那這樣子
都改成代理人模式
所以Amazon也可能跟你抽三成
蘋果也跟你抽三成
那你實收都是9.10
那這樣
那麼這個是蘋果交五大出版社去做
在舊的批發價模式下
一本定價26美元的書
出版社可以向Amazon收13美元
縱使Amazon賣的很便宜
但是在蘋果提出的代理人模式下
搭配售價上限
只能定12.99美元
然後蘋果抽取手續費30%
出版社實際取得價格
為9.10美元
反而比銷售給Amazon所收的價格
更低
所以這樣好像出版社賺更少
那他們怎麼願意呢
但是出版社願意
因為出版社認為說我要維持一個書的價值感
不可以那麼便宜
所以由於
在蘋果App Store的策略之下
他的定價
這個12.99美元
就13美元
9.99美元實在太低了
可是跟App Store合作
是13美元
跟實體書售價拉近差距
可以避免實體書的銷量減少
第一個避免實體書銷量減少
然後呢
這樣就不會影響到
實體書產業的生存
因為如果
消費者習慣電子書那麼便宜
他也會要求實體書要降價
因為他覺得書是沒有價值的
所以呢短期來看呢
出版社好像
跟
蘋果的App Store合作呢
是收入會減少
可是整體來算在實體書的價值
可以維持住他的價格
也可以維持住
除了維持住實體書價格
同時也可以維持住電子書的價格
所以你看喔
出版社寧可虧本
也要希望把網路的價格抬高
那Apple跟
五大出版社就談好
然後賈伯斯把所有的App
都準備好之後
在2010年1月正式發表iPad
4月正式開賣
4月開賣的同時
那個蘋果電腦App Store
也正式開張
在一開張沒多久
五大出版社所有
新出的電子書價格
在iPad 12上當然就設定一個是
19.99一個是14.99
可是呢
在Amazon的價格也同時調高
在Amazon的價格
怎麼同時調高呢?我們看一下
這是2010年的4月
原來在4月以前的價格
因為主要的市場是Amazon的市場
Amazon的市場
他的暢銷數都訂9.99美元
所以價格
都是在10塊以下
可是在2010年的4月
iPad一推出
iBook Store也推出
那所有的價格
就是訂兩種
一種就是12.99美元
一種14.99美元
這是在iBook Store上
可是在Amazon上呢
因為他們採取的最優惠待遇條款
說要去逼五大出版社
一起來跟Amazon談判
逼他說我們跟你也要改採
這個
代理人模式
由我們來決定Amazon網站上的
終端售價
Amazon也不得不同意
為什麼Amazon不得不同意
因為是五大出版社一起談的
當五大出版社一起來
談的時候
這個Amazon不能說
一家要這樣我就不跟你合作了
我跟另外四家合作
可是沒辦法因為這是五家一起來的
逼得Amazon只好接受
那所以Amazon就決定改採代理人模式
然後讓五大出版社決定終端售價
所以不只是在iBook Store上的終端售價
是這兩個
在Amazon的終端售價
也提高到這兩個價格
所以這邊是五個出版社的線
其中呢
其他出版社
G是小家出版社
我們不管他
其中有一個F叫藍燈書屋
藍燈書屋一直都沒有加入這個合作
所以他一直都還是保持9.99
那除了藍燈書屋以外的
還有六大出版社
其他的五大出版社
2010年4月同步立刻上漲
那上漲的話
就會漲到接近12美元
在
這個不是說在iBook Store上的價格
是在Amazon的價格也跟著漲
那因為跟著漲
美國的司法部發現不對勁
然後也有人選舉
所以在2012年
4月完成調查
正式對蘋果電腦
和五大出版社提起訴訟
那
訴訟就是說你有進行聯合行為
公平交易法或者美國的
反托拉斯法是禁止廠商
做聯合行為
那這個可能是等於蘋果電腦
跟五大出版社一起合作
把市場價格整個提高
那五大出版社就認錯
就跟司法部達成和解
但蘋果電腦不認錯拒絕和解
結果在2013年的7月
紐約南區
地區法院做出判決
認為蘋果電腦違反
薛曼法第一條的聯合行為
在美國的薛曼法就競爭法的第一條
說任何的契約結合
和共謀行為
會限制到
跨州之間的
這個交易或貿易就是違法
水平的聯合行為
就是當然違法
那麼這個案子其實它是
五大出版社是水平的聯合
再加上一個蘋果電腦也是垂直
跟水平一起合作
蘋果電腦跟五大出版社
合作用一個聯合行為
逼這個價格上漲
那其實它中間
用了一個
條文就是最優惠待遇條款
或者叫最優最惠國條款
最優惠待遇條款
那有各種最優惠待遇條款
那最優惠待遇條款到底
會不會使用這個東西
會不會違反競爭法呢
以下簡單講就是說
小的企業去採取說
你給我的價格跟給別人的價格
要一樣呢它並不會傷害競爭
因為你的企業太小
不會影響到整個市場的價格
那只有說你採取最優惠條款的
買方或賣方
如果是一家
買方或賣方你特別大
或者小的的聯合起來
很大的時候才會擁有市場力量
影響到整個市場
價格的違反競爭法
所以最優惠條款本身呢
沒有違反競爭法
但是看你怎麼運用
這個它有可能有反競爭效果
例如說如果買方特別大
一個買方特別大
我們待會看那個foodpanda也是很類似
一個買方特別大它要求最惠國條款
它就有可能會
影響到市場
怎麼說呢
例如說很多小業者
這個跟我一家大的業者合作
那我說你給我的價格
要最優惠
你給我的價格要最優惠
結果有另外一家
這個下游
這個是大的
是下游買家
結果有另外一家下游
想要進入市場
是新進的
他說你們也給我價格
慢慢給我便宜一點
我想要賣便宜
我要來打這個大的
可是當採取最優惠條款的時候
這些小的廠商
他沒辦法給新進業者
更便宜的價格
因為當最大的
下游廠商買方
用了最優惠條款
你的新進的廠商
你也沒辦法拿到更便宜的價格
所以我會排除到
買方市場其他競爭者或新進業者
這個是典型的情況
我們待會看那個foodpanda
就有這種情況
第二個是
如果是賣方的話
因為通常賣方
單獨的賣方通常沒有辦法
壟斷市場,但是如果很多賣方
集合起來,聯合行為
並採取最優惠條款
作為一種執行該聯合行為的工具
就有可能影響到市場
例如我們剛剛講的例子
說五大出版社
利用最優惠待遇條款
逼amazon一定要漲價
那麼雖然這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是蘋果電腦在背後
出謀劃策,但是呢
實際上是讓五大出版社
聯合用這個手段達到價格
維持或上漲
那也就是有產生勾結效果
那也會違反競爭法
而且最優惠待遇條款
有的時候最優惠待遇條款
只是一種宣示,它不會真的去說
你違約我要去罰你
通常不會真的去執行
只有當廠商
真的會積極的監督並執行
最優惠待遇條款的時候
才會有反競爭效果
所謂的為什麼會有這個
執行,怎麼執行呢
我跟我合作的廠商
我說你要給我條件最優惠
一旦跟我合作的廠商
居然給別的廠商降價
你給別人降價你也要給我降價
所以你跟我簽最優惠待遇條款的話
你也要跟我降價
那你給一家降
假設你給其他五家都簽了這種條文
等於你一次降一家就要降五家
那你的後果慘重
所以你大概就不會降價
那麼這樣子也可以達到一個價格
就是大家都不降價的一個
一個結果
結論剛剛講說
最優惠待遇條款本身
並沒有說不行
但是當市場上比較
市場力量比較大的廠商
用這種東西
就有問題
五大出版社跟蘋果電腦合作
去用最優惠待遇條款
以及這個代理人模式
去把電子書的價格提高
這個是綜合運用的結果
導致出現價格上漲的問題
我們的foodpanda案在
11年
就今年的我記得開學的時候
被處罰這個foodpanda
被公民教育委員會處罰
處罰什麼事情
他說被處分人
被處分人就是這個
foodpanda
foodpanda被處分人
限制餐廳
他說在我這個
外送平臺刊登的價格
必須跟你的實際店內價格一樣
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
餐廳不得拒絕顧客
自取的訂單
用這兩個方式公民會處罰說
你這樣違反公民教育法第20條
第五款裡面有提到說
你用不正當限制
交易相對人的事業活動
為條件而與其交易
那這到底是什麼問題呢
各位也許都用過這個
美食外帶
那我稍微說明一下
我這家店實體的餐廳
他一個餐
一個便當
他說賣80
那如果是跟foodpanda
合作
會怎麼樣呢
餐廳的定價跟我平臺上
定價一樣
所以你的定價
也必須是80
可是呢
所有的平臺的收費模式
其實所有的平臺的
收費模式
幾乎都是有蘋果電腦他們推動的
收費模式就是
說你定價是你定的
可是我們抽成
就是平臺是用抽成的
那平臺怎麼抽
他可能說我跟你抽
2成或3成
假設我們說抽2成
那平臺抽2成
那80元的2成呢
你每賣80元
我就抽掉16塊
那等於說餐廳10拿多少
餐廳10拿呢
這個64元 磁地店賣80
在你平臺上賣
也是80 可是我10拿64
這樣我拿的比較少 我在餐廳賣10拿可以80
可是foodpanda認為說
可是你在我這邊賣
那你就省了很多廣告行銷的費用
等於說我foodpanda
就是在免費幫你做廣告行銷
注意這裡面還不加
外送費 外送費是另外算
所以假設foodpanda也有外送費
外送費假設
你就只買一個便當
那外送費是要加30的
那可是對餐廳來講他會覺得說
我在你店裡面也賣
80 結果10拿64
我賺比較少
那我在實體店拿80
假設餐廳我想
如果我想10拿
80
那你要抽二成
那是不是定價
定價定100 我才能10拿80
然後你抽二成 你會抽到
20元
那這樣我10拿80 跟我餐廳賣80是一樣
所以呢 餐廳可能會想說
我在餐廳裡面
賣你的80 可是我在你美食平臺上
我要賣100
這個是餐廳想的
但是對不起 第一個
foodpanda在契約裡面就寫說
不可以 你的餐廳的實際定價
就要跟我的
平臺定價要一模一樣
不可以你這邊比我便宜
假設以前這個餐廳做
80比生意
然後平臺做20比生意
假設是這樣
可是現在不一樣啊
現在可能餐廳只剩做20比生意
平臺做80比生意
原來80乘以80
是6400
結果現在只掉到20
這邊上漲
差了60比
那60比的每一比少賺16
對餐廳來講 每一比少了60比
餐廳想要漲價
那餐廳可能會想說
我要
foodpanda這邊要把它漲成100塊
這樣我纔能夠打平
可是foodpanda跟他的契約說不行
你的實體的價格跟我的
網路價要一模一樣
這個有點像是最優惠
另類的最優惠條款
就是你的餐廳價格
跟我的平臺價格
要一樣
這是另類的
另一種
或者我們可以稱為間接的
最優惠條款
但實際上這不是典型的優惠條款
因為典型的優惠條款是說
如果你餐廳給另外一個平臺
假設你給別的平臺
例如說你給uber eat
大家都80
你給我80也給他80
這樣就是優惠條款
可是公平會有講
在這個案子他並沒有真的採取最優惠條款
他沒有要求說
你給別的平臺的價格
給另外一個平臺
跟給我的價格要一樣
他沒有這樣寫
他只有寫說你的餐廳價格
跟我的平臺價格要一樣
可是他有達到間接的效果
為什麼呢
因為uber eat的定價模式
也是跟著你的餐廳價格來的
你今天這邊想漲
想漲我平臺的漲到100
他說你想漲
他要求那你店內也要漲
也要漲到100
然後因為你的店內的價格
也會帶動到別的平臺
uber eat的價格
也會要漲到100
雖然我沒有約定說
你給uber eat一定要多少錢
但實際上給uber eat的價錢
也是一定要跟著你餐廳的價再走
所以他說你敢在我foodpanda
漲到100
你的餐廳也要漲到100
那你的uber eat也要漲到100
可是呢其實對於實體餐廳
他並沒有想要說
他們這邊要漲
他只是想說因為你foodpanda
抽成抽兩成
那我那邊至少你這邊能不能提高
可是我餐廳不想要提高
可是呢因為透過
說你的價格
他跟我平臺價格要一樣的
手段
就是有點另類的最優惠待遇條款
導致這邊一漲
全部的地方都要漲
這邊要漲這邊就一定要跟著漲
那如果兩邊都漲的話呢
可能最後餐廳會覺得說
因為他這邊業績有80比生意在那邊
乾脆這邊只要漲95塊
這邊跟著漲95塊
就好因為呢
這邊還有20比生意
這邊有80比生意
那這樣就可以打平
所以最後的結果會是說
其實是因為平臺
抽兩成這件事情
導致餐廳要漲
要漲就要兩邊一起漲
最後等於說餐廳
用客人的這20比
漲的錢去補貼
補貼被平臺抽的錢
所以這個是公評會認為說
第一個你為什麼逼
兩邊的價格要一樣
那兩邊要一樣好像漲就要一起漲
其實你是逼在餐廳用餐的人
要去支付
平臺這邊抽的兩成的錢
這是第一個問題
那第二個問題則是什麼
我們如果是外送的話
要交一個30元的外送費
那如果我不外送
那我就自己到餐廳買就好了
自取
可是foodpanda就設定了一個自取功能
餐廳你要在我平臺上
平臺上也有一個自取優惠功能
那自取優惠功能呢
除了不用交外送費之外
還要比你餐廳賣便宜
你餐廳是賣80塊對不對
你在我平臺也是賣80塊
可是自取優惠是打79折
也就是打8折
79折大概就等於8折
等於說
客人如果願意下載我的foodpanda
你不要直接到餐廳買
你用我的foodpanda買
然後不用外送
而且我還另外給你優惠
給你優惠原來定價80的8折
就是64元
我餐廳要10拿64元
那foodpanda說
對啊
我給你10拿64元
等於說foodpanda說我不賺
foodpanda說我不賺
那我為什麼可以打折
因為我原來跟你
某程度就是說
我原來要抽的16元我不抽了
我等於說顧客用我這個foodpanda平臺
去跟餐廳訂餐又自取的話
我就不跟你抽這個16元了
那看起來你可能會認為說
對餐廳沒有影響
你也10拿64元
只是他比較便宜
可是真正的影響在哪裡
原來客人來我這邊點是要付80塊
可是現在客人用你foodpanda
的自取優惠
是付64塊
所以很多年輕人
就決定加入foodpanda
然後開啟
顧客自取優惠功能
所以只要付64塊
可是到店裡面買要付80塊
所以導致了
我寧可用foodpanda買
自取64塊還比店裡買
那你說可是店裡也
10拿64元你有什麼損失
損失就是那
我原來剩20筆是可以賣80
我現在連20筆剩1筆
或0筆
大家都用foodpanda了
那我原來1筆還可以賺80現在剩0筆
大家都去用這個顧客自取功能
那我就越賺越少
foodpanda不是這麼大的平臺的話
你要去做什麼最優惠條款
你要做什麼契約的約定
那沒有問題
問題是foodpanda就是屬於超大平臺
因為在這個地方
公平會
以下是給各位看公平會的處分書
公平會裡面去界定說
這個美食賣送平臺
講了老半天最後就認為說
大概在臺灣的美食賣送平臺
結論就是foodpanda
foodpanda跟uber eat就是兩大平臺
美食外送雙雄
就兩大
市佔率我們可以說
姑且說也許都破四成
那麼很大的公司呢
你去跟每一家小餐廳去訂
一方面你去約定
你的店內價跟我的平臺價
必須要一樣
第二個就是你一定要有這個顧客自取功能
那等於是平臺的
這個打八折的優惠
又繼續傷害我實體店
但我實體店幾乎
我實體店自己能賣
八十塊的都越來越少了
全部都到你平臺買
那我就十賺六失
平臺都抽成賺很多
反而我餐廳是越賺越苦哈哈
那你可能會想說
餐廳賺得苦哈哈就不要跟平臺做生意
可是沒辦法
這個有時候叫飲鴆止渴
就是現在都進入到網路的世界
如果我餐廳又不跟這些平臺合作
我可能連生意都沒有
可是我要跟他們做合作
他們居然用這種手段
讓我們餐廳的原來店內的顧客
卻越來越少
越來越流失
大概是這樣
這個foodpanda的案例
這邊是開一個公評會的處分書
他是今年
9月23日就剛開學做出的一個處分書
大概他就針對這
兩個行為
最優惠待遇條款本身不一定會違反競爭法
主要是用的人
如果第一個你本來就是市場上很大的買家
例如說這個foodpanda
某程度他是下游
雖然他兼職他不是買家
他只是平臺抽成
可是實際上他就是買家
如果是小的廠商
你採用最優惠待遇條款沒問題
可是如果你是很大的買家
下游買家
然後用最優惠待遇條款
那逼著說別的平臺拿到的價錢
也是一樣
而且反而是我能夠整個控制市場的價格
然後他當然用其他方法
把你店內原來的生意都搶到平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