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單元17:專利無效雙軌制與未來修法方向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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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專利法,單元17:專利無效雙軌制與未來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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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解析「專利無效雙軌制」的運作邏輯,探討專利有效性在行政救濟(舉發)與民事訴訟(侵權案)中的判定差異,並對比美、日、德三國制度,最後介紹台灣目前擬推動的制度改革草案。
什麼是專利無效雙軌制呢?
我們剛剛有提到這個專利的舉發
就是我們雖然是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舉發
但是現實上比較有可能是誰提出舉發呢?
例如說甲是專利權人
這個對乙是同業競爭對手
就是他認為是競爭對手
也是他認為他是侵權者
當然還沒有確定他有沒有侵權
他可能會想要告他侵權
不管真的告了沒還是發警告信
那乙他就會用舉發
說你這個專利根本是無效
所以他可以提起舉發
那制裁局就做了舉發的審查
然後審定
那審定呢
我們會認為這個制裁局的審定
就是一個行政處分
因為他行政機關做成的
就是行政處分
然後對於這個行政處分不符呢
你可以去提起訴願
那制裁局的上級機關是經濟部
所以你就向經濟部的訴願會提起訴願
然後訴願結果出來呢
你還不符呢
你就可以打行政訴訟
然後到制裁法院
我們制裁法院專管這個案子的行政訴訟
然後如果行政訴訟一審不符呢
你還可以打到
行政訴訟一般是二審
你就可以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二審
好
這一個審理是比較屬於行政方面的
因為他一開始是舉發
那舉發被認為是一個
制裁局自己重新再審理一次
重新做一個行政處分
那行政處分就是典型的
那所以我們這個被告以
他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不孝
一條路就是走這個
舉發這條路
但是呢
過去早期呢
這個制裁的
專利的侵權案
早期就是這樣
假告侵權
然後也就是說
我要主張這個是無效
那我就走這個舉發這條路
結果早期的這個民事法院
在還沒創造制裁法院之前
2008年之前的一般的民事法院
就一般地方法院的民事庭
那他們說
那既然那個
到底這個專利有效無效的問題
還在那個行政那邊
所以我們這邊的民事訴訟呢
就先暫停好了
我們過去
在還沒設置起來法院之前
我們這個民事訴訟呢
就會先暫停
暫停等說
等那個專利到底有效無效的
那個整個行政究竟跑完再說
那這個行政究竟要跑多久呢
我假設這個訴願
要搞八個月
假設打行政訴訟呢
打一年半
假設打最高行政法院
打一年
那還包括舉發
一開始假設舉發
打六個月
所以加加減減呢
可能這個行政
整個行政程序呢
你就耗三年多過去了
那麼結果我當初呢
這個侵權人呢
告侵權
結果以了只要一提出
說我主張專利無效
我提出舉發呢
然後法院呢就說
好那我們這個侵權案呢
暫停不審理
我們等那邊案子打完
結果那邊案子一打
打三年以上
結果這個侵權訴訟
一直沒有進行
然後呢
以了繼續去賣他的產品
那對假來講呢
就非常的頭痛
因為假呢
想要透過侵權訴訟
趕快阻止以
不要再賣侵權的產品
那就是因為這樣呢
我們2008年認為說
我們要創造一個
真正懂專利的
智慧財產法院
這個在2008年設的
智慧財產法院
那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
一方面他也懂專利
然後我們又另外
配上懂技術的
叫做技術審查官
他會協助法官
更瞭解這些專利
所以我們就讓這個
法官
制裁法院法官呢
自己就可以來判斷
這個專利到底有效無效
自己判斷專利有沒有效
因為要判斷專利
有效無效很麻煩
就是要去懂技術
看看他有沒有吸引性
進步性
這個技術的東西呢
過去認為只有
制裁局他們懂
所以一定要走這個舉發
以及後續的行政救濟
那過去的法院
一般法院原來是不懂
後來2008年
創了制裁法院之後
認為制裁法院應該懂了
自己可以判斷專利有效無效
所以呢就改成說
如果假告以侵權
到制裁法院告侵權呢
如果要主張這個專利
是無效的話
那麼制裁法院呢
自己就可以判斷
這個專利有效無效
自己在這個案子
就可以判斷
不用說審判暫停
等行政那邊跑完
不用
就自己判斷
這個叫做
制裁法院自己判斷
專利有效無效
我看有沒有附條文
有
這邊有一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說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
這個專利有
這個應該無效
被撤銷的事由呢
法院應該要就這個主張或抗辯
有無理由自己判斷
然後不能用那個民事訴訟法說
我們先停止訴訟
然後等那個
舉發那邊的行政救濟跑完
我說不可以
不適用
所以你要自我判斷
好
那也就是因為這樣呢
我們的
現在的侵權訴訟
因為侵權訴訟
民事的侵權訴訟呢
它是一個民事案件
假告以侵權
以反擊
這個專利無效
然後這個法院立刻自己判斷
所以我假設這個
侵權訴訟打一年呢
一年做一個判決出來
立刻就可以判斷說
這個專利有效無效
然後到底有沒有侵權呢
那很快
對專利權假來講
很快就可以
阻止以繼續做侵權的行為
可是過去呢
就很
假要等很久
因為要從舉發那邊呢
然後還要讓他打行政救濟啊
拖個三四年搞很久
那現在呢
民事訴訟這邊
就可以自己判斷專利有效無效
那如果專利無效
當然這個案子就不用再談了
那如果專利有效
然後順便判斷有沒有侵權
要不要賠多少錢
大概是這樣
我這邊稍微擦掉
那麼如果是
這個侵權是民事的
如果是民事的侵權訴訟呢
這個甲乙之間的問題呢
他就會一審打完
制裁法案一審打完了
可以上訴二審
制裁法案二審
那制裁法案
他兼具一審跟二審的功能
然後如果對二審的判決
結果還不符的話
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好那就是這樣
那我們之所以稱為專利無效的雙軌制呢
就是說我們現行呢
專利無效有兩條路
一條是從舉發
然後打這些
這個是行政這一軌
行政訴訟這一軌
一條呢
是在民事訴訟中呢
就直接判斷專利有效無效
那這是一個民事侵權訴訟
這是一個民事訴訟的這一軌
有兩軌
專利無效雙軌制
那首先這邊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就是說
這個在打行政訴訟的時候
的被告是誰呢
被告是這個智慧財產局
這個案子
在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制裁局被告
但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這個乙
乙是這個被告
就是說他是
可能有賣侵害侵權產品的這個人
是這個
這家公司
可是在行政訴訟中
為什麼被告是制裁局
對不起制裁局的
因為我們的認為說舉發呢
是制裁局重新審查
然後這個舉發的審查
是一個行政處分
然後人民對這個行政處分不服
對一個行政機關做成的行政處分不服
你對行政機關這個決定不服
去打行政訴訟
所以被告是制裁局
那有一個特點就是說
那你在打行政訴訟的時候呢
制裁局是被告
那這個乙呢
好像不是這個案子的當事人
可是我們會把乙拉進來說
乙呢是這個案子的參加人
這個是一個訴訟的制度
讓他參加
乙可以參加到這個訴訟裡面來
但是被告是制裁局
可是被告啊
制裁局覺得很冤枉
制裁局就說其實被告是乙嘛
因為當初就是因為乙侵權
才冒出這個案子啊
結果後來打行政訴訟
都只告我制裁局
那這除了是這個問題之外呢
那最大的一個問題
我換一個顏色
就是雖然我們無效有雙軌
可是他的效力是不同的
這個行政訴訟
因為呢這個我們認為說
專利權的核準
專利我覈准你專利
也是制裁局呢
政府發的一個權利
所以你要舉發撤銷等等呢
這個打行政訴訟呢
纔能夠真正的
透過行政機關的
確定這個到底給他專利對不對
或者要不要撤銷專利呢
他說這個纔有真正的對事效力
就是說這個專利
真的就被撤銷了
真正對世界上來講
真的這個專利就被撤銷了
對世界上所有人來講
可是在打民事訴訟呢
很特別的是
就算在法院判決說
這個專利無效
在這個案子中
說這個專利是無效的
但是在這個判決中
說專利無效呢
我們會說這只有個案效力
什麼叫做個案效力呢
就是說這個無效
不是真的對別人來講無效
這個無效只有說
假若告已的話
已可以說他無效
但是假若去告秉的話呢
這個專利還是有效的
也就是說這個無效
只存在於假跟已之中間
他沒有對事效
為什麼呢
因為他說民事訴訟
本來就是隻處理假跟已的問題
但是他沒有辦法處理說
假的專利對全世界來講
到底有效無效
那如果你要處理假的專利
對別人來講到底有效無效
你還是要透過舉發
到制裁局舉發
然後確定在制裁局那邊
整個撤銷掉
纔是對所有人來講
這個專利是無效的
大概是這樣
那麼就產生了
這個問題就是說
民事訴訟雖然很快
很快呢
法院就自己認定他有效無效
可是很可惜是
這個民事訴訟認定的有效無效
只有個案效率
效率範圍很小
那你要真正說這個專利
是對所有人都無效
你還是要去舉發
所以就是說
雖然這個民事訴訟認定無效
是好像快一點
可是他效率是範圍比較小
然後如果你
假設他的競爭對手
假設已啊
雖然打贏官司
但已打贏官司呢
對假很生氣
想要徹徹底底
讓假的專利無效的話
他還是
已還是要去用舉發
纔能夠讓這個專利真的無效
所以感覺好像這件事情很麻煩
要重複搞好幾次
那麼因而呢
就有了很多的檢討的聲音
那檢討聲音呢
就跟別的國家比較
那我們首先呢
跟我們最接近的是日本
那日本呢
做過幾次的修改之後
我們先看一下
我現在都把民事的侵權畫在左邊
那日本的民事侵權
他跟我們類似說
專業的制裁法院只有兩個
一個是東京
一個是大阪一審
侵權說到那邊去
然後呢
二審
然後到制裁高院
然後如果上訴到最高法院
那在這裡呢
這個民事侵權訴訟中
這個被告能不能主張
這個專利無效呢
好
被告
也可以主張這個專利無效
他可以主張
但是呢
日本人會說
可是這個專利無效一樣
他只有存在於甲跟乙之間
那如果你要真的讓他無效
你一樣要用這個類似舉發
可是他們的舉發呢
這裡他們就換了一個字
叫做無效審理
這個無效審理呢
他們叫Trial
好像類似法院才會叫Trial
叫審
我們一般法院叫審判
就有審
有審
一般講說法院有審
主要是開庭審
也就是說
他會請當事人來
有提出證據啊
帶律師來啊
所以我們一般的那個審
其實是有點強調那個
叫做直接審理
就當面的
當面的直接審理
而不只是書面審理
是你可以請律師
帶證人
言詞辯論
帶證據等等
那日本呢
就把它
我們的舉發呢
日本把它改成說
叫做審理
那他是在審理這個專利有效無效
但是他一樣是在日本專利局下
可是他的
日本專利局下呢
就聘了很多
他稱為行政法官
就是類似法官
可是他是在行政
專利局下的
類似行政單位下
養的法官
這不是真的法官
叫行政法官
但是他的審理呢
就比較強化
好像類似審判
那他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因為他覺得說
例如說
我們跟臺灣比的話
我們的舉發
只有書面
那這個又沒有辦法提證據
然後沒有什麼代律師來啊
因此辯論提證據啊
感覺這個審查是比較薄弱
那他們想要把
整個審查變得比較強化
所以他們直接好像類似法院的審查
那類似法院審查之後
將來如果你對於這個
制裁局他做了一個審理的結果
說專利有效無效的審理的結果
你還是不服的話
你有機會上訴
上訴呢
就是他們有一個制裁高等法院
是屬於這個二審的位階
然後如果還不服的話
還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但是你如果仔細看呢
我畫這個圖就表示說
他把日本專利局的無效審理的
有點好像比照
等於是法院的一審一樣的位階
因為他已經類似在法院做審理了
那好像
而且那個審理的人也叫做法官
那他強化了這個審理程序之後
他的後面的訴訟程序就少了
少了好幾成
你如果跟臺灣比較
你就發現說
你跟臺灣比較
臺灣有舉發一次
訴願第二次
制裁法院行政訴訟第三次
然後最高行政法院訴訟第四次
可是如果你看日本
馬上就發現少了一次
日本叫做無效審理第一次
把他搞得像法院一樣
然後第二次
然後如果再來呢
就第三次
那就三次
就比我們少一次啦
那再來你會發現有一個不同
就是我這邊寫了一個
什麼叫準用民事訴訟呢
如果我們看剛剛這個圖呢
我說我們這個舉發的結果
好像是一個行政階段的行政處分
所以這個是屬於行政的問題
他是用行政訴訟
可是行政訴訟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侵權訴訟是一個民事的問題
所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最後的法院
是最高法院管民刑事
可是行政訴訟的最高法院
叫最高行政法院
什麼意思
這兩個法院是不一樣的法院
你要注意最高法院
跟最高行政法院是兩個不同的法院
不同法院會有什麼結果
也許這個法院認為專利是有效的
但是這個法院認為專利是無效的
因為這個案子他可能兩邊一起進行
結果兩邊也沒辦法統一見解
一個法院說有效
一個法院說無效
那日本呢
一方面呢他認為說
我們一定要讓他最後的法院是同一個
所以呢
這邊是民事
民事過來
那右邊呢
我也要讓他類似民事
所以我就把他的訴訟程序
改成民事訴訟程序
那有一個好處是
最後的法院呢
也是最高法院
最後的法院也是管民事
所以你不管是哪一個地方進來
我們這邊一定要統一見解
有效就是一起有效
無效就是一起無效
不可能說兩個法院有不同見解
再來準用民事訴訟程序
其實他有一個關鍵就是說
原來是假告以
就是這個專利權告以這個侵權了
那我為什麼要準用民事訴訟程序
就是說
你在這個無效審理的時候呢
最重要的是
是以來舉發的嘛
以來舉發這個專利無效
然後你再去打官司的時候
也是假以之間的問題
你不要來告什麼我制裁局
他說我制裁局其實也是很無辜
其實這個還是你們假以之間的爭執嘛
那到底有沒有什麼先前技術
會讓專利無效啊
你們假以自己去
去做攻擊防禦
那我們制裁局呢
就比較好像有點旁觀
所以他準用民事訴訟程序呢
就是說
跟我們不同
我們行政訴訟的話
被告就是制裁局
可是他們準用民事訴訟程序的話
不同就是他們被告變成是
假跟以
看誰告誰
而制裁局呢
變成這時候呢
變成制裁局比較是一個參加者的角色
然後他會說
這個制裁局叫做參加人
他只是參加這個訴訟
但是他不是原被原告或被告之一
好這是日本的做法
那麼我們看德國的做法
德國的做法有點像
但是又不太一樣
德國的我們民事侵權都劃在左邊
那這個我是參考這個李肅
臺大李肅華教授
他因為留學德國
民事侵權訴訟在左邊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那很有趣的是
他並沒有這邊創造一個特殊的制裁法院
他沒有
不像我們跟日本
是有創造特殊的制裁法院
那他在這個無效的部分呢
他覺得無效的東西
也是不要什麼用舉方
直接用一個法院來審
因為這個無效
有效無效的事情是很慎重的
我們直接用法院
他創的法院呢
是直接創了一個專利法院
然後這個無效呢
是直接到法院去打
有一個無效庭直接去打
然後如果對於無效庭的這個
一審判決認為不符的話
然後就上訴到最高法院
好
一樣的呢
他這邊認為說
這個是一個用民事訴訟的概念
雖然呢
這個直接到專利法院打
有效無效
可是一樣他就是甲跟乙的問題
所以甲跟乙自己到
聯邦專利法院打民事訴訟
判斷他有效無效
然後
結果不符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然後最高法院也是直接是民事的
這個終審法院
所以你在侵權這邊的終審法院
跟專利有效無效的
這邊的終審法院是同一個
簡單來講是這樣
但是呢
德國跟
日本或我們有一個最不一樣的地方
就是說
因為他是由一般的地方法院去打訴訟
一般的地方法院呢
不懂專利
一般的地方法院他們不懂
專利這種技術的東西
所以他們沒辦法判斷
像我們臺灣有什麼自圍判斷有效性
你剛剛講這個專利
制裁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說
制裁法院
這個專利到底要不要撤銷你自己判斷
你不要推給別人
可是呢
德國的制度呢
因為他是直接由地方法院
打侵權訴訟
那地方法院的法官真的不懂專利
所以呢
他們到現在還是保留是說
如果甲告以侵權
以要說專利無效的話
以了自己去走
專利
法院去打無效
那我們這邊呢
地方法院呢就不處理
但是我們這邊也不會等他
我們這邊地方法院只處理侵權
而且我們也不會暫停訴訟
我們直接處理侵權
不用等那個專利法院的
結果
我們直接侵權訴訟繼續下去
所以這個是
德國的做法
那麼德國的做法呢
雖然跟臺灣跟日本都有不一樣
但是我們如果說
比較有特別的地方就是說
他很快
他無效的是直接到法院
他不用走什麼舉發
說什麼在專利局下弄走舉發
不用
他直接到法院去打
那他一樣的
他是用民事程序
然後速度很快
這是德國的做法
最後美國的做法
其實日本呢
是受到美國影響
甚至韓國都受到美國影響
因為其實美國對日本韓國
他們是有
美國對他們有很大的影響力
因為在二次大戰之後
美國都有佔領過日本
那在專利制度上
其實他們都受到美國影響
所以你這邊看美國
其實你會
如果跟日本思考
你會覺得他很像
首先在侵權的訴訟
他是有一個
聯邦地區法院
然後可以上訴到聯邦上訴法院
首先我要講一個重點
美國雖然有最高法院
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是很難上訴的
美國最高法院呢
一年只接受80個案件
所有的案子
不是隻有專利案子
所有的案子
所以甚至一整年都
不會接受任何一個專利的案件
所以我幾乎這個圖
我就不畫最高法院
因為你可能
根本就很難達到最高法院
所以我們幾乎可以說
他在二審的時候就結束
而這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呢
就是專管
專門管專利的一個法院
好
那我們關心的是舉發
在這個舉發呢
他們叫做副審
美國叫副審
那他副審有三種
但基本上呢
都叫做副審
那這個副審呢
他是在這個
他們的專利商標局下
設了一個
其實他是由
專利商標局下面
設了一個專利審理的委員會
那這個專利審理呢
就是說你提出副審
其實副審呢
然後你就進入這個專利審理
這個專利審理就是
剛剛我講日本講的那個TRI
他就做了一個審理
審理對不起
審理
那其實這個專利審理
副審委員會是在
專利局下設的
所以呢
他就跟那個日本很像
然後他也是聘了很多行政法官
他也叫法官
可是他是在行政部門下的法官
然後來審這個TRI
那既然叫TRI叫審理
他就一樣
你可以請律師
然後來言詞辯論
然後請證人
然後請專家證人
然後你可以帶證據來公法
那這裡呢
這個副審就是來
有點像舉發
就是討論這個專利到底有效無效
然後對這個結果不服
你可以直接打到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然後去確定他專利有效無效
那侵權的部分呢
也是地區法院上訴法院
所以都是二審
好
都是二審就結束
因為打不到最高法院
那而且重點就是說
這個審理呢
他也是像日本一樣
他把它強化
其實日本是學美國
他就是找了一個行政法官
然後好像把這個審理程序呢
雖然在行政部門下的審理
但是把它類似在做法官的審理一樣
把它強化
那所以他的審理結果就直接
好像是一審的結果
就直接打到二審要上訴
大概是這樣
好
所以我們這個美國的做法呢
跟日本很接近
好
那但是有一個地方跟日本不一樣
那也跟我們臺灣不一樣
就是說
美國的侵權訴訟
這個假告已
告侵權了
已呢
可以直接反擊說專利無效
那已當然也可以用這個複審程序
來這邊
但是已在這邊說無效呢
這個法院判了
最重要的是
我們剛剛講臺灣說
我們說這個要讓專利無效呢
好像一定要從右邊
這個比較偏行政這邊呢
才會有對事效力
這個專利真的
好像對世界上所有人都無效
可是美國的做法是
這個侵權訴訟
如果假告已
說侵權已反擊專利無效
假設法院真的判這個專利無效的話
美國的做法是說
這邊雖然是一個民事訴訟
但是他判這個專利無效的話
他透過我們訴訟法上
有一個概念叫爭點效
說這個專利有效無效的問題呢
既然我們這個法院已經判過了
認為是無效
那麼他對於假來講
就有爭點效
所以假之後要去告丙
要去告丁
他說不行了
因為對假來講
這個法院已經認證過了
說這個專利就是無效
所以你假
雖然是告已的時候被認為無效
但是也不能再告丙
也不能再告丙丁物都不行了
所以透過這個專利的爭點
訴訟法的爭點效
等於是他實際上有那種對事效果
所以美國是最特別的就是說
你要讓專利無效
你直接在侵權中間
如果打贏這個侵權官說無效
他實際上也就是
對世界所有人來講都是無效
那你如果
你要透過舉發也可以
說他無效也可以
那舉發的好處是
因為他還是比較專業
他的速度比較快
速度快
比較專業
所以這兩軌呢
都是差不多的效果
然後你兩個都可以選擇
然後反正上訴也是到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一樣的
那這是美國的做法
那整體來看呢
那你就拉回來
臺灣到底有什麼問題
我們可以發現有幾個問題
首先你一定會發現說
我們臺灣這個舉發
會不會搞太多次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你不管從哪一個國家來看
都覺得太多次了
首先這個訴願
這個是不是可以不要
那再來你如果跟
不管是日本 德國 美國
你都會發現
他們這個舉發的都審查了
我們臺灣是書面審查
那你看日本都學美國
叫做審理
美國叫審理
德國是直接創了一個專利法院
是直接用法院來判
所以都接近
好像像是日本的做法
就是有一個
美國跟日本叫行政法官來審理
德國就真的法院來審理
所以如果你能夠強化
這個第一級
那你經濟部訴願會
這個訴願會又不懂專利
直接刪掉嘛
所以這個是第一個可以考慮的
那第二個可以考慮的是
如果你如果發現
日本 美國 德國
全部都一樣
就是他的兩邊上來的
都是到同一個法院
那兩邊上來同一個法院
他們都有一個觀念就是說
他們的訴訟程序都是一樣的
所以他的最後的法院才會是一樣
也就是我們打這個行政訴訟
我們能不能像日本一樣
把它定位為是一個民事訴訟
如果我把定位為一個民事訴訟的話
那會不會我
變成是一個民事訴訟程序
我這邊上來的就是到最高法院
所以我就會
最後的法院就是同一個
最後的法院同一個就是說
你不會一邊說專利有效
一邊說專利無效
產生間接矛盾
那如果可以把這個訴訟程序
改成民事訴訟程序
那這個舉報程序呢
它是一個審理的概念
其實也是接近民事訴訟的審理
那你就不要再把專利案件
放到什麼最高行政法院去
你就把它改到這
那這個呢就是
參考了各國都覺得說
至少這是幾個共通點
我們可以照這個方向去做
那但是如果你是參考這個美國的話
我甚至可以說
美國呢是根本就
大部分案子不會讓你打到最高法院
大部分案子在二審就結束
如果你更嚴格執行說
最高法院是嚴格的法律審
那這會更像美國
自衛會財政局
在研究多年就發現說
確實我們臺灣的制度
跟全世界各國都不一樣
而且有嚴重的問題就是說
我們為什麼要多一個訴訟
訴願程序
然後我們的那個舉發
後面的還是堅持是一個行政訴訟
所以導致我們最後的那個
最終的法院
終審法院是兩個不同的法院
那麼因為世界上幾個主要
我們主要會參考的重要的國家
通通變成這樣了
制裁局呢經過幾年討論
其實好幾年前
大概三四年前就已經提出來說
朝這個方向去做
那我現在是抓它一個最新的草案
首先的舉發程序呢
一定要把它強化
改成叫做爭議案審理
只是換一個名詞
但重點就是在這個審議這個詞
如果是用那個美國或日本
直接叫trial
叫審理
那甚至美國跟日本更強調說
你要直接弄一個東西叫行政法官
可是呢我們這一塊是不太敢
因為我們在行政法上
沒有這個概念
什麼叫行政法官
因為法官一定是司法院下才有法官
怎麼會有行政部門下會有法官
學日本的要直接審理
就是說你可以找律師延遲辯論
那延遲辯論我打錯了
延遲辯論
然後也可以請專家證人來作證
提證據什麼都可以
就像法庭的公導
然後把訴願刪掉
然後把行政訴訟改成民生訴訟
將來呢他說二級二審
舉發這邊審理完
然後你可以一審
然後你可以二審
這個是日本是這樣啦
就一審二審還有兩次機會
可是如果你是選美國
更徹底的話呢
這個舉發審理完了
再來一審
一審結束你幾乎就不到你二審
那麼以下呢
我都是介紹他的草案
那他草案的用語呢
就是剛剛提到他沒有用
美國或日本的這個審理這個詞
他還是保留了舉發
但是他是舉發是一種爭議
舉發爭議的審議
好那以下就介紹這個草案
但我們稍微講快一點
首先呢
他大概把這個案子呢
分成複審跟爭議案
美國的複審呢
是因為他的英文叫做review
類似我們的舉發
結果呢
他在這邊我覺得範圍不好
他就叫也用了複審
可是他講的複審不是這個意思
他現在分成兩大類案
那審議哪些案呢
他把既有的一些案呢
稍微歸納了兩大類
不符不予專利審定的駁回複審
他都叫複審
但就是原來的再審
就是說你審理專利被駁回
原來你可以提出再審
現在你改成叫做複審的審議
然後呢專利權期間你可以申請延長
這個以後我們講
然後呢專利你可以更正
如果是單純的更正
或者不符其他專利的程序的處分
過去的程序處分
如果是程序上不受理
或程序上駁回
你可以直接訴願
那他把這四種比較簡單的案子呢
他就改一個名字
說這種案子就叫複審
然後複審以後要審議
其實這實質上沒什麼改變
那比較重要就是這個爭議案是什麼呢
爭議案呢
最重要就是那個舉發
就是我們現在原來講的舉發
他以後可能叫做爭議
叫發明專利的爭議
然後另外有一個
專利權期間延長也有一個舉發
那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以後講
重點就是這個舉發
要學美國日本等等的
要把它強化類似法院的審理
在美國日本都叫做行政法官
三個行政法官裡面有一個審判長
但是我們不敢用這樣
我們叫審議人員
三個審議人員或五個審議人員
裡面有個審議長
發明專利的這個
剛剛的複審案跟爭議案的審議
專利專格機關下面
由專利審查人員
或去法律戰場的人員呢
三名或五名的審議人員
然後其中一個人是審議長
就是審判長審例
然後他都準用法院
例如說有沒有要迴避的問題等等
還要有那種類似書記官
我們法院開庭都要做筆錄
要找書記官做筆錄
他叫做審議的書記人員
然後處理這些
好像是書記官處理那種開庭的事務一樣
這個案子也可能會有別的參加人
因為原來是賈說想告已
然後已就提起舉發
秉也想要提起舉發
那反正秉好像也有關
他說跟這個利害關係相同之人
那都可以申請參加審議
就一起參加
這個參加這個詞
在訴訟法上就是要參加訴訟
假設有秉也想要提出舉發
然後丁也想要提出舉發
或者是假的授權人
假設他專利當初有授權給別人
那授權的人跟這個案子有關
就一起拉進來
就類似參加訴訟的概念
這個審議到一半的時候
專利權都轉讓給別人了
他說整個審議程序不影響
就好像打官司的時候
你的權利已轉了
那就由計受那個權利的人
他就承受
在訴訟法就要承受訴訟
最後會做成一個決定
就好像判決一樣
他講的爭議主要是舉發
那我們比較重視的
舉發能夠做什麼
舉發就是強調的是
比較像是法院開庭
七四條之一說
你要像法院一樣延遲辯論
延遲辯論的重點就是可以帶律師
你可以傳喚證人
提出證據
可以延遲辯論等等的
審議計畫就是說
大概安排一下
未來的這個審議的規劃
那預備程序就是說
像法院的準備程序要什麼
整理協議簡化爭點
然後哪些證據要提
怎麼先討論一下
最後做一個決定之後
可能這個決定就是說
要把它撤銷
被撤銷之後
如果你沒有提起救濟
那麼就確定
那現在最重要的就是說
他要去法院打訴訟
那首先呢
他就把經濟部的訴願程序就刪掉
過去用行政訴訟
是以制裁決策被告
現在從行政訴訟改成民事訴訟
這個學德國美國日本都是這樣
就變成轉成說原告被告
就是專利權人跟潛在權人
舉辦人之間的訴訟
那民事訴訟
怎麼會去認定專利有效無效呢
他說我們民事訴訟
有一個概念叫做形成判決
所以民事訴訟的形成判決
做成的判決就形成它
改變它的結果
改變一個這個專利
從有效改變成無效
就形成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首先這個訴訟呢
一審就到制裁法院管轄
還要上訴二審的話呢
就改到最高法院
也就是不到最高行政法院
到最高法院
舉發人跟那個專利權人
以他方當事人為被告
你不要用制裁局為被告
你是向他方
專利權人是一方
然後舉發人是一方
你們互告
那制裁局呢
他只是變成是這個案子的參加人
在打訴訟的時候
又提出新的先前技術的證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33條
剛剛在講這個故事的時候
有提到說
你在舉發的時候
只提出兩個先前技術
結果你在打訴訟的時候
又提出了四個先前技術
然後我們在
制裁案件審理法說
你還是可以提出
你在打訴訟的時候
提出的新證據
我們法院還是要審
新的制度呢
他會希望說
舉發人的爭議審議
就應該要把所有能夠提的證據
就認真的提出來
你就要把它當成法院的一審
認真的去打官司
所以呢你將來真正上訴到
制裁法院的訴訟的時候
不要再提出新的先前證據
所以他基本上他就改變了那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
所允許的說
到了法院又再提出新的先前技術
他說以後不要了
以後舉發爭議的審議呢
就要認真的把所有找得到的
那個先前技術都提出來
然後後面就不要再補提新的
那個先前技術
那當然是希望說
如果他以後通過了
我們大概就知道他
大概是這些條文了
但是他會不會通過呢
這個很難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