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9:不當得利(一)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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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9:不當得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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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要講不當得利
那不當得利是一個非常好用
很多時候都會出現的一個條文
因為它的條文的要件很簡單
照理講呢
其實不當得利應該
原來應該只是一個補充性的條文
就是在其他的條文沒有辦法用的時候呢
它是一個
有點像是追求一個公平的概念
就是說不應該是你獲得利益的
應該是別人的
你就要還給人家
它是追求一個公平的精神
但是為什麼我說它應該只是一個補充性的
應該就是說
在其他的條文都可以用的時候呢
照理講應該是要優先用其他條文才對
不要用不當得利
可是呢第一個我們
在臺灣提倡一個東西叫做
請求權自由競合
請求權自由競合就是說
任何一個事情
它可以用這個請求權
它也可以用
符合另外一個請求權的要件的時候
它也可以同時用另外一個請求權
那這個是自由的
對不起不是競爭競合
競合就是說兩個都可以用的時候
那你自由選擇
自由競合就是說
你自己選擇要用哪一個
兩個都可以那你自己選擇用哪一個
那第一個我們採取請求權自由競合
第二個呢不當得利的要件特別寬鬆
那它很多時候呢
例如說我們後面會講到
有的時候你可以用侵權行為
通常你可以用侵權行為的時候
大致上你都可以用不當得利
這兩個常常是同時存在的
可是同時存在呢
侵權行為的要件比較嚴格
而不當得利的要件呢
特別寬鬆很好用
所以呢我們在自由競合
請求權自由競合就是說
你兩個請求權你可以同時主張
或者你自己選要用哪一個
那當不當得利的要件又特別寬鬆的時候
導致的結果就是
我們幾乎在很多的情況下都可以看到
所有的案子幾乎都可以運用不當得利
所以它很普遍
那我們今天就來開始講這個不當得利
但是因為這個不當得利它只是一個補充性的條文
所以它當初條文寫的是很簡潔
甚至我覺得它只是一個原則
那不當得利它的條文是
這個179條很重要大家要記住
它說無法律上原因
然後一方受有利益
他方受有損害
那這邊有個致
致我們常常會是說這個
因為這個樣子所以導致這樣
致就是導致的意思
也就是說好像有因果關係
是因為你受有利益
可是卻害人家沒有受到損害
就是沒有收到錢
那這樣有因果關係
那就應該返還其利
這個條文看起來根本就是一個法律大原則的感覺
然後它有個
這邊有個封號
封號後面我們常常會說這個是後段
如果它是但是什麼的話
我們會說但是
但是因為它沒有寫但是什麼
我們說它是後段
就是179條的後段
說雖然一開始有法律上的原因
但其後已不存在者
一統
就這樣
不當得利的條文就這樣
他說例如甲乙兩人之間
本來沒有債制關係
本來就沒有說誰欠誰錢
本來就沒有
但是呢
以誤以為他好像負有債務
他誤以為有欠錢
那根本就沒有欠錢
卻誤以為有欠錢
就向他清償
那甲呢也搞不清楚
就收了這個錢
所以既然沒有債制關係
就是無法律上的原因
無法律上的原因
那你怎麼可以收他的錢呢
那你收他的錢你受有利益
那他人呢把錢給你
他就等於這筆錢就沒有了
他人就受損害
所以受利益
你收了錢
那導致他
這筆錢就沒了
這也是
這筆錢沒了就是有損害
但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就可以請求返還利益
這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那我們來看這個不當得利的要件
他說一方受有利益
然後他方受有損害
但是這邊有一個字
其實這個字呢
就應該是講第三個
要件是利益跟損害之間
要有因果關係
只是這個因果關係呢
我們以後在講那個
侵權行為的時候
有時候會討論到說
這個是直接因果關係
還是相當因果關係
這個因果關係到底要多遙遠
可是在不當得利呢
因為他只是一個大原則
所以他反而在構成要件上呢
都講得很模糊
他對於這個因果關係到底是要
怎樣的因果關係
是不是相當因果關係呢
他都沒有去談
反正他就是說要有因果關係
那最重要的就是說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那這個法律上的原因呢
剛剛講這個法律上的原因
如果是以這個例子
剛剛前一個例子
法律上的原因比較典型的有
我們應該會說
什麼時候是有法律關係呢
第一個我們有契約
我們兩個之間有契約
所以因為有契約
所以我們之間就有債權債務關係
或者有的時候
沒有契約也可能產生債務
就是例如說我撞傷你
撞傷你所以就
要賠錢給你
所以有時候那個債權債務關係呢
不一定是契約產生的
就是有債務關係
例如說剛剛講那個
前一個案子他說甲乙
本來就沒有債務關係但是乙誤以為
有債務例如說乙誤以為
好像我有撞傷你
其實不是撞傷可能是甲自己
自己摔倒
但是乙一直誤以為是他害他
摔倒
那這個其實
就沒有債制關係啊因為並不是
乙害甲的
所以乙並沒有說構成侵權行為
要賠償甲的問題
但是乙一直誤以為好像是
他害甲的所以他好像一直以為他該賠償
所以他去賠償
所以這個
所謂的法律上原因第一個
可能是因為契約產生的債權債務
第二個
債權債務的產生不一定是契約啦
例如說侵權他以為說我侵害你
所以我要賠錢給你
這也是債務關係
那第三個就是除了契約
契約跟債務真的是有法律要求
例如說法律上要求說
你要負擔這個撫養費
這是法律上要求的法律上的義務
那我們現在說無法律上的原因
就是說沒有
這個也沒有契約
或是根本就沒有債務
或者也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都沒有
那為什麼我
都沒有這樣的原因卻
一方拿了錢然後導致另外一方
可能是該收的錢
沒收到就有損害
那因為這個導致
就是說這兩個者之間
利益跟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那大致上這樣
就可以構成不當得利
那他的要件是很寬鬆
各位可能會覺得說
這樣子聽起來要件寬鬆嗎
你要看跟什麼東西比
你如果跟別的東西比了
你就知道他的要件真的很寬鬆
例如說我們來跟一個東西比
如果我們是跟那個
侵權行為比
這個不當得利常常也會
構成侵權行為
例如說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書上會講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無權佔用
他人
土地
無權佔用他人土地它是一個典型的侵權行為
侵入我土地
使用我土地
但你也可以用不當得利來告
但是侵權行為的要件我們這邊講
侵權行為184條會強調說
故意或過失
然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我現在唸的都是法條
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那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那請求損害賠償就是有損害
他的條文雖然沒有講
但是因為他請求損害賠償
就是要有損害
可以請求賠償
無權佔用他人土地它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典型其實你
無權的去佔用人家土地
就是侵權
可是你也可以用不當得利
請求返還
這兩個就是請求權
自由競合
你隨便愛選哪一個
自由選擇
但是通常都會選
這個不當得利
為什麼呢?
因為侵權行為要有故意跟過失這個要件
這個我們叫做主觀
主觀上你要有故意跟過失
可是你看看不當得利有任何主觀要件嗎?
無法律上原因有受利益
有受損害就要返還
整個要件裡面都沒有提到
要不要有故意跟過失
沒有這個主觀要件
那
當然我們的侵權行為是不法
那這邊是無法律上原因
那隻要沒有原因就好了
但是這個不法
不法感覺好像是說
這是
好像做了什麼壞事一樣
但是無原因倒也沒有做什麼壞事
所以比起來呢
不法的要件比較難
但是無法律上原因比較簡單
其實這兩個最重要
就是
這個侵權行為呢
他要有主觀的要件
但是不當得利完全不用有主觀要件
那麼後面還會講到一個
他們兩個最大的差別就是
侵權行為在
自己有一個消滅時效的規定
在197條有規定
他的消滅時效是兩年
但是不當得利因為他只是一個原則
他整個不當得利
的條文是179條到
183條
那麼其實從後面的條文
都只是在講這個利益怎麼計算
而已
所以真正的說要不要返還
就是179條最重要
後面條文只是在講利益怎麼計算
而整個這些條文
都沒有講到
沒有消滅時效的規定
那各位還記得我們在
民法總則講到
消滅時效民種
125條說原則上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是15年
這個在民種的時候
125條說請求權消滅時效
原則上15年
所以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就是15年
但侵權行為的消滅時效有法律規定
只有兩年
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居然有15年
因為他沒有法律規定
那兩個一比你就發現無權佔用他人土地
你說無權
侵入我家的住宅
侵入我的土地當然是一個侵權
可是侵權行為很難用
還要證明你有故意過失
而且還要在兩年內來告
可是用不當得利呢
不管多了多少年只要在15年內
就是說你在用我的土地
沒有付租金
你就要返還這個租金利益
不管有故意過失還是沒過失
從這裡你就可以看得出來
不當得利的要件
他沒有主觀要件
所以非常的好用
這是第一點跟很多條文比起來
很多條文都有主觀要件
那第二個在這邊沒寫就是說
他的消滅時效比較長
這個是他好用的原因
那他好用導致的結果就是說
又採取侵權自由競合
導致他在各種情況下都可以用
那我剛剛講他原來
應該是一個補充性的
只是基於公平精神在其他的條文
沒有處理到這種說
不太公平應該返還
沒有處理到才用這個條文
所以這個條文寫得比較簡略
但是因為我們在採取侵權自由競合的情況
或者就例如說王哲健
特別提倡的情況下
不當得利就是什麼時候都可以用
那什麼時候都可以用呢
就後來就導致
實務上就真的什麼時候都可以用
那因為用的情況太多了
所以呢
王哲健就自己嘗試歸納
因為他什麼情況下
都有可能出現
那他只是嘗試歸納說
那我分成兩大類
一類叫做給付型
一類叫非給付型
給付型的意思大概就是說
我假設甲
為什麼
花錢給乙
可能直接給乙
但是無原因
那就是給付型
那有的時候不一定是直接把錢給乙
有的時候可能是說甲
莫名其妙幫乙付了一筆錢
這個乙為啦
甲乙為是自己的
自己要付的帳單
例如說甲搞錯了幫別人付了帳單
這有點像是我們剛剛講的那個物性管理
幫乙付了一個錢
那這個甲
為什麼幫乙付錢
因為甲以為這是自己的東西他去付錢
這有點像我們剛剛前一個單元講的
無因管理中間的那個物性管理
那麼
這是我覺得兩種類型
一種就是直接說
我甲無原因付錢給你
後來發現無原因請你把錢還我
那一種是說
第二種是甲呢
幫乙付了這筆錢
但是後來發現沒有原因呢
這不是我該付的錢是乙該付的
可是我付了錢等於說我有損失啊
我有損失因為我付了一筆錢
所以我虧了一筆錢
但乙呢卻享受一個利益
就是說他就不用付這筆錢了
因為別人幫我付了也是一個利益
所以這大概是給付型
給付型就是我直接
直接付給你
或者我幫你
代付給別人一筆錢
原來是你在付這個是給付型
那給付型裡面呢
我對於這個第一種
就我直接付錢給你這個
我再稍微進一步講
我為什麼會講直接付錢給你
通常很有可能是我以為我有契約
就是說我一開始以為
我有契約所以我要付錢給你
可是後來發現
我沒有這個契約無效
或不成立那這是一種
很典型的情況
或者我以為我有債務我對你有
這個債務我要
還錢給你後來發現我根本沒有
這個債務這是給付型那剛剛講說
給付型還有第二種就是我也是給付
可是我不是直接給付給你
是我好像幫你付了一個你該付的錢
這個是給付型好
給付型大概是這樣那其實
各種情況
很複雜啦尤其各位可以看得出來
像那種我為什麼原因
幫你出了一筆錢我們剛剛說
這個可以叫做物性管理
但是為什麼我
各種情況下為什麼我
陰錯陽差去幫你付了一筆錢
那種現實的
案例可能很複雜
那再來非給付型呢
非給付型就跟侵權行為很有關係
我這邊把它擦掉
我們剛剛講非給付型最典型的
就是無權佔用他人的土地
這個在實務上非常常見
就是說甲是
土地的所有人
就一筆土地
所有人
然後乙的就拿來佔用
或使用
那這種
我去使用他
並不是說我幫你出錢
像剛剛說乙幫甲出了一筆錢
或乙付錢那個甲
那個是給付型可是現在不是
我不是出錢
而是我佔用你
可是我利用你的這個土地的利益
我利用你的利益
我沒有付錢
那對甲來講說
用我的土地應該要付錢給我
結果你都沒有付錢給我
所以我沒有收到錢
沒收到錢就是一種損失
所以你享受了利益
沒有付錢
可是對我來講是有損失
那這個不是給付型
因為他沒有付什麼錢
也沒有付錢
而是乙
得到一個利益
但是得到的利益也沒有人付錢
也不是說甲付錢
就是乙得到了一個利益
本來應該是說乙應該要付錢給甲
但乙沒有付錢給甲
那這就叫非給付型
王者劍大概是這樣分啦
就是說這個無法立上的原因
的這個利益跟損害
有可能是因為乙付
付錢給你或幫你付了一筆錢產生的
那一種就是說
不是幫誰付錢
而是
就是說他去
佔用你的利益
他也沒付錢
然後你因為沒收到錢就有損失
那因為這個關係的產生
沒有人有幫誰幫誰付錢的問題
這叫非給付型
所以非給付型我可以說
他跟那個侵權行為
尤其是以無權佔用他人土地
這種概念跟侵權行為有很大的重疊
那如果是這樣呢
那我稍微再把它整個擦掉
我另外畫一個圖
我剛剛說這個不當得利非常好用
假設我們說不當得利太好用了
假設他有一個
他可以用在各種情況下
那麼其中一個非給付型
我感覺他至少有部分
是會跟
侵權行為重疊的
侵權行為就是
無權使用人家的東西
無權
剛剛講這個
無權佔用人家土地
這是最典型的
那甚至呢
我們在學智慧財產權才會說
你侵害我的專利
那你侵害我的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那你為什麼侵害我的專利
我要賠償呢
因為你如果有得到我同意應該要付授權金
對不起
侵害專利權
那你都沒有付授權金
就來侵害我的專利
所以要賠償
那也是很典型的
所以這個非給付型
其實跟侵權行為有很大重疊
那給付型裡面當然有各種
剛剛我講說
給付型裡面有好幾種
我至少先把他分成兩種
給付型裡面有一個是
我直接給付給你
我直接付錢給你的
假的直接付錢給你
一種是說假的不小心
那個
付錯帳單
假的
這個等於說
代付錯別人的帳單
假是這樣講
代付錯別人的
代去清償別人的債務
別人的債務
那是別人的帳單我為什麼要幫他付呢
那這種直接給付的
其中第一種直接給付的
裡面很多有一部分會跟
原來以為有契約
後來發現契約是無效
或被撤銷
有很多情況下是這樣
無效或被撤銷
原來以為有契約
我才付錢給你
後來發現契約是無效
或被撤銷
當然還有一種不是契約的債務
而是說我以為我就是欠你錢
我以為有債務
但是後來發現沒有債務
那我要講的是說
我換一個顏色來表達
我想講的
因為在我自己的觀察裡面
就是不當得利用的太過廣泛
第一個就是
不當得利在非給付型
如果是跟侵權行為我感覺有很大的重疊
那我個人認為是
其實你就用侵權行為的條文去告就好了
你如果說
你都不想用侵權行為條文來告
你都用不當得利的條文來告
他會導致一個現象
就是因為剛剛講侵權行為條文
他有一個消滅時效兩年的限制
但是不當得利是15年
那我們實務上就有很多案例
就是明明侵權行為就已經沒辦法告了
但是他就改用不當得利
例如我自己研究的那個專利的案子
就有很多我覺得很不合理的案子
明明是已經過了專利侵權的兩年時效
或者專利侵權說至少要有故意跟過失
那原告就是沒辦法用
專利法的侵權的條文來告
他就改用不當得利來告
那如果都可以這樣
就會產生一個不合理的結果
就是那侵權行為那邊寫的什麼兩年
寫的什麼故意過失的那個要件
幾乎都可以不要有了
因為如果不當得利那麼好用
誰還要用侵權行為
這是一個問題
那另外在這個給付行這邊
給付行我剛剛講說
有直接付錢的
或者說幫人家代付
代付錯別人的債務的
那直接付錢給對方的
也有分成兩種
那一種是針對契約的
可是這種契約以為有效
後來發現是無效或撤銷的
其實我們民法也有別的條文去處理
待會會看到113跟1145進
有別的條文去處理
可是我們都不愛用那些條文
我們都還是覺得不當得利最好用
所以為什麼我們這個不當得利
用在那麼多的情況下
其實我認為都有點
太過頭了
這我個人見解
可是在黃澤健或者法院現在的操作
就是說反正請求權自由競合
那他只要符合他的要件
什麼情況下都有可能用
所以這個給付行被解除只是一個嘗試歸納
並不是定義
我們只是歸納說可能用在這幾種大的類型
但是不是說只有用在這些情況
他還是有可能
各種奇奇怪怪的情況
只要符合
這個179條的這個簡單的幾個要件
他都可以用
大概這樣
我們來看幾個例子
假物認為
已的自行車為自己的
然後把車拿去修理
然後付了這個修理費用
應如何依據什麼來求償
這個東西其實
很像是剛剛講無影管理裡面的物性管理
那可是
剛剛我們提到物性管理
就是不能用無影管理的條文
他只能夠用不當得利的條文
也就是像我剛剛講的
他是屬於這個
左邊下面這個
幫人家去付錢
搞錯了
那不是你自己該付的
你去幫人家付
那
對不起喔
這應該算給付型
只是不是自己的去幫人家付
再來
假以兩人之間本無再之關係
以物性對假付有債務
所以像講新長假
亦貿然受理
這個就是直接
好像說以直接付錢可以講
直接給付
在我畫的這個類型
就是說直接給付
可是直接給付是因為以為有債務
那為什麼有債務不知道
就以為有債務然後就付錢
好
再來他說假持一百元
向以購買汽水
原來是付了一百元
但是以物以為收到一千元
所以要找九百元
那我們可以這麼講
我為什麼以為說我要找錢
找錢就是說我不該拿
所以我以為我應該有一個
找錢就是說好像我要返還多拿的錢
我有一個返還多拿錢的義務
就是我以為我有一個債務
要還多雜的錢給你
可是事實上你沒有多拿
但是我以為
多拿了
可以這麼理解
那這個多還的其實
根本不應該還那這也是一個不當的理
也就是我沒有這個義務多還錢
就還了
其實他這個有點像是
也是很接近沒有這個債務
沒有需要多找的而去找錢
那再來這個
甲製7-11
超商購買飲料飲品
工讀生多找五元零錢給價
那麼
多找的錢呢
超商可能用了什麼理由要回來
一樣用不當得利
那因為這個
他說
這個超商
他說多給你五元
多給的
可是多給的這個錢是沒有義務給的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所以就是說沒有債務
沒有債務為什麼要多給你五元
所以你要返還給我
所以這個類型其實也是很接近
反正就是沒有什麼債務為什麼要多給你錢
好
那再來這邊他說
用一個更具體的例子
林宗林義共同記者在這裡
林宗
以先將遺產稅付清
有一個人去付了遺產稅幫大家付
那因應合眾法律規定請求
林義分攤遺產稅捐
講到這個
我這邊稍微講一下
以後大家都會有
長輩去世
產生財產繼承的問題
那財產繼承的問題
這個
有的時候會因為這個
遺產的分配比例
大家會有訴訟上
訴訟爭執說誰
分幾分之幾
但是對國家來講
國家是不管你
說你們要打官司你們慢慢打
可是國家很堅持說你們要先繳遺產稅
他說
你要先繳遺產稅
繳完之後
纔可以把遺產去做登記
遺產就是可以
移轉登記
可是現實的案例裡面有的時候
是
假設兄弟之間
他說我們還要搶遺產
還沒有確定誰
該拿多少
所以呢
我們不急著登記
對這個兄弟來講說
這個遺產要移轉其實不急
我們不急
因為我們要先打官司
先確定這個遺產
大家各佔多少
可是國家比你急
這個制度很奇怪
他說你們打遺產官司
假設你們官司一打打十年怎麼辦
那你打十年
你們說不急可是國家想要急著
就課你課遺產稅
國家有個制度
他說六個月內
六個月內要來繳遺產稅
如果不繳的話就要開始罰錢
所以你要先繳
那你說你們要先繳遺產稅
可是我們還要打官司
可能還要打十年
那你這個怎麼登記
那我們有一個特別的制度
登記成共同共有
就是說大家先共有這個遺產
還沒有分好嗎
因為你們還沒有分好說誰佔幾分
所以你們先是共同共有
等到你們遺產官司
遺產官司大家
會來打遺產官司都幾千萬的
才會在這邊打遺產官司
一打就是打一省二省三省
那打完假設打了五年
最後呢
終於打了確定怎麼分了之後
他才會去登記為分別共有
那至於這個
共同共有跟分別共有的概念
以後學物權再去體會
那總之這邊最有趣的是
原來這個兄弟們
說因為要打官司所以不急著去做遺產登記
不急
所以不急著做遺產登記也不急著繳稅
結果國家很急
說你不繳我就要罰錢
所以現在是國家比較急
那國家急的話就要繳
可是呢因為兄弟會對於說
到底最後能夠分到多少遺產不知道
所以一定有人不願意繳這個遺產稅
所以就臨終就代繳
所以呢這個臨終幫林益繳
那臨終因應合眾法的規定請求
去分那一攤稅
各位看到這個例子
會不會覺得說這跟剛剛前面講的無影管理有點像
說我很雞婆
幫你管理也是無義務幫你付錢
所以你要還我
但是我們說無影管理呢
要件還是比較多的
但是不當得利的要件是很簡單
所以其實無影管理跟不當得利有的時候也會進合
那都進合的時候
我們就發現不當得利的要件太簡單了
所以乾脆用不當得利
因為無影管理呢
他還要說那有沒有違反本人的意思
那林益的意思
林益為什麼不繳
本人的意思就是不想繳
那你為什麼要幫我代繳呢
無影管理不是要符合我的意思嗎
所以他其實要套用無影管理的話有困難
可是我們剛剛有講到說
那個本人的意思如果說
一七十條
第二項說本人的意思
如果說我代為幫你進公益上的義務
我們剛剛講說有一個什麼
幫你進公益上的義務
幫你繳稅是公益上的義務
所以
你不繳我幫你繳
各位可能會覺得可以符合
可是我覺得這個公益上的義務
要符合是有困難
也有問題
為什麼呢
我們剛剛講說如果公益上的義務是說
我已經被政府說有一個所得稅
或有一個罰款是我欠政府錢
如果是
所得稅或罰款
是我真的欠政府錢
那你說我不繳
你幫我代繳是幫我進公益上的義務
可是這個遺產稅
我並沒有欠政府錢
怎麼說呢
我遺產稅不繳就是我拿不到遺產而已
我拿不到遺產
這個跟誰有什麼
說我有欠政府錢嗎
那我不繳我要把遺產送給政府也可以
所以你要說我不繳遺產稅
就是好像我有欠政府錢
這個講法就
公益性沒那麼強
因為
所得稅跟罰款是已經很明確
說你已經欠政府錢了你一定要繳
可是遺產稅的概念
是我不繳了頂多我就拿不到這個遺產
那你
我可不可以選擇我不要遺產
所以我不繳遺產稅
我不要遺產你還要說
我是欠政府錢嗎
所以這個
這個案子也看得出來
如果你要用無因管理
說林中是對幫林義繳
是無因管理
可是林義的意思就是不想繳
那林中說你不想繳可是這是公益上的義務
可是林義說這哪是公益上的義務
假設最後證明
我分不到遺產
我根本分不到遺產我本來就沒有繳的義務
而且假設我不想拿遺產
我也沒有欠政府錢
我不想繳不行嗎
所以林中要用無因管理
說
幫林義繳這筆錢
去跟林義要了是有困難
但是用不當得利益去要了就
比較單純
但是不當得利益的要還是要
確定最後林義
是有分到遺產
假設林義最後是有分到二分之一
然後林中分二分之一
那假設遺產稅一百萬
那因為遺產稅他最後是回到
按大家的
應計份來說
你應該各自要分擔五十萬
所以
假設你最後是
確實
訴訟答完了
那麼確定有二分之一
那林中就可以跟林義
要說那你應該
遺產稅也應該付
五十萬
那總之就是說
這個案子用不當
無因管理感覺有時候還是要去解釋
說這個符不符合本人意思
等等的
但是用不當得利益就不用講那麼多了
所以為什麼不當得利還是比較好用
那這個例子
他算是哪一種型
我感覺
如果我們剛剛講說
你幫人家代付什麼債務
別人的債務你還幫人家付
幫人家付然後跟人家要回來
那這個有點是代付債務
也可以算是給付型
再來我們剛剛這個179條
有一個後段
雖有法律上原因其後也不存在
那這句話
最典型的就是甲跟乙
原來有契約
甲跟乙原來簽了契約
以為有契約所以才付錢給你
然後你才把東西交出來
但是後來發現這個契約是無效的
或者被撤銷
那這就是最典型的
雖有法律上原因
就是原來以為有契約
後來發現契約不存在
那就是請求返還
可是這種最典型的
原來以為有契約
但是發現契約無效
撤銷
這種類型呢我覺得其實有
別的條文本來就去處理
這個問題
怎麼說呢我們來看一下這個
113條跟114條
這個113跟114
我們在教
民法總則的時候有教過
那很快速的講過
我們再看一下
像113他說
無效法律行為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
知其無效
就是明知
可得而知就是你可以知道的
但你為什麼沒有去搞清楚
可得而知通常就是說
你有點過失
你沒有去查清楚
那明知就是說你有點故意
你明知道他無效的
你還來跟人家做交易
那可得而知就是說你可以查
如果你有去查
你就可以查出來
可是你都沒去查所以你有過失
的那一方
他說你要付回付原帳
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那這個點線
例如說甲跟乙
簽一個契約
可是後來發現這個契約其實是無效
那既然無效
他說你要
假設簽了契約之後我就付錢給你
可是既然無效呢
這個錢要返還
可是最重要的是他這邊的
條文要求好高
他要說行為時知其無效
就明知他無效
故意
或說可得而知就是你要有過失
因為他說你如果去查
你就可以知道但你沒有查
那也就是說甲要乙還錢
甲要證明
如果用113條要乙還錢的話
必須要證明乙是明知到這個是無效的
或可得而知
可得而知
通常就是有過失
那明知通常就是故意
也就是說甲要
主張乙還錢
如果用113條
他必須還要證明乙是
明知是契約無效可得是契約無效
那這個主觀要件就很困難
可是用不當得利來主張呢
簡單多了
反正就契約無效既然沒有契約了
就是把錢退回東西返還
不用去講什麼主觀要件
那113條是無效
那再來我們看那個
114條
114條是撤銷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至死無效
然後說當事人知其得撤銷
或可得而知者
即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
準用前條就是
這個準用前條這邊講的
要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
但一樣啊
假設他的情況是這樣
甲跟乙簽一個契約
後來發現是可以撤銷
乙就把它撤銷了
那乙可能是乙原來付了一筆錢
但是乙撤銷完之後
他說他要主張返還
但是如果乙要用114條
來請求返還呢
他說必須要證明甲是明知
或可得而知
那同樣這個要件
又是主觀要件
主觀上去證明對方有明知或可得而知
很難啊
那假如是甲都沒有錯呢
他不知道怎麼辦
就很難用
所以113條114條都太難用
回到用
179條最好用
因為179條的
無法律上的原因
有利方拿了利益他方受了損害
那這個原因包括原來
以為有原因就有契約
後來這個原因不存在
至於到底是誰的錯
到底是誰明知或可得而知
一點都不重要
所以我要講的是
179條我們明明就有
113條114條
關於這個契約被認為是無效
然後回復原狀條文
或者契約被撤銷
然後回復原狀條文
我們明明就有
可是為什麼後來從來不會用
我可以現在明確的跟各位講
113 114從來不會用
王之堅書上也不會去講這兩條
因為不當得利太好用
那不當得利太好用跟
剛剛講最主要就是他沒有主觀要件
沒有這個什麼
什麼明知可得而知
或者故意過失
沒有這些主觀要件
所以他就是這麼好用
這個也是做一個比較
所以我剛剛拉回來這個表
我剛剛提到說
在這個圖的
這個圓的左上角
我直接付錢給對方
可能因為一開始有契約
這個契約後來發現是無效或撤銷
他其實本來有113條114條
的條文可以用
可是後來現在變成
13114太難用了
就都不用了
現在沒有人再講113114了
都直接講179條不當得利
那我們來看這個小例子
他說假輸售
賣書
幣交付後來發現契約無效
原來以為契約有效
所以書給他然後錢給我
那現在契約無效瞭如何處理呢
就直接用不當得利
179條請求書還我
錢退給你
再來撤銷證與契約
證與契約撤銷後證與人請求
返還證與物資法律運據
原來有契約被撤銷
被撤銷了原來我們根據
114條是說
撤銷了視為至此無效然後請求返還
可是這個請求返還
必須要知道明知或可得而知
114條明知或可得而知
太難用我們反而就說
那就用179條直接返還
就好你就不要再用114條
好那麼現在我們來看一個
例子那這個例子呢
他把它切成
三個小情況
那我先我們來看他說
假售車給已就是有一個
買賣契約然後已了又
把這個車轉賣給並
又有一個買賣契約
那當然一讓與合意交付
就是說這個
這個已經合意已轉
這也已轉這個讓與合意
跟交付就是說
兩個要件其實這個已轉
就是要有兩個要件一個要有讓與合意
一個要交付
當然車子其實還是要那個登記
那總之就是說他已經
已轉成功已轉
那當然這邊也付了錢
這邊也付了錢
結果他現在問說
假設發現甲乙兼買賣契約不成立
乙丙兼買賣契約不成立
這第一個情況是說甲乙
的買賣不成立第二個情況是
乙丙的買賣契約不成立
第三個情況是說
甲乙跟乙丙的買賣契約都不成立
有三個情況
然後去討論
那首先我先討論第二個情況
因為第二個情況比較單純
我先討論第二個情況
第二個情況就是說
我以為有契約
結果後來發現契約是不成立
那這個第二個情況最單純
那契約不成立了
這個錢就要還我嘛
所以我給了錢
那我現在就說那我用179條
請你把錢還我
返還
那同樣乙的就會說
因為乙的所有權已經成功移轉了
移轉到丙這邊
所以乙變成所有權人
雖然契約不成立但是丙現在是所有權人
所以乙的要用179條
請求返還所有權
請求把車子的所有權
移轉回來
如果是第二段是這樣
那如果是第一個情況呢
第一個情況我這邊要先擦掉
擦不太快
算了算了
好我重畫一次
如果是第一個情況是說甲乙
今天買賣契約不成立
那甲乙的買賣契約不成立
這個契約居然不成立
那當然乙會說用179條
甲你把錢就還我吧
把錢返還
那甲當然也會說
車子當初移轉給你了
甲乙也會說既然契約不成立
那你把車子還來
用179條
車子返還給我
可是呢這時候乙會說對不起車子沒辦法還給你
為什麼車子沒辦法
因為我車子當初也已經
後面簽了一個買賣契約
車子又移轉給丙了
所以這個車子現在是丙的
丙纔是這個車子的所有人
那我
乙沒有辦法還你車子
我也不可能叫丙
還你
所以怎麼辦呢
這個我們後面會講
當我要請求返還車子
結果車子沒辦法返還的時候呢
就改一個
我們後面講到說返還的利益要怎麼還
原東西不存在的時候呢
就181條有說
原東西不存在就把它折算成現金吧
就用181條說
原東西不存在就返還它的價額
客觀的價額
所以就看這個車子值多少錢
你就還價額吧
那假設當初這個車子是
50萬買的
所以我也付了50萬
你也給我一臺值50萬的車
那我轉賣
結果現在契約不成立
我乙是用179請求把50萬退給我
請求退我50萬
那甲呢
去叫乙還車的時候
乙說車子已經沒有了
還不出來
那根據181條就返還價額
所以這個車子也是值50萬
那最後的結果會是怎麼樣
最後的結果就是乙說要
跟甲還50萬
甲又跟乙說要還車子的價額50萬
就兩個都是50萬
兩個就互相抵銷
以後會講說兩個都是錢的話
其實可以互相抵掉
那兩個都不用還的
因為車子也還不出來
那這個是第一種情況
就是說甲乙之間買賣契約不成立
但是乙丙的買賣契約成立的
所以乙的車子已經給丙了也要不回來
所以乙也沒辦法還車子給甲
只好改還錢
那現在重點是說
那如果甲第三個情況
第三個情況是說
如果甲乙跟乙丙
買賣契約同時都不成立怎麼辦
這個也不成立了
那麼當初丙也給乙錢了
丙也要用179條
請乙還錢
請還錢返還利益
那麼乙也是用
179條說那你也把車子
還車返還車子
那現在他的問題故意要問的是
他的問題是說
甲要請乙還車
那乙說好你等一等我也要請丙還車
因為我們這邊的第二個契約
也不成立我也會請丙還車
那乙跟甲說你能不能等一下
你等我先把丙的車子要
過來之後
然後我纔有車還你
你先別急你等我
他說你先
乙跟甲說你先等我
等這個後面的車子要回來
我再還你前面的車子
那麼甲就這時候就想說
這麼麻煩喔
還要說我先等你
丙把車子還給乙
然後呢
乙再把車子還給他那麼麻煩
那甲就想說
既然兩個契約都不成立啊
我能不能跳過乙
甲直接跟丙
是說用179條請求丙直接還
請求丙直接把車
把車給甲
這樣會不會比較省事
不用還兩階段
這個甲可能會這樣想
那現在問題就是說
甲對乙是可以主張還車
但是甲能不能直接跟丙講
說我不要跟乙講
直接跟丙講叫丙直接把車還給甲
可不可以呢
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可以
而且這個不可以的答案呢
源自於我們最前面講的一個東西
我這邊把它擦掉
就是我這邊加了一個
第三個要件
利益跟損害之間要有因果關係
要有某種關聯
剛剛那個案子啊
假設那個車子是一個利益
最後那個案子是說丙拿到車子
然後甲呢沒有車子
可是甲沒有車子跟丙有車子
而且呢
他中間的兩個契約都無效
第一個契約也無效
第二個契約也無效
所以兩個契約都無效
這兩個兩段原因都沒有
所以甲沒有車丙有車
然後兩個法律轉讓的原因都沒有了
但是重點是
利益跟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
也就是甲沒有車
丙有車
是跟甲沒有車有因果關係嗎
所以說甲的車沒有
跟乙拿到車兩個
不是那麼直接
沒有什麼關聯
因為中間還透過一個乙
所以說我們拉回來看
就是說甲今天沒有這個車
甲的損失
跟丙拿到這臺車的利益
中間其實還透過一首乙的存在
所以甲的損失
跟丙的利益
不是直接的
這個車子不是直接給丙的
當初甲是車子先給乙
然後乙才車子給丙
所以甲沒有這臺車
跟丙有這臺車沒有關聯
或者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答案就是甲不能夠
直接跳過乙去跟丙要
也就是甲只能跟乙要
乙也只能跟丙要
甲不能跳過乙去跟丙要
透過這個例子
就是要去說明說
得利雖然很好用
好像說就只有這些要件
有一個人受有利益,有一個人受有損害
然後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但是這邊我畫的紫色的第三點
利益跟損害之間的關係
就是一個人有損害
跟另外一個人有利益
他要有關聯
或者要有因果關係纔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