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19-1:侵權行為考題講解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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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19-1:侵權行為考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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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出的作業兩個題目其實都有一些陷阱
我們先看第一題
他被椅跟柄的兩車超速撞斷右腳
然後父親盯送醫治療
醫生誤手術不當致甲身破傷風
所以又有一個誤醫生
好像沒有治療回來
他也說手術不當
變成最後是死亡的結果
然後他有父母
然後未婚妻
還有胎兒
然後問說可以
誰可以向誰請求賠償哪些東西
這個椅跟柄當然他們是
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
但是大家會寫說
這個椅跟柄造成的是受傷
比較多人就是討論
那受傷要請求什麼賠償
就獨立去討論
然後醫師盯手術不當造成的死亡
很多同學又去討論這個死亡
又可以請求什麼賠償
那大家好像就是把這個
大概就是把這個受傷跟死亡
把它切成兩段
極少數的同學會討論說
那這個受傷跟死亡
這兩個會不會是
會不會是共同侵權
要不要把它放在一起來看
我們先稍微看一下
之前講到說共同侵權行為
這個185條
除了有主觀意識聯絡的
那最重要的有一個
客觀行為關聯共同
它不需要意識聯絡
那我們之前舉例是說
甲乙乙開車兩個人都不認識
但是兩個人
兩個人都有過失而不認識
然後呢他們車禍
然後波及到第三人
那我們說這個甲跟乙呢
是獨立的行為
但是獨立呢卻在客觀上
對這個損害的發生呢
是有關聯的
那這個什麼客觀行為
關聯也算共同侵權行為
那就回到這個這個案子
乙跟丙當然不管他是認識不認識
他是共同侵權行為
但是跟物造成的死亡
是不是共同侵權行為呢
大部分人沒討論
或者是說可能認為不是
可能認為這個因果關係沒有關係
但是其實實務上
我這邊講實務上這種案例
蠻多都認為是的
為什麼呢
其實各位想
你雖然說好像是醫生
手術不當造成的死亡
但是醫生為什麼會來
沒事去治療甲呢
假設說是甲自己跑去醫院那邊看病
那當然那個可能就是
只是醫生的錯
可是今天甲之所以會跑來看病
是因為已經受了傷
而且這個傷還是重傷
他撞斷右腳
那撞斷右腳
所以他要做的手術可能就是
比較嚴重的手術
那也就是因為比較嚴重的手術
才會手術不當才造成死亡
如果不是因為今天有受重傷
而這個重傷需要做比較
特別大的手術
例如說麻醉全身或怎麼樣
那純粹醫生來做幫人家治療
也不會突然就把人家弄死
所以實務上這種
他是因為這個車禍重傷
送到醫院這邊來
然後醫院又沒有把他救回來的
實務上會認為這個是
共同侵權行為
因為對甲的死亡的結果
其實不是隻有醫生的錯
就是說這個所謂的行為關聯共同
就是說以丙讓甲受重傷
也是他死亡結果的共同原因
單純醫師治療
其實單純醫師治療
不會把甲弄死
是因為他已經先受重傷進來了
所以他會是屬於這個
客觀行為關聯共同
就是行為關聯共同的
這個共同侵權行為
要這樣子來思考
所以大部分同學如果你單獨說
以丙是造成甲受傷
然後單純討論受傷的問題
然後物造成死亡
單純討論死亡的問題
把它切開來看
其實是就不對了
在這題就不對
當然同學會
有的會去討論說
也有一些案例認為說
這個醫生的治療跟
以丙造成受傷
也許他不是共同侵權行為
有一些案例
也許在個案上認為不是
但是我覺得這個案例
他典型上是
甚至我上課的時候
有講到一個案子
有一個什麼同仲和醫院
那時候我上課有講到說
這個是臺灣侵權行為賠償最多
好像3300萬
那個案子很特別
甲車禍
那到底是誰撞他
還是他自己去撞電線桿
不知道
但是醫生救沒有救回來
結果他告醫生
但是實際上呢
他的概念是說
今天會把他撞成車禍
腦出血
是有一個不知名的肇事者
那麼其實他的概念是
他把那個不知名的肇事者
跟醫生
是把他當成是共同侵權行為
只是呢
因為共同侵權行為
他有連帶賠償
那他現在找不到
那個不知名的肇事者
所以他全部怪醫生
那就只告醫生
可是各位想啊
你今天被撞成車禍腦出血
然後醫生沒有救回來
都是醫生的錯嗎
其實你腦出血
本身才是最大的問題所在
那到底誰把你害成腦出血
那麼那個案子呢
他的討論也是
他認為那個不知名的肇事者
跟醫生是共同侵權行為
只是我現在
找不到那個不知名的肇事者
我只能告醫生
後面的求償的話就比較簡單
如果我現在把他連在一起
看就是死亡
所以我只需要討論死亡的條文
就不需要討論受傷的條文
那死亡的條文呢
因為你們都把他
受傷獨立出來
死亡又另外獨立出來
所以你們的討論會比較複雜
但是如果我
我只討論死亡
那人的死亡
未必是一下就死
這邊在192條有提到說
不把家人家致死
死亡前也有一個醫療費的問題
那死亡前也許會有一些
生活上的增加的支出
假設在死亡前
醫院有一些看護費用
那死亡了有喪葬費
那這個案子呢
就是我覺得應該是
直接就以死亡一起來討論
雖然他有講到醫療費
但是在那個192條
死亡也可以去請求賠償
死亡前的醫療費30萬
是可以求償的
不過這個醫療費
感覺應該是隻能對疑病來要
感覺就這一塊醫生
好像不需要再去賠這個醫療費
那我們看死亡的條文就是說
可以請求喪葬費 醫療費
然後在這個案子有特別有一個
這個法定撫養義務
因為那個胎兒
他這個胎兒
他胎兒將來非實產者為限
第七條
胎兒非實產者為限
視為有出生就有權利能力
那他將來要請求撫養
因為你要撫養我到成年
所以可以請求撫養費
那還有194條
死亡的話
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這個非財產上的損害
就是精神痛苦的慰撫金
可以求償
因為如果直接討論死亡
就是192跟194
但是這裡面的條文
他本身就包括醫療費 喪葬費 撫養費
還有那個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拉回來這個案子
大家的討論
有些就會有點太過省略
例如說當然
這個醫藥費的部分
醫藥費也許可以獨立拉出來
因為醫療費的產生
他不是說造成死亡之後才產生的
死亡前他疑病
撞成他受受傷就產生醫療費
所以醫藥費也許單獨對疑病去告
也許不用告那個物醫生
但是其他造成死亡的結果
疑病物就要連帶負責
你們有些要就是
好像說告訴我有192、194
但是好像不想要
在作答上不想要告訴我詳細的內容
或者你們就把條文寫出來
然後好像自己說
老師你自己去看
到底192可以請求什麼
194可以什麼
老師你自己去猜
我們在回答問題不能這樣
你192、194寫出來
你要很具體的講說
到底現在個案中
可以用192請求哪些具體的項目
可以用194請求哪些具體的項目
所以192可以請求醫療費
這個可以
但是我感覺醫療費的部分
比較是針對疑病造成的
那再來他說傷障費
那傷障費你要特別寫出來
這可以請求
誰支出的誰請求
再來這個192有提到一個撫養費
就是如果有撫養義務的話
有一個撫養費
可是在這一點同學也沒有特別去討論
怎麼說呢
這個撫養費必須我對他有撫養義務
從他的條文來看
我要有對他撫養義務
那很多人會說
那個父母對父母也有撫養義務
對那個胎兒也有撫養義務
可是其實我們對大部分父母
我們是沒有特別的撫養義務
為什麼
當然我們在這邊沒有教到
只是上課可能有講到
所謂的撫養義務是說
親屬篇雖然說
我們對直系血親尊親屬
被親屬有撫養義務
但是前提是他沒有謀生能力
就是他沒有養活自己的能力
那我們對於父母是不是有撫養義務呢
其實答案是大部分時候是沒有
為什麼呢
假設父母還在賺錢
我們對他就沒有幫助
因為他自己有謀生能力
那甚至現在的父母退休了
有退休金
也可以照顧自己
其實我們對他沒有撫養義務
當然你會說
死亡當下假設父母才55歲還沒退休
所以我感覺對他沒有撫養義務
但是我能不能預估說
他等到65歲退休之後
也許我就有照顧他的義務了呢
那不知道
所以通常
大概都是從現在
這個請求賠償的時候現在來看
現在來看感覺
我們對父母
他只要能夠養活自己
我們對他是沒有撫養義務的
但是胎兒呢
很明確的
胎兒只要在未成年之前
父母都對他有撫養義務
所以在這個案子
你如果要講撫養費
其實只有胎兒有撫養費
父母是沒有可以請求撫養義務的
那再來大家都有回答到
這個未婚妻的部分
未婚妻能不能請求這個精神痛苦
因為這個條文限於是
把人撞死了
只限於父母子女配偶
不包括未婚妻
所以未婚妻就沒辦法請求精神痛苦
但是剛剛可能會講到說
那個胎兒的部分就會提到說
有人會寫得更詳細說
胎兒的部分還是要透過他的那個
他的生母代替他去行使
這個是沒錯
所以第一題大概是這樣
那再來第二題
第二題
甲騎機車因承辦臺北市捷運工程的
已營造商未回填坑洞
我把它夾起來中間
然後這邊好像有幾個主題
臺北市的捷運工程的已
那麼大家會想到的是
好像這個臺北市是一個定座人
承攬契約他是一個定座人
然後已是一個承包商
就是一個承攬人
他幫臺北市政府去做這個工程
但是他說是因為這個營造商
沒有回填坑洞
導致車毀人傷
這是什麼意思我們待會講
路過的騎士丙好心
叫他送醫治療
所以現在是有一個丙好意
要來幫他送醫
結果又因超速闖紅燈的計程車丁
撞成重傷
所以又有一個丁
把他們撞到他們超速
所以這個丁有過失
撞到他們
但是撞到的到底是誰重傷
是甲重傷還是丙重傷
題目好像不清楚
待會我們再講
然後丁他說
他是靠航與誤車航
注意這邊有一個誤
還有他有個車主己
所以嚴格來講
他說是車主己僱用的司機
他是這麼說的
是車主己僱用丁
但是這個己有靠航
有一個靠航的車航
誤是一個車航
他說這是一個靠航
所謂靠航就是說
再加入這個體系
那他就會用無線電告訴你說
現在哪邊有客人這樣子
那當事人法律關係為何
好 那麼在這裡
我們先看第一段好了
大家都會分第一段跟第二段
第一段就是說
甲這個騎機車
然後好像路上有一個洞
有一個坑洞
然後導致車毀人傷
那麼這一段是怎麼辦
那麼大部分人就會想到說
臺北市政府好像是一個定座人
然後也是一個承攬人
然後就會說這一段
蠻多人就會講說
這是198條
這個定座人跟承攬人之間
造成侵權行為誰來負責
那這個條我們複習一下
承攬人應執行承攬事項
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者
定座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那為什麼
因為承攬人比較專業
這個工程的東西
承攬人最專業
定座人未必懂
所以這個承攬人
這個專業的承攬工程的東西
有什麼做錯的
其實定座人不知道
那定座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原則上是承攬人來負責
除非定座人有特別的指示
而且這個指示有問題的話
纔要定座人負責
大部分的同學都有講這個
那講這個好像也不能怪你們
就是大家都會想到這個
可是其實這個案子
我覺得有一個關鍵
因為這個案子是實務上
很常見的案子
非常常見的案子
但是這種實務上常見的案子
都沒有人會用什麼
承攬人定座人的這種條文
為什麼呢
因為注意他騎機車
為什麼會騎到有一個坑洞呢
那我們假設說
假設他今天是一個工地
那你假莫名其妙
騎到人家的工地
這是承攬人還在做的工地
你騎進去
那你說到底是假自己的錯
還是以工地沒有為好
讓人家騎進來的錯呢
可是呢
這個題目是典型的
他一定不會是
沒事騎到人家工地
他一定是騎在
已經開放的道路上
假設騎了已開放道路
而這個已開放道路居然有坑洞
這纔是實務上最常見的
因為我不會假沒事
跑到你的工地去玩
然後說你的工地有坑洞
然後我受傷
然後我要告你工地的人
害我受傷
如果你假沒事
跑到人家工地裡面去
然後說人家的工地有坑洞
大家想想看
這個假可以告引以嗎
當然不可能
所以各位想想看這個
承攬人定座人這一條
一般是想像什麼
以前有一種案例
就是說他在大樓上施工
這個好像101還真的有這種案例
然後在這個上面施工的時候
那施工的東西掉下來
砸到路人或騎士
那這確實是因為
你承攬人就承攬事項
沒有把它保護好
保護施工的安全
掉下來砸到人
那這是你們承攬人不對
這種典型案子就會說
你承攬人要賠
那定座人因為在指示上
假設你沒有過失
定座人不用賠
可是呢
在這個案子裡面
各位看看
他說他騎機車會騎到有洞
這個是指說
他沒事騎到人家工地嗎
或者說你工地的什麼東西
飛出來砸到我們
顯然不是
那麼這個最典型的是
因為這個他假設說
這個已經是
你們好像已經做工程已經做完
只是沒做好
也就是他假設是
一般的情況是工程已經
工程已經做完
只是沒有做好
然後因為工程做完之後
這道路就開放
結果因為沒有做好
所以道路又有洞凹下去
然後假受傷
那這個算是
這種什麼承攬人
說在承攬
做承攬的時候
不法侵害別人嗎
不是
我剛剛講
如果是在大樓施工
施工到一半東西掉下來
砸到別人
就是典型的說承攬
然後侵害別人
可是他已經說
工程已經做完了
然後做完了
就開放給人家用
結果居然是做完了
品質不好
然後出現洞
這個時候其實不是典型的
這個189條
那這個時候他是什麼條文呢
他比較會是說
你一個土地上的一個建築物
或者工作物給人家用
結果呢
土地上的工作物或建築物
給人家用了
卻害人家受害
那191條
我們那時候有聊到說
這邊有一個用語
叫做什麼設置保管有沒有欠缺
然後我們那時候有稍微講
雖然我們這個課
不是在教行政法
但是稍微有講到說
國家賠償法雖然屬於
好像行政法的領域
但它其實都是
嚴格來講
它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那麼在國家賠償法裡面
除了第二條有那個
公務員的行為責任
行為或不行為責任
這個國賠法第二條
是公務員的作為
或者不作為的責任之外
第三條有一個特別的規定是
公有設施
因為後來修法
把公有兩個字好像拿掉了
公共設施因設置管理有欠缺
導致人民受害的話
國家要負強責任
那公共設施就是開放
給人民使用的公共設施
那麼你只要是
公共設施開放給人民使用
那你設置管理有欠缺
人民使用上出了問題
你就要賠
誰賠就是國家賠
那我說因為這個
設置管理有欠缺
跟這個191條的
設置管理有欠缺很接近
好 那191條是指私人
私人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工作物
那工作物可能很多
私人土地上可能也有一條路
也有可能一條橋都有可能
那但是呢
至於說一般讓人行走的馬路
那個都是由國家負責設置管理的
那就使設置管理有欠缺
你說國家會自己蓋馬路嗎
國家當然都不是自己蓋的
都是找民間承包商來幫忙蓋
但出了問題
你不能推給民間承包商
其實還是要國家賠
所以拉回來簡單講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
這種案例呢
他一定是指已開放的道路有坑洞
然後騎過去受傷
而不會是假沒事跑到人家的工地
或工地旁邊東看西看
結果工地砸下來砸到假
不是
所以大概呢
他這種典型案例就是用國賠
那國賠呢
告的是臺北市政府
用國賠法第三條
告臺北市政府
那因為這個他已開放道路
會屬於這邊講的公共設施
然後有坑洞這個概念呢
就是屬於設置管理有欠缺
有欠缺
所以他會是用國賠法第三條來蓋
那當然同學會說
這個考測題太難了
都考到行政法裡面的國賠法
那這個抱歉
但是其實我們上課是有聊到
而且有設備講到
其實國賠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
嚴格來講他不是
都把他推到行政法的領域
那所以這題其實第一個部分
他應該是用國賠法來告
而且告的是臺北市政府
那當然臺北市政府賠完
他能不能跟這個議去求償
那是他們的事
但這題他不是用民法的
189這個什麼定做人說
都是你的錯
然後臺北市政府沒錯
並不是
第二段他說有一個餅很好心
好心稍微寫一下
他是好心或好意
想要幫賈去送送醫治療
結果有一個超速的叮來撞
到底是指賈重傷
還是那個餅重傷
好像題目不是很清楚
這個騎士餅好意什麼
但因超速的時候
被闖紅燈的司機撞成重傷
他這個確實沒有講得清楚
但是從主詞來看
好像是騎士餅
然後被撞成重傷
但是也有可能是指說
他將負傷的賈送醫治療
然後那個賈又被撞成重傷
所以也不是那麼確定
那麼好我們現在有兩種可能
第一種可能是賈被撞成重傷
第二種可能是餅被撞成重傷
那部分的同學
就直接討論餅被撞成重傷
因為餅被撞成重傷
跟賈的那一段就是完全切割
完全兩個不同的題目
就是跟賈的第一段
國賠的問題完全無關
那好了
假設是餅被撞成重傷的話
我們先討論第二種可能
是餅被撞成重傷
那麼大家就說
如果餅被撞成重傷
是因為叮的過失造成
當然告叮
那現在就是問題說
有沒有188條的僱傭人的責任
要把後面的人拉進去
但是我覺得大家看題目
都不是看得很認真
大家就討論說
車行是不是屬於的僱傭人
那僱傭的概念呢
就是通常會有指揮監督
因為我們的條文
我稍微拉一下188條
我們188條很強調說
你的這個監督
選任監督是不是有注意
那麼所以我們通常會認為說
這個所謂的僱傭人的概念
這是對你有指揮監督
那就算是一種僱傭
至於他的僱傭
是不是有付你薪水什麼的
倒沒有那麼堅持說
一定要付薪水
所以我們上課有稍微講
或者書上有講
說這個僱傭的概念
他在188條的僱傭概念
並不是說一定要有
民法的僱傭契約
只要有某種指揮監督的關係
那麼很多同學可能會寫得更認真說
實務上確實有案例認為說
這個車行
因為車行他會分派給你任務
例如說他會無線電告訴你說
哪邊有客人你要去接
所以他好像有指揮監督你
確實
所以車行實務上會認為是
188條僱傭人
縱使我們跟車行的關係
並不是車行給我們薪水
因為計程車司機是自己賺錢的
只是可能會讓車行抽成而已
但是各位看題目還是要認真
因為這邊明明是寫說
他是車主給僱傭的
只是靠車行
所以這題更完整的回答是說
當然一方面根據188條
給這個車主也是僱傭人
是真正的僱傭人
然後當然他靠了車行之後
因為丁他實際的駕駛
他也要聽車行的分派任務
說哪邊有客人要去接
所以物這邊也是他的
188條講的僱傭人
如果你說只是討論
丁被丁撞到受傷
那你們大部分就會討論說
188條那個幾根物
都要連帶賠償
那也許是這樣
可是其實我在
出座的時候有提醒說
我們去討論假受重傷
因為這樣會比較更特別
說他第一段已經受了
某個輕傷好了
就送醫治療的過程中
又出現了重傷
那第一段跟第二段這個問題
責任怎麼劃分的問題
大家就會討論的是說
那當然撞的是丁沒錯
撞的是丁
但是也是你丙
是不是你開車載我不小心
害我受重傷
所以這時候如果假來告
除了告丁
以及188條後面的那一群人
假設他是把他一起
這個要連帶賠償
告丁以及188條
但是丁跟丙在這裡
丁跟丙是不是也是一個
185條的共同侵權行為
是不是這樣
那也許大家就會討論說
那害假受重傷丙
是不是也有錯
大家還是說
假這個如果受重傷也不能怪丙
那不能怪丙的理由
也許有人會說
好像是寫到什麼
是不是150
我不確定是不是150條
你們會寫到緊急避難
說因為丙去救人
算是緊急避難
然後所以可能是緊急避難
就可以免責
用這一條
但是這個緊急避難
有點太空泛
其實這一題更適合的條文
稍微講一下
更適合的條文是
這個我們在之前在講
無影管理的時候
有一個條文
但是那個時候
我這個條文沒有講得很清楚
不過我們稍微看一下
175條提到說
管理人為免除
本人的生命身體財產上的
急迫危險而為事物之管理
對於因管理所生之損害
除有惡意
惡意就故意
或重大過失外
不負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輕過失
因為我們上次已經講到
那個過失可以分成
重過失或輕微過失
若只有輕過失的是不用賠償
那為什麼說我為了救人
我們無影管理就是我們雞婆
雞婆去幫人家做事情
甚至我雞婆要幫人去救人
可是我雞婆救人
結果沒救好
反而怎麼樣
是不是我要負責了
我們說除非你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那你在救人的時候
若只有輕過失是不用賠償
那這個條文呢
那時候有稍微提到說
這個在外國會稱為
這個叫什麼好薩瑪利亞人條款
就是我們是為了救人
好心救人
那救人就沒有救好
然後害你受傷
難道你都反過來
告我這種好心救人的嗎
那所以我這邊寫說好意救人
它是責任可以減輕
那在這個題目下
其實它就是最典型的
就是好意救人嘛
並不就是好意去想救人嗎
結果要救人的路上還出車禍
然後駭甲又受重傷
根據175條
並好意救人
除非他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那他如果只是輕過失或無故失呢
縱使也駭甲變重傷呢
他可以不用負責
所以會比起用緊急避難這麼空洞的
用175條呢
是更直接來處理這個問題
現在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說
第一段的輕傷
假設這個第一段
他在路過一個馬路受了輕傷
然後第二段又被人家撞成重傷
那第一段的這個
告國賠法
剛剛講第一段
是告臺北市政府
國賠告臺北市政府
所以第一段的這個
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
臺北市政府
跟第二段造成重傷的這個丁幾度
他們要不要付
共同年代賠償的人
他們這個會不會也有185條的
共同侵權的問題呢
有沒有呢
那這一題呢
我們就拉回來比較
剛剛出的第一題
剛剛出的第一題有講到說
好像這個怡秉的車禍
跟巫醫師沒有救回來
我們說這個實務上
會認為是共同侵權的行為
因為他是造成這個結果
死亡結果的共同的原因
都有關聯
那但是我們這個說有關聯沒關聯
我們是說
用一般的說相當一國關係來看
他說他這個是不是有沒有相當
或者是有沒有一國關係
那實務上會認為是有
怡秉跟後來造成的死亡結果
其實是有相當有關係的
因為要不是怡秉讓人家受重傷
怎麼會去送醫治療
才造成有死亡的風險
所以這兩個之間
也許我們可以說
他之所以認為有共同侵權行為
或者說叫做什麼客觀行為
關聯共同
其實也就是認為說
這兩者之間
或者說怡秉對最後死亡結果
其實還是有相當一國關係的
因為未必保證醫師一定救得回來
所以他確實跟後面醫生沒救回來
是有相當一國關係
但是在第二小題
我們就會認為說
這個假在第一段
機車摔倒受傷
是有受傷沒錯
但是未必會造成
後續受重傷的結果
後續受重傷是因為
這個車禍造成
但是一般這個送醫救治
未必又會再出車禍
所以第一段跟第二段
就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我們之前有聊到
這個因果關係說
好 就算我要賠
就是說市政府
剛剛講到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要賠第一段
他是要賠第一段
但是他對第二段
又變成重傷的這個部分
他要不要賠呢
那王哲堅那時候
用的概念是說
雖然他要賠第一段
但是賠償的範圍
包括第二段呢
他說還是要看
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所以大概這個題目
就要去討論說
臺北市政府
他雖然賠第一段
但是他對第二段又變重傷
有沒有相當因果關係呢
應該是沒有
所以既然沒有了
他應該是不用賠第二段
也就是臺北市政府
跟第二段的這些人
丁幾物是不會有共同侵權心
你如果是說那個丙要告丁
然後他說丙如果也有過失的話
那說予有過失啊
因為呢
這個損害是發生過大
被害人也有過失的話呢
丙去告丁的時候
得減輕培養金人
如果是說
你是講說第二種情況
說丙要告丁
但是丙也有過失的話
那要予有過失
那或者說你是講
第一個情況說
賈要告丙或丁
那麼當然剛剛講
賈說不能告丙是因為
剛剛有提到說
賈不能告丙是因為
這個丙有175條是好意救人
所以你就不要告丙
可是丁會說
可是你賈受傷
你是用丙當你的駕駛
就是他
他是你的駕駛
駕駛是什麼概念呢
這邊有一個第三項
第三項說被害人
被害人是隻有賈
被害人你用的這個使用人
就是在這案子是丙
就是你的駕駛
你的駕駛開車有過失的話
準用之
也就是假設賈要來告丁
假設賈要告丁100萬
那丁會說假設丙也有過失
說丙的過失也佔30%
那這是你的駕駛啊
所以你要扣掉你這個30%
所以丁可能會說
我只賠70萬
因為你自己予有過失30萬
不管是說是丙受傷來告丁
可能他自己有予有過失
或者賈受傷來告丁呢
可能丁也會說
那你賈也要扣掉丙
因為丙是你的使用人
他的予有過失也要扣掉
那也許有這個討論
那是丙超速
丙是有超速
所以丙是有過失
那麼招闖紅燈的司機
所以闖紅燈的司機
那就是丁是闖紅燈
丁有過失
那兩個都有過失
兩種情況
你去討論予有過失會不一樣
如果你們認為是丙受傷去告丁
那你說丙自己予有過失
你要扣掉
那如果是賈受傷去告丁
那麼一樣喔
丁也會說你賈的駕駛也有過失
所以你駕駛
你的使用人的過失也要扣掉
認為是賈受重傷
有的人認為是丙受傷
那不管是哪一種
你就要個別去討論
以上大概就這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