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文解說】刑法:侮辱公務員罪?7分鐘簡單學習XD(補充: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
哈囉大家好我是Rumi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
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
那這條我之前在去年有分享過
只是因為今年113年5月24號
司法院大法官有針對這條做了新的
113年先判自第五號判決
因此來這邊跟大家再分享
更新一下最新的資訊
那這個113年先判自第五號判決的
完整內容連結
我也會放在下方的資訊欄
大家都可以去點閱觀看
那在這邊也要先跟大家說一下抱歉
就是因為之前我有說
因為我最近比較忙
所以條文會更新的比較慢
那另外還有一個原因
是就是我搬家了
那我現在新搬家的位置
它旁邊就是大馬路
所以在收音過程中
可能就會有一些車子呼嘯而過的聲音
那這邊呢
我也會在這部影片上加上CC字幕
希望不會影響到大家吸收知識
那如果過程中間有一些雜音
請大家多多包涵
那就讓我們來看刑法第140條吧
這一條是規定在刑法第二邊分則
我們先來看一下完整的條文內容
刑法第140條
條文內容只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其實可以再拆成兩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是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
當場侮辱
這邊算是侮辱公務員罪
那接下來的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這邊是第二個部分
算是侮辱職務罪
那大法官呢
就這一條也是拆成這兩個部分
去解釋看待
那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第一個部分
在侮辱公務員罪上呢
根據113年
5月24號的113年
憲判字第五號
這一邊的罪有強調說
應該要限於人民的侮辱性言論
依其表意脈絡
在個案的情形之下呢
應該要限縮是在
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的範圍內
纔可以成立這一條罪章
那原因呢
大法官有解釋說
有時候人民可能會因為他的權利
即將受到不利的侵害
例如說被強制執行
或是車子違規被取締處罰
一時之間可能會產生一些情緒性的反應
那可能就會口出惡言之類
但是這樣子的情緒反應呢
可能他的主觀目的
並不是為了要妨害公務
所以如果直接就用這一條
侮辱公務員罪去處罰的話
可能會過重
因此這邊就有限縮於
侮辱公務員罪呢
應該要是在
他的情形跟他罵出來的言論
是會影響到公務員執行職務上
才會成立
但這邊也是要提醒一下
就算是基於說要
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
才會成立這個罪
但公務員本身他被罵
他其實還是可以依
刑法第309條去提公然侮辱
所以基本上還是不能夠
一直去亂罵公務員
甚至是亂罵其他人哦
那接著第二個部分
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
在侮辱職務罪這個部分呢
我們來看一下大法官怎麼解釋
基本上大法官覺得這一點
他原則上就是違憲的
因為呢他覺得這個罪
他是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的職務本身
去進行一些貶義的負面評價
基本上這個貶義他是對事
而不是對人
如果以刑事手段去制裁
顯然會孔生更多的寒蟬效應
那這邊白話來說呢
就是怕說民眾就是直接去罵這件事情
其實他不是罵公務員本身
可是就被刑事手段處罰的話
可能會讓越來越多人
不敢去就事件本身去評論
因此大法官對這個部分
就會採取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那大法官有解釋說
基本上人民對於政府機關的質疑
他本身是具有監督施政的效果
即使人民的用語可能有點尖酸刻薄
可是呢也應該要受到
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比較難去想像說這一類尖酸刻薄啊
的公然侮辱職務本身的這個言論呢
會對於公務的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
因此大法官就覺得
這個侮辱職務罪呢
他跟憲法第11條的
應該要自本判決宣誓之日起施其效力
所以在侮辱職務罪這個部分
原則上就是違憲
那因此呢這邊在最後跟大家複習一下
前面提到的侮辱公務員罪
他就是限制於是要在有妨害公務執行上成立
而後段這個侮辱職務罪
因為是罵職務的本身
所以大法官覺得這個違憲
因為他是對事不對人
那為什麼人不能去罵這件事情呢
那人去罵這件事他其實也是希望
國家可以更好好的精進自己去處理事情
因此在後段的這個侮辱職務罪才會違憲
好的今天的影片就到這裡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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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另外呢這邊也跟大家解釋
因為我可以理解就是法律的知識
基本上就是一直更新的
那甚至是同一個法律
其實也會有各方不同的見解
包括假說已說肯定說否定說之類
所以我覺得大家如果要留言討論交流
基本上都是可以的
但就是希望可以保持理性的去溝通
那我想我這邊也沒有什麼特定的立場
那我們就是大家一起開放交流
那也希望每個人的法律知識都可以越來越好
另外呢回歸我之前做這個影片的初衷
也只是很單純希望讓更多人可以知道法律的知識
不要覺得法律就是很複雜很難
因此對法律都很陌生
所以回歸初衷的話
希望大家都可以更瞭解法律
讓這個世界可以變得更好
謝謝大家 掰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