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2:不實廣告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責任,欺罔與揭露之要求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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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2:不實廣告之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責任,欺罔與揭露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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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分析了不實廣告在法律上的責任,重點探討《消費者保護法》與《公平交易法》的適用,並透過實際案例討論現代數位行銷(如置入性行銷、報導式廣告)所衍生的法律爭議與言論自由之衝突。
不實廣告的法律的責任
主要是講消費者保護法跟公平交易法這兩塊
那我會用
有一些正義問題
在公平交易法上的正義問題來討論
那我們先是做條文的基本介紹
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說
企業經營者一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那這個是很重要
如果他從民法的角度來看
第一個你當然內容要真實
而且你對消費者所負義務
不得低於廣告內容
那麼也就是廣告已經成為你契約內容的一部分了
那這個很重要
所以我買的商品只要
沒有像當初廣告講的那麼好
我就可以說你是有債務不允許
那消保法施行紀則23條提到
所謂的廣告是各種方式
尤其我們現在就是網路
所以網路的話包括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的傳播內容
什麼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
電腦就是包括網路
好那這個它比較是
除了要不實
那它最重要就是說
它把它變成了一個契約的內容的一部分
那這個是變成契約法的問題
再來消保法23條說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
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
或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向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那也就是說
這個媒體經營者
刊登廣告的媒體經營者
那我們如果現在講的就是
網路上的廣告就會關心說
那到底在網路上刊登廣告的媒體經營者是誰
我們不是說那個刊登廣告的那個廠商
因為那個廠商賣產品給我們
我們當然知道是誰要賣產品給我們
但是它透過媒體來刊登
那麼實體的
實體的管道呢
例如說你透過報紙刊登
這個報紙就是媒體經營者
你透過電視刊登就是媒體經營者
現在問題就是你透過臉書刊登
臉書其實就是一個廣告媒體經營者
那更特別的是呢
我們透過Google
但是Google不是在Google自己的頁面
例如說你現在在看一個YouTube的影片
然後這個YouTube的影片中間一直在穿插廣告
每隔十分鐘穿插廣告
但這個廣告其實它是跟Google買的
然後Google在跟YouTube合作
其實它們當然是關係企業啦
但是是透過Google買
安插到YouTube的影片中插進去
但是它不是直接跟YouTube買
為什麼不是直接跟YouTube買呢
因為主要會跟Google買
是因為Google掌握了消費者個資
它會知道誰
你現在上網的人是誰
那你會喜歡哪一類的商品
所以YouTube不一定知道
你現在是看上網的人
你喜歡哪一類的商品
但是Google全部都知道
因為它有所有人的個資
那所以呢這個媒體經營者到底是誰啊
其實你可以說是Google
你也可以說是YouTube
那他說如果有
明知廣告內容不實
造成消費者有什麼損害
就要負連帶責任
當然這個有什麼樣的損害就不知道了
指的是說契約的糾紛產生損害
還是使用商品另外有
商品的責任的損害
就不知道
大概有這樣的規定
然後消保法施行細則
規定主管機關認為
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
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
時得透知企業經營者
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真實性
那這個主管機關
消保法的主管機關就是
各地的
法務人員
各地方政府的
法務人員
可能在有些叫法治局
有些叫法治處的
法務人員他就是監管消費者保護
再來消費者保護
法第24條要求說
產品上要做一些標示
那企業經營者
因應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
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那如果是外國的商品
在
輸入的時候呢要在商品上
貼上中文標示說明書
不得叫原產地的標示說明書
簡略
那如果原來的商品就有
警告標示的話
那一定要把它翻成中文
中文的做一些警告
在那個商品本身貼上去
小標籤
貼的位置要使消費者
在交易前能夠
閱讀那個標籤
那這個只是那個產品標示
跟網路廣告比較無關
公平交易法裡面跟廣告
有關的第一個就是
21條叫不實廣告
事業
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主體
叫事業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
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
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要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的事情為
虛位不實或引人錯誤
的表示或表徵
那這裡
他說這個某種表示
或某種表徵它並沒有說
叫做廣告
也就是說我們對廣告的概念已經
放大不是一個很
明確的因為你在
傳統的報紙上你很清楚這一塊叫廣告
或者在電視上你很清楚
這一段影片叫廣告
可是現在很多廣告
的一些宣傳資訊它已經
是融入在別的地方
有時候你不一定分得出來
或者在產品本身它有一些
產品包裝上的宣傳
那我們只能說它叫包裝
一般我也不會叫它廣告
但我們現在的所謂的
我們一般說它叫不實廣告
但它其實包括了很大
包括它的包裝包括
真正的廣告包括它是
置入性的廣告等等的
所以它叫做這個表示或表徵
那隻要跟
說與商品相關
它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會讓你想買或不想買的事情
那除了跟商品
它說跟服務也是準用
那這邊就是說
所謂的會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
包括價格、數量、品質
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
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產地
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其他具有
招瑕效果之相關事項
好,我覺得這個
很有趣,這個我們待會會看到
一個問題點就是說
看起來呢,這個是說對我的
宣傳,是說
我的商品,自家商品
的一個
說明
的表示、表徵或者說明
就是對我自己的一個
說明、宣傳
看起來不包括對別人的
就是說假設我
做一個廣告是在罵別人的商品不好
那個好像不是
在這邊講的,因為
我也可以做一個不實的
說明,說別人的商品
不好,但是好像
因為他所謂的足以影響交易決定
當然
如果說只講影響交易決定
可能講我的好
順便講一下別人的不好
好像也會影響交易決定
但是因為他說其他具有招瑕
效果,就是比較強調
我的好,因為你講別人的不好也未必
會來買我的東西
總之看起來定義是抽象的
想要包含很大
所有的影響交易決定
事實上很多,至於
影響交易事實上的某種
表示或表徵,他不只是
單純的廣告,他包括包裝
上有一些
有問題的資訊
甚至現在有些廣告都看不出來是廣告了
是置入性行銷
所以我們待會就會談
那你只要有不實,不實就是
有錯的
假設英文就是false
就是錯的
那引人錯誤呢,看起來好像是錯
但是他所謂的引人就是說
也沒有明顯的錯
他是有點誤導,那英文有時候會強調
是misleading,誤導你
那
所有的這個
在商品或廣告上
有這些虛偽不實
引人錯誤的表示表徵
都會不實廣告,那違反這個規定呢
他在
公民交易法上呢,就會被
公民交易法的
主管機關叫公民交易委員會
他就可以直接
處罰你,第一個他可以處罰你
當然如果消費者有受害
消費者也可以提起
求償,大概是這樣
那剛剛這個是
第21條1、2、3、4項
再來第5項呢,他就
說你廣告總是
透過某個人刊登嘛
像我們剛剛講的媒體業者
那其實
在媒體業者之前呢
他會透過廣告代理商
因為廣告代理商才比較
清楚說要去哪個媒體
下廣告,所以通常廠商
他會說我有預算
我今年的預算,廣告預算是500萬
那我透過
代理商說,我這500萬
然後你去幫我找,看某些是在
電視上做廣告,某些
是在網路上做廣告
那說廣告代理業者
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況下
假設有對
消費者造成
損害的話要賠償
那這個只是民事的賠償
什麼意思呢?在前面
這個如果有不實廣告
有不實廣告的話呢,公評會可以
做行政的處罰
可是在
對廣告代理業者這邊,他的條文的
設計就好像說只有
廣告代理業者,你也知道
這個是不實,你還幫忙做
他好像只有民事
再來媒體業者
媒體業者我們剛剛已經講了
傳統你認為報紙電視
是媒體業的,現在連
臉書其實就是媒體業者
Google就是媒體業者
甚至他就是任何一個
刊登廣告
的一個某個網頁
例如說新聞網站比較
不一定會透過Google
像很多大的新聞網站
他如果不透過Google
來安插廣告,他自己
就會安插廣告,那他自己
就是一個廣告媒體業者
就是這個網站,我在看這個網站
他中間就一直穿插一些廣告
進來,不過很多
網站自己是不穿插廣告
很多網站是把
一些版面的空間賣給Google
所以他真正在運作的時候是Google
決定要在這個空間插
什麼廣告進來
那廣告媒體業者在明知或
不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
刊載的內容,以人錯誤之於人
與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
或連帶培養者,同樣的
他好像只有民事責任,沒有強調
說有沒有什麼行政的處罰
那再來有一個廣告
見證者,那這個見證者
是我下一段要講的,我這邊就先
跳過
再來,我們剛剛有提到說
有的時候我做廣告除了講
我的好,我會說別人的
不好,那這個叫做比較性
廣告
是不是不能去做
比較呢?我在賣我的產品的時候
跟競爭對手產品做比較
說我比他好
比他容量多30%
比他便宜20%等等
那這個只要是
真實的,其實沒有說不能做比較
如果是真實的
應該是可以,但是
就最怕你在做比較的時候
都講得太簡略,其實有一些不實
那這個不實包括
有一些太過簡略的
比較方法,你可能在
某種的很
簡略的比較上,看起來你比較好
但是其實你如果用另外一種比較
法,你未必比較好,所以這個不實
也許就可以爭
那麼因為這可以爭,就是你
做比較廣告,去跟別家
做比較了,就
人家認為你
這個比法有問題,他就會認為
是不實,那這個除了會違反
21條之外,那我們
公平教育法24條說
我們事業做生意,不要一直
故意攻擊對手
那有一個獨立的條,我們再來看
或者我們25條
有一個叫做蓋瓜條款
就公平教育法的蓋瓜條款,或者叫
帝王條款,就是隻要不符合
前面的任何一條,也許你都可以
塞到最後的25條
那這個24條
主要就是對競爭
對手做負面的攻擊
他說事業不得為競爭
之目的而陳述散佈
足以損害他人營業
信譽的不實的情勢
好,那麼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當然是一些負面的
一些訊息,可是
這一個條文呢,強調你要不實的
這個很關鍵
纔是禁止你做的
所以
例如說我在
賣一個
商品,然後說最近
那個對手的商品
都有被人家講說
他是有摻假油
假設,那我能不能一直
故意跟消費者說你不要買那個
對手的商品,對手是摻假油
好,這個雖然是一個負面的
講別人不好,可是他
限於是不實的
才會
被處罰,但是如果是真的
那個說人家的競爭對手真的是賣
摻假油的東西
我講的也是真的,那就不會被處罰
所以這個關鍵
可是呢
我們先看25條,25條
則是一個蓋瓜條款
就是說除了前面21條
24條
都沒有明確規定的
那說其本法
另有規定外,事業也不得
為其他族裔影響交易
秩序的欺妄或顯示
公平的行為,那麼廣告
這個東西如果是以消費者的角度
來看,比較就是說,你有沒有
其他的方法會欺騙消費者
所以比較多
會說如果沒有符合21、24
那可能是25的期望
但是也有人會認為
就是說像這個24條,24條
比較是說兩家公司在做
競爭,事業之間的競爭
然後用負面的
負面的手法打擊對手
如果各位看選舉就比較
選舉就會用負面的事情
來打擊對手,那如果是
真實的,你也不能處罰他,但是如果你
負面打擊對手是不實的
就有問題,那
這裡呢,就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說,好,24條只限於
是
打擊競爭對手,你用不實的
來處罰,那我用真實的事情
真實的事件
資訊
來打擊對手
我能不能說
我天天就一直告訴你們說
對手哪邊做得不好
哪邊產品有問題,他會不會也是一種
在競爭上一種不公平的行為
這邊打一個大問號
那我們待會就有一個案例來討論這個問題
好,以上就是我們基本的條文
但其實實際運用上
很多有爭議的地方
那我們現在在網路上
或者在電視上
網路上也好,所以
現在越來越多有一種問題就是說
消費者
有時候一開始不知道它是廣告
例如說最典型的就是大家看劇
劇裡面就有置入性
行銷
為什麼要有置入性行銷
就是不想讓你覺得它是一個廣告
那我們就發現說
這種
不讓你發現它是廣告的置入性行銷
反而比廣告
更有效
但是這樣就有問題了
因為你讓人家
不知道它是廣告
那麼在外國就會說
這也是一種欺王
我沒有發現它是廣告
我就花時間看
那當然劇這個比較特別
因為我本來就要看劇
所以我也不會說
你告訴我廣告我就不看劇
我本來這個劇就要看完
可是在網路上很多資訊
也是像有一些
大家滑手機
然後好像在看很多網頁的內容
但你有時候會滑到感覺這個報導
我們可能沒有辦法叫做
置入性的
不像劇我們會叫置入性廣告
那那個報導呢
我們也許可以叫報導式廣告
它看起來好像是在報導一件事
看了老半天怎麼都在推某一家的產品
結果發現它是一個廣告
可是我
我看到後來才發現它是廣告
一開始不知道以為它是一個報導
所以呢
一個問題就是說你欺騙我消費者浪費我的時間看
或者說因為我以為你是一個客觀報導
然後我沒有發現說
其實你是特別幫某一家廠商做廣告
那這樣也對消費者是欺妄
因為如果我
已經很明確知道你是廣告
我就會半信半疑
你報導這一家特別好
可是如果我不知道
我從頭到尾就以為它是一個報導
那我就會以為說這個報導是不是很客觀
他就說這家好那家不好
那這樣呢
都會讓消費者被欺妄
所以呢
一方面如果是在外國
他會說這個就有點引人錯誤
misleading
但是如果沒有辦法很明確的說這是一種misleading
因為他
沒有清楚的標示它是廣告
你也可以說它是一個欺妄
那這種問題呢
最有名的案子是紮真在
快十年前呢
有個三星寫手們
三星手機跟HTC手機的
競爭
當然現在HTC就
也許大家沒有在買
但是所以三星現在
也不用再用這種負面的手法
但是當年它打進臺灣市場
三星呢
花了錢
找一堆網路寫手
然後去很多的商品
介紹
或評論網站
去評論說新買的HTC手機哪邊不好用
哪邊怎麼樣怎麼樣
就寫一些負面的說明
那麼很多人看就會說
那現在都出新機
結果怎麼
我們都會上網看看一些人家的介紹
討論評論
就怎麼看那麼多說
這個HTC手機有點問題
就不敢買
三星沒有人講
當然也有一些正面的宣傳
正面宣傳它是比較廣告
我們待會後面會講
正面宣傳叫網紅寫
正面宣傳有時候也沒有清楚講它是廣告
就是沒有讓人家知道說網紅其實有收錢幫忙寫
可是負面的這些評論呢
我們更不知道
因為我們不知道它有收錢
三星有收錢給這些寫手
我們不知道
這是寫手寫的時候
他是在論壇留言板去討論
他也沒有讓人家覺得是廣告
感覺就是一個消費者的評論
因為有很多這種產品評論的論壇
那這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那這個後來就被公評會處罰
第一個你這個是
也不是說自己好
你反而是說別人不好
那這個呢說別人不好
我們剛剛講說說別人不好
最明顯的是用24條
因為21條呢
比較強調的是說自己好
那說別人不好你用24條
那24條你是說
你這個是不實
可是呢也許三星會抗辯說
那些寫手雖然我有花錢給他們
可是他們是真的有去用
他們真的有去測試
HTC手機他們真的覺得有點不太順的地方
那所以到底是真實不真實
也許打一個問號
可是你還是欺騙大家
因為你讓大家覺得說
這些都是真正的消費者來做商品的評論
他們自己的體驗的評論
你沒有讓大家知道
其實那是你花錢買的人寫的
不管他寫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也不確定
其實當然有很多一部分可能是誇大
說真的手機那麼不好用嗎
好
那外國也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
這跟我們待會臺灣的案子有關
外國也有這種
因為現在任何人都可以做網站
甚至任何人都可以做一個小的新聞網站
或者某種產品論壇
所以例如說我舉例
我是一個車商
結果我車商花點小錢
自己做一個新車報導的網站
那新車報導網站
我也不要讓人家覺得說
整個網站都只報導我們這一個品牌的車
所以我們也報導好幾家的車
不是隻有我們的車
但是呢
其實這個網站是我們車商自己花錢做的
所以
大部分時候
推薦好的車或比較幾個車
都是講我們自己的車比較好
推銷自己的商品
那麼
這樣有沒有問題呢
在外國的案例他是強調說
如果那個內容是不實
不實當然是不行
就是期望
但是如果他的內容你沒有辦法明確說他不實
因為他畢竟是新聞網站
因為現在一旦到網路世界上
人人都可以說他是一個自媒體
他自己就要做新聞網站
他雖然一直強調他們自家的商品好
他也沒說別人不好
他只是一直講自家商品好
你也很難說他是不實
而且他已經告訴你說
第一個他有新聞自由
那他這個雖然
好像是
某個車商自己出錢做的網站
但是他
確實也是新聞網站
而且他也沒講別人不好
他只講自己好
所以這個就有問題
不過在我看到美國案例
他是因為他的內容確實有不實
誇大不實所以才被處罰
那如果沒有不實的
是不是期望
我來打一個問號
所以我們比較常看到的問題就是說
現在很多事業
他透過付費
然後他在網路上用各種的方式
對自己做
如果是對自己有利的宣傳
只要沒有不實的問題
我們會希望
至少清楚的讓消費者知道
這是一則廣告
不要讓就沒有期望的問題
那如果沒有用
反之如果沒有清楚的標示
我們可能就會認為是期望
那最典型的情況
現在在網路上最典型的情況
就是有兩種
一種就是
什麼廣編稿
Advertorial
這個Advertorial
前面就是廣告的意思
後面這個Advertorial是故事
就是報導式的廣告
也就是我們在看很多的網路的資訊
有時候人家分享一個好像是報導
其實那是花錢寫的廣告
特別推薦某個產品
再來有一種
現在這個比較新的
這是針對那個
手機的興起出現的一個問題
就是手機的興起
我們看很多資訊
他就是簡易的畫面
一則訊息兩則訊息
這樣往下三則訊息四則訊息
那例如說假設
我看臉書
這是朋友的文
中間好像出了一個
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我朋友
但怎麼會出現
那因為這個手機在給你的
呈現的時候都是
這種簡易的訊息
就是一直往下拉
所以我原來是以為都在看我朋友的訊息
怎麼中間出現一個廣告
不是我朋友啊
那我沒有注意我就順便看了
那這種就讓你很自然的
就很像那種置入性行銷
你明明是在看朋友的訊息
怎麼中間多了一個廣告訊息
他看起來也是在朋友訊息
因為這個就是一直往下滑的
那這個讓你
沒有發現他是廣告
很自然而然的
Native
很自然的就放進來了
這跟置入性行銷很像
那這樣子是有問題
其實這個更不是我的朋友貼文
那這個我們會要求說
你應該還是要做一個標示
例如說
我有一個看新聞網站
新聞網站也是用手機看
這個第一則是新聞
第二則是新聞
第三則是新聞
中間第四則看起來是新聞
好像有一個新聞的標題
可是你真正點進去才發現是廣告
那這樣子就有點騙人
所以現在他會要求說
你至少做一個區分吧
例如說我有看某一家的新聞網站
他這個都是白色底
白底
但是他中間穿插的這一則
他是用黃底來區分
那你看久了就知道說黃底的這一則是廣告
那各位有聽懂我的意思嗎
這個原因是因為
如果你在看報紙的時候
他如果是一個廣告版面
你會很清楚的知道他是廣告版面
可是你在滑手機的時候
在滑朋友的資訊
滑滑滑怎麼這一則好像是一個廣告
也沒有發現
然後看新聞的很多則一直滑下來
怎麼中間有一則不太一樣
可是你沒有發現
因為他也偽裝成是一般的東西
那這個是比較新興的
就會說你的內容沒有不實
可是你的形式上
你沒有讓人家知道
他是一個廣告
那我們只要求說你要
讓人家知道是廣告
就不會有問題
因為他內容沒有不實
大概是這樣
那麼現在最新的例子
這個是我最新的一則文章
也是一個最新的案例
非常有意思
是臺灣一個特殊的案例
他是怎麼了
因為各位的年紀如果是在值班
可能就會看一些房子的資訊
然後可能有一些買賣過房子
找過的仲介
那臺灣最大的兩個仲介
一個是信義房屋
一個是永慶房屋
我們說這個最大不是亂說的
他確實是有很多數據
從店面來看
從交易量來看都是兩大
那麼很有趣的是永慶房屋
自己花錢做了一個好房網
其實在這個新聞出來之前
我真的不知道說好房網是永慶房屋的關係企業
雖然當然現在永慶房屋
宣稱說他也不是真的關係企業
至少不是公司法上所定義的關係企業
當然有一點關係
那最近就是臺北地方法院做的一個裁定
就信義房屋
到法院要求說
好房網你要下詐17則
關於信義房屋的負面報導
為什麼呢
他說你好房網特別愛報導
我們信義房屋仲介的客戶
然後仲介客戶之後
客戶只有不滿意
都去好房網爆料
然後好房網就報導出來
而且特別愛報導
那麼信義房屋就到法院說
要求好房網這些新聞報導
要下架
這個是一個裁定
這是一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我想大家訴訟法如果稍微學就知道
他這只是一個初步
因為正式的訴訟還沒開打
正式的訴訟要開打可能打一年
但是我們是很暫時的
跟法官說
這個有問題請法官先同意
暫時就先把他拿掉
那這個案子本身用公平交易法來告
但我認為也涉及言論自由
新聞自由其實是有問題的
好
那信義房屋就宣稱說
永慶房屋跟好房網
存在某種利益關係
他說好房網實質上是永慶房屋的關係企業
而且很愛報導信義房屋的
負面新聞
那麼他說你這樣子就會違反
公平交易25條的是一種
不公平的一個競爭手法
那到底有沒有
是一個關係企業呢
好房網跟永慶房屋
宣稱說我們不是
公司法所定義的
關係企業
就是剛好不符合公司法的
關係企業定義但是還是有某種利益關係
他就說因為
好房網的董事長
就是永慶房屋的太太還是怎麼樣的
那確實好像
有一點點關係
那法院呢因為這是一個
初步的定暫時狀態的處分
法院暫時認為說是有某種關係
那進而就要討論說
這樣的行為到底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那我們剛剛已經講到
公平交易法有一個禁止事業
去做人家的負面的攻擊的
條文24條可是那個負面攻擊
條文強調要是不實的
那麼
問題是
他必須不實那問題是原告在此
逐步在那之後他要求下架的
17則新聞
在這個暫時程序中是
沒有辦法立刻證明說這些
17則新聞是不實事實上他在
他的那個
申請書就是
他的訴狀中也沒有指控
這些17則新聞是不實的
那既然他也沒有指控
或者初步的證明是不實
我也只能推定他是真實
既然推定真實就不能用24條
那但是呢
原告律師就說我也知道
不能用24條所以我就用25條
那25條就有兩個
一個是欺妄一個是不公平
那我覺得這邊有一個問題
就因為我們一般講不實廣告比較是針對
消費者說他好像有點被
欺妄他不知道這是廣告或者他是
不實但是這裡他比較
強調是不公平他說這樣子
這個用負面的
新聞來攻擊對手有點不
公平那這個到底
有沒有不公平呢因為我在
看
外國的案例或過去的案例都
很難說如果
他是一個真實的東西你說
去講一個競爭對手一個真實
的一個事情就是不公平
這個我是覺得怪怪的
大家比較多國外的討論
比較多還是說這有沒有
欺騙消費者的問題
所以我說這個有點怪怪
那我覺得如果要用這一條
應該要多找一些案例
說外國或臺灣有沒有說
用自己
弄了一個附屬的
新聞網站然後呢
雖然是做對手的
負面報導可是他又真實
那他真實他好像又沒有欺妄
那他有沒有叫做
不公平呢
那但是
在外國他有
另外一個就是說第一個他假設他報導
因為我推定他的報導是真實的所以他
不是不實嘛因為
他在那個起訴書沒有要
初步證實那實際的報導是不實
所以我假設他是真實
那他不是不實
那他有什麼欺妄
他有一個可能的欺妄
就是他沒有讓大家知道說
原來這個新聞網站
好房網原來跟永慶房屋
是有關係的
那我們很多消費者看好房網
是以為說好房網
給我們看的資訊都是客觀的資訊
結果現在我們也許說
原來好房網的資訊是會
比較偏向永慶房屋
我們以前都不知道好房網的資訊也許
比較偏向永慶房屋
那因為你沒有揭露
你沒有揭露這層關係
某程度
也許在外國會講說
這樣也有一點點的欺妄
有一點點的欺妄因為你沒有讓我知道
我以為你的報導是非常客觀
那我也不能說你不客觀
但是好像有點偏談
永慶房屋
好所以本案情節
這個永慶房屋架設一個小新聞網站
也不能說他架
他的利益關係的企業架
特別偏愛報導競爭對手
的真實的報導
負面報導
那應該沒有欺妄
就新聞內容來看沒有欺妄
但是頂多認為他沒有揭露
利益關係
有可能有小小的欺妄
那可能會要求要揭露
什麼揭露呢在你網站的某個地方說
你們可能是永慶房屋的關心企業
那我們消費者在上好房網
看一些資訊的時候稍微注意
他可能會稍微偏談的
永慶房屋也許是這樣
但是嚴格來說
他這種
負面報導要不要揭露
因為剛剛講說這個要不要揭露
問題我再拉回來
這個要不要揭露比較是在國外講說
這個廣告有沒有欺妄
說你都沒有讓消費者知道說
這個廣告商他其實收了錢
而且這種欺妄呢
比較也是強調是說
對自己的一個宣傳
我找人宣傳可是我沒有讓人家知道
說我有花錢找他
給他
所以過去我在看外國的討論
都是說這種沒有揭露
要求揭露通常是說
他是因為對你自己
做有利的報導
那你要揭露
可是現在是他是負面報導
他不是推薦自己有利的
他是報導其他廠商
不利的
如果這個就有點不確定
就是說我們要求的揭露
抱歉我揭露又打錯字
我們要求的揭露是針對說
要對我有利的一些宣傳
我要讓人家揭露說
我有花錢或怎麼樣
那如果是負面的
報導負面的
那因為報導負面的他不會影響到
消費者來買我的東西
未必會吸引消費者買我的東西
那我需不需要揭露呢
這個我目前也沒有看到明確的案例
所以我只能說
這個案例確實很特殊
但是他又不是不實
他沒有辦法用24條
那他能不能用25條說沒有揭露
這個我也不確定
好但是我說縱使要求揭露
OK那你頂多是要求揭露
就是說要求以後好房網
在做對永慶房屋的
有利報導或對信義房屋
做不利報導
你在那個報導下面都要說
你們好房網是跟
永慶房屋有一些利益關係
你要揭露
僅此而已
但是不會要求他的報導下架
因為他不是不實的
那我現在就說這個法院
這個裁定因為當然他是一個初步的程序
他裁定說要把這個
17則新聞報導下架
我覺得就有點問題了
因為剛剛講那麼多就是
從公平教育法上來看
我覺得他沒有24條的問題
但25條要不要揭露
也許可以再爭持
最多也只是要他揭露
讓消費者知道這個報導也許有點偏袒
但是你現在
直接要下架那我就拉到說
新聞報導也有
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問題
那你這個下架
有侵害言論自由而且這個下架
我們一般這種禁制令
Injunction就是說他是一個初步的
他是在法院都還沒有認定
這個東西是違法之前你就先把它拿掉
這個也是屬於一種事前限制
這個就扯到憲法
這個大法官在釋字744號解釋
講到說事前限制的審查
他有一個要求說
除非你能夠證明
說有這個內容有直接
立即難以回復之損害
當然這個所謂他造成損害
一定是他有某程度要不實
那縱使他沒有不實
也有什麼其他問題有造成直接立即難以回復的損害
你纔能夠要他下架
這個我們大法官
做了這個解釋
但他其實是受到美國最高法院
1971年有個New York Times
的案子
那這個案子其實就是針對
這個要求媒體下架
而且他也是一個初步禁制令
就是說他的官司還沒有打
他就很緊急說
先法院你先初步就先把它拿掉
不要讓損害繼續擴大
大概這樣
所以我認為這個還有
新聞自由
限制新聞自由
言論自由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