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15:數位服務法之執法權力與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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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9日
網路法,單元15:數位服務法之執法權力與NCC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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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分析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與臺灣 NCC 提出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的差異,重點在於執法權限與言論自由的平衡。歐盟強調主管機關的獨立性與系統性違規處罰,而 NCC 草案則被批評過度擴張政府權力,特別是在假訊息認定、強制加註警語及關站權限上,與歐盟原意相悖且缺乏明確法律構成要件,因而引發巨大爭議。
歐盟數位服務法它的一些違法的時候
它到底怎麼去執法
然後跟我們這個最新的
就是我們臺灣的NCC
國家數位通訊傳播委員會
在2022年的
我不確定是在7月還是8月
提出了一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那引起很大的爭議
那NCC那時候說
它這個新草案學的是歐盟的數位服務法
但是有一些地方不一樣
那些地方不一樣就是引起爭議的
那些地方我覺得都是跟執法權利有關的一些地方
那我看這個數位服務法的新的第49條
它會有一個各國會有一個數位服協條款
就是說這個法它在各國執行的時候
它會有一個或多個主管機關
但是不管是一個或多個主管
必須要指定其中一個主管機關
作為數位服務協調官
然後就是來執行這個法律
就是說違法的時候也要由他們來做處罰的動作
那但是這個數位服務協調官
他必須要獨立 完全獨立
那這個完全獨立的用意是什麼呢
因為各位可以想像
如果說他們是負責在處理這個選舉假訊息
那很多人就會覺得說
如果是這個執政黨
他可能會說跟我們執政黨有關的就是假訊息
然後跟反對黨有關的就是真實訊息
也就是說他在執法的時候
可能會有一些差別待遇
那麼他就認為說
因為你管到網路的東西大家都會有爭議
所以要求說這個數位服務協調官
要完全能夠獨立行事
不受外部影響
也不會受到可能不會受到上級長官的壓力
那數位服務協調官的執法權
他第一個他要求那個中介服務提供者
都要有提供明確的聯繫窗口
那麼數位服務協調官
不管是要通知這些服務提供者
或者要處罰他們都知道要跟誰聯絡
那這個其實他的處罰權
通通只寫在同一個條文裡
41條的第一項說他有權利做調查
調查說你有沒有違法
那如果調查你有不遵守數位服務法
第二項他就是要你改正
改正那如果不知道改正了
我就可以罰款
那罰款要怎麼罰
待會來講
那最嚴重的
這個是最嚴重的就是說
如果我覺得你有很這個屢次
屢次罰都不聽的時候了
我可以要求說你也不改正
然後罰你都罰不怕
我就要限制連線
最嚴重的可以把你斷線
那麼我看一下
為什麼先講這個
我先講這個處罰的規定
其實是蠻重
他可以處罰這個中介服務提供者
前一財政年度的全球營收的6%
這個非常重
我們之前或者在別的地方
也許你有聽過說
歐盟有一個很有名的GDPR
個資保護規章
他可以處罰違反個資保護的業者
全球營收的4%
那你要想想看這種超大型的網路平臺
那個全球營收都是很恐怖的
然後現在他說
如果你這個服務提供的不符合規定
我可以處罰
比較嚴重的處罰
最高可以高到這個
全球營收6%
但是如果比較小的違規
例如說提供的資訊不正確
或者不完整
那種小的違規
最多是處罰年營收的1%
那再來就是說
我是要求你改正
剛剛講說要求你改正
但是你這個改正呢
那你如果不改
那我是不是要再做第二次的裁罰了
那各位看
因為他的處罰都是很重的
所以他不會
原則上不會說
像我們臺灣是用第二次的裁罰
我們臺灣的那個法
行政法寫的很奇怪
就是說他可以按次處罰
所以我們的第一次處罰不聽
我們可以做第二次處罰
可是在歐盟
他們沒有用這種第二次處罰
他是說你處罰了一次之後
你要改正
你不改的
我每日跟你算錢
每日算錢
那這種概念
其實在我們行政法法是那種殆盡
那每日就是你如果一直不改正
我就每日去算說
你要多增加多少錢
那意思就是說
我沒有要做第二次處罰
但是你只要一直不改
我每天都要跟你加錢
大概這個意思
那麼最嚴重的
最嚴重就是說他會
這個你一直改不聽
假設你有一些違法的資訊
就一直放在上
叫你改也不改
罰你也不怕
那最嚴重的就是說
要幫你限制權力
但是注意了這個
請求限制連線的概念
他並不是說那個違法的東西
我要拿掉
因為我們剛剛已經講了
就是說整個歐盟數位服務法
他不會針對個案
就個案有沒有通知
有人檢舉通知
你有沒有採取行動
你這個個案有沒有採取行動
我們主管機關不會去罰你
而是說你每半年公佈報告
或每一年公佈報告的時候
我才來看說你執行的成效如何
所以這邊講的說要
說你這個違法很嚴重
我要整個限制你這個網站的連線
那個是說你是整個系統性的違法
而不是說你個案有一個人檢舉網頁
然後這個網頁沒拿掉
我就要罰你限制連線
不是這個意思
所以我們可以說
這個是已經是整個系統性的
整個網站系統性的違法
那他纔要說要用到這個措施
把這個網站整個好像命他斷線
不讓他連
那他說這個執行本章任務
數位服務協調官
他已經用盡各種方法
就命改正命處罰
結果這個違規行為持續存在
而且很嚴重是系統性的
那我沒辦法
我就知道採取措施
採取什麼措施
就第一個還是說
你到底要不要有那個改正的措施
告訴我
然後報告
那如果還是不願意改正報告的話
我覺得你這個秩序存在
對整個社會造成嚴重傷害
我就要求
例如說要求中華電信
那我先向法官請求
然後法官同意下一個命令
要求例如說中華電信
禁止這個服務的連線
禁止連線
那我要強調這個連線
不是針對個案就去限制說
你這個某一個網頁是違法
而是針對說你整個平臺
一直在持續的做這個縱容違法的事
然後我最後受不了
我要求你把整個平臺關到
那這個是他的限制連線
但是這個限制連線要請求法院來做
那這個很關鍵
因為我們待會去看
臺灣的NCC所提出的草案
他的設計條文就跟這個
其實是完全不一樣的
好,那我們就來看臺灣這個NCC
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那他提出了數位中心服務法
他在2017年11月
弄了一個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採取通知取下機制
那這個有很大的爭議
最後不了了之
這個我們之前已經講過了
那麼在NCC他就痛定思痛
對不起,他在六月底的時候
提出了第二次的草案
全新的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而且他這次就說
他是研究了歐盟的這個數位服務法草案
而且內容也大幅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
因為他在提出的時候呢
這個歐盟那個時候還確實只是草案
但是我們剛剛已經講了
在2022年的10月4號
歐盟已經正式通過了
那照理講說NCC這次
因為在上一次呢
已經受到了一次挫敗
那這一次呢應該是認為說
那我們就要學正確
然後歐盟這個最新的
比較有先顧的各種利益平衡
所以我們好好學
那我們提出來的應該是比較沒有問題
而且也委託了研究單位去幫我們做研究
應該是沒有問題
可是呢
最後提出來
又在就是在7、8月的暑假的時候
引起很大的爭議
最後好像9月份的新聞吧
就認為說這個我們就停止推動
那到底問題什麼呢
以下呢我就是做了一個整理
整理說NCC這個草案
跟歐盟DSA的草案
我現在用的是草案
是因為他的條號還是用那個當時草案的條號
我做逐條的對照
然後對照說到底哪邊是一模一樣的
有沒有一模一樣
有很多一模一樣的
那哪邊是大部分一樣
但是部分不同
那最重要是哪邊不同的
那我們發現那個不同的
就是這次引起很大爭議的
那這個架構就是說
他跟那個歐盟的數位服務法的架構是一樣
他就採取一個雷家式的
第一個是
第一層是所有中介服務者都要做的
然後後來是線上平臺要做的
然後儲存服務者要做的
線上平臺要做的
然後大型線上平臺要做的
然後他的罰則
整個架構是一樣的
採取這種雷家式的規定
但是我們
那你們可以自己
可以看一看
這個我都去對應了
但是他現在引起爭議的是什麼
第一個歐盟我們剛剛講的
歐盟呢
他是說
你就會有一個
一個或多個主管機關
但是主要你要選一個主管機關
作為數位服務協調官
他纔是本法的主管機關
也就是隻有一個主管機關有權利來
根據數位服務法來做處罰
但是呢
NCC草案這設計就很特別
他有一個主管機關就是NCC
但是他又有15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
那他設計的這個15個各該法規機關是呼應
他給這個15個各該法規機關有這個權利
而這個什麼權利呢
就跟歐盟設計的不一樣
那我們剛剛有提到說
歐盟的
這當然這是原來草案的條文
他有兩個權利
就是說法院主管機關或法院
可以命令你拿掉某個違法內容
某一個網頁他違法
然後呢
法院或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你
把你這個平臺留的資訊提供出來
那最重要是
法院或主管機關可以命令你
把某個網頁內容拿掉呢
我們剛剛有介紹
這個是要說他要根據別的法律
就是當別的法律裡面
有給主管機關這個權利
或別的法院
別的法律裡面說你可以請求法院
請法院下命令把他拿掉
那我們就根據別的法律
然後來做出這個命令
可是我們的NCC草案呢
他想要一網打盡
他有點沒有想要說
我們去制定別的法律
我們直接在這個法律裡面
就把所有的
其他的主管機關都拉進來
然後說所有的主管機關
都有權來做命令
但是這個命令呢
他又稍微緩和
他是說要請求法院來做命令
包括請求法院說
這個資訊限制令
就是說請求法院
把這個特定的網頁拿掉
那資訊限制令呢
這一點是
我看一下
這個沒有
19的資訊限制
就是說你請求好之後
法院覈准
還有一個緊急資訊限制令
那所以他的不同點就是說
他把所有的主管機關
都想要透過這個法
全部拉進來
然後他好像這個法
就給所有的主管機關
有一個直接的權利
但他的直接權利
並不是主管機關
可以直接命令
把某個網頁拿掉
而是這些主管機關
要請求法院把它拿掉
但是裡面又有一個最特別的
這個是最特別
就引起最大爭議的
就是這所有的主管機關
又可以直接自己命令
說這個網頁的東西
是有問題的
要求家屬
這個部分就是自己命令
但他不是命令拿掉
命令家屬警語
說這個可能是假訊息
其他的呢
是說請求法院命令拿掉
可是這個部分呢
就跟歐盟是不一樣
那這個尤其家屬警語
這個假訊息的規定呢
就引起很大的爭議
那其他這邊很多都一樣
但是還是有一些不一樣的
就是說其實我們剛剛有介紹
那個針對歐盟對於大型線上平臺
其實後面還有增加很多義務
不是隻有到這個
什麼系統性風險
什麼什麼的
他其實還有一些義務
但是呢
我們對於大型線上平臺義務呢
就稍微少寫了一些
這個大概不一樣的地方
但是我們現在又有一個
NCC草案裡面又有一些不一樣
就是他說要花25億元
設一個專責機構
然後專責機構要做什麼事呢
他要做的事
好像是說要做類似
類似這個幫忙業者
去訂行為準則的這些事情
但是問題就在於說歐盟的條文
是確實是希望業者
自動自發的去訂某些行為準則
可是也沒有強迫
因為這畢竟是自律嘛
那業者自律做行為準則
那就是他們自律
那麼在歐盟的那個數位服務協調官
也沒辦法強迫他們要去訂
但是呢
我們這個條文呢
卻好像說要花25億元
弄一個專責機構
而專責機構要做的事
主要要做的事
好像是要來幫忙業者
訂某些自律原則
可是這樣就沒有那個自律
既然是自律
他們訂不訂你也尊重
可是你為什麼要花25億來做
那這個也會引發貧民是說
這個25億是到底想要怎麼花
那麼再來就是說
剛剛講那個處罰
雖然歐盟的數位服務法
它最後有一個很嚴重的是說
你這個嚴重的違規
而且是系統性的違規不改正
我可以請求限制連線
這個限制連線是指整個平臺
都要觀戰
不是特定的網頁
那麼當時這個NCC
它也有這個條文
它有看到這個條文
它也是說整個很嚴重的時候
要觀戰
可是最奇怪的是
這個很嚴重的觀戰
歐盟是說要請法院來觀
因為這太嚴重了
可是在我們的條文卻是說
只要我命令你做什麼事情
不配合的話
我主管機關就要叫你觀戰
這個主管機關叫你觀戰
這個事情是非常嚴重的
怎麼會是主管機關自己
就可以下命令呢
那反而是個別的網頁
你個別網頁就要介入說
個別網頁有問題
就請法院把它移掉
那這個跟個別網頁要求它說
不準連
跟那個觀戰是不同的事
我的意思就是說
其實歐盟
我們剛剛看到
歐盟說你要個別網頁
要它拿掉
它必須要有別的法律
根據別的法律
才叫它拿掉
但是我們卻
個別法律
把15個主管機關都拉起來說
15個主管機關都可以請求法院
講個別的網頁
個別的網頁你還要請法院
結果觀戰你卻不用請法院
觀戰它卻不用請法院觀戰
那這些都是政府權力的實施
跟歐盟數位服法最不一樣的地方
那這些最不一樣的地方
就引起很大的爭議
那我們整體來看
我剛剛除了這紅色
就是說比較明顯的不一樣
但其實還是有小地方不一樣
部分一樣
就是說有小部分不一樣
那這些小部分不一樣
我找出來
它要求說你做的那個
你這些平臺的服務契約
它要求你要確實履行
那我說這個是一個很小的不一樣
為什麼
因為歐盟數位服務的條文
它沒有要求你要確實履行
它是說你盡力去符合
你們原來講的那個平臺政策
平臺服務條款
盡力
就歐盟寫的是盡力
結果到我們這邊就說要確實
那問題就在於
那如果我沒有確實
我沒有確實就是百分之百都要做到
那我沒有做到
你是不是又要處罰我
所以這個只是小的文字不一樣
第二個還有一個不一樣就是
歐盟的數位服務法是說
那個往法院外紛爭解決機構
是說政府你認證幾個
例如說認證了五家仲裁機構
那至於要用哪一家呢
那個讓消費者自己去選擇
可是我們卻有點強制說
強制有平臺你要指定
到底要用哪一家仲裁機構
再來那個透明報告
我們剛剛有講說
不管是小的平臺業者
大的平臺業者
你的報告的項目不同
那因為它原來的草案
跟後來最終通過的版本
有一點不一樣
那我們這邊也是
就因為它有一些修正
所以我們跟它也有一點不一樣
然後再來就是說
有一個那個行為準則
我剛剛講行為準則
其實既然是強調自律
所以就是他們自己定
或者他們不想定
你也拿他沒辦法
可是呢我們就是剛剛講
一方面就拉了這個什麼
25億元的這個專責機構
好像用25億元專責機構
要有點來強迫大家定
而且在定的時候
一定要叫所有的人參加
那如果你還記得
我們剛剛在講這個歐盟的
歐盟的它這個行為準則
我稍微擦掉一下
它只有說那個
一般性的行為準則
它沒有說一定要參加
它只有說那個
我們叫那個危機協議
就重大系統性風險的危機協議
它是要求要
那個儘量多一點的人
來參加一起討論
但是我們卻是說
好像任何的行為準則
就一定要求要
所有的人都要一起進來討論
那意思就是好像一定要定
這是校條不同處
那麼完全不同
而且引起高度批評的
就是第一個你把
15個主管機關要一起拉進來
就好像把別的法的主管機關
一起拉進來
然後這15個機關拉進來
就是你要讓它有法院的
一個請求法院說
對個別的網頁
有一個資訊限制令
或緊急命令
那這個都還好
但最重要就是
因為我們臺灣針對假訊息
因為假訊息這個會涉及到
那個政黨的對立
那就會有人批評說
執政黨都說
反對黨的東西是假訊息
那反對黨說
執政黨的東西是假訊息
那政府卻不處理
那如果你都是讓
政府的主管機關有權利
那政府其實就是執政黨
那如果你是讓執政黨的
所執政的這些行政機關
有權利說什麼是假訊息
而且這個時候又不用請求法院
就自己就可以命令
那這個就會
反對黨就會生氣
所以這個是引起反對黨抗議
所以這次他反對最激烈就是說
這一條說這個侵害言論自由
那我們說如果回到歐盟
歐盟沒有說
你如果有說它是
真的是假訊息的話
你有沒有別的法律
說它是假訊息
然後別的法律
根據別的法律認定是假訊息
那再來處理
可是呢
我們卻在這個NCC草案裡面
的第18條突然放了一個說
所有的主管機關就有權利
自己認定什麼是假訊息
那這個我覺得
這反而引起很大的爭議
就是說這個是有點
偷偷放了一個權利很大的東西
好像想要用這樣就直接來
處理假訊息問題
問題是這是由執政黨
來認定什麼是假訊息
那這個爭議更大
那剛剛講到說這個
這個18條
18條說什麼請求法院資訊
現在我們看一下
他的草案條文說
各乖法規主管機關
就是這個15個
他可以認為說某一個網頁的
那個資訊的內容
就是違反了某個規定
這個違反了什麼規定
他說違反了強制或禁止規定
哇這個是包山包海
到底違反什麼規定
我們說如果是歐盟
歐盟說你到底要說
人家違反什麼法律
你要有別的法律
而且別的法律要清楚的講說
是違反什麼
例如說兒童色情
那有一個很清楚的法律
叫兒童色情的
然後那個根據兒童色情的
兒少保護主管機關
就可以命令你拿掉
可是呢你現在用一個條文
就想要說15個主管機關
他的法律只要是強制禁止規定
但什麼是強制
什麼是禁止規定
或者違反公共利益
這個是包山包海
就可以向法院請求拿掉
雖然看起來有人說他是向法院
所以是有通過法院呢
來做一個把關
可是要怎麼把關
你法院要把關
你也要有法律構成要件
可是你法律構成要件
不知道在哪裡
什麼叫強制禁止規定
什麼叫做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
沒有構成要件
你叫法院要怎麼把關
所以這個是有問題的
那緊急限制令
同樣他只是說要更緊急
因為有比較急迫
那急迫在想像中
例如說恐怖攻擊
或者煽動違法暴力行為的話
那所謂的緊急就是說
法院你能不能在兩天內
就趕快做出命令
不要拖到一個月這樣子
那我們剛剛提到說
其實歐盟沒有這樣
歐盟的數位符法是說
那個主管機關有什麼權利
你用別的法律去把它訂清楚
所以歐盟的什麼第八條第九條
雖然說行政機關或法院
可以下命令
但是必須在其他法律中
去規定清楚
包括他的構成要件規定清楚
所以那個每一個法律
個別的法律中
你去規定清楚
你規定清楚
你就會規定他的構成要件
那你的構成要件
其實就是會偏量很多事情
你把它規定清楚
那剛剛講NCC他認為說
我們的資訊憲法
其實是由法院把關
問題是法院要怎麼把關
你沒有構成要件
那你
所以我覺得說
這個並不是說
由法院把關
就是說這個條文沒有問題
因為這個條文
這兩個條文都是
開放性的條文
什麼叫做
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什麼叫做公共利益
就這15個專案機關
就可以自己認定
什麼叫公共利益
那這個是有問題的
那結果呢
他的草案
NCC的草案都會附上立法理由
那我剛剛講他整個法案都說
這是學歐盟數位服務法
可是隻有在這兩個條文說
他不是學歐盟數位服務法
他說是學英國的
線上安全法草案
125 126條
那我在這裡沒有辦法詳細講
因為我看了他這個
我覺得非常訝異
我也去看了
這個英國的線上安全法草案
是完全搞錯了
英國條文的意思
那英國的這兩個條文
其實是跟我們剛剛講到
他最後不得不
最後不得不說
你整個網站
旅圈不管
我整個網站要求
你要整個關站的那個條文有關
所以英國的這個
線上安全法
最後這個125條126條
是屬於類似說
最後你整個網站
都屢次違法
屢勸不聽
要求你整個關站
所以他就有一個說
請求法院命令關站
那這個請求法院命令關站
就跟我們剛剛講到的
歐盟41條3
他最後也是
他最後屢勸不聽的時候
他一定要請求法院命令關站
NCC的草案居然說
他這兩個條文
說他自己承認
不是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
但說他是參考英國的
說英國有這個資訊限制力
可是我說
你如果真的去看
英國這兩個條文
不是在處理個別的網頁
有沒有問題
而是說整個網站不遵守法律
最後沒辦法要請求法院關站
那根本就不是
這個個別網頁的問題
所以我就說打一個問號
因為我之前有說
在2017年那個數位通訊
傳播法的時候
這NCC草案我說
他說懸吶是不是學錯
那這次我發現說
他又說他是懸吶
是不是又學錯了
是不是又沒有看懂那個條文
那麼至於引發最大爭議
就是在18條的一個第八項
加了一個說
有15個主管機關
可以加註假訊息
他說這個他先來申請法院
說要拿掉
但是在法院還沒有拿掉的時候
他認為說已經是一個謠言
不實訊息
然後又一個開放性的說
違反強制規定
然後違反公共利益
就直接加註警語
好 這個加註警語
不是說由法院來加
就是說在法院裁定前
法院裁定可能要花點時間
那主管機
15個主管機關就自己命令說
我要加註警語
說這個是假訊息或不實訊息
好 然後加註警語的時間
不得超過30天
那我就說這個是歐盟的條文
沒有的
好 那引起很大的爭議
那而且最重要的是
你要去看那個罰則
因為我們的
這個NCC的草案裡面的罰則有說
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違反的時候
我要處5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上
那其中一種就是說
我叫你加註警語
你都不配合
所以我先罰你50萬
然後你以為罰完50萬就沒事嗎
待會再講他還是有歸關站
那這個是第一個
所以這個加註警語不配合是有罰則
而這個加註警語
就是由15個主管機關自己就認定
那這個是就爭議很大
那麼結果我就去看說
那這個加註警語
就是說這個第八項
他的立法理由
他又說他是參考什麼呢
因為我們剛剛講說
那個他前面說
這個資訊限制令是學英國
但是這個加註警語
他這個不是資訊限制令
那他到底是學哪的
他的立法理由說
他是參考歐盟2018年
另外有個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28B條3J的
然後那個3J是說
業者應提供有效媒體素養措施跟工具
什麼叫做業者要有
有效的媒體素養工具
那個首先
第一個那個視聽媒體
因為既然是視聽媒體
他比較針對的是那個YouTube
第二個就是說
什麼叫做視聽素養
媒體素養
就是說你要讓那個閱聽大眾
自己要有素養
要有判斷能力
也就是說
YouTube有權利在這個
影片旁邊加註說
這個影片有色情內容
請你不要看
或者這個影片跟選舉有關
有爭議
你要注意
所以他這個YouTube有權利
在影片旁邊加註一些東西
但是呢
我們這個條文說什麼
加註警語
說有點問題
因為在你所參考的這個
他是針對那種YouTube那種影片
然後他也許是說
他根據這個什麼
媒體素養措施
可以在爭議影片旁邊加註警示
而且是由業者自己來決定
要不要加註警示
可是這跟我們說
有15個主管機關
自己認定什麼東西是假訊息
然後強制要加註警示
然後不加註我就要罰你50萬
這個是完全不同的
而且我們現在是處理的是
這個一般的數位平臺
你怎麼突然跑去參考了一個
那個視聽媒體
那YouTube的那種業者
那是完全不同的
所以一樣就是說
我去檢視他立法理由
我也覺得說
奇怪這個條文
是不是又參考錯了
那麼至於說
他所真正關心的假訊息
因為看起來政府很關心假訊息
所以才增加了這個第18條8
這個加註警語
那可是如果你回去看那個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裡面
針對假訊息
他沒有
條文都是一般性規定
他沒有特別針對假訊息
但是他的
剛剛有講說
你要針對違法內容處罰
請你第一個
你用別的法律去處罰
所以你對恐怖主義
兒童色情 仇恨言論
等嚴重違法行為
你用別的法律明確規定
那至於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
例如假訊息
他在他立法裡有講
說某些領域
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這希望你業者自律
制定行為準則
而在這個前言
前言就是他們立法裡有
第68點很明確提到說
假訊息這個問題
如果在各國沒有國內立法的話
希望業者的
共同去定一個行為守則
所以如果你看
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草案
他針對假訊息
他明確提到說
這個我們不會去處理
但是我們希望業者能夠
自己去定行為守則
可是呢
我們臺灣的這個學的時候
卻認為假訊息很嚴重
所以在第18條
突然塞進了一個地方
說讓15個屬管機關
自己可以認定假訊息
然後要求加註機密
這個是引發最大爭議的
就是這一條
然後另外還有一個
這個25億元
要成立一個專利專責機構
這個也是覺得
讓人家一頭霧水
就是說為什麼要花25億元
成立專責機構
因為你NCC就是主管機關
那我們看他成立專責機構
想要做什麼事
他說成立專責機構
是要幫他們去制定
自律行為準則
協同自律機制的自律規範
然後呢
幫他們定一些參考原則
然後是說
因為有15個主管機關
太多主管機關要來
管這些平臺
那透過這個專責機構
做一個中間
有點類似說
15個主管機關
透過這個專責機構
來轉達跟這些平臺講
那我都打問號
為什麼需要這樣
那也就是說
我剛剛有講
其實既然這些都是自律機制
就是說這些業者要不要定
那我們只能鼓勵他定
我們不能強迫他定
可是你卻要花25億元來說
好像說輔導他們定
那有需要花25億嗎
那再來就是說
你又自己先拉了
15個主管機關進來
又說15個主管機關
要來聯繫這個
這些網路平臺很麻煩
所以我們可以透過專責機構
來透過他們來轉達
有必要這樣子麻煩
那如果只是透過轉達
有需要花25億嗎
所以這個也是引起批評
只是說不知道這個
花25億的功能何在
因為我們可以合理的懷疑
懷疑說政府有很多單位
是很多單位是不是說
是一種酬庸單位
你是不是又想要花25億
來立一個酬庸單位
那最後就是處罰的部分
我們剛剛有介紹那個歐盟
那個數位付法的處罰條文
沒有那麼多
但我們臺灣的立法方式不一樣
我們喜歡那個罰則
罰則各項列得很清楚
那歐盟沒有列那麼清楚
歐盟只有說比較重的處罰
我可以罰到全球的
年營收6%
比較輕微的處罰年營收1%
那我們至於什麼叫重
什麼叫輕
我們沒有訂那麼清楚
那當然這個是因為
臺灣也許在強調法律明確性下
他會說你每一個行為
都要訂得很清楚
這個是不一樣的地方
那我覺得還有一個不一樣的地方
就是說我剛剛有講
我們臺灣那個行政法
喜歡說他有一個什麼
借其位改善按次處罰
說第一次處罰
還不改善第二次處罰
還不改善第三次處罰
所以我們可以罰很多次
但是每一次不會太重
但是因為歐盟他沒有這樣
他一次都罰很重了
他既然一次罰很重了
他不會說還可以罰第二次
他只有說
你如果一直不改正的話
他會這個有一個殆盡
這個是一個行政法
制度上本質的不同
這個如果你們有去看一些
行政法論文
都有的會提到說
這個是臺灣跟別的國家
有一個很本質的不同
那最後有一個主管機關命斷線
這我剛剛有提到
NCC草案裡面有提到說
有一種斷線
這個斷線是指關站
是整個站
整個平臺要關掉
那當然是整個很嚴重的時候
要關掉
但是他說
哪一些違規情況
很嚴重要關掉呢
這所謂關掉
就是請中華電信
不要再讓人家連到這個網站
那哪一些情況很嚴重要關掉
你注意了
他說違反52條第二款
說未提報指定帶人
違反54條第一款
說違反18條第八項
違反18條第八項
剛剛還記得就是說
你沒有配合加註警示
違反54條第二款
說違反第19條的
那個緊急資訊限制令
等等的
然後很嚴重的時候要關站
那注意了
最重要的
最大的爭議還是這個
所以我們拉回來說
你這個要求加註警語
說你自己認定是假訊息
然後加註警語
然後加註警語之後
不配合先罰你50萬
再不配合是怎樣
再不配合直接關站
關站喔
我只是某一個網頁
可能有假訊息
結果現在是整個站要被關
並不是那個網頁要被關掉
而是那個站要被關掉
那這個當然就是
也是爭議很大的
那我們
結果NCC在立法裡有提到說
這也是參考
那個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125條
那各位還記得
這個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
出現了第二次
剛剛出現第一次的時候
就是他在解釋說
他有一個什麼資訊限制令
解釋限制令
他說這個是指個別網頁
個別網頁
你認為他內容有問題
他說他可以請求法院限制令
我說他搞出這個條文
因為這個條文是講
整個網站要關站
結果他在最後要關站的那個條文
他又說他也是參考
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125條
那奇怪了
那個18條的個別網頁
你參考這一條
然後現在整個關站
你也參考這一條
某程度我們可以說
如果是關站的話
你參考這一條
放在這邊就是對的
但是反過來就是說
那你18條的那一個
你說是參考
英國線上安全法草案125條
那絕對是參考錯的
那怎麼可能你把英國的同一條
卻說學到臺灣
你好像理解是
理解成兩種不同程度的東西
好 那這個是大家對
這個NCC草案的批評
然後最後這個批評實在太過大
那可能也因為選舉到了
大家選前不想要再節外生波
所以目前是說這個草案就停擺
但是各位再想想看
其實他整個草案確實
確實是跟歐盟的
這個數位普查很像
我一條一條對真的很像
那問題就是那些不像的地方
都有問題
其實我個人的建議
如果你要問我
我會說你把那些有問題的全部拿掉
這個法案其實本身
當然是值得推動的
因為為什麼你知道
歐盟的條文他會有
很強的影響其他國家
他會有很大的外溢效果
所以不只是歐盟將來推動
他將會慢慢影響
全世界都會推動類似的東西
所以我們學得很快是很好
問題我們在學的時候
不要偷偷加進他沒有的東西
大概是這樣
那最後我再綜合一個評估
這個是額外延伸的
因為我這個東西我寫了
我打算在今年的研討會去發表
當然在研討會發表人家總是說
你如果只有介紹好像沒有什麼
你有沒有一些更多的一個思考
那我更多的一個思考是這樣
第一個其實這個
如果真的比較
我們對那個大型平臺的義務
我們是還比較少放一些
那麼類似的這種管社群媒體
管社群平臺的法
現在我同時在看那個
美國那邊有一些發展
那我簡單講
美國那邊都說違憲
說違憲
違憲理由就是
因為美國非常強調言論自由
那麼其中違憲的理由之一是說
如果你對平臺要求那麼多義務
那可能是尤其那個揭露義務
報告義務都太多
就可能認為是過多的要求
或違憲
那這一點
我會覺得
那反之就是說
我們對平臺的要求義務比較少
也就是說要求比較少
我覺得就好
因為要求太多反而
用美國標準反而會說違憲
可是增加政府權利這塊
就是引起爭議最大的
包括加註警語這個
那這個在美國他可能會說
你這個是干涉平臺的編輯自由
平臺他自己可以去編輯
他平臺想要展現什麼內容
或者他平臺自己去審查他的內容
還有我們也增加組織專責機關
增加的主管機關
斯魯格格怪出來
這都是增加政府權利
這是整體的差異
那這個就比較有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