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原文朗讀(配文字) P6 - 06《韓非子》有度第六
3 觀看·2025年9月2日
有度第六 國無常強無常弱 奉法者強則國強 奉法者弱則國弱
荊莊王病國二十六 開地三千里 莊王之王社稷業 而經已亡
齊桓公病國三十 起地三千里 桓公之王社稷業 而其已亡
燕湘王以河為境 以濟為國 齊卓方程 曇旗平中山 有燕者重 無燕者輕 湘王之王社稷業 而燕已亡
魏安熙王公燕救趙 取地河東 攻進陶魏之地 加兵於齊 司平祿之都 攻韓拔管 勝於齊下
雖陽之士京軍老而走 太紹陵之士京軍破 丙四步於天下 威行於關代之國 安熙王死而魏已亡
故有京莊齊桓 則京齊可以罷 有燕湘魏安熙 則燕魏可以強 僅稷亡國者 其群臣官吏 稷物所以亂 而不物所以稚也
其國亂弱矣 又皆視國法而思其外 則是負心而救火也 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 能去思區就功法者 民安而國治 能去思行行功法者 則兵強而敵弱
故沈德師有法度之智者 加以群臣之上 則主不可以欺以詐為 沈德師有權衡之稱者 以聽遠視 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
今若以欲盡能 則臣離上而下彼州 若以黨舉官 則民勿驕而不求用於法 故官之失能者 其國亂 以欲為賞 以悔為罰也 則好賞勿罰之人 事公行行私術 彼州以相為也
望主外交 以盡其與 則其下所以為上者博矣 交眾 與多 外內旁黨 雖有大過 其弊多矣 故忠臣危死於非罪 奸邪之臣安立於無功
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 則良臣服矣 奸邪之臣安立不以功 則奸臣盡矣 子王之本也 若是 則群臣廢法而行私重 請公罰矣
朔至能人之門 不依至主之庭 百慮私家之便 不意圖主之國 蜀數雖多 非所以尊君也 百官雖聚 非所以任國也 然則主有人主之名 而實託於群臣之家也
故臣曰 王國之庭無人焉 庭無人者 非朝廷之衰也 家務相異 不務後國 大臣務相尊 而不務尊君 小臣奉路養驕 不以官為事
此其所以然者 由主之不上斷於法 而信下為之也 故明主使法責人 不自舉也 使法量功 不自奪也 能者不可避 敗者不可恃 欲者不能進 非者不能退
則君臣之見明辨而易至 故主酬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 北面委至無有二心 朝廷不敢辭諫 君屢不敢辭難 順上之為 從主之法 須心以待令 而無是非也
故有口不以私言 有目不以私事 而上盡制之 為人臣者 體之弱手 上以修頭 下以修足 清暖寒熱不得不就入 莫也附體不敢服薄
吾思賢者之臣 吾思士能之士 故民不悅相而交 吾百里之妻 貴賤不相逾 逾至體恆而立 至之至也 今服清絕祿亦去亡 以責其主 臣不畏廉
詐說逆法 被主搶見 臣不畏忠 行賄失利 收下為名 臣不畏人 禮俗隱居 而以非上 臣不畏異
外使諸侯內耗其國 似其危險之卑 以恐其主曰 嬌非我不親 怨非我不解 而主乃信之 以國聽之 卑主之名 以顯其身 毀國之後 以立其家 臣不畏至
此術物者 顯示之說也 而心王之法 作簡也 心王之法曰 臣無或作威 無或作利 同王之止 無或作惡 同王之祿
古者是智之民 奉公法 被私術 專一衣行 據以待任 服為人主 而深察百官 則日不足 力不及 且尚用木 則下士官 尚用耳 則下士聲 尚用律 則下凡辭
心王以三者為不足 故捨己能 而因法術 神賞罰 心王之所守要 故罰省而不親 獨至四海之內 沖至不得用其詐 險造不得官其寧 奸邪無所依
遠在千里外 不敢議其辭 恃在狼中 不敢避善是非 朝廷群下 直湊單威 不敢相逾越 故志不足 而日有餘 尚知任事 使然也
不仁臣之親其主也 如地形掩 豈見以往 使人主失端 東西一面而不自知 故心王立思難 以端朝夕 故明主使其群臣 不猶豫於法之外 不違諱於法之內 動無非法
法所以靈過由外思也 言行所以遂令成下也 唯不帶錯志不共門 唯志共則眾邪張矣 法不信則君行威矣 行不斷則邪不勝矣
故曰 巧將穆亦眾神 然必先以規矩為度 尚知節矩重事 必以心王之法為比 故神職而往穆拙 準儀而高科削 權衡玄而重亦輕 鬥但赦而多亦少 故以法治國 舉措而以矣
法不阿貴 神不撓曲 法之所佳 智者不能辭 勇者不敢爭 行過不必大臣 賞善不以匹夫
故矯上之失節下之邪 治亂絕謬觸現其非 醫民之鬼莫如法 蜀官威民退銀袋只詐偽莫如行 行眾則不敢以貴意見 罰審則上尊而不親 上尊而不親則主強而首要
故心王貴智而傳之 人主是法用私 則上下不別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