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單元29:授予代理權與基本法律關係、代理行為之瑕疵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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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民法總則,單元29:授予代理權與基本法律關係、代理行為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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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這段影片詳細解析了民法中關於「代理」的法律概念,重點在於區分代理人、代表與使者的差異,以及代理權授予的獨立性與無因性。
我們現在看這個題目
這個民法概要127頁有一個案例他是想要
用這個案例來講剛剛有四種東西代理人代表
使者
這幾種觀唸的區分
他說假公司的董事長
那董事長就是公司的代表
董事長做的事情就等於公司做的事情
然後授予代理權給員工稟
那公司跟員工之間本來就有
勞動契約但是他現在另外授予代理權
給員工稟
說要賣一臺車
然後呢
稟告訴公司的工友丁希望丁轉告物
所以
換個顏色
稟透過工友
丁
丁只是工友
透過他去
轉告
物
所以
工友只是做轉告
轉告物
公司欲以某價格出售某車是說明以丁的法律定位其行為在法律行為上有異議跟功能
那這個很簡單啊就是
稟是代理人
因為有授予代理權
所以他是代理人
稍微畫一下
稟是
代理人
那工友只是做轉告呢他只是
意思表示的傳達機關
也就是使者
這個使者就是我們講的意思表示的傳達機關
那剛剛以
已是董事長但他就是公司的代表他做的行為就等於公司做的行為
這三種人就這樣大概是這樣
那接下來我們繼續講
我們剛剛已經講了一個基本觀念我之前用王則健書上
畫一個圖
剛剛講說
會
讓本人跟代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是因為有一個
契約
也就是
這邊講的基本法律關係
通常是委任契約或僱用契約
在委任契約或僱用契約下
這兩個人才會有債權債務
關係
可是有了這個契約的
同時呢另外會授予代理權
這是另外授予代理權
那麼王則健想要強調說這兩個
東西是兩個
獨立的
這有點像是我們之前講
債權跟物權行為
說兩個要分開來看
而且我們之前講說
這個物權行為
跟債權行為
分開來看很強調一個叫做獨立性跟無因性
那這個之前講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
之前講過那這邊有點類似的概念就是
契約
是一個關係
契約的效力是一個關係
至於
授予代理權
代理權的效力
跟契約的效力呢
他說也是獨立分開來看
而且無因性
獨立分開來看是一點
最重要的無因性就是
假設這個契約是
有效或無效
或無效呢
跟那個代理行為有效或無效呢
是
除了獨立而且是不影響的
所以獨立性不必有基本法律關係
有的時候縱使沒有這個
契約也可以去授予代理權
是可以獨立
但是如果沒有契約
只授予代理權的時候就會有一個問題
結果我授予他代理權結果他沒有幫我做好事情
他沒有幫我做好事情我可不可以
說你違反你的義務
這時候因為沒有基本法律關係
所以他本來就沒有義務要幫你做事情
你只是給他一個權限
但是不代表他有義務幫你做事情
因為這是獨立的
他說不必
有基本法律關係
那無因性則是說
如果基本法律關係不成立或無效
效力的問題
會不會呢那個代理行為也受到影響呢
他無因性打個問號
但是他書上認為是
不會他也主張是
無因性的
好
大概有這個觀念那我們來看
首先
我們剛剛已經解釋
現在
不只是講民法總成的條文也會把
再總
那個
代理權之授予
那邊再總的條文也拉進來
那再總
就是強調代理權之授予
所以代理權
議定代理權的授予
怎麼授予
會有規定
167條說代理權是以法律行為授予
其授予應向代理人
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
以意思表示為之
這裡是說有一個本人
然後現在
他有一個交易的對象在這裡他叫做第三人
有的時候我們交易對象有時候會講相對人
在這裡他講第三人
然後他說會找一個代理人
但是這個代理權的授予
要跟誰說呢
授予代理權
他說這個授予
可以向你的
代理人說
我換一個顏色
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向
你的代理人說
也可以向代理人
對之為代理行為
對之為代理行為的第三人
也就是你這個代理權授予也可以跟
第三人講
你可以直接跟第三人說我有授予代理權給我的代理人
那這個
以意思表示為之
就是告訴他說我代理權授予
是授予給我的代理人或者
那我舉一個例子
最常見的還是律師
委任律師的時候呢
重點是你這個委任律師要跟誰講
你要跟法官講
法院講
說你有委任律師
所以
授予
代理權給代理人的時候呢
我們剛剛講除了你會有一個委任契約
最重要你還是要有一個代理權的授予
寫一個
代理權授予的一個書面
一般我們俗稱叫委任狀
律師委任狀
但其實這個委任狀就是授予代理權的一個書面證明
的書面證明
我直接簽一個授予代理權的書面
那這個委任狀我可以直接
交給代理人我的律師
我簽一個給律師
或者
我也可以
本人也可以親自簽名在法庭上直接由本人自己交給法院
也可以
這個授予代理權也可以
把這個
授予代理權
給哪個律師的這個
東西給法院看
那因為這個授予代理權其實他是單獨意思表示他只要
對他只要單獨
就說你自己簽就好可是他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你要跟代理人
給你的律師
寫給你的律師或者寫給法院
這個條文就是這樣
那麼這邊額外衍生一個條文跟我剛剛講的有關這個民法531條是處理委任契約
委任契約這邊
講了一句話說
未委任事務之處理如果虛偽法律行為
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
這個法律行為有什麼法律行為說依法一定要以文字為之呢
第一個契約有沒有說一定要以文字為之的
這個我們之前聊過說
好像很少甚至連不動產的交易這種契約是不是一定要以文字為之可能都
很尷尬現在定位有點不明
但是這個法律行為假如擴大包括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就一定要以
文字為之
我們臺灣的訴訟很講究文字很講究書狀
跟電影演的都不一樣電影好像
比較強調
律師是
口才辯才無礙好像是用
講的
但是呢在臺灣其實法院比較喜歡看到你寫書狀
看到文字記錄
那因為訴訟法就原則上用訴狀要以文字為之
所以呢
你委任的那個事務
就是打官司那個事務
去做這個行為訴訟行為
依法去文字為之
那麼處理權的授予
也應為之所以這個處理權就委任契約
那你這個委任契約原則上也要以文字為之
然後授予代理權的話代理權的授予也要以文字為之
所以這個代理權
的授予也要文字為之也就是我剛剛講的委任狀
為什麼委任狀
律師委任狀一定要以文字為之
你簽了之後你要交給法院
因為訴訟行為都要看文字
那麼
這個代理權的授予這件事情委任狀也要以文字為之
以文字為之
就是書面
簽了之後交給法院
好
再來
108條講到一個代理權的消滅或撤回
他這邊也是凸顯了
代理權跟有一個基本法律關係是兩件事
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有授予的法律關係定製
這裡剛剛有強調說假設基本法律關係寫在下面
因為剛剛有個圖嘛我再讓各位看一下
剛剛這個圖基本法律關係寫在下面是委任契約僱傭契約
然後有一個基本法律關係另外
有一個代理權的授予
這是兩個
獨立的
那麼基本法律關係我把它寫在下面
假設是一個
舉例
勞動契約
就你是公司的
總經理
然後公司總經理或業務我就給你代理權的授予
在某個範圍內你可以代替公司去簽約
但是代理權的消滅
依所有授予的法律關係定製
所以
所有授予的法律關係
消滅了
例如說
勞動契約假設你不再是我們公司的業務了不再是我們公司的總經理了
在自然你的代理權就會跟著消滅所以基本法律關消滅自然也會影響到代理權會跟著消滅原則上是這樣
但是第二項
代理權得於其所有授予的法律關係程序中撤回之
意思是說
我這邊稍微擦掉
擦掉剛剛這個後面
意思是說如果我的
基本法律關係沒有要消滅
例如說你還是我們公司的員工
所以基本法律關係還是
繼續在還沒有消滅可是代理權的授予了我要
撤回
為什麼原來是請你當公司業務
所以
在業務範圍內你可以
代替公司簽約可是後來發現你業務做得不好
所以把你調回公司的
文書辦公室
那你不能簽約所以
勞動關係還是存在但是代理權授予把它撤回
就是第二項講的
可以在
基本法律關係程序中把它撤回
但依該法律關係之性質不得撤回者不再實現
那有什麼樣的基本法律關係程序中
不能撤回代理權的呢
這個老實說我不確定
也許
訴訟律師也許
會有點接近但我不確定
也就是說假設我的
跟律師之間是一個委任契約
而且我委任的律師是訴訟的律師
假設我是委任
訴訟上的律師
不是
不是那種in house
是要來打官司的
訴訟律師
的契約
那既然委任的是訴訟律師的契約
那在訴訟
關係進行中能不能撤回
這個訴訟代理權
就
我不確定啦
因為我不是學訴訟法我不確定
好像以前看電影說至少的官司打到一半開庭開到一半了是不能說臨時要
把這個律師換掉
開庭開到一半不行
可是開完這個庭如果覺得這個律師
不好或者你不再信任這個律師是
可以跟法院表達說我要換律師
這可以
所以這個什麼樣的
基本法律
程序中不可以單獨撤回了這個
就不知道
109條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
與授權者不得留置
當然這個
有什麼樣一定要交授權書的像剛剛講說
一定要用
就是
我們這個剛剛531條說委任事務的處理要做法律行為而且法律行為說一定要以文字為之的
那麼代理權之授予才會說也要以文字為之
那也就是說代理權的授予是不是
一定會有個授權書呢這個不確定不過一般
我們如果是找律師通常會有一個
授權書就委任狀
或者我們找仲介幫我們
去
代理去做一些
房屋仲介或者租賃的事務我們也是會簽一個授權書
那他這邊說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就代理人要把
那個書面的授權書交還
交還的目的是說不要再拿著授權書再出去
可能會騙人
讓人家誤以為他還有代理權
168條說代理人有素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思表示者不在實現
這個代理人通常不太可能會委託素人
當然
會委託素人的最典型的還是律師
那我們在
訴訟法好像規定說一個人最多可以委任三個律師
而且這三個律師是
不同的律師事務所
這裡要解釋一下就是說
我們在
訴訟法上的我們委任的對象不是某家事務所
我們委任對象就是律師所以律師一定要單
他是單獨的
以律師
為單位來去職業我不是委任事務所我是委任律師
那所以我委任三個律師可以來自同一家事務所也可以來自不同家事務所
這可以
但是
這個三個律師他是不是要
說要共同為之
也就是說這個三個律師在
給法院一些訴訟的時候是不是一定要三個人共同簽名這個
應該
我不確定應該沒有
嚴格說一定要三個律師
因為三個律師有時候會有不同的論點
三個律師可能不同
提出不同的訴狀有可能
所以
這邊講到說代理人員有素人
我覺得比較有可能是
律師是有可能有素人
那其他的交易
比較少或是說代理人有素人
因為呢如果其他交易代理人有素人代理人代理行為會有那個彼此有衝突的
例如說
是本人
繳了三個房仲
說你去幫我
房子了去租租一個好價錢
假設
你找三個房仲去租
去對外這個
談判協商這個租賃的價格
那這個三個人做的行為一定會
可能會有彼此衝突假設這三個房仲是來自不同家房仲
那
我可能跟房仲講說
我我的委任費的方式是說你幫我做成生意我給你抽佣金
所以這三個房仲的是假設第一個房仲
有做成生意他有佣金可以賺
那麼第二個房仲第三個房仲他做不成生意他沒有佣金賺嘛所以你
如果同時授予三個代理人去
做交易行為那三個
人會吵架的
而且三個人可能會彼此扯後腿例如說第二個房仲不想讓第一個房仲賺到佣金所以第二個房仲會去扯第一個房仲
的後腿這個似乎是很常見
所以
他說如果你代理人有素人的話你代理行為要共同為之一定要一起去做
那就不可能嘛你不太可能說
你找三個房仲還要三個房仲
共同一起做這不太可能所以
代理人我的感覺一般
不太會有素人
但是律師是允許
而且律師允許有沒有要求說三個律師一定要一起去上訴狀呢
好像
這個我不確定應該也沒有這個限制
再來這邊有一個很重要的
104條說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應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什麼意思限制行為能力我們目前
最常舉例
說
我們限制行為人現在還是20歲以下
還沒有修法之前
例如你請一個小朋友
這個20歲以下的說你去
外面幫我買個便當
我給你錢你去外面幫我買
那買哪一種口味的呢
你說隨便挑你自己決定
當你
本人
跟這個20歲以下
限制行為能力人
說你叫他去幫你買便當然後叫他隨便挑
其實這時候你就是授予他代理權
因為你叫他自己幫你決定嘛
所以到時候他買回來買到你不喜歡的你也沒話講因為你是叫他自己決定的這個叫授予代理權
那這邊的條文重點是可是這個20歲以下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是就是
字面上就是限制行為能力
所以他為的法律行為可能效力
假設他代替
去做
交易的那個相對人或第三人
那他做這個契約會不會認為說那個契約是
什麼效力未定
或者無效的會不會這樣呢
那這個條文就說代理人
他去
為就是去做或受醫師表示
的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所以縱使
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他做的代理行為
都是有效的
都是有效
不會變成效力未定或無效
都是有效
那這裡
要講的觀念是
那我們為什麼一般的情況下說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的行為可能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因為
那是我們想要保護
這個限制行為能力人
我寫未成年人好了
我們想要保護這個未成年人不要讓他被
被騙
所以我們讓他做的法律行為是
無效或效力未定是保護他
可是今天代理人做的
法律行為呢
代理關係下做法律行為效力是給予本人就是
他所簽的這個契約其實效力是給予本人
那
就算被騙簽了一個不好的契約其實
要承擔的也是本人去承擔不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去承擔
那也就是說本人既然
相信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
代替他去做一件事
那好像本人就無所謂嘛不在乎啊你買錯便當我也不在乎啊
既然本人都不在乎反正限制行為人亂買
最後買到的結果也是由本人承擔
那麼這時候因為我們不需要保護這個本人
本人已經成年了
那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所以
這裡就例外
的說
代理人你可以找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
去幫你做行為而效力不會受到影響
關於這點呢
課本就
舉了
例子
我們來看這個課本128頁講的第一個情況
假授予代理權給18歲的乙
假
授予代理權給18歲的乙
授予代理權
向丙購買某特定號碼樂透仔說你去跟丙買樂透
買彩券
結果
乙沒有去買
或者買錯
導致未婚後中獎
那麼乙應否負賠償責任
這個題目講的
應否負賠償責任的意思是說假可能會來告你
告說你要賠償
因為你沒去買或者你買錯
那
你害我假
沒有中獎
害我損失
害假受到損失所以假要告以賠償
現在問說能不能
要乙負這個賠償責任
那在這裡
就
不由同學來回答了
我直接講答案
各位還記不記得我們之前
有講過一個好意思會行為這個詞
在書的前半段
也前到一個好意思會行為
那王正建說好意思會行為的不是契約
只是順便幫你忙
你又沒有付錢給我
那麼甲授予代理權的給乙
叫他去買東西
順便幫我買
但是甲有沒有委任乙
有沒有委任契約說
叫乙一定要去幫忙買呢
有沒有委任契約呢
從題目上看沒有委任契約
既然沒有委任契約
乙就沒有義務一定要幫你買
或買對
所以這就是好意思會行為
沒有委任契約
所以等於是說
例如說乙要去上補習班家
就是說你去上補習班路上
能不能順便幫我買場券
然後下課的時候幫我拿回來
那乙說好
這只是好意思會行為
並不是契約
因為他們也沒有一個委任契約
也就是說乙沒有義務
沒有債務
沒有義務或者沒有債務去幫他買
那自然第一個他沒去買
或者買錯的
既然沒有這個義務
甲就沒有辦法來告我賠償
這題目就這樣
再來這個題目呢
他說甲僱用18歲的乙為店員
甲僱用18歲
我把甲畫在這
甲是某個公司
或者某個行號
然後他說他要聘這個18歲的乙為店員
所以這邊有一個勞動契約
這個乙才18歲
那麼乙的父母
不承認
不同意
或者不承認這個契約
乙人以甲公司的名義
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
甲聘乙當員工
就是店員
那店員就會做生意
開門做生意
結果現在可能有
這個其他第三人好了
第三人就是客人上門來買東西
那店員就幫忙結帳
所以他就
店員就有代替公司
做了很多買賣契約
好
那麼現在問說
因為父母不同意
乙這個員工
不同意小孩去當員工
那他所訂定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在這裡我們
他有幾個層次
我稍微換個顏色
首先呢
公司跟員工
這個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簽的契約呢
效力未定
因為乙事前沒有得到父母的同意
就簽了這個約
事前沒有得到同意
效力未定
那麼父母就不承認
不承認的話
就會使效力未定變成無效
所以這個勞動契約就無效
但是這個無效是事後
父母纔不承認
可能是父母五天後才確定說不承認
所以原來是效力未定
五天後才確定
變不承認無效
可是這個乙已經去
這個店上班五天了
所以五天來
當公司做了很多的買賣契約
那現在會不會因為
這個勞動契約無效
就導致他做的買賣契約無效
好那我再換個顏色
這裡他想表達的一個觀念是這樣
就是除了甲公司跟乙員工
除了有勞動契約之外
第二個還有甲公司對乙有授予代理權
那授予代理權之後呢
乙纔可以代替公司
以公司的名義去做這些契約
所以這邊乙所做的行為
就是代理行為
而這些契約的效力
這些跟客人做的契約效力
其實是直接歸屬於公司的
那這個題目的重點是
我們回到前面
有一個
這裡喔
這裡王智健剛剛打一個問號
無因性
他說基本法律關係如果不成立或無效
會不會影響到代理行為的效力
他打一個問號
但是基本上他就認為是無因性
也就是說
縱使這個僱用契約最後是無效的
但是代理權的行為呢
不受到影響
也是有效的
因為他們彼此獨立
而且不會受到你的影響
而且再加上104條剛剛有講到說
代理人呢
縱使他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代理人縱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他所為或所受一時表示的效力
也不會受到影響
所以拉回來這個題目就是
雖然這個基本法律關係
這個勞動契約基本法律關係呢
原來效力規定父母不承認就無效
但是代理權的授予
以及他去做的代理的行為呢
不受到影響
因為採取是代理
代理權的授予或代理行為
他是獨立性無因性
他不會因為基本法律關係
無效而受到影響
加上他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但是剛剛這個條文說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代理行為
也不會受到影響
所以也就是說這個後面
這個以員工去辦公室做了五天的打工
雖然這五天打工可能是白做了
但是做的買賣契約都是有效的
這個題目是這樣
代理行為的瑕疵
代理行為的瑕疵是什麼
我先講個示意圖
就是這邊有個本人
然後他找了一個代理人
然後他去做
代理人去跟交易相對人
通常叫第三人或相對人
去做這個行為
那契約效力集於本人
那現在問題是
我們前面有講到這個法律行為有瑕疵
例如說法律行為有瑕疵
什麼通模虛位意識表示
單獨虛位意識表示
意識表示錯誤撤銷
或者有受詐欺或受脅迫等等的
法律行為的瑕疵的問題
現在就問說
那代理人去做法律行為
假設這個法律行為這邊有瑕疵
那麼會不會影響到這個契約
他代理人去簽的這個契約
本身也變得有瑕疵
然後可以去撤銷或者阻擋無效
大概是這樣
那我們看條文說代理人的意識表示
意識表示有欠缺
意識表示有欠缺就是我們之前講到
86條什麼單獨虛位意識表示
或者87條通模虛位意識表示
或者應該也包括
88條的意識表示錯誤
都是意識表示有欠缺
然後被詐欺被脅迫
被詐欺被脅迫
應該是指這個
92條被詐欺被脅迫
那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這個用語呢
我們是之前在88條意識表示錯誤
也是有用到這個用語
所以我意識表示錯誤
那我如果知道這個事情是錯誤的
我就不會去做
導致這個效率受影響
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覺知
所以到底有沒有這個86條到92條
這些的問題呢
他說到底有沒有瑕疵呢
應該看代理人有沒有出現這些問題
那如果代理人有出現這些問題
那就可以阻擋簽的契約
也有這些瑕疵
那就可以阻擋無效或撤銷
但是後段的但書則是
說如果情況不是這樣
但代理人的代理權
如果是以法律行為授予者
他說代理權有授予代理權
而且授予代理權的時候
是依照本人所指示
也就是授予代理權的時候
很清楚有一個指示
例如這個指示只是一個具體的方向
例如我說你一定要跟誰誰去做交易
你一定要跟他去做交易
例如一定要跟他買這臺車
可是買車的價錢
或者交車的細節
你代理人還是可以幫我去談判
但是你一定要跟他買這臺車
好
那就是要做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表示
那麼這個時候
假設這個法律行為
有沒有86條到92條的情況
因為我做這個行為是依照本人的指示
那麼他說
那有沒有這些行為有瑕疵的情況
應就本人決知
意思是說本人有沒有什麼意思表示錯誤
或者什麼通模虛位表示
或者有沒有被詐欺被脅迫
應該問本人
因為是本人決定要去跟對方買車
好
整個條文大概就是這個意思
就是能不能去主張
這個代理行為所簽的契約
有無效或得撤銷是事由
他說看情況
有的時候如果說
例如說我們以詐欺來講
被騙的如果是代理人
那就是說看代理人真的有被騙
他就可以本人就可以去撤銷
代理人有被詐欺
但是契約是給予本人
所以是本人來撤銷
但是如果說是今天本人指示代理人
去一定要跟對方買這臺車
那本人為什麼做這個決定
指示一定要跟他買
是如果是本人被詐欺
那到底有沒有被詐欺
是看本人有沒有被詐欺
而不是看代理人有沒有被詐欺
大概是這個意思
好那根據這個條文
現在有幾個案例
那這幾個案例
我先把這個擦掉
從整個條文來看呢
這個意思
欠缺被詐欺被脅迫
明知是警可得而知是警
感覺比
我剛剛講的感覺比較是
我們86條交到92條的這些情況
可是其實在其他的條文
也有提到什麼明知或可得而知
在其他的條文
但我現在很難整理
所以呢
這個代理行為的瑕疵
現在就有點被放大
除了86條到92條的這些
我們現在交過的一些問題
他又被擴張用到其他條文
就是有點擴張
用到其他條文
其他條文可能也會提到一些
明知或可得而知的這個用語
他也就去適用到這邊
例如我們來看
這邊一個判例說
這個和解契約
可能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那和解契約為什麼會有無效
這三樣原因
那就可能有個別條文
可是呢
這個有無效或撤銷的原因呢
這個撤銷權的行使
例如我們之前講92條說
被詐欺被脅迫可以撤銷
可是什麼時候撤銷
他說要從93條說
你知道被詐欺
從知道開始起算
一年內撤銷
那我們看他說
如果當事人知道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那不必你和解當時是否在場
不一定要在場
如非和解當時所得而知之原因
重力當事人本人在場
亦應從實際得知之時起算
也就是93條講的
一年內撤銷的起算
要從實際得知的時候起算
至於你當時有沒有在場
其實不重要
重點什麼時候實際得知
但是這個和解契約是律師幫你去簽的
苟為 苟就是如果
苟為和解當時已得知之原因
雖本人未到場而委任代理人為和解契約
其知悉與否按民法第105條之規定
那就要由當事人決定
說到底知不知道
知不知道有被詐欺的原因
那所以他的意思在這個案子中呢
可能是本人很晚才知道
比較晚才知道有被詐欺
但是代理人可能當時就已經知道有被詐欺
那他說既然代理人就知道有被詐欺
那就代理人就要趕快起算
從知道開始起算這個意念
那本人雖然比較晚知道
但是是從代理人知道時起算
所以當事人不能以其本人未得知的主張
要從本人知悉時起算
那這個案子大概是說本人比較晚知道
但是不能讓他就超過一年了
就不能讓本人再去主張撤銷
好我們拉回來
我剛剛講說原來從這個條文
表面的講的什麼意思
欠缺被詐欺被寫我有明知或可得而知
大概是講86到92的這幾種情況
但是包不包括93條的撤銷權
一年內為一年內去撤銷的起算
包不包括93條呢
其實從條文表面來看
我覺得好像不是在講93條
這個什麼知不知道
好像是意思表示錯誤
那個知道不知道
可是他現在有點擴張
法院在這個案例裡有點擴張到說
好你被詐欺
當然要問說是本人被詐欺
還是代理人被詐欺
但是現在要來撤銷的是
撤銷也要從知道
知道有被詐欺死一年內撤銷
所以從這個知道也要來問說
到底是從誰開始知道
那他說因為
法院就是說
因為這個和解契約就授予代理權
給這個代理人去談
那麼如果這個代理人是忠誠的代理人
假設啦
這個代理人是很忠誠的代理人
會把一無一時把一些事情都跟本人講
那麼他知道詐欺
也都應該會轉告給本人講
那他知道被詐欺一年內來撤銷
他覺得應該從代理人知道開始就起算
所以他這邊就抓了一個
就是這個知道被詐欺的一年
這個知道呢
他說從條文有講一個明知
然後事實之有無
問代理人有沒有明知道被詐欺
好我個人覺得
我剛剛講原來這個條文
好像只有講86條到92條這種基本的
不是在講那個撤銷權
因為我們說撤銷權有一個
那個除次期間有個限制
一年內
我感覺這個條文本來
不是在講那個除次期間的知道
可是呢法院就有點擴大
說這個除次期間知道一年內撤銷
的知道就是這邊講的明知
所以如果代理人已經知道一年了
本人雖然比較晚知道
但是一年已經過了本人就不能撤銷了
這個是這樣的解釋
那
例如說我們來看這個例子好了
我們把這個例子講完再下課
他說假委任以
假釋本人
委任以代理人
然後去跟秉承租房屋
去跟秉談
那麼當然簽好的契約
效力只於本人所以
簽好的契約效力是在
假秉之間
若已受秉詐欺持誰得撤銷
如果秉有
去詐欺
這個
代理人那誰得撤銷
這個比較簡單當然還是假去撤銷
為什麼是假撤銷
因為這個契約效力最後還是給予本人
這回到
回到103條
說代理行為所
做的行為最後的效力是回到本人
那麼要撤銷也是
由本人來撤銷
除非連撤銷權都有授予代理人
說代理人可以代替撤銷
那如果沒有授予撤銷的代理權
那就是本人去撤銷
問題能不能撤銷呢
他說有沒有被詐欺
事實之有無
事實之有無了根據105條
有無被詐欺
要看代理人
當初在簽約的時候有沒有被騙
所以
有無被詐欺是看代理人有沒有被詐欺
但是撤銷的話呢
如果本人沒有授予
已
他有撤銷權那麼就是本人自己來撤銷
這個第一題比較簡單
第二題
假委任已
去橡餅
購買唐三彩
這邊有一個委任契約
所以他可能是
專業的藝術公司
假委任已
去買然後又有授予代理權
然後去買
唐三彩買回來當然買賣契約
是甲丙之前的
買賣契約
但是買的東西呢是
盜章物
這邊有點額外的延伸
盜章物
而已知道這個是盜章物
甲能否主張善意
取得所有權
這個是什麼意思我這邊必須要
多補充一些東西
我們先講基本的
這個盜章物可能是從
丁那邊偷來
所以丁纔是所有權
那我們這邊再複習一下不過我講快一點
這個買賣契約
已
代理甲去簽的買賣契約
但是這個東西
根本就不是丙的是偷來的
真正所有權是已
所以這個契約就是典型的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
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
有沒有效呢
有效的
但是這個東西的已轉
這個東西去已轉
給對方
這個已轉
是一個典型的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有沒有效呢
根據118條
效力未定
看原所有權人是否承認
原所有權人不承認的話
就無效
這個我是快速的複習一下
這個之前講的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
的時候契約是有效的
但是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看原所有權人是否承認不承認就無效
那可是我們之前在講
無權處分的時候都只講了一半
那現在要講後半段
其實雖然無權處分的
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
他是
那個不承認無效
可是這時候甲如果是屬於
善意的
我們在物權篇裡面
有另外
一套制度
叫做善意受讓
假設甲是善意的
善意受讓之前有簡單提過
有一個801條加948條
可以主張善意受讓
所謂的善意受讓就是說
縱使這個是無權利人脈的東西
但是善意受讓
因為我要保護我是善意的
我也要受到保護
所以我
主張善意受讓就是我仍可取得所有權
好
就是說我們之前講
無權處分其實都只講了前半段
前半段說原所有權人要受到保護
所以原所有權人不承認
那這個處分行為無效
無效原所有權人就可以用
767條
要求把東西返回來
但是我們沒有講後半段說
假若是善意的
他要主張80948條善意受讓
保護仍可取得所有權
所以要去要回來了
假就可以提出80948
說我不要還你
因為我也要受到保護
可是這裡最關鍵就是
那你到底是不是善意的
民法上講的善意是指
不知情知道不知道
善意是指
不知情不知道這個是偷來的
也就是不知道說
丙這個不是丙的東西
是乙的東西他不知道的話
他就可以做成善意
那現在我們拉回這個題目
他說假不知道
這個東西是偷來的
假不知道但是乙知道
那知道的話我們在
民法上是講惡意
所以假是不知道
但乙知道
假能否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
我直接講答案
他如果是一般的
代理的情況下
一般的代理情況下呢
他授予代理權
就是權權交由乙去處理
所以權權
如果權權交由乙
去處理的話
那到底善意不善意
就是問丙
正常的情況
可是呢這個題目他有
加在委任乙的時候
已經明確的指示
說你一定就是去跟丙買
已經很明確的指示
就是去跟丙買
也就是這個是
在授予代理權的時候還有指示
是假已經決定要跟丙買
而且買什麼東西
可能都已經決定好了
那麼假設啦就是
假有明確的指示
跟丙買而且就是買這個東西
很明確的指示那麼
這個善意不善意
就要問假
因為是根據假的指示
如果假並沒有明確的指示
假只有說跟丙買
至於買哪一個乙
你再慢慢幫我挑
那如果假沒有明確的指示
這個時候呢決定權在乙
那這個什麼知道不知道
就是問乙
由乙來判斷乙到底是善意還是惡意
大概是這個意思
那
我們仔細看一下這個題目
他說
假不知道是蓋章
乙知道是假能否主張善意收讓取得
效果
我感覺他好像
像丙
而且買某唐三彩好像有具體指示
那具體指示
說一定要買
可是
如果都已經很具體說跟丙買
而且是買某唐三彩
很具體
這時候善意不善意就是以本人決定
所以
假是善意的假就可以主張善意收讓
也就是丁雖然他不承認
這個無權處分
這個無效
那丁就說要跟假要回去
假可以主張善意收讓不還
那後面
假若知道該物是屬道章
乙不知道是法律效果也是相同
他說假設
其實假都很清楚知道
也就是假是惡意的
那乙是不知道
也就是乙是善意的
那可是因為
畢竟還是根據假的指示去買
所以呢
還是看本人到底知不知道
那本人是知道
就是惡意他就不能主張善意收讓
所以整個題目就是
要由本人決知
就看本人知不知道
那我們拉回來這個條文
剛剛想說105條說
代理人的代理權
是依照本人指示的
那事實之有無
知道不知道就要本人決知
所以剛剛那個題目都是要回去問
假到底知不知道
不過呢
我稍微提一下
其實這個條文我拉回來
原來這個條文說什麼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
明知或可得而知
是效率受影響
原來好像講的都是86條到92條
可是呢
在剛剛那個案例他又擴張了
擴張到什麼條文
他擴張到801
948的善意收讓
那
801 948講的善意
其實我們一般都是說
那你到底知道不知道
也就是
這個105條的這個明知或可得而知
好
原來可能沒有要去
打到說是
801 948這個善意收讓
的問題
但是王哲健或者法官有的時候
好像都把這個明知或可得而知
又擴大到其他條文
剛剛已經擴大到93條的
這個你知不知道
到被詐欺開始起算
這個撤銷的時間
現在又把它擴大到說
801 948這個善意收讓
是不是善意是不是知道
的這個能不能主張這件事
所以我覺得都有點擴張
那不過就是注意
這個實務上或學校上
都認為這個可以擴張到
其他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