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學】《刑法學》(國家級精品課) P25 - 25. 9-1第一節 單位犯罪的概述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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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們好,我們開始講第九條
單位犯罪
這個第一節講講單位犯罪的概述
什麼是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
就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
爲單位謀取利益
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刑法所規定
單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
危害社會的刑罰
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刑法所規定
單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
危害社會的刑罰
那麼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
也叫做法人判罪
那麼法人制度應該說產生還是比較少
古羅馬時期就有比較完備的法人制度
但是當時單位法人不能成爲犯罪主體
也是明確的
社團不能犯罪
那就是古代的基本的法律原則
那麼爲什麼古代早期的法人制度
早期的有明示上
早就確定了法人制度
那麼單位這些法人
爲什麼不能成爲犯罪主體
那麼主要還是當時的
我們的一些觀念
以及單位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的
所起的所用所決定
那早期的社會
我們說主要是小農經濟的社會
社會的財富
社會的經濟活動
主要集中在
主要是分散在一家一戶
那麼財產集中使用的情況並不多
雖然有法人
也有單位
但他們在社會生活中
不起主要作用
對他們的規制
對他們的行爲的規制
明示的
行政的方法就不夠
其他的方法就成多餘
那麼另外一個
長期以來
我們把犯罪
建立在人的主觀意識形態上
那
法人是
法人他是一種敏捷的主體
他沒有自然而然一樣的
掩耳識別甚至是感覺器官
可以認識外界的事物
也沒有大腦可以思維
產生犯罪的意識
更沒有肉體可以接受刑罰的懲罰
所以
法人不能不成爲犯罪主體
那麼什麼時候纔有了法人判罪呢
你就社會發展到了一定歷史階段
工業化的發展
那麼法人在社會生活中
地位都越來越廣泛了
社會的經濟活動
社會的財富
越來越集中於各式各樣的法人手中
那麼另外一個呢
就是說
因爲社會財富
法人他經濟力量上大了
活動範圍擴大了
傳統的對他的規制的方法
可能就不足了
法人爲了追求自身利益
不惜冒着違法犯罪的危險
那對他的規制做足以後
客觀上就提出了
要強化法人責任的問題
那麼另外一點
情法理論也有所變化
過去傳統的道義責任
把犯罪建立在人的主觀意識基礎之上
那麼新派的情法理論
從社會防衛的角度
認爲只要是防衛社會需要
立法就可以把某種行爲
或者說某種主體
女職位犯罪主體
確定犯罪行爲
在這麼一個客觀需要面前
情法理論的變化面前
單位犯罪
最早的英美法治的國家就產生了
那麼發展到今天
應該說越來越多的國家
規定了法人犯罪
法人犯罪立法
現在情法發展了一個趨勢
發展了一個趨勢
那麼我們國家
法人犯罪產生了
應該說還是比較晚
比如說我們
像五六十年代
我們新中國成立以後
五六十年代
我們是用計劃經濟
計劃經濟制度下
企業沒有自主權
企業沒有自身利益
所以企業它也不下去犯罪
那我們
那個叫什麼呢
我們國家的單位犯罪
或者法人犯罪的話
那還是在改革開放以後
企業有了自主權
企業有了自身利益以後
那企業爲了謀取自身利益
而不需貓着
違法犯罪的危險
爲了加強這企業的活動的監管
強化企業的責任
特別是經濟犯罪
整個經濟犯罪
對我們後來立法
規定了法人犯罪
但是我們
那個叫什麼呢
我們不叫法人犯罪
我們叫單位犯罪
這個帶有我們國家的特點
那個叫什麼呢
單位和法人
這兩個不同的詞
應該說範圍有所區別
單位的話範圍應該更廣
法人嘛
它是名次上的一種制度
那麼法人的這個成立
法人的勢力
它具備一定的條件
所以單位的話
它範圍應該更廣一點
這個符合我們國家目前的規定
那麼從我們國家
這個刑法單位犯罪規定來看的話
如果說從分類上來講
我們可以把它分成這麼幾類
一類叫做單位的
純真的單位犯罪
不純真的單位犯罪
什麼叫純真的單位犯罪
就這個犯罪啊
只能有單位夠
自然而然不能夠
那麼第二個呢
就是說不純真的單位犯罪
不純真的單位犯罪就是指的
這種犯罪
既可以有單位夠
也可以有自然夠
那麼從我們國家刑法規定來看
應該說
絕大部分單位犯罪
都是不純真的單位犯罪
既可以自然夠
也可以單位夠
少部分是純真的單位犯罪
自封罪又自搶啊
怎麼就沒有單位夠
那麼第二呢
就是單位故意犯罪和單位過程
那就是說單位犯罪
從它主觀上來講
絕大部分應該說是故意犯罪
但是已有少量的過程
那麼另外一個
就是說一般主體的單位犯罪
只要是單位都能構成的
有一般主體的單位犯罪
還有一種就是特殊主體的單位犯罪
就是說這種犯罪
不是一般的單位能夠構成的
必須要有具備某種特殊的條件
比如說講
是全民所有職責單位才能構成
兩四分都有資產這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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