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憲法學》精品課 P30 - 34. 35 自由權(經濟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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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 我們開始上課
那麼上節課我們講了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的內容非常豐富
那麼在憲法的自由權裏面
它屬於內在的精神自由
那麼再接着這節課我們講另外一項憲法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
那麼宗教信仰自由跟我們前面講的表達自由
它同屬於精神自由的重要內容
但是它的側重點不一樣
宗教信仰自由屬於內在的精神自由
內在的精神自由
內在的精神自由它還包括良心自由 思想自由
這兩個內容
那麼良心自由 思想自由與宗教信仰自由
構成了內在精神自由的這麼一個體系
這麼一個權力體系
那麼內在的精神自由和外在的精神自由
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哪裏呢
外在的精神自由表達
把內心的情感 思想表達於外界
那麼外在的表達自由
那麼內在的精神自由
它側重於內心的精神活動
比如宗教信仰
可能是某一個宗教的教徒
對他的宗教的教義
他的理解
以及對他的理解
對他的信仰 崇拜
這麼一個純粹的精神活動的事蹟
當然這個宗教信仰的自由
它也不僅僅是完全是一個內在的精神活動
宗教信仰它還要通過行爲表現出來
比如說參加特定的宗教儀式
參加舉辦特定的宗教活動
那麼它也要通過外在的行爲表達出來
表達行爲出來
但是在這個分類上
我們在精神自由的分類上
我們把宗教信仰的自由
歸類於內在的精神自由
內在的精神自由
那麼在我們中國的憲法上
規定了宗教信仰的自由
憲法條文規定大概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民
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加入這個教派的自由
也有不加入的自由等等
這麼一個表述
具體條文大家去看這個憲法條文
憲法條文
就是說它表述得非常的具體
有宗教信仰
有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
有加入教派和加入不加入教派的自由
等等這樣的表述方式
然後我們來看在規範意義上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義
我們宗教信仰自由
如果憲法要予以保障
怎麼樣予以保障
那麼它有從三個層面給予保障
三個層
在規範意義上
宗教信仰自由有三個層面的含義
第一個層面叫做內心的信仰自由
這是一個純粹的精神世界的活動
包括對特定宗教教義的信仰
比如說這個人信仰基督教
他對聖經的條文的理解和研究和崇拜
對聖經充滿了感情
或者是改變信仰
我原來信這個教派的
我現在去改變信仰
或者是我原來是信某個宗教
我現在不相信它
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
就純粹是一個內心的精神活動的世界
純粹的精神領域的世界
它屬於無界限的自由
只要你對宗教教義的信仰
或者不信仰
或者改變你的信仰
純粹是你的主觀的內心體驗
那麼這就是完整的完全的自由
法律是不予干預的
只要你這種主觀體驗
內心的精神活動
沒有表現爲外在的行爲
法律是不予干預的
因爲法律對人的行爲的調整
它有一個規則
法律只對行爲進行調整
只有在法律上有意義的行爲
纔是法律的調整對象
純粹的精神活動
精神體驗
法律是管不着的
法律不能強制人們的精神活動
法律如果要強制人們的精神活動
那麼這個法律就是不正當的
不是一個文明的法律
第一個層面
內心的信仰自由
它是一個無界限的自由
比如說在我們的現代的憲法
憲法活動和憲法現象
存在這麼幾種現象
國教制
在歐洲
近代歐洲很多國家都推行國教制
就是通過國家的法律
把某一個宗教定爲國教
要求所有的國民
都要去信仰這個國教
信仰這個制度
信仰這個宗教
那麼國教制
在歐洲現在已經基本上沒有了
當然在中東的很多國家還有
還有很多政教合一的國家
國家政權的正當性
就是依附於這個宗教的
政教合一的國家當然有國教制
但是在歐洲的大多數國家
都已經沒有國教制
國教制被認爲是一種
對信仰自由的限制
因爲國家運用公權力
去倡導扶持某一個宗教
號召人們
甚至強制人們去信這個宗教
這實際上是對人們的
內心的信仰自由的一種限制
國教制現在已經去衰落
沒有了
然後呢
另外一個
值得我們注意的
就是很多國家的憲法上
有一個叫政教分離的原則
政教分離的原則
就是國家的政治活動和宗教活動
應該是分開的
國家不能運用公權力
或者是國家的什麼財政經費
去支持某一個宗教
扶持某一個宗教
宗教和政治應該是分開的
那麼如果國家政治活動
參與了某個宗教
那麼也被認爲是
對人們的信仰自由的限制
國家
運用國家的財力和權力
去扶持某個宗教
那麼實際上就產生一種引導作用
引導作用
甚至強制作用
破壞人們的信仰自由
國家倡導人們去信這個宗教
比如說我們的
日本
日本的首相
參拜靖國神士
日本的歷屆首相
都要去參拜靖國神士
那麼引發了很多訴訟案件
比如說
日本的首相
每一次
比如日本的前首相
喬本龍太郎
那個參拜靖國神士
他只要每次去參拜靖國神士的時候
就會引發很多訴訟
日本的很多社會組織
還有包括日本的很多公民
日本的很多民衆
就向法院起訴
告這個日本首相
說這個首相去參拜靖國神士
違反了日本憲法上的
政教分離的原則
你作爲一個國家元首
國家元首
政府首腦
你這樣的身份
去參拜靖國神社
靖國神社是一個宗教團體
是一個宗教團體
那麼
雖然你再多次聲明
我是以個人身份
以私人身份去參拜靖國神社
並不是以總理的身份
以首相的身份
但是呢
這個影響力是客觀存在的
不管你怎麼聲明
你就是在民衆心目中
你就是一個政治公衆人物
你去參拜靖國神社
那麼有違政教分離的原則
而且這類訴訟
一般像日本的地方法院起訴
那麼地方法院都會判決
這個首相敗訴
確實是
因爲日本的地方法院
是可以解釋憲法
它的這個憲法審查權
任何一個法院都有憲法審查權
每次判決都是一樣
都是地方法院判首相違憲
違反了政教分離的原則
首相當然會上訴
上訴到高等法院去的時候
日本的高等法院
在違憲審查的問題上
是比較保守的
它一般都會推翻地方法院的判決
如果它在維持這個判決
認爲這個喬本首相
喬本龍太郎違憲
那就會引發政治危機
首相違憲了
那不得了
所以日本的最高法院
或者高等法院
在這個違憲憲法審查的問題上
是比較保守的
它不會做出一些激進的判決
所以說
這個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我們現在的政治生活中
會引發的這些現象
是值得我們關注的
然後呢
第二個層面
我們說宗教信仰自由的
第一個層面是
內心信仰的自由
那麼第二個層面是
宗教上的行爲自由
這個人信仰了這個宗教
那麼他內心的信仰
他肯定要通過外在的行爲
表達出來
我們才知道他信仰這個宗教
如果純粹的內心的精神活動
我們是不知道
無可探知的
那麼宗教上的行爲自由
比如說這個宗教的
這個人信仰基督教
可以做禮拜去了
參加宗教儀式
宗教儀式或者
宗教的某些節儀
那麼這個方面的自由
是屬於行爲自由
行爲
你參加這個宗教儀式
屬於你的行爲自由
只要行使行爲自由的時候
只要不要損害到他人的利益
沒有違背
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
那麼憲法就予以保障
它屬於內在限制
屬於表達自由的範疇
就是我行使我的行爲自由的時候
只要沒有影響到他人的權利
那麼這就可以了
這就可以了
是這麼一個東西
那麼
那麼比如說
很多判例
比如說美國的什麼大衛教
什麼很多邪教
被美國法院認定爲邪教的
就是邪教徒參加這個宗教儀式
這個教主呢
號召這些
這些教徒一起自焚
比如說
大家一塊集體自殺
比如說把自己的財產
全部捐獻給教區
比如說
然後自己就去自殺了
那麼就這樣的宗教儀式
就會認爲你的行爲自由
已經影響到了他人的自由
那麼
那麼政府就要來干預了
比如說你這個就是反人類
反人類就是讓人們自殺
比如說這樣這樣
無論從道義上
從法理上都是講不過去
宗教上的行爲自由
然後呢
第三個層次
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就是宗教結社自由
第一個層次是宗教的信仰自由
第二個是宗教行爲自由
第三個是宗教結社自由
這信仰宗教的自由
還包括設立宗教團體
舉行團體活動
以及參加宗教團體或不參加的自由
就是說
所謂的完整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就包含了
我可以成立一個宗教團體
我成立教會
舉行這個教會活動
或者我要參加這個宗教團體
或者退出這個宗教團體
這屬於結社自由的內容
就屬於宗教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
相交叉的一個部分
以宗教爲目的的結社
是結社自由
憲法結社自由
保障和維持的一個重要的領域
重要的領域
所以說
所謂的憲法上的結社自由
憲法上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它包括了這三個層面的含義
內心的信仰自由
第二個是宗教上的行爲自由
第三個是宗教的結社自由
宗教的結社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是西方憲法最爲注重的自由權之一
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
表達自由
在西方人看來是一樣的重要
因爲在我們中國這樣一個
沒有廣泛的宗教信仰的國家
我們可能感受不到
好像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
有宗教信仰的人總是極少數
但是在西方國家
這種相當的普遍
還成爲人們日常生活中的
一個必須的
不可或缺的一個活動
一個精神活動
一個社交活動
所以這個自由就成爲
他們的西方文化中
一個非常注重的
保障的一個自由
所以說西方人
對宗教信仰自由的看重
是我們中國這樣一個
缺乏宗教信仰的國家
是難以理解
爲什麼美國國會的人權報告
說中國的人權保障不好
它裏面一個重要的內容
就是宗教信仰的自由
說中國政府幹預民衆的宗教信仰
因爲他把這個看得很重
重到什麼程度
比如說在美國
發生過這樣的案件
德國和很多西方國家
都發生過這樣的案件
比如拒絕服兵役案件
比如這個年輕人
到了法定的應該服兵役的年齡
但是他拒絕服兵役
我不去
然後政府部門就要強迫他去
如果你不去
這是一個公民的
應當履行的法定的
服兵役的義務
你不去我就要制裁你了
然後這個人就向法院提起訴訟
告這個政府
說你侵犯了我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爲什麼拒絕服兵役
因爲我從小相信某個宗教
信仰某個宗教
這個宗教的教義告訴我
不得參加任何軍事活動
所以說我如果去服兵役
我就違背了我的宗教信仰
你強制我去服兵役
就強制放棄我的宗教信仰
然後這樣的判決
一般法院會判決政府敗訴
這個人就不用去服兵役了
他爲了他的宗教信仰
爲了保證他的宗教信仰的自由
他可以豁免他服兵役的義務
從這種判決可以看得出來
西方國家對宗教信仰的重視
還有一個美國著名的案件
聚發失業救濟金的案件
有一個猶太教的教會
有一個30多歲的女性
她加入了這個教會
這個教會就每個星期六
都要舉行活動
大家聚在一起做禮拜活動
但是這個女人
同時就是一家公司的職員
這個案子發生在60年代
當時她是每週工作六天
星期六是要上班的
由於她加入了這個教會
那麼她星期六就不能去上班了
她要去參加教會的宗教儀式
那麼這個公司的老闆就很生氣
他說我們星期六是要上班的
你怎麼不來上班呢
然後就把這個女的給開除了
不要她 解僱了
這個女的就失業
而且再也找不到工作
就找工作的時候
別人一聽說
這個人星期六不上班
她每次去找工作
她的要求就是
我星期六不能上班
那麼那個時候
所有的人星期六都要上班
沒有哪個公司願意僱傭她
她就失業了
失業以後她去領取
到州政府那裏去領取失業救濟金
那麼這個州政府的官員拒絕頒發
向她拒絕頒發失業救濟金
爲什麼呢
說你這個
這個你自己明明是
誰知道你這個宗教信仰是不是真的
你說你因爲宗教信仰的原因
不能去
星期六不能工作
如果我發給你失業救濟金
那麼以後別人就會
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來領失業救濟金
就會來偷懶
來騙我的失業
騙取我的失業救濟金
那麼我的失業救濟金
這個政府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拒絕頒發失業救濟金
那麼這個女的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說這個政府拒絕頒發失業救濟金
侵害了她的宗教信仰自由
她是由於宗教信仰的原因
而找不到工作
那麼法院又判決政府敗訴
說你應該向她頒發失業救濟金
因爲她確實是基於
她的宗教信仰的原因
而宗教信仰的自由
是我們要給予保障的
她這種失業
她不是那種什麼
像有的人有合適的工作
故意不去幹
懶人
她不是懶人
她完全是由於
這個宗教信仰的原因
從這兩類案件可以看出
在西方國家
這個宗教信仰自由的
受重視和保障的程度
由於宗教信仰的原因
可以免除別人的兵役
可以向她頒發失業救濟金
這是宗教信仰的自由
然後再往下一個自由權
叫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
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
那麼這個制度
在我們中國的憲法裏面
沒有做出規定
中國有一個相類似的條文
相類似的條文
比如說叫做
中國憲法第47條
但是它沒有明確地提出
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
但是在世界各國的憲法上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
一個自由權
那麼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
的一個含義是什麼呢
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的含義
就是大學在管理機制
教學內容
研究內容的安排上
完全享有
完全的自由
就是我大學裏面
我要上什麼課
我要研究什麼東西
是完全自由的
不受國家干預
國家不能干預
比如我要上什麼課
不像我們目前的大學
有些課是必須要上
是政治任務
不上不行
還佔了很多課時
比如說我們的很多
從中學就一直學到大學的
某些課程
就是必須要上
這是政治任務
但是在國際流行的
大學自治和教學自由的
這個環節
教學內容和研究內容
大學的管理體制
完全我自己做主
政府是不能干預的
那我們中國
如果用這個標準
來衡量我們中國的大學
那我們中國大學
就會存在着很多問題
比如說管理機制的行政化
我們中國的大學
可能更多的像政府的衙門
像政府的衙門
這個管理體制
我們的政府是把
用政府的這套管理體制
來管理大學的
大學其實跟政府
完全是兩碼事
而且我們的教學內容
可能受到很多
意識形態的干預
比如說有些課必須要開
有些東西不能講上課
這個我們是沒有
在這個問題上
是存在很多問題的
那麼第二點
我們中國的憲法
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並沒有規定
大學自治和教學自由
但是有相似的內容
這個相似的內容
可以給它表達爲
叫做文化活動的自由
就是文化活動的自由
憲法第47條的規定
它說科學研究文學藝術
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可以從事科學研究
什麼文學藝術
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那麼國家給予鼓勵和幫助
那麼科學研究
什麼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是不是包括了
大學的學術自由
如果要解釋的話
可以把它涵蓋進去
但是大學自治這個內容
涵蓋不進去
大學自己管理自己
我的教學管理體制
我的辦學理念是怎麼樣
我自己來定
我們中國的憲法
這個條文還似乎
解釋不出這樣的內容
但是可以把學術自由的內容
給它包括進去
可以包括進去
所以說這個東西
在我們中國憲法上
由於我們中國的憲法
很多條文它從來沒有用過
也沒有人去解釋它
也沒有缺乏相應的憲法實踐
所以這個條文
到底包含了什麼意思
我們只能從學術上去解釋
理論探討
只能是做這樣的東西
中國是個憲法缺乏實效性
所以我們在講憲法的
很多內容的時候
更多的是在介紹
國際上的東西
然後回到我們中國的
憲法條文裏面
就好像沒有啥東西可講
因爲它既沒有憲法實踐
理論研究也比較薄弱
理論研究也只是一種
理論上的一種
到底會怎麼樣
誰都不知道
然後再接着
另外一項自由權
叫做財產自由
我們已經講表達自由
表達自由
外在的精神自由
和宗教信仰自由
內在的精神自由
然後我們進入另外一個權利
叫做財產自由
也叫做財產權
現在叫財產權
以前喜歡叫財產自由
或者叫經濟自由
在近代憲法上
把這個財產權
私有財產神聖化至上化
所以那個時候叫
經濟自由或者財產自由
現在憲法一般叫財產權
財產權的地位
在現代憲法上
它已經不如近代憲法上
近代憲法上
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國家不可能基於公共利益
可以對私人財產
進行徵收徵用
這是不可思議的
但是現代憲法
它已經對財產權
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那我們來看一下
這個財產權
它屬於經濟自由的核心內容
經濟自由的最重要的內容
就是財產權
財產權是憲法
對我們的財產權的保護
這所有的經濟自由的出發點
和支撐
沒有對財產權的保護
那麼所有的經濟自由
將失去意義
那麼經濟自由
它包括財產自由
什麼遷徙自由
工作自由的內容
那麼遷徙自由和工作內容
我們已經講過了
那麼這裏我們着重的講財產權
財產權
那麼經濟自由的含義
什麼叫經濟自由
作爲三大經濟自由權
他說個人從事生產分配
交換
交費
消費
等經濟活動的自由
不受國家的不當干預
那麼這個生產分配
交換消費的經濟活動
可能就包括了財產活動
還有遷徙活動
擇業活動
什麼營業活動
等等一系列活動
那麼財產權是經濟自由的核心內容
沒有財產權的保障制度
那麼什麼經濟自由都是空的
那我們來看一下財產權
財產權
嚴格的說是指個人所有的
排除國家干預的支配
使用的財產的權利
排除國家干預的支配使用財產的權利
我所有的財產權
這個東西是屬於我的
這幢房子屬於我的
我對它擁有所有權
我可以對它進行支配使用
我這個支配使用
是排除國家干預的
因爲我們說憲法針對國家的
我對這個房子的支配使用
是排除國家干預
國家不能干預的
那麼財產權
是個人針對國家的
對特定財產的支配和使用的權利
針對國家是要求國家不得干預
不得不當干預
那麼具體表現爲
這個財產權
憲法上財產權的內容具體表現爲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這是明法上所有權的四大權能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以及排除干預侵害
除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外
我的財產權受到干預和侵害的時候
我有權排除它
這也是財產權的一個內容
財產權的內涵
應該這樣來理解
它跟明法上的財產權
內容應該是一樣
但是它的對象不一樣
對象是針對國家
防禦的是國家
而明法上它可能針對的對象
它可能是一般的民事主體
然後第三點
我們來看一下財產權在憲法學中的意義
財產權在憲法學中的意義
財產權的意義可以體現爲這麼幾點
一個是個體人格發展完善的物質保障
就是我們每一個人要獲得人格的完整性
人格的健康發展
除了有那些精神層面的宗教信仰自由
還有什麼表達自由以外
還要有物質保障
要物質保障
要滿足我們最起碼的生活需求
如果沒有這個生活需求
我這個人格怎麼發展
黑格爾說過的一個話
理性的客觀化
財產是一個人理性的客觀化
一個人如果要有理性
他必須要有財產
財產是理性的客觀化
這個話有很多諺語
人無恆產則無恆心
一個沒有財產的人
他做事情是沒有責任的
財產權對人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這是對於個體而言
財產權的意義
另外一個就是私有財產的保障
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內容
我們要搞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首先要保障每個人的財產所有權
私有財產要給予絕對的保障
如果沒有保障私有財產
市場經濟是不完整的
另外一個契約自由
所謂的市場經濟
你要保障人們的契約自由的簽訂合同
一個所有權的保障
一個是財產流轉制度的自由
這兩個是市場經濟的兩大支柱內容
如果沒有這兩個就不是什麼
談不上是市場經濟
那麼這是財產權的意義
在憲法上的意義
對我們個人對於市場經濟的意義
然後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障
經歷了這麼一個過程
我們要對憲法發展的歷史要有一個瞭解
從近代憲法的絕對的私有財產
私有財產至上
近代憲法那個時候
把私有財產裁到了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
私有財產是絕對排除政府幹預的
所以政府是基於任何理由
都不能去幹預人們的財產所有權
比如說哈耶克
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這個書裏面說到
他說英國這個國家
很多公路都修得彎彎曲曲
然後他說納粹德國
修了很多很寬的路
路很寬很直的
他說這個路上沒有車
英國的這個路都是彎彎曲曲的
那英國爲什麼會彎彎曲曲呢
政府當然修路的時候
它可能會涉及到私人財產的徵收和徵用
比如這條道路的規劃
要拆房子
那麼英國政府這麼一個自由主義的
自由主義至上的一個政府
它往往會非常尊重人們的思想
比如它會跟你這個業主談判
我政府要修路
我要把你這個房子弄過來
拆掉修路
然後這個業主不願意
我不願意
這是我的主場
不願意
那政府這個修路的計劃就得繞道
所以說他修出來的路都是彎彎曲曲的
爲什麼彎彎曲曲呢
體現了對私人財產的尊重
納粹德國
他要修路
他是不管你的
想怎麼修就怎麼修
就是說
在那個哈耶克看到的那個年代
私有財產的絕對化至上化
那麼到了現代
這個私有財產
它的憲法地位已經沒有以前那麼高了
受到了公共利益的制約的私有財產
就像私有財產不再是絕對至上
它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約
比如說我現在國家要修路
我這個修路是爲了公共利益
我基於公共利益
他可能就會來徵收你的房子
比如你不願意
不願意他可能也不行
他可以強制徵收
他只要有充分的理由
覺得這個路太重要
但是這種強制徵收
國外跟我們中國也不一樣
在西方國家
雖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
可以對私人財產進行徵收
但是這種徵收
它要很多很多的理由
它要經過很繁瑣的程序
並不是說政府想徵收就徵收的
他跟你談判
最後告到法院去
我們中國目前的徵收還是太隨意
中國目前雖然說是私有市場經濟
但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力度是不夠的
爲什麼中國的很多富人移民國外
他沒有安全感
因爲我們現在的法律制度
對私人財產的保障是很不完善的
對私有財產的保障
經歷了這麼一個過程
從原來的至高無上
絕對不能侵犯
到現在的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約
那麼在憲法條文的表述上面
也發生了變化
私人財產神聖不受侵犯
這是近代憲法
你去看一下近代憲法上的很多條文
神聖不可侵犯
神聖這兩個字是具有濃厚的感情色彩
神聖不可侵犯
但是現在憲法把神聖這兩個字去掉
不再是神聖
但是我們中國的憲法裏面還有
我們中國的憲法
它是爲了強調社會主義公有制
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神聖不可侵犯
當年我們在制定憲法的時候
因爲我們爲了標榜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
跟西方的資本主義國家不一樣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
他說私人財產神聖不受侵犯
那我們就
我們就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爲了跟他擡槓
實際上這種私人財產神聖不受侵犯
他這種表達方式
那是很早以前的事情
西方近代憲法
現在已經不再是神聖
沒有這種再有強烈的感情色彩的表述方式
那麼這樣一來
我們中國的憲法的條款就有了問題
你對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
然後對我們的私有財產
個人的私有財產的表述就很含糊
國家保護個人合法的私有財產
保護的財產
前面還要加上一個合法的定義
也就是你這個財產如果是非法的
它就不保護
但實際上這是一個罪語
就是沒有用
這是一個
爲什麼呢
因爲法律保護的財產
那肯定是合法的
法律當於保護非法財產
所以合法的定義完全是多此一舉
但是這個體現了制憲者當時微妙的心態
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
私有財產要給予保護
這是一個以前說都說不得的事情
現在要把它寫入憲法
它很謹慎
還加上一個合法的這個詞
但是這樣一來就產生了對比
對於社會主義公共財產是什麼
用了一個強烈的感情色彩
神聖不可侵犯
那麼私人財產是保護合法的私人財產
就給人感覺這個保護力度不一樣
就會產生這樣的一個鮮明的對比
對於私人保護財產
對於私人財產的保護
它顯得油爆皮發半遮面
對於社會主義公共財產
卻是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
神聖不受侵犯
這顯示出一種差別
然後我們再來看一下第四個問題
財產權的規範構造
就是在憲法上我們說財產權
這個財產權到底是什麼意思
憲法是怎麼樣進行保護
它保護的內容分爲哪幾個層次
比如說
首先有這麼幾個要點
首先有一個保障條款
這是基本所有的國家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有這個條款
表明一個價值立場
就是說不受侵犯
私人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保障私人的財產
這樣一個鮮明的態度宣示
立場和價值宣示
對財產的保障條款
然後第二個條款緊接着就是
限制徵用條款
就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
可以對私人財產進行徵收和徵用
這是我們現在憲法對財產權的限制
國家基於公共利益
可以對私人財產進行徵收徵用
限制這很多國家的憲法都有
我們中國是2004年憲法修正案
出現了這樣的規定
限制徵用條款
然後再接着就是
那麼這裏就是有個問題
在我們中國目前爭議很大的
什麼叫做公共利益
現在憲法上的財產權理念
是以公共利益限制個人財產
那麼馬上就產生一個問題
什麼叫公共利益
在我們中國目前
公共利益這個詞就被濫用
國家要去限制你的財產徵收徵用
他說這是爲了公共利益
那麼什麼叫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要經過論證的
並不是說你政府說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那我們中國目前的財產徵用制度
就缺少一個公共利益的論證機制
政府說這是公共利益
我這裏要拆遷了
那就是你們無條件的服從
公共利益在法學上
我們往往說它是多數人利益的集合
這個多數人利益到底是多少人
是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什麼叫公共利益
多數人的利益
多數人利益的集合
它不是我們個人的利益
不是你的利益也不是我的利益
而是我們多數人的利益
比如說空氣污染
這就破壞了公共利益
那麼這麼一個抽象的概念
如果用來把它作爲這個徵收財產的理由
那你需要經過充分的論證
在某一個具體的案件裏面
它是不是一個
它公共利益能不能成立
這往往成爲我們現代公法上的一個難題
現代公法上的一大難題
如何認定公共利益
那麼這是我們現代執法中的一大難題
因爲只有把公共利益給它界定清楚
那麼政府在徵收徵用的時候
那麼纔可以不會去
無端的侵犯我的財產權
公共利益的認定
現在的方法
現在一般都是
通過立法劃定一個大致的範圍
比如說立法
要對公共利益界定清楚是不可能的
它只能給你劃定一個大致的範圍
然後要具體的認定
比如說發生了一起房屋徵用案件
國家要徵用私人的土地或者財產
那麼在這個案件裏面
到底公共利益能不能成立
那麼需要各案中的法義衡量
要結合各案事實進行法義衡量
像不同的案件裏面
公共利益的內容是不一樣的
在這個案件裏面可以論證成立
另外一個案件裏面可能不能成立
它是這麼一個東西
那麼這裏
由於我們這個課
可能它不是一個法學方法論的課
我們只能簡單的介紹一下
公共利益的認定
憲法上稱爲
限制私人財產理由的公共利益的認定
實際上在我們中國是一個難題
是一個難題
然後第三個條款
第三個條款叫做補償條款
前面是保護條款
保障條款
第二個叫限制徵用條款
那麼第三個叫補償條款
就是國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
對我們的私人財產進行限制和徵用
緊接着一個
必須給予合理的補償
或者充分的補償
就是說合理的補償和充分的補償
它代表了一個不同的價值立場
不同的一個傾向
比如說最早
最早的這個魏瑪憲法
那個時候是給予充分的補償
充分的補償和合理的補償
這個補償力度是不一樣的
那麼在充分的補償
那就是要給你徵收財產
帶來的所有的損失
比如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
導致你的生活水平的下降
可能的損失
都要給予補償
那麼合理的補償
就是按照這個市場價格
比如說你這個財產
市值多少就給你多少補償
那麼充分補償呢
體現在近代
近代
有時候偶爾也會是涉及到
對國家限制個人的財產
由於他對私人財產的標榜
把他捧到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
所以說那個時候的補償是很厲害的
那麼到了現在
強調的是合理補償
按照市場價格市場機制
你這個財產被徵用了
那麼他的市場價格值多少
我就給你多少補償
那麼這樣一般的人也是能夠接受的
而我們中國的憲法呢
他沒有用合理的
他把這兩個前面這個定義給去掉了
必須給予補償
他迴避的是合理的補償
還是充分的補償
必須給予補償
用這麼一個機制
避免了很多爭議
這樣可以
那麼對於補償的標準
現在各個國家呢
對國家徵收和徵用
私人財產
各國都是以市場價格爲標準
市場價格爲標準
我們中國呢
關於這個拆遷的問題
我們中國曾經
發生過這樣的
以前的一個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個條例現在已經修改掉了
國有土地上
好像是徵收和拆遷
在徵收和搬遷條例
這個條例已經被廢除掉了
曾經涉及到
這個條例的核心性的問題
因爲我們中國的拆遷
拆遷
拆遷它往往很多
它不是基於所謂的公共利益
我們的拆遷往往是基於很多
很多司法主體上的利益
比如說開發商看中了西湖邊的一個老社區
他要開發別墅
開發別墅
那麼開發商開發這個別墅
他更多的是爲了賺錢
然後政府就幫他去拆遷去了
當然你說西湖周圍的
這個建設
當然也有公共利益的屬性
那麼這個裏面到底有沒有公共利益的屬性
如果這些老居民他不願意
把房子賣給你
不願意讓你拆遷那怎麼辦
那你是不是可以強制拆遷
以前的拆遷管理條例
它是缺乏公共利益的論證機制
那麼現在新修改的條例
可能稍微好一些
在補償標準上什麼
強制拆遷上面可能稍微好一些
但是呢這個問題還是根本沒有解決
我們中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裏面
缺少一個公共利益的論證標準的問題
就是論證程序
就在某一個限制徵用財產的
這麼一個案件中
到底能不能夠成立公共利益
到底能不能夠成立
它需要論證
需要一個機制
需要業主和政府之間的商談對話
這麼一個機制
還有一個法律上的救濟機制
我們目前是缺乏這個的
政府說是公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
就拆遷了
那麼緊接着就是補償的問題
我們現在很少
一般都是補償的問題
沒有這個
爲了政府說拆遷
然後呢
民衆說這個不是
民衆和政府對抗
這麼一個交涉的機制
是比較缺乏的
那麼財產權
財產權我們就講到這裏
那麼對於憲法上的財產權
我們要知道
核心內容是
憲法財產權的規範結構
憲法上是怎麼樣保護財產權的
一個是保障條款
另外一個是限制徵用條款
限制徵用
然後第三個是補償條款
這三個機制
那我們中國的憲法
自從2004年憲法修正案
通過以後
那麼憲法這三個條款
已經具備
一般來說跟其他國家的憲法條款
基本上一致
都是限制徵用條款和補償條款
那麼以前呢它是沒有補償條款
只有以前的憲法
國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
可以對你進行限制和徵用
但是沒有寫補償
現在增加了一個補償條款
顯示了我們中國憲法
越來越對私人財產保障的
一個重視
那麼自由權我們就講完了
自由權我們花了很多的時間
來講自由權
自由權裏面的
表達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等等
這些都是我們憲法上非常重要的內容
然後再接着我們
進入另外一個內容
社會權
我們說社會權是
第二代人權
自由權是
第一代人權
自由權和平等權是最早的人權
那麼到了
到了現代憲法
又發展出另外一個權叫社會權
什麼叫社會權
社會權在憲法上
被看作是一個積極的人權
和消極的人權相對應
消極的人權是指自由權
就是我們前面講的自由權
我們已經講過他們的規範構造
自由權是
消極的防禦的權利
就是我作爲或者不作爲
國家不能干預我
然後社會權是積極的權利
就是我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行動
來保障我的最起碼的生活水準
積極的權利
那麼社會權屬於第二代人權
自由權屬於第一代人權
它的含義就是
要求國家採取積極的行動
爲國民提供必要的
生活物質保障
或者社會福利的權利
它的定義應該是這樣
要求國家積極的行動
爲國民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質
或者社會福利的權利
國家必須採取行動
而不是跟自由權不一樣
自由權只要國家消極的不作爲
就可以
採取行動爲我們提供福祉
生活保障
這是社會權的含義
那麼在邏輯構造上面
用法律關係公式來說明
社會權是一種請求權
或者叫要求權
個人要求國家怎麼樣怎麼樣
國家有義務根據它的要求採取特定的行爲
這是社會權的含義
第二點呢
社會權的屬性
它的性質
社會權是一個綱領性的權利
在我們憲法上被看作是一個綱領性的權利
或者叫做抽象的權利
爲什麼叫綱領性的權利和抽象的權利呢
社會權呢
跟這個自由權不一樣
自由權條款
它往往可以直接試用
通過憲法解釋機關
直接試用
可以用於裁判
可以直接解釋用於個案的裁判
但是社會權不一樣
社會權必須通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
予以落實才能實行
社會權的條款必須要通過法律才能實行
甚至有的國家的憲法裏面
就沒有社會權這個概念
比如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它規定的權利
都是自由權 政治權利
沒有社會權
社會權的條款 憲法中的社會權條款
是不能直接試用
不能直接試用
必須要通過法律的予以實施 落實
纔可以轉化成爲一個具體的權利
所以說社會權
從憲法文本上來看
它是一個抽象的權利
不具有可裁判性
社會權條款
憲法中的社會權條款
不能作爲裁判的依據
你只能找到具體的法律依據
具體的立法上的依據
那麼這個權利才能被激活
否則它就是一個抽象的權利
那麼社會
爲什麼社會權會是這樣的
因爲我們說過
這個社會權是要國家採取行動
爲人們提供生活保障
它是根據
它是跟政策
跟一個國家的經濟
社會文化發展水平有關係
跟國家
說的再直接一點
跟國家的財力有關係
就是我能夠保障你到什麼程度
取決於國家的財力
國家目前的政治水平
社會發達的程度
那麼憲法這個抽象的條文
它產生不了
對社會權的直接的
這麼一個
落實的這麼一個作用
它必須要通過其他法律才能落實
比如說
所以說社會權的落實
必須依賴於其他的法律
通過依賴於立法機關的制定的法律
那麼我們在第三個問題
我們來看一下社會權的內容
社會權是個統稱
跟自由權一樣也是個統稱
那麼它下面有很多具體的權力構成
那麼社會權的內容
我們來看幾個
比較典型的社會權
社會權裏面最重要
最受關注的一個叫做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
社會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
受教育權是指要求國家
積極行動 創造條件
滿足國民
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的權利
國家要創造條件
讓本國國民都要接受
一定程度的教育
這是我們的一個權利
那麼和它相對應的就是所謂的義務教育制度
基本上所有的國家都有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社會權的制度保障
受教育權的制度保障
受教育權必須要通過
義務教育制度來保障
那麼國家能夠滿足國民的
受教育程度
到什麼程度
那麼每個國家的
就看每個國家的
教育體制的發達程度
經濟文化的發展的狀況
我們中國目前是
九年制
九年制的義務教育
那麼像歐美的一些國家
可能有的是終身的義務教育
德國是終身的義務教育
讀大學也是義務教育
也是免費的
那麼根據每個國家的財力
和經濟文化的發展水平
不同而有所不同
比如說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實際上它是一個
它的義務人士是國家
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制度我們要把它理解成
義務教育是
國家的義務
國家有義務給你提供
這麼一個受教育的機會
而不是指你這個小孩子
你有義務去讀書
因爲小孩子還是個未成年人
在法律上不是一個完全的權力主體
他不可能有法律上的義務
或者法律有義務
約束不了他
這個義務只能是國家的義務
或者是小孩子監護人的義務
你有義務把你這個
士林兒童送到學校接受教育
受教育權
這是社會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