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13:侵權行為第184條(二)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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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前段有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那就從短短的這個條文我們就推出很多要件
那我們現在剩下最後一個要件就是
故意或過失
故意、過失呢
因為我們民法侵權行為講得比較簡單
沒有像刑法討論得那麼詳細
所以我們在這個地方也是借用刑法的一些討論
所以這個關於故意、過失的討論各位可以去參考刑法
那不過我們可以先也幫大家複習一下
刑法裡面呢,故意會有兩種故意
一種叫做直接故意
一種叫做間接故意
好,那我就不考各位了
這個直接故意在刑法上有條文定義
名之並有意使其發生
那間接故意呢,他是說已經預見其發生
已經預見到會發生了,然後也不去預防
然後其發生呢,也不違反其本意
就是他不在乎
其實就是一副不在乎
就是最常舉例說
我這個打掃我的陽臺
然後花盆可能就往下丟
或者我的傢俱往下丟
那丟會不會打到人
我已經預見也許會打到人
那會不會打到人
有打到沒打到我也無所謂
那這個就有間接故意
那直接故意是
名之並有意使其發生
就是你下面特別有一個人
鄰居走過,你跟他不好
你就故意砸他,那就直接故意
那這個故意的概念我們就參考刑法
那同樣過失的概念
我們條文也沒定義
整部民法也沒定義
那一樣參考刑法有一個條文說
過失叫因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就有過失
那我們刑法自己的用語呢
有一個用語叫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那這個過失呢
最重要就是這個因注意
或者能注意
也就是你到底能夠注意到什麼
你的注意義務
我們民法用語就是你的注意義務
你到底能夠注意到
多少件事情
那
例如我們講最簡單的
我們說我開車變換車道
那我在變換車道的時候
我要注意幾件事
那你可能會說
記得要打方向燈
但是可能要注意的不只是這件事
你還要看
這個
變換車道右邊的車道
後方有沒有來車
那可是我們真正開車的人知道的是
我在變換車道要到右方車道的時候
不只是後方來車
往往呢因為有視覺上的視角
我看不到
其實在我不是後方
而是在我右邊現在正有一臺車
但是因為我後照鏡只能看到
右後方反而我右邊看不到
所以
右邊有沒有來車
那這個常常是我們有視覺視角
看不到所以現在當然
現在有的車都不錯
他會有那個警示燈
他在後照鏡那邊有個小黃燈
就是右方有來車
或者說就在你右邊
比較視覺視角的話他用
閃黃燈提醒你
所以我們的過失
在這裡要強調一個概念就是說
也許各位在學
刑法的時候有聽過說
過失呢
雖然我們說故意跟過失是
主觀要件可是我們又
在學刑法你們可能聽過說
過失已經變成是一個
客觀構成要件的問題
只是你們在學刑法
看到這個有點看不太懂
其實我以前也看不太懂
為什麼過失會變成是一個客觀要件
因為呢
過失已經不再是在問你
說你那時候是不是
一時閃神有疏忽
大意
閃神這種心裡面的主觀
他纔不管你心裡面到底有沒有疏忽
閃神而是問客觀
上有幾個注意義務
假設客觀上有三個注意義務
一二三有三個注意義務
你只要違反任何
一個注意義務我就
說你有過失你在變換車道有過失
但是至於
你在變換車道為什麼
這三個少做一個是不是你真的有
粗心大意疏忽閃神
你心裡面想什麼
心裡面正在想說跟女朋友吵架
那個我們過失
已經不關心
心裡面想什麼
而是關心客觀上
你少做了什麼
也就是客觀上的注意義務有三個
而你少做了什麼所以這個就是
你們也許再回去看一下
刑法課本講說
為什麼
過失變成是一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是一個客觀的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就是
注意義務要做幾件事
然後我到底有沒有少做
任何一樣
大概這樣那這個觀念
很重要
那你刑法講的時候也許沒聽懂
民法再講一次也不一定懂
但以後你真正看判決你就會去理解
例如說最典型的
我們常常看到
很多醫療糾紛的案子
然後會說你到底有沒有醫療疏失
那這個醫療過失
他就不是在問說
醫生你在動手術的時候
你到底想的是什麼
他不是問這個而是問說
動這個手術醫生可能要注意
十件事或十個步驟
十個步驟
都要去注意
然後這個就是已經變成一個客觀的
注意義務
你要注意這十件事
那你只要有少做一件
我們就說你少做了一個注意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你有過失
所以
過失的討論不再去問
你主觀上是不是有疏失
有恍神出心大意
那個根本不重要
而是說你客觀上少做了哪個注意義務
這個是一個重要的觀念
那麼過失的這個注意義務呢
我這邊借用一個圖
這個是我自己在
圖解冥法
我曾經畫一個圖
但是我沒有打在簡報上
我就直接把這個圖秀出來
注意義務有高有低
那一般我們講的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是一個
算是滿高的一個注意義務
已經偏高的注意義務
那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這個善良管理人其實是一個
理想中的狀態
理想狀態
那或者是說我們就是說
一個理性之人
理性之人做的事情都很理想
理性之人的要求
所以理想狀態
一個醫生
做一個手術這種手術
十個步驟都要注意到
所以他這個注意義務的要求很高
高就是說要注意比較多的
他要注意十件事情
那假設你十件事有違反任何一個步驟
沒注意到沒做到
就說你有過失
那這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
過失要求比較高我們稱為
抽象輕過失
那為什麼稱為輕呢
就是說很輕微的
因為十件事其實都是
很多小事情要注意到
很輕微的犯了
也算過失
那為什麼稱為抽象呢
抽象就是說剛剛講這個也是一個
理想理性之人他是抽象的
想像中有一個很理性的人
那這個是注意義務比較高的
可是我們後面
有些條文會降低注意義務
但是在侵權行為這邊
沒有降低注意義務
但是我們這個過失的問題
除了侵權會討論
過失的問題
之後契約的違約
也會討論有沒有過失
那我們反而比較是在
契約違約的時候我們會
降低那個注意義務
那有一個降低注意義務呢
是
例如說這個就降低了
具體輕過失
我舉例他可能在注意義務上
可能會降低說你只要注意五件事
那他也是輕過失
就是他這五件事也都是
也都是很輕的
事情
但是你還是要注意
那為什麼稱為具體
具體就是你自己
你自己很具體
那要處理自己的事物的注意義務
那具體輕過失
為什麼會比抽象輕過失還要低一點
因為
抽象是一個理性之人
那
很理想的人呢他會
就是很理性
十件事都會注意到
可是自己呢畢竟每個人
就是會有點
不可能每個人都機器人
一樣那麼的理性客觀
有的時候在某些事情上
他就會比較草率一點
所以自己的
對自己的要求就會降低
處理自己的事情
對自己的要求
就沒有說我要
像對客人要求那麼高
那對自己的要求就會降低
那這兩個都叫輕過失
因為他的注意義務還是
我說十個事要注意
或五個事都是輕輕的
你都要注意
那還有一個更低的注意義務呢
是叫做重大過失
重大過失就是說
做這件事情
三個最重要的
你注意義務一定要做到
三個最重要或最重大的
一定要做到
如果連這個三個最重要最重大的
你都沒做到
你的過失就很重
因為最基本的你都沒注意到
那就是說一般人應有
就是說甚至都不是專業的人
一般的人都覺得說
這個最基本太基本了吧
好
那麼我們在侵權行為這邊呢
沒有深入的討論
我們一般都是採取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也就是用理性之人的標準
來要求
所以就是抽象經過失
其實當你在侵權行為
你去不小心傷害別人
我們就會覺得你就是不應該傷害到別人
所以你就是應該理想中
什麼都要注意到
十個都要注意到
你少做一個我們就說你有過失
這在侵權行為是這樣
可是等到
在違約的時候可能會在具體的個案裡面
他有時候會降低他的注意義務的要求
會用具體侵過失或重大過失
不過這個
侵權行為的這個
抽象行為講是這樣講
但是呢現實上
畢竟每個人的專業程度不同
所以
還是會看一下
每個人的具體的情況
而調整他的那個
注意義務的程度
例如說我舉例在醫療糾紛的案子裡面
他常常會說
有的時候他會說
你是不是小診所
還是你是大的醫學中心
那他說你在
大的醫學中心幫人家處理一些
病患
你就要注意到很多
注意到十五個步驟
可是你是小診所你雖然也可以處理這個
可是你可能只能處理到八個事情
注意到八件事
所以雖然都是抽象經過失
都強調理性支援
可是這個理性支援可能還是有程度的區分
說你是醫學中心
你的理性
你要注意到本來就是特別高
可是你小診所
區域小診所你可能要注意的就
也許會降低
那最高的注意義務呢
已經高到是說
不管怎麼樣你就是要
一定不能夠有任何的損害發生
就算都不是你的錯
就算可能是病人的錯
你也要幫病人
小想要呵護病人
讓病人都不能夠因為自己的錯
而造成疏失
所以這種這麼高的注意義務
已經幾乎可以到達
無過失的程度
就是說好像我都沒錯
其實是病人自己喝水不注意
造成損害
可是呢現在變成無過失
也就是說連病人
是不是吃飯喝水都要小心
我也要幫病人注意一下
高到無過失責任
這個
注意義務的高低
因為其實用這個更加的
讓你強調
過失已經變成注意義務了
再寫一次
過失已經不是主觀的問題
已經變成是客觀的注意義務
而注意義務呢要注意到幾件事
高
可能高到要注意到20件事
低可能要注意到3件事
那他會有
一些不同的用語
那我們在侵權行為這邊呢
都稱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般是採取抽象輕過失
但是他還是會看
具體的情境
例如說剛剛講醫學中心
要注意到的注意義務
要更多15項
那小診所也許可以少注意幾項
8項
那麼在一個侵權行為的案子
一般你會說
你開車撞到人
就是要賠
但是我們知道開車撞到人
有時候到底是行人自己跑來給我撞
還是我真的不小心撞到他
所以過失到底是誰的過失
在具體的個案裡面
除了賠償的計算
那麼到底有沒有過失
誰的過失
這個討論就會
其實是很重要
而且就會爭執在那個注意義務
到底誰有幾個注意義務
那誰違反
那醫療過失的案例更是如此
全部的討論都集中在說
到底做這個手術
或看這個治療這個疾病
要注意到幾件事
然後我有沒有少做任何一項事情
這叫做過失的判斷
好 那講完
這個過失判斷
我們181條第一項前段就講完了
那我們接著講這個
181條第一項後段
那後段他是說
故意以被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加損害於他人
那我們之前說
這個加損害於他人
他就沒有說僅限於權利了
他跟第一項前段不一樣
第一項前段只限權利
那這邊加損害他人呢
就可能包括利益
那但是這邊限於是故意
第一個要件
第二個被於善良風俗的話
就是比較惡劣
那這個惡劣
到底要多惡劣呢
其實是很難去判斷的
基本上我們有時候會覺得說
故意去做一個傷害別人的事
往往故意就帶有
這個被於善良風俗的成分
那第三個他的傷害呢
包括權利跟利益的傷害
那但是這個
被於善良風俗到底有哪些呢
這個書上舉了一些例子
但基本上都是故意
去傷害一個別人的東西
我的感覺就是
故意去傷害別人
通常就已經算被
被於善良風俗
那我們來看課本的例子
第一個名之有配偶之人,人與之通姦
那侵害的是配偶權
配偶權
那我們知道通姦雖然
現在除罪化但是侵害配偶權
還是有民事的
那個賠償的問題
就可以用這一條
第二個侵害他人債權
那我們之前有講債權在
181條對不起
184條第一項前段
的權利
我們說
債權在侵權行為
這個條文下
講的權利呢債權不屬於這個權利
而屬於利益
那我們說他這樣分
是因為這個債權通常一般看不到
但是如果你已經明知道有人債權
而且你還故意去侵害人家債權
怎麼故意呢
說實人家二重買賣
那也就是說可能是義務二賣
那假如說
假先賣給義
契約簽了有一個債權
但還沒有履約
又說實說你去賣給
丙那契約簽了
你也有一個債權
那等於說你是故意說實假的
不要去履約第一個
而履約第二個
那你就是故意讓假去
違反第一個債權
那就是你明知道人家有債權
你還去故意
去破壞他
這個故意
我們就有點推定他就是違反三難風俗
第二個通謀虛位
這個打錯字虛位
通謀虛位設定
抵押權去
這個是導致
通謀虛位設定抵押權就是我們之前講的
脫產
那我脫產就是不想還錢
那不想還錢就是讓人家的債權
沒辦法收回來
這也是第三個詐欺
第四個濫用訴訟制度
那這個濫訴
我們之前有聊過
但是在這裡他舉例的濫訴
他說訴訟中故意做不妥的程序
他還是限於故意
或賄賂證人取得不正判決
不過我們之前講濫訴的認定
比較嚴格
那他這邊也是
限縮在比較嚴格
是故意
而且做的行為是比較惡劣
但是好像不包括我們之前有講的
那你明知告不營還來告
明知告不營
還來告
只是想要造成
這是一種騷擾
就是想要讓人家跑法院
讓人家
打官司打的心理條件
但是雖然明知告不營
那在這種看起來
他不構成這邊濫訴
好像還要講到不實陳述
賄賂證人這麼嚴重
可是我明知告不營還告
其實我覺得也是一種濫訴
但在這裡他好像認為不算
以上就是
184第一項後段
故意被篩選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那我覺得最重要的就是這個傷害債權
因為我們特別強調說
這個
債權的在這裡被歸類為利益
所以如果你只是過失
傷害到別人的債權
你沒有辦法用
184來告
但是如果你是故意傷害到別人的債權
你就可以用184第一項後段來告
好再來
184條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保護他人之法律
自身損害於他人者
負賠償責任
身損害
一樣損害他人這邊
並沒有說是他人的權利
還是利益
所以這邊也是放寬
負賠償責任
那所以重點就是你要先找到一個
保護他人的法律
你要找出有一個法律很明確的說
你要保護
這個法律就是
特別寫出來說要你注意
所以這個保護他人法律
某程度也就是把某個
注意義務
明文寫出來
我們一般的注意義務呢
像醫生治療一個手術
要注意到十個步驟
可是這十個步驟並沒有寫在法規裡面
那但是某些
法律裡面呢已經把某些
事情我們常常發生的
譬如說喝酒不開車
那喝酒不開車這個已經太重要了
我們已經把他寫在法律裡面
所以這個酒駕的條文
喝酒不開車他就是一個
注意義務寫入
法條那寫入法條
他就是保護他人的法律
他想保護誰呢當然保護到說你喝酒不開車
你這個車可能會
撞到
這個交通上的人
所以他這個被害人需要屬於
受保護的範圍
不過
例如說我喝酒不開車
假設我開車並沒有撞到路上的人
可是我開車
回家呢
把自己的車庫
碰壞
停車的時候把自家的車庫撞來撞去
結果我媽媽很生氣
我媽媽要告我
那這個是屬於保護他人之法律嗎
喝酒不開車是保護他人的法律
但是他是不是保護的範圍呢
自己的媽媽
在家裡面停車的時候
把自己媽媽的這個
因為房子可能是媽媽的
然後把自家的媽媽的車庫
撞得歪七扭八的
車庫牆壁被撞壞或鐵門被撞壞
那這個媽媽來告嗎
可能這個不是喝酒不開車
想要保護的人
那所受的損害
人是這個法律想保護的
所受的損害也是這個法律想保護的
所以同樣的媽媽
你說喝酒不開車是想要保護
你自己的車庫不被自己撞壞嗎
那這個不是這個法律想保護的
所以
要用這一條呢
第一個你要找到一個保護他人之法律
那這個保護他人之法律就是說
他把某些注意義務
已經寫入法條中了
有些法律有這樣
但並不是所有
像我們剛剛講說
醫生動一個手術要注意幾件事
他可能
不可能把每一種手術
要注意的什麼事情都寫成法條
沒有
但是他還是有注意義務
那這個注意義務就是說
醫生的社群他們自己
這裡稍微講一下
醫生的社群他們常常會講一個詞
叫醫療常規
就是說他們這個醫界動這個手術
他們一般會
通常會遵守的
要做注意事幾件事
這是注意義務
可是這個醫療常規並沒有被寫入法條
那我再換一個例子
例如說老師
以前老師啊
做教育之人要注意什麼事情
上課不要遲到
不要遲到早退認真教學
上課不要講廢話
但是這些東西沒有寫入法條
可是現在有
某些注意義務已經寫入法條
例如說現在某些義務說
老師上課不可以開黃色笑話
或構成性騷擾
那這個已經寫入法條
或者老師上課不要聊太多政治
這個因為政治
不能夠帶入校園
他可能寫入某些法條
那這樣子就是一個
保護他人之法律
但是縱使是這樣
假設有一個法條已經把老師的教學義務寫進來
老師上課不要聊政治
寫入法條
可是這個法律到底是要保護誰呢
保護說也許學生
不要受到這些政治的
立場的影響
怕他們受影響有沒有受害
可是假設我講了
對學生並沒有真的受害
所以你所受的害
是不是這個法律想要保護的
那如果說學生沒有因此受害
然後你就說老師有
違反這一條
所以就告老師侵權行為
這不行他還是要有受害
而且這個受害必須是
這個條文想要保護的受害
好講到這裡
我稍微再插掉就是說
這個關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的這種法律呢
他其實
這種法律
一方面
就是把某些注意義務
把某些重要的注意義務
寫入法條
這一方面是這樣
甚至有的時候
我們甚至認為說一旦寫出
這個條文來
他已經是
他已經甚至跳脫了這個注意義務
他已經就是
反正你只要違反這個法律
那這個法律裡面
是不是真的蘊含了
某些注意義務
他有時候已經不重要
可能甚至法律寫的
不是我們一般人認為該做到的注意義務
他不管反正已經寫成法條了
你就是要做到
所以同樣的這個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他也是一個客觀
因為我們剛剛講說注意義務我們只要客觀化
到底要注意什麼事
可是他寫入法條當然也是客觀
已經變成客觀的條文了
就是要遵守
但是甚至他寫入條文的
可能比原來我們認為的注意義務
更高都有可能
所以也有人批評說
這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保護他人之法律
然後你一違反就是侵權
是不是甚至把
注意義務的概念
也就是注意義務就是過失的概念
但是是不是現在
已經變成保護他人之法律
現在已經不是在討論
有沒有過失什麼樣的注意義務
現在已經不討論這個了
因為已經寫入法條了所以只討論法條
有人稍微批評
好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呢我們這個條文最特別的是
他採取的是一個推定過失
推定過失呢就是說
你只要有違反一個這個法律
那我們要講
所謂的過失是注意義務
就是到底
例如說注意義務要注意十件事
可是我們寫成法條
我們說雖然這個法條
可能是把某些注意義務寫進去
但是後來可能也不是
可能這個法律已經超越了這個十個注意義務
可能這個法律呢
講的是說兩件事
有兩件事要
或者可能什麼事都沒講
可能什麼事也沒提
到底要注意什麼事也沒講
就是不可以傷害別人
那我們原來的
的侵權行為是想要說
注意義務的違反
有過失
所以到底有沒有違反哪些事情
可是今天
變成這個條文之後呢
他甚至什麼事都沒講
反正就是說不能夠傷害別人
那有傷害別人就推定你一定有
某種過失 違反什麼注意義務
他叫做推定你一定有
有違反什麼注意義務 推定有過失
但如果你能夠證明
你沒有過失 沒有過失就是
我沒有違反
什麼理性的注意義務
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話
雖然我傷害別人
但是我沒有違反理性的注意義務
我就不用賠償
所以他這個
這個條文是很強的
他是採取推定過失
也就是不用再討論有沒有過失
原則上要賠
那除非誰呢
除非這個被告
被告就是侵權行為的加害人
加害人你自己
能夠去證明你沒有過失
好 那這個
這個東西證明
就是一個舉證的問題
在訴訟中的舉證
訴訟中證據的攻防的問題
那首先剛剛講這個
保護他人之法律
例如說訴訟舉一個例子
民法794條說
土地所有人
開掘土地或違建築時
不得因此使林地的地基
動搖或發生危險
或使林地的建築物
或工作物受到損害
好 他說這個就是一個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那如果你在挖土地
造成林地有動搖
或建築物受損害
就要原則上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重點是
他所保護的對象
是誰
他保護的是所有人
對象
不包括承租人
那他到底保護的利益
是什麼
他是說地基或建築物
不要受到影響
但是並不是僅於說
那個林地上面
有人在走來走去
那有人走來走去受傷
但他不是這個條文想要保護
這個一方面
是透過這個條文告訴我們說
所謂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也要看
在這裡說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必須是你
你發生損害的就是
那個條文要保護的人
以及他想要保護的損害
可是呢 同樣的
從這一條我們又看出來
我剛剛有提到說
照理講呢 我們侵權行為是強調
至少要有過失
而過失就是注意義務
你要注意幾件事
那我剛剛講
這種保護他人之法律呢
有的時候是把重要的義務寫進去
就是不能酒駕
但是有的時候呢
連義務也沒寫
例如說這一條文就點寫
挖土地不要使林地動搖
那不要使林地動搖呢
可能在
做工程的人他會講很多
所以你這個挖地的時候呢
就要先做什麼
我不知道
有很多工法
有很多工程的工法
怎麼去鞏固隔壁的地基
灌水泥
還是怎麼樣 先把隔壁的地基鞏固
然後很多事要注意
這個工法上可能
一個是要注意 水泥要注意
二 有沒有管線的問題要注意
三 有沒有什麼要注意
四 有沒有什麼要注意 五 有沒有
那如果你這個條文呢
是把在這個
開挖土地的時候
要注意的 所有工程建築上
要注意的 假設有30個
工法上的手續要注意
你都把它寫進去 那當然就是
把注意義務寫進去
可是呢很多條文是
他並沒有把注意義務寫進去
他就說反正你挖土地
就是不要讓隔壁的地基動搖
或使建築物受害
那等於沒有寫到注意義務
像這種條文就是
他這個保護的法律
沒有把注意義務寫進來 沒寫
就說不能造成損害
有損害就推定有過失
那結果推定有過失
現在反而是被告呢
要去證明說
在我們做工程上
可以做到的
所有工法該注意的事項
我全做 反而是
他要去證明自己
沒有過失 沒有違反
任何一個注意義務
所以剛剛這邊我想講的是
雖然部分的條文
這種法律部分的條文
是把某些注意義務寫入條文
但是有的時候
有人批評是說
這種條文 有些這種條文
他根本沒寫注意義務
那沒寫注意義務的時候
增值也很麻煩
就變成說好像
這種條文
就是說你就是一定要
有損害就是你的
你就是要負責啦
不用講那麼多 除非你能證明自己
沒有任何錯
好 大概是這樣
那這邊舉一個例子
小李行車超速
撞上老周 老周也合法律關係
那反正你開車撞到別人
當然就
這個好像大家就要討論說
誰有過失
但是隻要我找到你有一條
違反交通道路的一些
開車需要注意的事情
那這個就是保護他人之法律
說不能超速
既然這個地方已經說
就是限速60
那你只要超過60
或65
我們這個限速
就是要保護他人之法律
所以就
反正你就是有不對
你就要賠 除非你能證明說
雖然我超速 但是其實還是
你自己衝出來給我撞
那所以這到底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雖然我有超速 但是
這個真正出這個事
不是我超速造成的
那是什麼樣造成的
到底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
那你還是可以爭執 但是這個時候就要由
這個被告
被告 就是加害人
去舉證
證明說 他沒有
違反注意義務 或者這個損害
不是由這個違反注意義務所造成的
好
那剛剛講到說這個推定過失
其實
他已經涉及到
不是實體法
我們民法
其實是實體法
是說誰要賠
什麼時候要賠
但是這裡已經扯到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上
去判斷證據的問題
那麼因為這個條文
已經扯到訴訟法的證據問題
我們不得不講
推定過失的概念
他其實就是在講證據的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
那在訴訟法上我們講的
舉證責任一般會講兩種
一種叫做 你手上有證據
或者你是原告
你應該要拿出證據來
這叫做提出證據責任
那第二種概念就是說
各位想想看 原告拿出的證據
那被告
也一樣 他去打官司
他會收集證據
所以雖然一開始是說
你原告要拿出證據
可是被告 你原告拿出證據
被告也會再找一些證據反擊
所以兩方都會拿出證據
那現在是兩方都拿出
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之後
現在呢 變成法官燒腦筋了
法官說兩邊的證據
怎麼講的故事不一樣
到底誰對誰錯
所以現在是說
雙方都已經拿出證據
但是到底法官被誰說服
然後舉證責任
最關鍵的一個概念是
當雙方都拿出證據
結果 怎麼原告的證據
好像聽起來是原告沒錯
被告的證據
聽起來又是另外一個版本
結果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到底誰講的是真的
因為雙方都拿出證據
可是我法官 民事的法官
一定要判一個人數
這個
我們民事的訴訟
他總要判一個人數
他不能說這個搞不清楚
所以我暫時不判
他一定要判一個人數
那麼在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不利益就是判一個人數
到底要判誰數呢
就要判
負舉證責任的那個人數
所以
到底誰負舉證責任呢
那各位可能沒有學訴訟法
可能會一般說
當然是原告負舉證責任
但是不是
我們當然原告負舉證責任
是一個大原則
可是我們在
因為這個舉證責任其實原則來講
不是我們民法這個實體法要去管
而是民事訴訟法要去管
但是民事訴訟法採取了一個很有趣的
也是在TP9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上說
到底舉證責任怎麼決定
他說採取規範說
什麼叫規範說
他就是說你回去看民法
的實體法
實體法怎麼寫
就決定了誰負舉證責任
所以
這邊發生很有趣的TP9
就是我們教民法實體法的
是覺得說這個
打官司的問題證據的問題
是要訴訟法
結果教到民事訴訟法的
訴訟法的法條或書上卻說
這個舉證責任的問題
這個訴訟法實在是不好判斷
乾脆回歸實體法的條文
規範就是條文
那什麼叫規範說
就是說看你這個條文怎麼寫
你是用肯定句
怎麼寫
這規範說就是看條文怎麼寫
你是用正面
寫法
還是說
你是用反面寫法
來決定
你的舉證責任分配
什麼意思呢
我們這麼說好了 我整個擦掉
先
不要擦掉 換個顏色好了
我們這麼說 我們再複習一下
184條第一項前段是怎麼寫的
184條第一項前段
因為很短 大家多念幾次
把它背起來
故意過失
不法
侵害
他人
權利
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還要損害
然後就是賠償
所以呢 這是用正面的寫法
正面寫法表示什麼
故意 過失 有沒有故意
有沒有過失 有沒有不法 有沒有侵害
有沒有權利 有沒有損害
這些正面寫法的 誰要負舉證責任呢
原告
全部要負舉證責任
注意了 原告負舉證責任
並不是說原告要提出證據
當然原告會提出證據
但是被告也會提出證據
最重要 舉證責任在
真正最關鍵的是說
雙方都提出證據了
結果事實陷於真偽不明
到底誰講的比較對的時候呢
法官無法判斷的時候
說 因為
這個時候是原告負
說服責任
那原告沒有真的說服我法官
所以我只好判原告署
那因為這個條文都是正面來寫
故意過失步伐 侵害他人權利
有損害 都是正面寫
正面寫的全部都是原告要負
舉證責任
那什麼意思呢 我們拉回來看這個
184條 我這邊擦掉
184條了
他的寫法說
違反保護法正面寫的
我們第一段是正面寫的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有沒有違反
有沒有損害到他人
他人的權利利益
正面寫的 全部都是
原告要負舉證責任
所以原告要證明
到底有沒有這個法律
到底有沒有違反
當然剛才講說 你受到的損害
是不是這個法律想要保護的
這些都要去證明
好 可是寫到這了
但是能證明無過失
這邊變成反過來了 反面
但是能夠證明
無過失者不在此線
反面的
因為有沒有過失這件事情
他沒有寫在正面
他在正面的寫法上沒有講到說
有沒有過失
他寫到反面 但是能證明無過失
反面是要誰負
舉證責任 就被告負
舉證責任
被告要去證明無過失纔不用賠
這個就叫做規範說
規範說就是
舉證責任的分配
規範說
說回去看
實體法的條文怎麼寫
正面寫的就有原告
負全責 反面寫的就有被告
負全責
所以我們
說為什麼這個
184
第二項 我們說
他是一個推定過失
因為他說不用原告
負舉證責任
有沒有過失 有沒有違反自由
不用原告負 推定應該有
除非
被害人自己
對不起 被告
被告是加害人
被告自己去證明沒有過失
那麼這樣的設計
減輕被害人
被害人就是原告
減輕他的舉證責任
在於有沒有過失 有沒有注意義務
過失就是有沒有注意義務的違反
他說就這個
有沒有過失 有沒有注意義務違反的這件事情
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
那這個就推定說應該有
那麼除非這個被告
被告就是加害人
自己
去證明說沒有
所以我們的
實體法條文會有採取這種推定過失
甚至我們部分的條文
會採取推定
有因有關係
說今天有這個損害產生
一定跟你的
這個做的什麼事情有關
你做了什麼事情有關
除非你能夠證明沒有
我們有的條文
像180條第二項
我們再回來看他的條文
各位我們再看一次
他就是說原告只要證明
原告就是受害人
侵權行為的案子
他的受害人是原告
你只要證明有一個
保護他人的法律
然後有人違反了
然後造成損害
那我就推定他有過失
除非是被告
能夠證明
自己無過失
所以在有沒有過失這件事
我們說這叫推定就有過失
就原告就不用證明
那我們後面也有一些條文
會採取推定有因果關係的
那我稍微再整理一下
我們後面在特殊侵權行為類型的
比較後面就開始有了
在以後這邊後面會講
動物佔有人他是採取推定過失
工作所有人採取推定過失
商品製造人採取推定有過失
且推定有因果關係
動物車輛駕駛人
推定有過失
一般危險責任他也是推定有過失
推定有因果關係
那怎麼看呢
因為後面我們會詳細講這個條文
這邊只用一個條文讓大家仔細看
像191條之3
經營一定事業或仇視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
其工作或活動的性質有點危險
活動性質或使用工具方法
有生損害他人的危險
這個
這個他的工作的性質
或方法
工具有危險
結果真的造成人家的損害
真的造成損害就要負培養責任
但是這個危險
是不是真的
造成損害的原因呢
他寫在但是
但是就是被告要負舉人責任
被告你自己去說明
他說不是非由
與我的工作或活動
或使用的工具方法所導致的
也就是沒有因果關係
這個什麼什麼導致
就是在講因果關係
或者
與損害的發生對不起
損害的發生我已經盡到
相當之注意
我盡了相當注意
也就是能夠做的注意我都做了
那我就沒有違反注意
也就是我沒有過失
那他整個條文就說
你做的事情很危險
然後今天人家出事損害了
就推定你就是要賠
那他
受害人就不用再去證明
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因果關係都不用證明
除非加害人就是被告
自己去證明說
沒有因果關係或沒有
違反什麼注意物就沒有過失
所以他是採取
推定過失
以及推定因果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