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17: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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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要講195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等等的人格權的賠償
那我們剛剛已經
那個193條是講到
侵害身體健康的實際上的
財產上的賠償
為什麼剛剛那個叫做
實際上的財產賠償
因為我們再回來看一下那個193條
193條它賠的是
還有你實際增加的支出
包括醫療費
包括未來長期的一些看護費
或者生活上的支出
那這些減少勞動能力
就是這個是有具體的價值的
財產上因為你的收入減少
那生活上的支出
你的支出增加
這些都是財產上的賠償
那可是195條呢
是針對非財產上的賠償
195條它也有講到身體健康
但是它現在是個非財產上的賠償
那它就一起規定
不只是身體健康
包括其他比較虛的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等等
或其他人格法益
那所以我們這些呢
我們都說這些都是人格權
都是人格權 廣義的
從最大的生命
那因為生命已經有獨立的規定
192到和194
然後身體健康是193還有195
那其他比較虛的
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
那因為其他
到底還有什麼人格法益不確定
但是隻要很嚴重的也都算
那這些都叫做人格權
好 那這些人格權的侵害呢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
非財產上損害也就是精神痛苦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就慰撫金
賠償的就是慰撫金
因為這個沒有財產價值的
給你一筆錢就是安慰你精神的痛苦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適當之處分
這個名譽的侵害除了錢之外
名譽的回復如果有一些辦法可以回復
除了錢之外
用一些其他的方法來回復你
好 那這個就是人格權的侵害的
非財產上損害
就是精神痛苦的慰撫金
那我先把整個條文唸完
那這一條實際操作上也有很多問題
剛剛第一項是這樣
第二項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這個一般說這個人格權是跟自身有關的
他不是財產的價值
是一個自身的精神的問題
所以他不會讓與或繼承給別人
但是如果金額賠償之請求權
依契約承諾
假設他已經承諾要賠我50萬
或我已經起訴
起訴說要請求他賠償50萬
那結果我訴訟到一半
或他契約到一半
結果我死掉
那這個不在此現可能可以繼承
好 第三項
一 前兩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
基於父母 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裡講的是身分法益
父母 子女 配偶
因為身分關係產生的身分法益受到侵害
情節重大的也可以準用
準用前面就是可以請求這個賠償慰撫金
但是什麼是身分法益會受到侵害
我們待會再講
好 那最後這個不是條文
他說人格權的損害賠償
只有自然人才能請求
法人是沒有這種精神痛苦的問題
好 那這個條文先快速看完
但是接下來這個條文有很多問題
首先有人說這個人格權裡面
有剛剛生命 身體 自由 信用 隱私
那包括不包括肖像權
那一般肖像權比較會是講名人
因為有人要用名人的肖像權去代言產品
那如果
但是我們人格權在民法的概念是
人格權是我自己的身體 生命 我的名譽
我是不能拿去
不會拿去做交易的
所以我人格權是不能拿過去轉讓
不能移轉
但是因為名人的肖像權有經濟上的價值
所以是如果人家要用我
應該要付我一筆錢
所以我不會去交易
可是人家用至少要得到我同意
並不是說我去賣我的人格權
只是你要用要得到我的同意
那麼這個就會出現一個問題
就是如果人家用我的照片去做獲利
那這個又沒有經過我同意
我可以跟他請求賠償嗎
我可不可以用這個195條
說你侵害我的什麼人格權 名譽
是不是算名譽
然後讓我精神痛苦求償
可是呢 各位想想看
名人今天的照片被人家拿去用
他倒也不是說
他的造成他精神痛苦
因為他不想讓人家知道他長什麼樣
不是 名人並不擔心被人家知道長什麼樣
那名人他的痛苦不在於他精神痛苦
而是說你用我都沒有付代言費
你沒有付代言費
所以讓我收入的減少
所以我不高興
但是我也沒有精神痛苦
所以這裡呢
我們的肖像權被人家拿去做
代言商業使用 未經同意
他應該是沒辦法用195條來告
但是他就可以用
王子健認為可以用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
就是說因為你用我的肖像
去賺錢獲利
那這是無法律上原因獲利
所以你就要返還
不當使用人家的姓名照片所獲得的利益
這可以
所以肖像權這個概念呢
在我們民法裡面是
好像沒有一個明確的位置
但是好像又覺得它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只是人格權受侵害呢
名人的肖像權他
未必有精神的痛苦
所以他
如果是名人的話
他可能會是用不當得利來求償
但是倒不會用195條
那我也不排除會不會有少數
不是名人就普通人
普通人不想要照片給人家知道
然後照片給人家知道了
給人家使用了
然後他產生了精神痛苦
那如果有這種情況呢
那普通人其實他原因就是隱私了
因為普通人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我長什麼樣
比較是隱私的概念
那我這邊順便聊到一下
昨天我
前天我傳給各位一個小的一個短文
就是大家提到說那個綜藝中的學生
上課拍老師的錄影畫面
然後老師叫你不要拍
然後學生呢
就說我有拍
我有錄影的權利
然後就是剛好我們有一個大法官
孫森彥大法官
他是在總的權威
他就說
這個他在在總書上都有講肖像權這個詞
所以你要拍照理講
要得到老師的同意或學生同意
他就講肖像權
但是呢
在這邊我們就說
肖像權感覺是比較虛的
因為在民法上沒有明確的寫出來
我們只有講到人格權
那一般講肖像權比較是名人
你用名人的去代言
沒有經過他同意
那會傷害他經濟利益
所以王子堅說可以用不上德理
可是普通人呢
你說他肖像權
其實普通人肖像權
我覺得他就是這個隱私的問題了
所以我才寫一個文章
就是短文就是說
其實這個老師上課的畫面
包括同學畫面
他其實隱私
他也是一個個人資料
你的長相絕對是你的個人資料
甚至你的長相講了一段話
這都是你的個人資料的一部分
所以我才會寫說
這個如果你去講民法
說有肖像權
確實他是一個人格權的一部分
但是這個講法是比較空虛的
因為到底現在肖像權
你要用什麼條文告
比較空洞
那所以我才會說
其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比較具體
可是我剛剛孫盛燕大法官講的也沒錯
假設是一個普通人
然後你就突然為經濟同意
弄了他的照片
然後去做什麼事
現在不是去代言
例如說中英中學生用老師的照片
當然是想要去好像公審老師
所以並不是代言的問題
那對老師來講的就是隱私受到侵害
是隱私受到侵害
肖像權 某程度他的肖像權
那他難道希望他上課的東西
都給全世界的人知道嗎
隱私受到侵害
而且他可能有精神痛苦
非才才受到損害
也許可以用這一條
但是我為什麼寫那個短文說
我覺得用這個人格權肖像權太過空
為什麼太過空
因為這個是民事
你如果真的認為說
人家拍你照片是肖像權
隱私權侵害
那你這一條只能用民事去告他
請求賠償
而且法官還不一定理你
他說你的精神有很痛苦嗎
可能賠個5萬 10萬
那民事賠償緩不濟急
所以我才會講到說
用個人資料保護法
其實行政機關要出來宣導
甚至要來做一些案例
建立一些案例
就是說其實不可以
隨便未經人同意
去拍人家的照片或影片
重點是他把它上傳
那這樣的利用
就是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好 我這個額外補充
所以肖像權這個東西
這邊各位要記住一點
就是民法找不到任何一個條文
明確的把肖像權三個字寫出來
但是一般也認為
它是人格權的一部分
只是人格權受侵害
你就用195條去告
的是精神上的痛苦
那如果是名人的代言
他沒有精神上的痛苦
那他要用不當得利
去請求返還這個不當獲利
好 那麼這邊
我看一下
抱歉 我看一下
我這邊是要講什麼
好 我們先講這個名譽的部分
名譽被侵害呢
除了有這個非財產上的
賠償衛福金
衛福金我們待會再講
但是他這邊有提到一個
名譽被侵害得請求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
那這個適當處分要怎麼樣回復呢
我們過去就是會有一個
叫做登報道歉
法院命令登報道歉
因為你隨便亂講我壞話
然後講的都不實的
那我們覺得說你光賠錢
無濟於事
就是有點是大街上打人
小巷裡賠錢了事
可是外面的人不知道
所以真正要回復名譽
是法院會命令你登報道歉
可是過去他沒有明確的講
是登報道歉
他只有講適當處分
好 那就出現了一個問題
什麼問題
我們的訴訟法上
各位以後學民事訴訟法會知道
你希望法官怎麼判
你自己要說
我們叫做訴之聲明
你希望法官到底怎麼判
你要自己說
如果說你的訴之聲明說
你希望他賠我300萬
你自己要寫喔
你如果不寫300萬
如果你訴之聲明說
我希望他賠我100萬
其實你可以求償到300萬
但是你只講100萬
法官只會賠你100萬
同樣的 你說我希望他道歉
那過去常常出現一個問題就是
法官說那你希望他怎麼道歉
道歉的內容是什麼
你自己寫
那原告自己寫
因為法官說你如果不自己寫
我不知道要怎麼判
你到底希望他做哪一種道歉
你要你自己寫
所以我們的訴之聲明
就必須要寫得很清楚
我希望他在四大報
用多大的版面 多大的字體
刊登道歉內容
道歉內容是什麼內容呢
我也幫他寫 我幫他寫
所以是原告來幫被告寫
原告幫被告寫的道歉內容
會怎麼樣呢
原告就會寫說
我被告真的就是喪盡天良
然後都隨意捏造什麼什麼
就因為是原告幫被告寫的
所以原告幫被告寫的道歉內容
就會把被告自己講得很難聽
因為這個是我們訴訟法上說
原告你把訴之聲明寫出來
我法官才會判
所以過去就擦線說
這個道歉內容是原告寫的
而且原告寫的就會
要被告寫出
幫被告寫出很不堪的
自我羞辱的內容
那這樣的 然後法院就照判
那法院照判如果真的道歉
就會真的是
你就會看到被告自己道歉的內容
就會說我真的是諸葛不如
喪盡天良 壞事幹盡
那這樣子很奇怪
就是原告去幫被告講這些難聽的話
因而我們大法官
找齊德做了一個釋字656號解釋
提到說民法195條裡面
說名譽受侵害
可以請求回復名譽適當處分
那適當處分裡面是
如果是以判決命令加害人公開道歉
但是這個公開道歉的內容
不可以叫他
如果未設即就是
意思就是不可以叫他自我羞辱
不可以再叫他自我羞辱
損及人性罪名
他說只要不要叫他
這個加害人就是被告
只要不要叫被告道歉內容
有自我羞辱
只要不要 未設即不要的話
那麼就不會抵觸憲法的不表意志
那什麼意思呢
反之如果你叫他道歉內容
有叫他自我羞辱
那就太超過了
就違反憲法的不表意自由
不表意自由其實是表意自由
表意自由就是言論自由的意思
就是大法官提到說言論自由
也包括我有講話以及不講話的自由
那我不講話
你叫我去道歉還要自我羞辱
那就侵害我的不表意的自由
那大法官當初做這個解釋
他其實是某程度他沒有說
這個法條合憲違憲
他只有說因為這個
回復民運的適當處分
有點不清楚
那大法官只是把它做一個線索
說以後法官要命令
這個侵害人加害人
這個被告道歉
不可以再叫他自我羞辱
只要道歉就好
不要自我羞辱
那裡面就有提到說
因為我們的訴訟是原告
他有一個述之聲明
那述之聲明就會由原告來幫他寫
那大法官認為說你只要
這個如果是叫命令
法院命令說加害人負擔這個道歉
刊登報紙的費用
那如果你是澄清事實
這個沒有問題
或者將判決勝訴的起事
勝訴這件事情分出來
或者判決書的部分的內容登出來
他說這個都可以
這個是比較沒問題的
澄清起事可以
然後登在勝訴的起事
判決書的一部分的內容
這個都可以
但是如果這個還不足以回復民運
因為光這樣講
對方不願意道歉還不夠
他說法院可以命令道歉
這個可以
如果前面三個都不夠
可以要求他道歉
作為回復民運的適當處分
這個還可以
並沒有逾越必要之程度
但是如果公開道歉
已經要求加害人自我羞辱
等損及人性尊嚴的話
這個已經超越了
逾越了回復民運的必要程度
過度限制人民不講話的自由等等
那過去大法官是說
還是可以叫他公開道歉
只是公開道歉的內容
不可以叫他自我羞辱
可是最新的
也許各位有看新聞
2022年2月25日
大家知道最近大法官制度
已經從2022年起改制
改成叫做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的訴訟
以後以前大法官是透過解釋
現在訴訟是透過憲法法庭的判決
所以以後沒有大法官解釋第幾號
以後都叫做
哪一年的憲法法庭的裁判字號第二號
這個是第二號最新的
強制道歉案
這裡就提到說
司法院過去做的解釋656號
以前叫解釋
現在以後不叫解釋
以後叫做什麼
哪一年的判治第幾號
那個解釋說
以前說還是可以公開道歉
只要不要自我羞辱
結果現在最新的解釋
最新的判決說
這個民法195條
第一下後段講的適當處分
他說所謂的適當處分
應該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
不包括 不行
以後不行 法院叫他道歉不行
那隻能怎樣呢
就只能叫他說刊登澄清事實
刊登勝訴的啟示
或者判決書的部分內容
只能這樣
那這個是195條裡面的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的一個問題
那再來195條第三項有一個
那個身分權說
侵害基於父母子女
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
而且情節重大
準用 準用也就是
準用前兩項可以請求慰撫金
就非財財行所還賠償
那但是什麼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呢
如果身分法益
有些身分權 身分的權益
就是在親屬繼承篇
會有給你很多的
身分關係產生的權益
那身分關係產生的權益
有的是財產性的
怎麼說呢
例如說這個身分關係產生的權益
是夫妻財產的問題
離婚朝夫妻財產
或者身分關係產生的權益
有可能是繼承的問題
或者撫養費的問題
那這個都是比較財產性的問題
可是現在身分關係產生的權益
有一些就一樣會有
非財產性的問題
我的權益受到影響
但不能說是具體的財產
而也是造成我的痛苦
那這個在身分關係那邊
可能沒有條文可以用
所以他在195條第三項就說
身分法益受侵害
也有這種非財產性的
精神痛苦的問題
就準用前兩項
也可以求償未服盡
那到底有什麼情況會用呢
當時立這個條文的時候
有立法理由講
兩三個情況他舉例
第一個舉例就是子女被綁架
為什麼子女被綁架
因為我們父母對子女
一般會說我有監護權
我可以把小孩
留在我身邊的監護權
像父母離婚不都在
因為夫妻離婚
都在爭小孩的監護權
結果現在不是
父母夫妻之間在爭
而是被人家綁架走
那這個父跟母都會非常的痛苦
可是你說監護權
能不能換算成金錢呢
他這個沒有辦法換算成金錢
他是非財產性的
那我的小孩不在我身邊
我就感到非常的傷心難過
擔心害怕精神痛苦
這個就可以求償
再來妻子被他人強制性交
那妻子被他人強制性交
丈夫其實這個妻子本身
這個妻子被性交的對象
被強制性交的對象
他直接可以用193條
身體健康受害
加上195條
他自己也有精神上痛苦求償
這個妻子就直接用193加195求償
可是他的先生也很痛苦
太太被人家強制性交
其實先生也是很難過
那他就可以用195條的第三項
說因為我的身分權益
他有什麼身分權益呢
因為我們在親屬篇有說
這個夫妻之間有這個
就是等於是類似
就是忠誠義務
就是說你講白一點就是說
這個夫妻之間的性關係
就是隻有隻能專屬於對方
或同居義務或忠誠義務
就是性關係只能專屬於對方
所以這是我的一個權益
就我的權益被人家
妻子被人家強制性交
所以就是我的身分權益受到侵害
造成我精神痛苦
所以先生可以用195條的第三項
那重點我要強調
這個太太自己就用193條
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而且也造成痛苦
195條的第一項來求償就可以
但先生的部分
則可以用195條第三項
那麼再來就是說
我們剛剛把人家撞死亡
假設把一個人撞死亡
我們剛剛有獨立的條文
死亡的部分是192條賠償
可是死亡之後他的家屬精神痛苦
我們是用194條說家屬精神痛苦
可以用195
現在你不是把人家撞死亡
你是把他撞受傷
尤其這個受傷如果是重傷
你的家屬被人家撞受傷
那受傷者
一樣我把它分成兩個
這個受傷的人
他就是用前面講的193條
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然後可能會有很嚴重的193條
剛剛講有喪失減少勞動能力
增加生活上支出
這個193條就很夠用了
再來受傷的人195條
他的身體健康第一項
195條第一項
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他自己也精神上很痛苦
這個受傷的人自己
例如說你腿被撞到
這個受傷的人精神上也是很痛苦
例如我舉例
前陣子我看到那個新聞
已經有點久了
就是那個什麼叫館長
館長被人家開槍
然後被人家開槍了
受傷了醫療費等等的受傷
可是館長自己精神上也痛苦
我有看他直播
他說難道他被人家開槍
他都不會想哭嗎
他都很難過
為什麼他會被人家開槍
然後他在牀上不能動
而且也很痛
他也有精神痛苦
他自己也可以求償
可是呢
那他的家人呢
家人也跟著一起痛苦
也是會擔心害怕難過
也會哭好幾天
那家人的精神的痛苦
是純精神痛苦
那可以求償嗎
可是我們的195條只有說
你自己受傷
然後你自己精神痛苦
可是我們沒有說
家人跟著一起痛苦
那在這邊我覺得說
你把撞傷了一個人的
配偶父母子女
那會不會也算是
侵害他的身分法義
這就好像說
你的小孩被人家綁架走
或者你的菜財被人家性交
那你也會跟著精神痛苦
那現在你的家人
被人家撞傷撞得很嚴重
雖然沒有死 但很嚴重
那你會不會有精神痛苦
這個我打一個問號
這個能不能夠用195條
第三項說身分法義
為什麼是身分法義
因為說我家人跟我在一起
我平常可以一起出去玩
可是他現在受傷了
我怎麼出去玩
我的權益也受到損害
而且我精神很痛苦
可不可以呢
答案是實務上說可以
但是我感覺比較限於
重傷的纔可以
那如果是輕微的
就比較不行
那重傷的可以是因為
確實是會讓人家的
天倫之樂會喪失
最有名的就是我剛剛講的那個
同仲和醫院的那個
變成植物人的案子
他那個小孩變成植物人
結果他的父母說
那我從此一輩子只能以淚洗面
天天看著植物人小孩
也不能再出去玩了
那我的身分法義也是一種
我跟小孩子相處的一個權益
然後損害啦
然後我精神很痛苦
那這裡他就說能不能呢
感覺可以
但我們拉回來
因為他要情節重大
情節重大這個很關鍵嘛
情節重大
所以身分法義
你說把你的家屬撞到受傷
可不可以求償
他說可以
如果情節很重大的時候
也是會很痛苦
可以求償
再來我就拉回來
我們剛剛這個195條
我們再拉回來看
因為剛剛講了老半天
這個195的第一項的本文
沒有講好
就我們再念一次
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爭操
或其他人格法義
情節重大
雖非財產上損害可以賠償
所以賠償這個精神痛苦
那像我們這麼說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爭操
這些都是虛的
這些虛的東西
到底精神多痛苦
這個要賠多少錢
這個法官心中一把尺
這個我們就不知道
但是身體健康的受到侵害
剛剛講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195條已經要賠了
上次介紹腦動能力
增加生活上支支出要賠
可是身體健康侵害的精神痛苦
又要怎麼算呢
這是一個
實務上也是有一個公式
但是法院是沒有明文寫出來
但你看判決可以看得到
我們法官常說這個
非財產上支損害
就是精神痛苦 就是慰撫金
他說要賠的時候
是要審酌本件的情形
兩造的身分地位
社會身分 地位 教育程度
財產 經濟狀況 工作 資歷
等一切情況來決定慰撫金
一再的提
那講了那麼多
重點是沒告訴你怎麼算
那怎麼算呢 法院就崩
講完這段話之後
法院就崩一個 跳一個說
好 那這個案子就賠50萬的
慰撫金
慰撫金就是非財產上損害
但是這過程中法院怎麼算的
不知道
不知道 完全不知道
那重點是
例如說我們再拉回比較一下
前一個小單元還講說
這個失能給付
你上失減少多少工作能力
有公式
這個公式法院判決書看得到
他不管是用第一種算法
還是第二種算法
還是第三種算法
判決書其實看得到公式
那個是上失減少勞動能力
就是身體健康的受損
可是現在慰撫金
說要賠多少
法院常常講完這句話就崩
說慰撫金賠50萬
重點怎麼算呢
法院就沒講 沒有公式
那同樣的
就是在我之前做的那個研究
疾病管制署那個研究裡面
我剛剛已經講過
我原來是要研究這個
疫苗受害救濟補償
怎麼補比較好
那當然打疫苗受傷
也有可能終身的
有一些身體上的狀況
也有精神痛苦
所以要比較法院怎麼判
那法院怎麼判
當時我們去看到有一個
成大的一個法院所
碩士的論文寫得不錯
他想到一個辦法
他說我們知道說法院在算那個
喪失減少勞動能力的時候
會比較那個勞工保險失能等級
這個我們都已經知道
可是慰撫金到底怎麼算出來的
法院從來不告訴你
可是有沒有可能
其實你的精神
你的慰撫金
就是你的精神痛苦的程度
跟你受傷的程度
是有等比例關係的
有沒有可能
只是法官沒有告訴我們
好 那他就說
我們就去把很多判決調出來看
看看是不是確實有某種等比例關係
也就是身體健康的受害
我再拉回來看
我剛剛講說身體健康的受害
在條文上
身體健康的受害
要賠多少精神痛苦
會不會跟他的受傷的程度
那個失能等級也一樣
有一個等比例關係
只是法官沒有講
那他的碩士論文就嘗試研究
我記得他那個碩士論文
好像研究了50個個案
那我就進一步
一樣做一樣的方法
然後個案做更多
個案做更多
你看我這邊有說
當時他做了他就去找
法院裡面只要判決書有提到
會去對照你的受害程度
會去對照那個勞工失能等級的
這種案子
那我也一樣再接著找
但是因為這個案子太多了
我就限縮在臺北地方法院
然後一樣是判決裡面
也會提到失能等級
這個失能等級判決裡面提到
主要是為瞭解決剛剛講的
就是你的減少的勞動能力
減損的勞動能力
所以在判決裡面才會講到
你有什麼失能等級去對照
可是上司勞動能力算出來之後
突然法院就崩出一個衛福金
突然崩出一個
而且完全不告訴你
為什麼這個衛福金
他只講了前面剛剛那一段話
就是說兩兆的身分
社會身分 地位 教育程度
財產 經濟狀況 工作資歷
就崩出來
但是沒有告訴我多少算
可是我們假設他可能有
某種等比例關係
所以我們就把這些案子
全部說對應到的時候
在判決中因為有
討論他的上司勞動能力
所以有告訴我們
他失能是第幾等級
例如說這邊有四個
這些是四個不同的案子
然後都是第四等級的
那例如說這邊是幾個
第六等級的案子
這個等級是為了討論
減少勞動能力的時候討論的
可是我這邊的數字
是衛福金的數字
我現在這邊列出來都是衛福金
就是非財財產損害賠償的數字
好 那這個數字我都看到
失能等級 低等級就是200萬
等於植物人就是賠200萬
那大概可以看得出來比較嚴重的
前面1 2 3 4 5
就是比較嚴重
後面7 8 9 10
11 12 13都比較輕微
你都可以看得出來
越往後面走越輕微
就是衛福金大概就是
十幾萬二十萬
可是越往前面走了
大概就是到
第1到9以上
衛福金可能就有百萬了
所以大致上可以看得出來
有一個比例關係
可是這個比例關係
感覺還是會跳來跳去
並不是很精確
所以我們可以說
法官在判衛福金
當然會跟他的這個
把人家撞到受傷的失能程度有關
會影響 可是
可是有些還是數字跳來跳去
到底還受到什麼影響不知道
但是我們就回到一個問題
法官會說這個衛福金
會要看兩方的身分
社會身分 地位 教育程度
財產 經濟方 工作 資歷等來判斷
可是為什麼不說
這個衛福金其實是跟他的
受害程度最有關係
你說你多痛苦
每個人不管有錢不有錢
其實如果我腿被撞斷
我是窮人腿被撞斷
跟我是有錢人腿被撞斷
我覺得在法律上
應該是要公平一點客觀一點
這不是說你是有錢人
你的腿被撞斷你就要賠
你的痛苦就比較多
窮人腿被撞斷
他的痛苦就少一點
所以這個判決裡面講的這句話
我覺得是非常奇怪
他講來講去他沒有說
這個衛福金是跟他的
受傷程度有關 他沒有講
他反而是說跟他的社會地位
他的財產經濟收入有關
我覺得稍微不合理
因為如果你說說
他的跟他的收入有關
那個是在講
喪失減少勞動能力的時候
會跟他的收入有關
可是你現在是說一個人
腿被撞斷的精神痛苦
我感覺每個人應該都差不多才對
但不管 總之呢
這裡我當時看的時候
數字跳來跳去
那我就說第一個
我做一個平均值
平均值當然你可以看得到
用平均來看就是遞減了
但是還是會有點浮動 遞減
那可是我又去對應到一個東西
很有趣就是汽車責任保險
這個是一個補償制度
汽車責任保險它
這個保險它沒有特別去區分說
這是要給你的醫藥費
還是什麼費
反正就是說給你一筆錢
就是你汽車出事了
然後受傷了我就補多少錢
當然這筆錢裡面
可能涵蓋要給你的醫療費
給你的什麼費
包括精神痛苦
但總之就給你一筆錢
那我們可以看到這個
在汽車責任保險針對這個等級
它從200萬以下就有一個遞減
那我覺得這個遞減也滿有意思
那我剛剛講平均值
我也發現有一個遞減
那我最後綜合這兩個
我就建議一個數字
建議一個數字
希望說建立一個比較客觀的數字
好 那以上這個只是我個人的一個
寫的研究報告給政府的一個建議
但是後來當然也沒有被採取
就是我剛剛提到說
這個我當時只是研究說
疫苗受害救濟
到底怎麼補償給人家
我說參考法院
那法院到底有沒有一個明確的公式
我嘗試把它找出來
但實際上現在疫苗受害救濟
也沒有真的參考我的那個建議
所以反正現在那個賠償的計算
也是大塞車 也是很困難
但是我這邊只是講
我純粹想要找出這個背後
到底你說要賠償這個衛福金
我們拉回來195條
說你要賠償衛福金
那個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那個比較虛的
那個更不知道法院怎麼樣去決定
不過名譽 自由 信用 隱私 貞操
這可能就要跟社會地位有點關係
尤其名譽 信用
這些隱私這有關
可是身體健康的部分
我就覺得說這個跟你有沒有錢
你工作賺多少錢
教育地位 這些都沒關
那應該還是跟你身體健康的
受害程度有關
所以嘗試找到這個
剛剛講可能有這樣的等比的關係
但是這不是很明確
好 這一段就講完了
那麼這邊呢
這進而講一個227條之一
227條其實是後面的條文
後面會講到債務不履行的時候
裡面有一個條文
那我們後面會講說
債務不履行有分成幾大類
大概三類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
以後會詳細講
可是在債務不履行就是
債務不履行就是違約
你違約
可是你違約的時候會不會
除了有各種違約的情況
違約時還順便傷害了我的人格權
這裡的人格權就是包括生命 身體
以及那些虛的
什麼自由 名譽 信用 隱私 貞操等等
會不會違約也傷害到我這些人格權
也是有可能
那我們227條之一就寫說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至債權人的人格權受侵害時
準用192到195條
即197
那197是消滅時效
兩年消滅時效
那192到195就是剛剛前面講的
從192 194是把人家撞死的 死亡的
那193 195可能有生命
身體健康的
那195還有一些虛的
廣義的人格權等等 附屬還沒拿
所以這個條文什麼意思
就是說如果是在違約的情況下
我們叫債務不履行
就是違約的各種情況下
導致債權人的人格權
包括生命 身體健康
甚至虛的自由 名譽 自由
隱私 貞操等等的受害
他說怎麼賠了
就去準用192到195的賠法去賠
但是時效也要比較短
用197侵權行為的時效
什麼意思呢
這邊我稍微說
因為我們的債務不履行的消滅時效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
一般就是回到民法125條的
15年的消滅時效
就不會比較長
在一般的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是15年
可是如果是債務不履行
造成人格權的損害
要來求償人格權損害的部分
他說準用197
也就是侵權行為
原則上是兩年的消滅時效
可賠償的範圍
也準用192到195那些
包括財產上的 非財產上的部分
所以這邊我就舉一個例子
王哲憲在另外的書上
就舉一個例子說
我去一個龍比手術
龍比手術其實就是一個
美容的契約
跟醫院有契約
那結果你有失誤
也就是這個契約就出現了某種違約
就是你可以說叫做債務不履行
那結果原來只是一個小手術
結果感染變得很嚴重
然後送到大醫院去急救等等
所以我會支出醫藥費
急救的醫藥費
然後可能還是救回來
可能有終身的殘障
顏面有一些成長
減少收入 精神痛苦
那這個怎麼求償
首先如果我們用侵權行為來求償
如果我是用直接用侵權行為
我就說我這個身體健康受害
所以就是193條
那193條有一個
喪失減少勞動能力是這個
然後增加生活上支出醫藥費是這個
這個就是193條
然後造成我精神痛苦
因為我臉有一個
終身的一個顏面的障礙
然後也是有精神痛苦
那就用195條 第一項
好 那侵權行為呢
稍微補充一下
那197條有一個兩年的消滅時效
但是它其實是一個契約
我今天跟你這個美容醫院
來做一個隆鼻手術
其實美容契約
那結果你有失誤
我也可以同時用債務不履行
債務不履行就是各種違約
都叫債務不履行
然後債務不履行
因為它有造成我人格權的受害
好 那在這邊就強調
因為我們臺灣是採取
請求權自由競合
我們尤其這種醫療糾紛的案例裡面
抱歉 這邊寫錯
請求權自由競合
自由競合就是說你自由選擇
而且自由選擇的結果往往是
你兩個同時都會講
你會同時講侵權行為
同時也會用債務不履行加人格決裁
也就是227
227-1
那227-1就是說你去準用
192到195及197
所以你也是用227-1去準用193
然後你也用227-1又去準用195
然後實際上你的時效也是準用197
也是兩
所以結果都一樣
那你說我們請求權自由競合
你不管是用侵權行為條文
或用債務不履行
所造成的人格權
所產生227-1在準用的結果
其實我是覺得都沒有差
那在實際的訴訟中
你看任何一個判決都會發現
原告是兩套條文都會重複的寫
那對法官來講
你不管寫哪個條文
都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
那這邊我們把這個例子講完
再休息一下
假醫生因醫療過失
致以病患的身體健康
遭受重大侵害 喪失勞動力
長期住院 精神痛苦
試問疑處方假應付金權責任時
得起何種損害
這個跟前面案例很像
所以我們簡單的
我看這邊有沒有空白處
沒有 就是這個
現在醫療過失都是來告醫生
其實嚴格來講
醫療過失當然醫生也許有錯
但是你畢竟是自己身體上
也先有疾病
又不是全是醫生的錯
如果你沒有疾病
怎麼會讓醫生有這個機會
但是我們在臺灣好像變成說
因為各位別忘了
我們這個185條共同金權行為
說反正我也有錯 你也有錯
但是好像全部錯都
連帶賠償責任的結果就是
我可以要你全賠
所以現在我們臺灣就是
反正就是叫醫生全賠就對了
醫生及醫院全賠
那麼已主張假應付金權責任
要何種請求賠償呢
這個是身體健康的受損
所以就193條
193條最重要的是
我身家生活上支支出
各種醫療費用
這個可以要賠
醫療費用 甚至很嚴重會請看護
這個是最嚴重的要賠
還有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減損勞動能力
那剛剛我沒有說這個怎麼算
它是對應到那個失能等級
剛剛可能忘了講
那這個失能等級誰來認定
你就找醫生開那個診斷證明
他會去對應到這個
勞工保險的失能等級表
去對應到你喪失的勞動能力
是屬於第幾等級的問題
然後你有住院有精神痛苦
所以你自己也很痛苦
195條的精神痛苦的衛福金
那麼二 假設已主張
假應付契約債務不履行
得請求或受損害賠償了
那剛剛講這個其實一樣
你用債務不履行也是一樣
你就改用227條之一
然後去準用
實際上一樣
那第三小題有點超過這個範圍
不過我們先講
假設已死亡時配偶病
如何請求賠償
如果死亡的話就不一樣了
死亡的時候就會到192和194的問題
那192裡面有提到說什麼醫療費
我們剛剛講說因為死亡前
也會有一些醫療費或支出
但是死亡
所以死亡前的醫療費
也直接可以用192
或死亡前的支出
但是就不能再主張喪失
減少勞動能力了
但是死亡這邊最重要的是喪葬費
葬我突然忘記怎麼寫
喪葬費
那如果說有要撫養什麼人
還要撫養第三人的費用
但是因為他這邊只有講一個配偶病
那配偶病是沒有什麼撫養
需要支付配偶撫養費 沒有
但是194條有說那個
父母子女配偶的精神痛苦
就是胃腑筋
因為這個配偶
他自己老公死掉
配偶精神也是很痛苦
所以這個配偶可以主張胃腑筋
好 所以已死亡的配偶病
就可以改用192跟194來求償
但是最後一個問題
應否承擔已對損害發生的餘有過失
好 那這個餘有過失
我們還沒講到是在217條吧
如果我沒有記錯
我們待會會看到
只是我現在條文有點忘記了
餘有過失
就是如果你有錯 我也有錯的話
我不能全部把錯都怪你
我們按照這個錯誤的比例來分攤
那他說如果說今天這個
醫療過失的發生
是因為醫生曾經問你說
有沒有特殊體質
那個在麻醉的時候
要不要注意什麼或病死
結果這個病人隱匿沒有講
所以病人也有錯在先
那當然醫生可能沒有注意
也有一點錯
那假設這個比例上
假設我們一般最簡單講50 50
50 這個病人也有50的錯
醫生也有50的錯
那你求償的時候
根據217條餘有過失
我可以要求賠償金我要減半
可是他現在問是說
因為現在已經人已經死掉了
是配偶來求償
所以現在不是乙來求償
剛剛前面這個
乙跟二都是乙來求償
剛剛前面是乙
受害人自己來求償
現在乙死掉的是丙來求償
那他故意問你說
那丙來求償的時候
現在是乙有錯
乙乙也有錯50%
可是現在乙已經死掉
是丙來求償
那問說丙要不要承擔
所以來求償這個衛福金
或什麼喪葬費等都要砍半
要不要呢
直接講答案 要
那這個什麼道理
就是一般人的公平正義的感覺
就是說今天這個死亡
畢竟是你老公自己也有部分的責任
50%的責任
那老公死了你丙來求償
也是也要承擔這個
老公的部分責任
所以你的精神痛苦也應該要砍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