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要求退出學校多元性別教育?美國最高法院2025年Mahmoud v. Taylor案,楊智傑教授,2025年9月27日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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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家長要求退出學校多元性別教育?美國最高法院2025年Mahmoud v. Taylor案,楊智傑教授,2025年9月27日
宗教自由,家長對小孩宗教教養之權利
第18回法律與宗教研討會,東吳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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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報告以美國最高法院 2025 年的 *Mammon v. Tide* 案為核心,探討宗教自由與學校多元性別教育之間的衝突。報告分析了美國法院對「父母指導子女宗教養成權」的認定演變,並討論在推動多元性別教育時,提供「選擇退出(Opt-out)」機制以平衡政府教育目標與家長宗教自由的重要性。
今天報告這個題目是以美國最高法院
今年六月的最新的一個案子
為一個案例研究
但是他用這個案例來討論
宗教自由跟
學校多元性別教育的
衝突以符合這個研討會的主旨
是說我們宗教的討論
能不能在教育法上
給予一些建議
這是我的大綱
大綱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先介紹
在宗教自由下
家長有沒有權利
對小孩進行宗教教育
他算不算是宗教自由的部分
在第三大部分就介紹
美國最高法院2025年
的Mon versus Taylor案
這個案子最高法院就承認
認為說學校的對性別教育
有點干涉到家長對子女的
宗教教育
首先在第二大部分
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文中
有規定宗教信仰自由的條文
而它的概念就是
擁有宗教信仰的人
可以透過實踐宗教行為
於日常生活中實現
信仰的能力
那麼其中有這個爭議就是說
教育子女我的宗教的信念
算不算是我宗教自由的一部分
那麼對基督徒
猶太教 穆斯林等宗教而言
他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那麼就介紹幾個
在美國早期的案例
第一個是Barnett案
Barnett案是在上公立學校
公立學校是一個義務教育
裡面要求小孩子
對國家國旗敬禮
在這個
1943年的案子中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
這個強迫小孩子
對國家的國旗敬禮
這件事情是一個
嘗試去做一個積極的行為
但是這會違反
部分小孩父母的
他們的宗教信念
最後最高法院的
判決認為
公立學校要求學生做出
此類積極的行為
而這個這樣的積極的行為
是違反小孩和他父母的信仰
逾越憲法宗教自由
保障所謂同學界線
所以認為強制敬禮
是違反宗教自由的
這是一個很早的案子
再來有一個Yoda案
這個案子是在
涉及美國的一個
阿米希人
或阿米希教派的一個信仰
從這個照片可以看得出來
阿米希他們很遵循
傳統的生活方式
甚至他們基本上
是不跟政府打交道
但是法律規定
小孩子要受義務教育
但他們覺得說
政府所規定小孩子受義務教育的時間太長
他們覺得可能不需要
國中畢業就可以了
不用再上高中
但是如果他不把小孩子
送入高中階段的話
會被政府處罰
那在1972年
這個案子打到美國最高法院
是有名的Yoda案
在這個案子中
阿米希人主張
讓小孩子上高中
他所傳達教導這些世俗的概念
跟他們希望保持的
他們這種宗教傳承的生活
信念是衝突的
最後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是因為
阿米希教派他們的
很獨特的這種信念是說
他們希望是維持他們自己的
生活方式
不要過度的跟世俗的生活融合在一起
而這種高中的強制教育
成為阿米希兒童
融入其回歸其宗教生活的
一個嚴重的阻礙
因為高中教育會使阿米希兒童
附入在態度目標與價值觀方面
以及信仰相違的世俗影響之下
重大的幹擾
阿米希兒童的宗教養成
他這邊用了英文字
religious upbringing
就是養成或教育
那麼好像承認了說
父母對小孩子的
宗教的養成教育
算是宗教行為自由的一部分
而且那個案子就認為要採取
嚴格審查
就是說政府做的事情
最高法院會比較嚴格的審查
可能就會違憲
但是在優達案之後
後來的其他
面對其他的世俗的法律
可能會跟宗教行為產生一些
衝突
美國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Smith案
有點改變立場
改變成到比較寬鬆的審查
那麼Smith案
它涉及的是
如這個圖所顯示
原住民他們有一點在為了儀式
需要使用一種迷幻的仙人掌
但是在
政府的法律裡面說
如果你有用一些迷幻藥的話
你可能會沒有辦法拿到
政府的失業補助
那麼原住民團就會認為
這個法律是不錯
但是在Smith案
它大概採取了一個標準是說
只要這個法律表面上是
中性的
一體適用於所有一般人
並不是針對你們宗教去設的規定
雖然對你們宗教的信仰行為
造成了一些負擔
但是它畢竟是
中性而一體適用
所以對這種法律
只採取寬鬆審查
所以大部分都會和諧
也就是這個案子就改變了前面
優達案的標準
因為優達案比較採取嚴格解釋
所以在優達案之後
也有一些案子
父母對於學校的一些教育活動
認為抵觸他們的父母自己的宗教信仰
希望小孩子不要參加
也打官司到最高法院
但是大部分的案子都是
到了法院都說不用優達案的標準
因為他覺得說
學校的某些教育活動
它不會那麼嚴重的幹擾你們
對小孩的宗教信仰的教育
因為它只是學校課程的部分
你在家裡還是可以教小孩子
所以只適用這個Smith案的標準
就是一個寬鬆審查
最後都是和諧的
所以在今年之前
所有的挑戰學校教育的案子
都算是失敗
但是今年2025年的Mammon的
Versus Tide的案
就是一個很大的轉折
這個案子也涉及到很多宗教人士
所關心的多元性教育
所謂多元性教育
或稱為LGBTQ plus的
這種多元性別
那麼這個案子的背景
是馬裏蘭州的一個
GYM的學校信頭
在2022年在拜登政府時期
他們決定說中小學的教育
裡面要引入
LGBTQ的
相關的課程或活動
如何引入呢
他們說我們選出
約十多本
這種多元性別的故事書
好 那這邊是這些書
選入故事書之後是說
你第一個你要放在
教室後面的一個書櫃
讓學生可以自由借閱
後來又認為說光自由借閱不夠
你要讓
在課程的一些討論中
帶入這些書
那等於就是強迫要上這些課程
我這邊只舉一個例子
例如說其中一本書
王子與騎士
那這個故事的概念很簡單
一般我們傳統會說
可能最後王主救了公主在一起結婚
但是這個故事卻是
騎士救了王子
最後兩個人居然結婚
其實原來的這個GYM
他在推這個課程的時候
一開始就有受到家長的抗議
所以他們原來採取是說
有一個選擇退出的方案
我們在上這個課之前
假設這週的禮拜三會上這個課
我會通知家長
那你們家長如果還是接受這種課程
你可以那兩個小時
可以選擇退出去做
譬如說去操場
可是來到2023年之後
這個GYM的教育委會就覺得說
不行讓家長選擇退出
這會干涉學校的教育的進行
所以不再給予選擇退出的機會
都一定要參加這樣的課程
但是呢
其他的課程
有一些還是允許選擇退出
但是其他的課程允許選擇退出
部分是因為他們週訪
在別的地方有引起爭議
所以週訪要求別的課程
是可以選擇退出
所以這裡面的案子的家長
有很多是天主教的
跟伊斯蘭教的家長
他們就抗議
而且他們覺得別的課程
還是保留了選擇退出的機會
就去打官司
那打官司
當然官司要打很久
但是他們用申請一個制度
叫初步禁制令
就是先這個學校的課
先引入選擇退出的機制
等到官司最後打完再說
初步禁制令的申請
一審二審都敗訴
今年六月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做成判決
把一二審判決都推翻
也就是他同意給予初步禁制令
那在美國給予初步禁制
就是通常就會先去認定
你有沒有勝訴的可能性
也就是最高法院認為
這些家長是有勝訴的可能性
所以給予初步禁制令
那麼在最高法院這個判決
一開始就講說
包括引述優達案
強調父母的宗教信仰自由
包括了指導其子女的
宗教信仰養成
religious upbringing
這個權利
這也是宗教信仰的一個權利
而這個郡的教育委員會
引入的多元性別教育
就對於父母的這個權利
造成了一個很嚴重的負擔
為什麼會負擔呢
因為他覺得說
在學校裡
我的子女
接受了老師這樣子的教導
我回到家裡
我如果父母要再跟他講另外一套的話
他可能小孩還會跟我父母唱臺詞
還會鬥爭辯論
所以就會影響
實質的影響或不可接受的負擔
對我父母教育子女的
信仰的養成造成了很大的負擔
為什麼會這樣呢
以前不是說學校的活動
也許不會影響到你父母
自己在家怎麼樣做什麼
但是因為他覺得小孩
在學校跟老師討論的時候
老師有權威性
你有疑問的時候
問老師說兩個男的能不能結婚
老師會用權威性的方式來回答你
所以他覺得說
老師在學校跟小孩這樣講的話
回家父母很難扭倒這個概念
所以這個是造成了一個實質的幹預
而且是不可接受的負擔
那麼因此要
但是並不是說你有造成
宗教信仰行為的自由的限制
就一定違憲
這時候就是法院要採取什麼樣的審查標準
那剛剛提到說
其實這三十年來採取的
史密斯案的審查標準是比較寬鬆的
只要這個法律
表面上是中性並一體適用的
就採取一個寬鬆的合理審查標準
但是如果不是
中性或一體適用的
纔要有嚴格的審查標準
因為審查標準比較嚴格
可能就會違憲
但是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認為說
這個學校裡面教的多元性別教育
回到家之後
父母要對小孩做這些
宗教教育造成的負擔太嚴重
很難扭轉
所以因為這個負擔
幾乎達到跟優達案
會影響到Amish
回歸融入他們宗教生活的
方式這麼嚴重的程度
所以直接跳過
不用再去討論這個法律是不是表面上
是中性或一體適用
直接採取優達案的
嚴格審查標準
所謂的嚴格審查標準就是說
你政府為什麼要強推
多元性別教育
你有沒有一個非常重大的
政府的利益
而且他們爭執的當然不是隻有
多元性別教育
而且是多元性別教育家
不能讓我的小孩退出這個課
教育局也說除了多元性別教育很重要之外
以及為什麼不讓你們小孩退出這個課
因為你會造成我們學校的課程運作
很大的困擾
而學校的校園運作順暢
是一個很重大的利益
最高法院沒有去討論
多元性別教育重不重要
但是對於你說
不讓小孩退出某個課程
是一個很重大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光說這點就說不通
因為在別的課程有允許
可以退出特定的課程
例如說我們這個
母語學習或不同語言學習
他可以選擇退出上課
等等
所以最後最高法院就說
如果我們是針對你為什麼不讓小孩子退出這個課
你說有重大利益
最高法院認為這是重大的利益
而且在嚴格審查標準下
重大利益還要有量身定做
但是你不讓小孩退出也不符合量身定做
所以最後的結論
就是認為
引入多元性別教育
而且不讓父母幫小孩選擇退出這個課
對父母行使
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造成
違憲的負擔
而且勝訴的可能性很高
因為勝訴的可能性很高
所以法院核發初步禁制
現在就實現命令
學校要暫時給予
父母可以幫小孩退出的機會
最後的結論
我們說這樣子能不能啟發
我們教育法上有沒有一些修正
當然我們臺灣並不是美國
但如果我們臺灣要參考美國的判決
尤其對這方面的議題
認為多元性別教育
對於父母教育子女的宗教的教育
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
那是不是如果要採取一樣的標準的話
我們也許不能推翻學校採取
多元性別教育這政府的政策
但是是不是要讓家長有一個選擇
退出的機會
以上就是我的報告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