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強制住院 vs.人權保障:精神衛生法新制與國際比較/楊智傑教授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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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精神病患強制住院 vs.人權保障:精神衛生法新制與國際比較/楊智傑教授
2025.5.16 中華公民人權協會主辦,「照亮暗處的光——束與解」專家座談會
憲法與人權、言論自由撥放清單 https://www.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uJ9CywjR_maXnHEbgsd-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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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這場演講探討了臺灣精神衛生法的修法現況及其與國際人權標準的差距。重點在於將「強制住院」的決定權從醫師移交至法院(法官保留原則),以保障病患的人身自由。儘管法律已通過,但因實務執行困難(如法官人力不足)尚未全面上路。演講最後對比德國與墨西哥的經驗,強調未來應朝向去強制化與尊重病患自主權的方向發展。
今天協會邀請我講精神病患的人權議題
一方面會介紹目前我們臺灣最新通過的法律
其實我們有修法
兩年前修法是想要強化對精神病患的人權的保障
但是目前還沒有真的上路
因為上路可能也有一些實務上的困難要克服
再來國際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跟911
它有更進一步的一些建議
希望更保障人權
那個是未來可以再努力的方向
首先為什麼我們前兩年會修法呢
大家都知道我們有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保障人權
大法官之前曾經做了一個解釋說
我們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
不是隻有犯人被逮捕才會有侵犯人身自由的問題
病人也會有人身自由被拘束的問題
以憲法的角度來講說
你要限制人身自由
你應該是依法定程序逮捕
要送到法院那邊
由法院來決定是不是可以繼續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但是在醫療領域呢
這個部分就沒有真的去做到
憲法當初規定的好像針對的是犯罪者
大法官就說
其實這種限制人身自由
不是隻有刑事被告會被限制
病患也可能會被限制
所以其他人不是刑事被告
其他人也應該要重視他的人身自由的限制
當時他處理的是一些非法移民
要被遣送出去
非法移民先被抓到
暫時收容呢
所謂的暫時往往都沒有一個時間的限制
因為沒有辦法馬上遣送回國
就一直關在暫時的收容所
那就拖太長
後來大法官就說不能拖那麼長
這些非法移民
他是外國人但是也是人
你應該還是要依法院依法程序來決定
能不能延長收容期
後來大法官又做了一個解釋說
你暫時收容
他覺得他並不是真的非法的
他應該可以向法院提起救濟
就在這樣的背景之下
所以我們前兩年才修了精神衛生法
認為說如果要把精神病患強制住院
應該是要由法院來決定
而不是醫師
兩個醫生就可以決定了
這是一個背景
第二個背景呢
是我們也很想要遵守很多國際人權公約的高標準
雖然臺灣的國際的環境上呢
我們未必是這些國際人權公約的簽署國
但是我們很願意自願的去遵守這些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
其中一個比較新的國際人權公約
就是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他有提到幾個點
身心障礙者當然包括我們精神病患
他說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有效獲得司法保護
我的人身自由能不能受到剝奪呢
他說不可以非法或任意剝奪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
不能因為我是身心障礙者
包括我是精神病患的理由
就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
他在人權公約也說
醫事人員應該是要在身心障礙者和精神病患
自由意識並知情同意
告知他在他自己自主的同意的基礎之上
纔去做治療或者住院
提供身心障礙者與其他人相同品質之照護
尊重他的人權尊嚴自主等
當然我們知道很多人權公約寫的都是一個很高的理想
我們未必都能夠做到
但是這是一個目標
如果按照這個公約尊重去落實的話
照理講就不能有強制送醫強制住院這種情況
因為你不能單純因為我是身心障礙者
我精神有疾病就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
而且你應該是告知我
我同意的基礎之下才可以治療跟住院
不過我剛剛講人權公約有時候寫的是比較很高的理想
未必能做到
事實上目前世界各國其實也都保留了強制住院的措施
但是他都是有很嚴謹的法律程序
去確保不會濫用這個強制住院的措施
在這兩個背景之下
我們在前兩年就通過了一個大的修法
通常病患一開始他可能是先被強制送醫
強制送醫因為如果緊急的情況之下
也不可能有法官介入
但是送醫之後如果要強制住院一陣子
按照大法官解釋應該就由法官來介入決定
而不是說醫生自己就可以決定要強制住院多久
過去的制度由醫生還有衛生主管人員
他們所組成的一個審查會來決定
能不能要求你強制住院
並沒有法官的介入
就因為剛剛幾個大法官解釋
加上這個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所以我們就修法說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原則
也就是到了醫院醫生評估能不能強制住院呢
以前是審查會就決定
現在改成說要由法官來決定
但是可以有一個先緊急安置
因為要法官來開庭也不是那麼快
先緊急安置不能只有一個醫生來決定
要有兩個醫生鑑定說有住院的必要
要由法官來裁定強制住院
而這個法院的設計又怕說
法官其實不是精神病的專業
都相信醫生的決定
所以在這個法院的組成
這次的修法也要求這個法院的組成
必須除了一個法官之外
要加上一個精神科專科醫師
以及人權團體代表
三人共同來決定說
是否真的有強制住院的必要
不過這個制度到今天為止還沒上路
雖然2022年通過已經三年了
到現在都還沒有上路
這邊還有一些時間的修法
以前沒有送到法院
強制送醫之後呢
在醫院最多隻能緊急安置五天
在五天內如果審查會沒有說
可以強制住院就一定要把人放出去
但是我們這次的修法
說因為要送到法院去決定
怕法院開庭的時間
法官很忙
所以當時他們修法的草案是說
緊急安置要14天
因為怕法官沒有空開庭
導致看起來好像是人權保障
由法官來決定
實際上你是緊急安置就14天
其實是更沒有人權保障的
所以當時的修法
很多人權團體都提出批評說
你不能為了要有法官介入
反而緊急安置就延長很久
所以人權團體主張說
不能夠說緊急安置就
原來的五天就延長到14天
所以我們真正通過的條文
新的制度還是要考量到
法官要開庭要配合法官的時間
所以他說要延長到七天
強制鑑定是說要送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
原來的制度是兩天內
就一定要找好兩個精神科專科醫師
來做鑑定報告
但是這次他的修法
做鑑定報告的時間也許也不用那麼急
就延長到三天
其實某程度你看這個時間的話
反而對人權是更沒有保障
因為剛剛講說過去是審查會決定
現在是法官決定
而且法官又說要有
剛剛講還要加入人權團體
跟一個精神科醫師三人組成
目前這個制度到現在都還沒有正式實施
從2022年底公佈
2024年
他整個法律裡面的
其他部分都實施
但是對於強制住院
由法院來決定
法院來介入的這個制度
到今天都還沒有公告實施
為什麼還沒有公告實施
可以想像的困難就是法官太忙
你現在法官又說要多加兩個人
人權團體一個代表
這個代表怎麼選
他如果不是專任的
他是兼任他每天也有他自己的事情要做
你臨時有個案子進來
他也要配合他的時間
所以總之這個制度到現在都沒有真的上路
以下我們還是介紹了
我們這個新的制度的條文的重點
首先我們有一個強制送醫
如果你不是固定就醫的精神病患
一切起源可能會是
你是在路上
發生什麼衝突就被認為是精神病患
就有一個強制送醫
是32條
他比較沒辦法有法院的介入
那其實只能夠期待
執法人員
要他的判斷
不要過度的認定說他是精神病患
就隨便把人家強制送醫
因為強制送醫很緊急的情況下
他就會拘束他的身體
限制行動自由
就把他送醫
那強制送醫之後
他現在就有兩種強制的措施
一個是強制住院
一個是強制社區治療
社區治療是說
他本來已經認為他是一個嚴重病人
他病情不穩
生活功能退化
但是還沒有傷害別人或傷害自己的狀況
他是強制說一定要乖乖的去
在社區接受相關的治療
所以他可以有一個強制社區治療
社區治療因為沒有說一定要
他還是住在家裡
只是要求他要乖乖的去接受治療
所以在他住家附近的
一些治療的機構去治療
他不用有法院的介入
他還是保留了由審查會來決定
要不要需要
這個人送強制社區治療
每次審查會
決定他需要做強制社區治療
是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個審查會是由
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
社工師病人權益
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
等人決定的審查會
這個人念一念大概有七八種人
所以這個審查會
一般可能就是超過十五個人
如果說
強制社區治療六個月
還沒有完全改善
又可以延長再一年
最多就延長一次
延長一年難道就真的認為沒有問題嗎
他如果認為還有問題
他就重新再做一次判斷
那什麼叫做嚴重病人
法律的定義指病人呈現與現實脫節的精神狀態
是不能處理自己事物
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
強制社區治療
某程度比起強制住院
他還是稍微溫和的
他是讓你住在你自己家
但是強制你一定要到
你家附近的診所固定去接受治療
我們真正覺得說
人權侵害比較嚴重的強制住院的部分
所謂需要達到強制住院的是
你的嚴重病人已經會
對傷害他人或自己的
情況或有傷害之虞的
就要強制住院
剛剛強調說以前兩年前沒有修法
一樣是由審查會來決定
現在修法後是
法條上是說法院決定
但是這個法院還沒上路
這個嚴重病人可能是包括
剛剛在路上就直接強制送醫的
強制送醫到了
醫院這邊
認為他是嚴重病人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
或有傷害之虞
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就會說請他的保護人
如果他有一個家人
請他說到醫院住院
這個只是緊急案子
緊急先過去
因為沒有辦法馬上找法院
緊急的安置到某個醫院之後
要有兩個位以上
另外兩位醫生做鑑定
強制鑑定不用他同意
強制鑑定是在被緊急安置的
次日起三日
也就是說你被強制送醫的那一天
決定要緊急安置
第一天不算
又再算三天
三天的報告做出來之後就應該要送到法院
兩位專科醫師的鑑定結果
如果認為有全日住院治療的必要
就要向法院申請
裁定強制住院
剛剛講因為他允許緊急安置
最多是七天
所以法院最慢一定要在
七天內做成裁定
如果第七天法院沒有裁定
這個病人一定要讓他回家
每次裁定強制住院期間
不得超過六十日
延長一次又是六十日
如果病人還是
專科醫師認為沒有改善還要再延長
你要重跑這個程序
你要重新送鑑定
重新向法院再申請
重新的申請裁定
以前強制住院一次六十天
延長是沒有限制的
所以在舊的精神醫療機構裡面
他可能是可以逼他一直住很多年
現在是說一次六十天
只能延長一次四個月
但是四個月難道你就覺得
他的狀況改善嗎
他說如果你還要再延長
你就要重新再跑這個程序
你再做一次鑑定
再重新請法院強製做裁定
如果在舊制的情況下
你對於強制住院
你如果覺得不服
說我病好了為什麼不讓我放出去
你可以請求法院救濟
要求法院命令讓你放出去
在新制之下當然你也可以請求法院救濟
讓我放出去
這樣的法院的程序都要有兩名參審員
一位精神科專科醫師
一位人權團體代表
新制下不管是你要強制住院
你在強制社區治療
或者強制住院期間
你認為說沒有繼續治療的必要
你想要放出去
這個過程你都可以請法院來介入
法院介入他希望改的制度是
由一個法官
加上一個精神科專科醫師
還有一個病患人權代表來組成
這也是官方畫的圖
但目前這個制度都還沒開始實施
以上是我們臺灣的現狀
現在做一些國際上的比較
我們只能說
基於人權的保障
我們都會希望越來越保障人權
所以他永遠都有改進的空間
雖然我們這次的修法
已經說希望法院的介入
好像已經比較保障人權
但是我覺得有一點是不太好的
就是我們過去是說緊急安置只能五天
現在為了配合法院
所以我們就延長到七天
其實這樣子不是更不保障人權嗎
我們就看到德國
德國他也是認為說如果要強制住院
會限制病患的人身自由
一定要法院介入
可是他們是規定48小時
強制安置起48小時
如果沒有拿到法院的命令
一定要放人
他這個規定不是在德國的聯邦
他是在德國的各邦
我查了幾個邦
像柏林邦裡面他就規定說
你做緊急安置
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下令後的次日結束
除非你有拿到法院正式的強制住院目的
在北萊茵西伐利亞邦
也是這麼規定
你前一天拿到醫生
認為需要強制安置
但是你必須立刻向法院
申請住院命令
如果法院沒有在安置開始的次日結束
就一定要把人放出去
伐利亞邦也是說
在48小時內
一定要拿到法院的正式裁定
難道德國不會考量到說
法官很忙啊
沒有辦法兩天內開庭
像我們臺灣說法官很忙啊
要七天才能開庭
但是你這時候要考量到
你是在沒有法院的介入之下
就緊急安置
拘束一個人的人
甚至有達到七天
這有點太長
這個是我們可以改善的其中一個方向
我相信司法院一定會覺得說
這個法院要上路
還在考量是要有一個專門的法官
24小時待命
要有搭配的精神科專科醫師
還有人權團體代表進來
不然你要怎麼樣快速的來做這種案件的處理
德國他們可能覺得人權比較重要
而不是說你法官事情很多
就要配合你法官
剛剛是德國的做法
我覺得那個是已經真正落實的
我們可以考慮跟他們看齊
另外一個呢
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跟
這個WHO就是世界衛生組織
他們在2023年
共同出了一個報告
就叫做Mental Health Human Rights and Legislation
他就強調說
對於這種精神健康的人權保障
他建議未來
我們要繼續努力的方向
簡單來講我們要尊重病患的人格權
Personalhood
我們也要相信他是有能力
Legal Capacity
為自己的醫療做決定
而不是說由我家人來幫我做決定
或者由醫師來幫我做決定
應該是尊重我自己
可以對我自己做醫療的決定
他在一法的建議裡面
他是很明確的建議說
禁止強制的住院
以及強制的治療
而且他覺得要消除所有的
隔離措施以及
人身拘束的措施
因為我們今天比較關心的是人權
我就特別著重這份報告裡面
他具體建議說怎麼樣
去禁止強制住院強制治療
以及消除隔離約束措施
禁止強制住院強制治療
包括我們剛剛講說
路上就把你抓去強制治療
到了醫院又強制住院的這個東西
這個報告是說
未來我們真的是
盡量不要再這麼做
應該把所有的強制措施
改成非強制的措施
透過立法改革
不要再去有強制住院的規定
盡量最後
把它慢慢廢除
逐步的
目前世界各國真的有說
沒有強制住院規定了嗎
雖然說德國好像比較重視人權
法官要48小時內作權決定
但是他們還是有強制住院
其實世界上大部分國家
目前都還是有強制住院
因為怕他傷害自己或傷害別人
但是墨西哥
他在2022年的修法裡面
他已經覺得他可以做到
是廢除所有強制住院規定
他說所有的住院措施
或治療都必須以病人自願為基礎
也不能夠有什麼
強制約束他
就把他綁起來強制送醫
在住院期間強制約束
要有知情同意原則
尊重他
具體的條文我們去查出來
在墨西哥2022年的修法
他說住院治療是最後治療手段
但是還是要尊重他的人權
個人尊嚴
重點是住院治療只能在自願的狀況下
一定要他自願
但是你會說
怎麼可能如果他真的是在
屬於發病的狀況下
他就有沒有自願的能力
他能不能決定他要住院還是不住院
其實他有一個配套措施
你應該要事前的讓他
做事前的意願
我們在臺灣可能叫做
事前的醫療指示
醫療意願的一個明確的表達說
如果我將來怎麼樣
我現在在我清醒的時候
我做了一個明確的意願的表示
那你要尊重我的意願表示
所以住院治療只能在自願的情況下
進行
不能夠是未得到他同意的情況下
就住院治療
所以他就等於在立法上很明確的說
不準任何的強制治療
那麼所有的治療跟住院
都要事先取得
知情同意纔能夠做
你會不會說有精神病患的人
你跟他告知他也聽不懂
他也沒有自己做決定的能力
他說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人
你不要因為這樣
就認為他本人
沒有同意的能力
或者你就認為他沒有拒絕
治療或住院的權利
而且你還是要推定說
他是聽得懂的
他有自己做決定的能力
他覺得說這個配套要做好
一般人都盡量鼓勵在
更之前就預立一個意願
那在我們臺灣現在
病人自主權立法有制度
但是我們主要是針對末期病人
希望鼓勵他預立醫療的指示
那這個不只是針對末期病患
而是針對平常
我還清楚我就預立醫療
只是說將來有一天我精神有狀況的話
我自己做一個決定
我願不願意接受治療
這是一個配套
墨西哥的修法真的是完全
不準有強制治療
真的嗎
他說只有一個例外是病人在特定時間
無法以任何方式表示
同意接受治療
且他沒有預立醫療指示
且他這個狀況呢
你如果不強制治療會傷害到
他自己的時候
但他不包括傷害別人
會傷害到自己的時候
那麼我們可以強制的治療
他的條文呢
因為所有的治療都要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
在這個51條之2寫到說
在病人他沒有辦法
表示他的意願
而且他事前沒有預立醫療指示
他現在沒有立刻治療
會讓他的身體
生命造成危險的時候
纔能夠做強制的治療
但是沒有明確的說是不是強制住院
所以墨西哥可能是目前
比較明確是想要完全
廢除強制住院的一個國家
你真的要做到這樣
當然政府還是要有很多配套
包括社區
社區的治療的體系能夠建立
剛剛提到可能
預立醫療指示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配套
家人有沒有
能夠協助他一起共同做成決定的
這些制度都要去做
有人說極端的狀況
我們還是要強制送醫
強制約束
這份報告有提到說
極端狀況你可能覺得說
他會傷害自己傷害別人
所以我們要強制約束
強制送醫可能有正當性
但是他說證據研究顯示
你希望執法者或者醫護人員
對強制措施
限於最利害的情況
纔去使用
但事實的調查是這樣的使用率並未下降
所以他會覺得說
還是盡量少用比較好
跟國際人權委員會的
他的報告每一章後面都會建議說
我們未來的方向法律怎麼修
他說法律規定說
就像墨西哥的法律一樣
所有的精神治療的介入
都應該是尊重
個人的自由且知情同意
不得違反個人意願
不得有強制治療
強制住院等
在住院期間也不得有一些
強制的約束等等
以前是比較怕說住院期間
有強制的約束
甚至剛剛講強制送醫的過程
你也被約束
因為你不想去醫院
你被約束可能身體被上手銬
在醫院的期間
過去可能也會對你身體做約束
他說也應該要完全的消除
對身體的約束以及隔離
過去可能是專門的精神醫院
他怕你去傷害別人等等
隔離是指將個人所在
或限制在特定空間或房間中
約束則包括以各種方式
限制個人身體行動或行為之手段
如機械繫約束
應該就要盡量的去禁止使用
所以這個報告在那一節
他的建議就是說
立法應該要明文禁止使用任何的
隔離或約束
我們的精神衛生法是沒有說要使用隔離
但是他確實強制送醫的時候
就會有說到使用約束
在住院期間也可能會使用約束
他這個報告有說
有幾個國家
有四個國家都已經明確的說
不可以有強制隔離
墨西哥很明確的說
使用任何形式的約束
他就寫在
七十四條之三
說精神服務使用者
他不稱為病患
使用者有不被施以隔離措施
強制性約束手段
或者有不人道或有入人格的做法
但是怎麼樣去應應緊急情況呢
當然這個就要配合
不管是警察、消防人員
或者醫護人員
他們都要有一些技巧
怎麼樣讓這個情勢
不要再變得更嚴重
或者可以讓他的情緒緩和下來的一些方法
當然這個配套都是
法律很難去界定
大家再去努力的
以上就是我的報告
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