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7,歐盟數位市場法(一):守門人與守門人義務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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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7,歐盟數位市場法(一):守門人與守門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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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現在就要來介紹這個歐盟的數位市場法
歐盟數位市場法呢
它在2020年12月底歐盟指揮會提出
當時是跟另外一個歐盟服務法一起提出
然後在2022年7月5號歐洲議會通過
2022年7月18號歐洲理事會通過
那歐盟大概它就是採取一個雙議會的制度
所以兩個通過了就正式通過
它正式通過就變成一個Regulation
那各位如果有學歐盟法知道
一旦它變成Regulation就是
效率直接適用歐盟
它就不是說要透過間接的轉換
然後它的名稱
這個Regulation 2022-1925
它是跟
Condenser就是可以競爭的
and fair market 公平的市場
in a digital sector 在數位市場
並且去修改它之前的2019年指令
還有也去修改了一個2020年的一個指令
這個就是歐盟數位市場法
那麼它因為已經通過了
然後它正式公告是在
2022年9月14號公告
那什麼時候實施呢
它說在
實施會是在2023年的5月實施
那實施之後它這個裡面
待會我會介紹它裡面
就是把超大型的網路公司
就叫Gatekeeper 守門人
守門人這個概念就是說
因為這些網路公司很大
然後我們在上網
都是先透過守門人才進去
進去之後才開始找其他的東西
所以它認為這個守門人
要有很高的義務
但是就是說
這個守門人的認定會有一個時間
因為有的公司認為說我沒有那麼大
你不要把我認定為守門人
所以它說在真正實施上路之後
明年5月之後
潛在的守門人
它要通知
就是說他們這些守門人
他有哪些核心的平臺服務
通知給執委會
上路之後兩個月內
如果他們滿足了
這個數位市場法裡面
講的一些量化的門檻
然後通知之後
在7月以前就要通知
然後執委會就要有45個工作天
去評估說
這些守門人的核心平臺服務
是否滿足這個門檻
然後並且就指定
你就是被認定的守門人
最慢在2023年的9月
然後在指定之後
守門人有六個月的時間
要他去修改他的一些行為
因為這個數位市場法
有很多行為的要求
要他們去修改
然後去遵守
然後最慢的在2024年的3月以前
都要遵守
那如果沒有遵守的話
之後還有違反行為就要處罰
那處罰非常重
這個是他的設定的時間流程
所以真正會處罰也是在
2024年的3月以後
那這個法的一些定義
我是挑幾個重要條文講
首先這個守門人的概念
還有核心平臺服務的概念
在第二條定義裡面
Gatekeeper 守門人
means an undertaking
事業providing core platform service
核心的平臺服務
提供核心平臺的服務的事業
但是並不是所有提供核心平臺服務的事業
都會被指定為守門人
必須你要超大的
然後根據第三條被指定為守門人
那我們待會再看第三條
符合什麼樣的數字之下
你就會被指定為是守門人
那核心平臺服務其實蠻廣的
他以下還蠻廣
第一個線上中介服務
線上搜尋引擎
線上社羣網絡服務
就是社羣網站
然後video sharing platform
這個影音分享平臺
然後number independent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
這個是新增的
這個號碼
獨立的號碼的
在人之間的通訊服務
其實就是通訊軟體
例如LINE就可能是一個
那我這邊為什麼講到獨立號碼
因為我們用LINE登記
我也不確定LINE好像是有綁我們的電話號碼
但LINE也可以不一定對應到電話號碼
可以是直接對應到一個帳號
所以他是與你的電話號碼
是互為獨立的一個通訊服務
然後作業系統
網路瀏覽器
Virtual Assistant
Virtual Assistant這也是好像新增加的
就是像我們現在有語音輸入
語音輸入就是虛擬的協助
然後雲端預算服務
然後線上廣告服務
包括任何廣告的網路
廣告的交換
以及任何其他廣告中介服務
然後是由某些事業
那個事業他本身已經提供了
A到I就前面那些的
核心平臺服務的那些的事業
然後你又有去做這些線上廣告服務
線上網路
線上廣告交換
還有任何廣告中介服務等
這些
那這些以下只是定義叫
什麼叫做核心平臺服務
老實講沒有什麼意義
因為他所定義的核心平臺服務
就是包山包海
只要跟網路有關的服務
都叫做核心平臺服務
但重點是你
這個某個事業有提供網路
核心平臺服務
然後你要夠大
你才會被指定為守門人
那到底要多大才會被指定為守門人
在第三條就指定守門人
第一項
Undertaking shall be designated as a gatekeeper
應該要被指定為守門人
如果
那麼這邊的描述呢
是比較用那種直性的描述
就是說你大概要有多
很大的影響力
A. It has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internal market
在歐盟內部市場
要有很大的影響力
B. It provides a core platform service
那你是有提供核心平臺服務
Which is an important gateway
for business users to reach end users
你所提供核心平臺服務
是那個企業用戶
企業用戶這個詞也很重要
就是一些
我們姑且說這網路上的商家
他必須透過你的核心平臺服務
才會接觸到消費者
例如說你是電子市集
然後商家要利用你核心平臺服務
接觸到消費者
或者你是這個線上廣告
那商家要透過你這個線上廣告的網路
纔能夠讓他們的廣告看到消費者
那這個我覺得是還好
這個B的定義還好
C. It enjoys an entrenched and durable position
Durable就是持續的一個地位
Entrenched就是說已經非常鞏固的
它享有一個非常鞏固的
某程度難以撼動的
而且很持續的一個地位
In its operation
在它的營業範圍內
Or it is foreseeable
like it will enjoy such a position in the near future
或者說在短暫的未來
它可能就預期可以達到這樣的地位
好 這個描述其實就是一個比較直
就是說反而很重要的地位等等
可是這樣子不精確 不夠量化
所以接下來這個第二項
就用量化的方式推定
你會符合前面第一項所講的這些要求
用量化
第一個從你的size 你的規模大小
來看你會不會影響內部市場
他說關於剛剛前面的第一項的A
講到說你在內部市場要有重要的影響
那重要的影響如何判斷
他說可以從你在歐盟的年營收
如果是高於歐盟的75億歐元
他說營收這麼高
而且是在過去三年平均的營收都高於這個
這是一個量化
或者它的capitalism 獲利
或者其equivalent fair market value
應該可能它的市值
這家公司的市值
高於至少要有750歐元
所以營收要每年要有75億歐元
但是你整個公司的市值達到750歐元
在過去一年
And it provides the same core platform services
in at least three member states
而且你所提供的核心平臺
至少要在歐盟的三個國家
那你符合這樣的標準
就認為你對歐盟內部市場有很大的影響力
這個從量化來判斷 第一個
第二個他看你說
那從B來看
他說你是不是對那些企業用戶
就是那些商家
他要接觸消費者
是不是一個很重要的一個gateway
一個管道一定要通過你來接觸呢
那一樣用量化怎麼去判斷呢
他說當你所提供的核心平臺服務
在過去一年
At least 45 million
每月活躍使用人數
在歐盟境內就有4500萬的用戶
或者at least這個1萬
就是說如果你的企業用戶
就是你的商家
這個一年呢
在你這個平臺上的商家
一年有超過1萬個
在歐盟境內
當然他說這個數據
identified and calc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ethodology
and indicated set out in
附件裡面講的一些方法去判斷
不過總之就是說你的
每月使用活躍的使用人數
有4500萬人
或者你的一年的商家
有1萬人
那他就覺得說你這個商家
要透過你的服務來接觸到中產消費者
這是一個你是一個重要的平臺
這是一點
第三點的認定說
你是不是有什麼鞏固或持久的地位呢
他說這個門檻
we made in each of these three financial
他說只要上面這個標準
連續三年都能達到的話
那你就是很持久
而且已經非常鞏固了
用這些量化的標準來判斷
你有沒有符合第一項
那如果你有符合
當然就會被指定
不過剛剛講這個指定呢
不是立刻
剛剛有講了一個時間
執委會45個工作天內會評估
然後做一個指定
那你一旦被指定了
將來的義務就很大了
好那接下來他的整個條文的架構
雖然他的條文看起來也蠻多條
可是我們最關心的就是他的義務
那主要都不在數位市場法的第三章
有一個practice of gatekeeper
like limited contestability of unfair
就是說你這個守門人被指定為守門人了
你的行為被認為可能會限制競爭
這個contestability就是會限制那個競爭
或者可能是不公平的
那麼這些行為就不能做
好那他主要有這幾個條文
這幾條我們先看
五六條是最關鍵的
第五條第六條呢
他就列了一些
你這個守門人一定要做的事情
你的義務
那既然都是義務
為什麼要分兩條呢
主要是說這個第五條是比較絕對的
是說你絕對要做或絕對不能做
那第六條也是一些義務
可是那些義務呢
雖然說要做
但是到底要做到多少
還有點空間
所以他說這也是你的義務
但是這個義務呢
必須要been further specified
under article 8
要根據第八條再去明定說
你到底要做到多少
所以這兩條就是整個
數位市場法最關鍵的兩個條文
都是守門人的義務
可是守門人義務為什麼要分兩個
剛剛講一個是絕對要做
一個是說也要做
只是做到多少要根據第八條
再去明定講得比較清楚
所以他說有沒有符合gatekeeper的義務
然後這一次他
因為他最終通過的版本又增加一個
就是剛剛講說什麼
number independent
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 service
各位把它想成line
然後他這個要求我覺得非常的
非常的激進
他要求類似line
他說你的這個通訊服務
因為你現在通訊服務
你例如舉例來講
我們臺灣用line非常多
但是你們有用whatsapp嗎
或者你有用那個大陸的微信嗎
這個都是不同的通訊軟體
那彼此是沒有辦法互聯的
結果居然他們這次要求說
application for gatekeeper on interoperability
要能夠互相運作
互容或互相運作
也就是他要求這些通訊服務
要求能夠互聯
假設啦
當然這些通訊服務可能他都有對應到一個email
或對應到一個號碼
然後他說以後我用line
我也可以跟微信聯
跟whatsapp聯
這有可能嗎
我覺得是很恐怖的
因為這個條文原來好像在那個
最早的草案是沒有這一條
然後不知道為什麼
反正後來這個歐洲議會
歐盟執委會在討論的時候又加碼
加碼演出了就增加這一條
那我覺得這一條是
不知道未來是不是真的有可能有這一天
就所有的通訊軟體都可以互聯
好
那麼
那我們待會會詳細介紹第五條跟第六條的義務
而且呢
我要講一個觀念
就是
這個守門人
剛剛講為什麼要訂這個守門人
說你這個守門人
你有很大的影響力
所以我要課予你一些義務
這些被認為守門人的都是屬於這個在網路這些市場上的
具有獨佔地位的超大公司
那這些超大公司他一不小心
他就會違反競爭法
例如說他對自己的這家公司
像我們剛剛看的Google案例
Google的案例對自己的Google shopping特別有利
或Google利用自己的Android系統
去抬升自己的Google search
或者Google利用自己的什麼地位
去提升他的線上搜尋廣告市場等等的
所以有這麼多的案例
那麼歐盟就覺得說這個守門人很危險
一個不小心就會影響到
就是他們這種超大公司會打擊到那個網路上的小公司
那我們與其等到
用事後的用競爭法說事後發現什麼問題再來抓
還不如事前就課予很多義務
所以這次這個第五條第六條就是事前課予的義務
事前我們他有一個英文叫Exempt
就是事前的方式來課予這個義務
不過這些義務呢
他也都是從過去的案例歸納出來
那因為這個我現在也都還在瞭解
那我發現危機百科大家也很關心
就有人他就去介紹
介紹整個法
然後也有介紹說這個法裡面每一個條文
他過去是可能是跟什麼案例有關
然後我有部分參考
所以以下英文我是從危機百科那邊去看來的
首先他就是解釋為什麼有一個第五條跟第六條區分
他說
第一個就是一般的Blacklist action絕對不能做的行為
第二個就是Case by case assessment line need to be specified
第六個第六條要說你要做的行為呢
是要做沒錯
可是要做到多少必須要明確
然後以個案來判判斷要做到什麼程度
然後剛剛講過去呢是用那個事後的角度
說你違反競爭法才來處罰
用過去的那些案例呢來創造新的事前的管制
就現在創造了這些新的15個以上的這些義務
然後呢需要take hold issue from the root
從根來處理打擊這些可能發生的問題
剛剛講第五條就是說一定要做的義務
那麼第五條第一項呢是一個一般性的
從第二項以下就是他具體的義務
第五條第二項個人資料的使用
他說要避免Gatekeeper
守門人去confine personal data
coming from co-platform service
他說我們應該要禁止你這個守門人呢
你將你的核心平臺服務所取得的個資
跟其他的個資結合
其他哪邊來的個資
data collected through other services of the same gatekeeper
就是你這個同一個Gatekeeper你自己別的平臺的個資
我舉例啊各位也許有聽過
這個臉書現在總共是叫meta
meta以前呢他有Facebook
然後各位也許知道Facebook然後他也有Instagram
那其實這兩個都是社羣平臺
可是他還有一個更重要的WhatsApp
那麼過去就有一個爭議就是說
臉書承認他有把那個
這三個平臺的個資互相流用
所以例如說他可能會從WhatsApp那邊的
收集來的個資
因為WhatsApp是通訊軟體
從WhatsApp那邊收集來的個資呢
放到臉書這邊來用
因為臉書這邊是要賣廣告給你看
所以我從WhatsApp那邊知道你最近在跟朋友聊什麼話題
那他就說你
你Gatekeeper你如果沒有得到消費者
其實並不是完全不行啦
他是說你一定要
我們看下後面就
However, this can be done only if the choice has been presented to the end user
你要告知消費者有這個選擇
然後讓他們同意
同意說你可以把別的
同一家事業別的
軟體的個資也來整合
這是第一個你將你自己事業下面的
不同的個資來整合
以及從第三方
你從別人的事業那邊買來的個資整合
他說你應該不要這麼做
Also, it prevents the end user being signed in to other services over by the gatekeeper
同樣的因為我們每個人都有Gmail的帳號
大部分都有Gmail的帳號
那麼有時候一些服務呢
他就好像很鼓勵我直接去用他的一個新的軟體
然後他說你直接用Gmail的帳號來去註冊一個新的軟體
那他就這就是用個資
他說應該要避免說我終端消費者被強迫登錄到另外一個服務
那這個為什麼會被登錄到另外一個服務呢
因為你就直接用我的個資幫我去註冊一個新的帳號
他說這些都不能做
除非呢
你要有告知消費者
而且這告知消費者是給他選擇同意
選擇同意
那這一個條文就是跟個資的運用
所以老實講
這個條文
其實是跟個資保護非常有關的
好
那麼我們上次有特別對說
能不能用競爭法或不公平競爭法
因為這個我們臺灣的
這是我們臺灣用語
就是我們臺灣的公平教育有一個主要處理限制競爭
一個是不公平行為
那能不能用這個這樣的法規
用公平教育法去處罰個資問題
他不是用個資法去處理
那我們上次有介紹過
有
那過去美國比較多是用這個不公平行為
那德國是最特別
德國是直接用限制競爭
就是獨佔廠商不可以用騙消費者
就是說沒有得到你同意或誤導你同意
就騙到你的個資
所以過去是認為是一個不公平行為
現在這個德國是最特別用限制競爭去處理
那義大利呢
也是還是用這個不公平行為
就有點欺騙消費者去處理
那美國最近呢
也是用那種欺騙消費者去處理
所謂欺騙消費者就是用不公平
不公平競爭去處理
在我看來
其實只有這個德國
他是真正用限制競爭
就是說這已經是屬於這個
好像獨佔廠商做了
影響商業行為很嚴重
因為我們所謂的不公平競爭
只是小小的欺騙消費者
跟這個很大的限制到整個市場的競爭
這個只有德國這樣用
但是他這次呢
就不管
不管他是出於說是為了消費者
個資的保護
還是說他認為這裡真的確實是會
已經構成了市場壟斷的問題
所以因為所謂市場壟斷
就是說市場上的誰個資擁有越多
他的廣告生意就可以做越大
所以他可能是不是怕
這個除了有個資侵害個資
也是確實會影響到市場競爭
所以總之呢
他的第二項就規定進來
那我要強調他不是完全不能做
他說如果你要做
你一定要清楚的告知消費者
然後得到他們同意
不要用騙的
剛剛講這個維基百科就說
為什麼會有這一條
他說這個是過去
說被裁罰說是違法處理個資
尤其是合併不同事業
不同來源的個資
然後被裁罰
可是用這個限制競爭處理
唯一一個案例只有德國
剛剛講德國那個聯邦卡特署
2019年去處罰年數
這是唯一一個用限制競爭案例
那我們剛剛講其他的案例呢
都是用不公平
就不公平就小小的欺騙消費者
那另外有一個案子
他是處理合併案
就當初臉書
他要買一下那個WhatsApp
這個通訊軟體
然後他有其實在當時合併的時候
歐盟執委會認為說
雖然你這是兩個不同的事業
一個社羣網站一個是通訊軟體
但是你這個通訊軟體這邊個資很多
他有一個要求說
當時有要求你雖然可以買
但是你絕對不可以
他說在合併的時候有一個要求
你可以買
但是不可以將兩個邊的個資合併
有這個附帶限制
結果同意你合併
結果呢
臉書最後就承認說
我承認我其實還是合併的
我還是合併
那我還是合併使用這兩邊的個資
那就被歐盟罰了這個一億歐元
最後這個臉書
就是現在Meta承認說
他還是違反當初的合併的限制
就用了兩邊的個資
所以歐盟執委會就處罰
然後
大概是這樣
這個只是說當時他歐盟執委會
原來同意你合併是說
你不能合併兩邊的個資
所以他這邊就說
整個歐盟數位市場法
是比較接近說限制競爭
說你這個市場地位太大
所以不要你做
那我剛剛講過去用個資競爭法
去處理個資問題
比較多國家都屬於是不公平競爭
是在欺騙消費者的問題
用限制競爭的只有一個
德國聯邦卡特斯2019年的案子
還有就是說曾經同意臉書
跟花菜合併的時候
是說你不要合併個資
就是你違反了這個合併的要件
那這兩個比較像是限制競爭的問題
就產生了這個第二項的要求
第三項的要求叫禁止使用最優惠待遇條款
那剛好各位還記得我們之前有一個單元
就講到最優惠待遇條款
而且最優惠待遇條款的那個態樣蠻多的
那他說因為你們這種catechip太大
這個什麼人太大
大到說如果你要求說
別人跟你做生意一定要給你最優惠
然後不能給別人有比你更優惠的條件
那等於是你永遠都拿到最好的條件
那就不利於小的企業冒出來跟你做競爭
所以他這邊就明確的說
Catechip shall not prevent business users
from offering the same product or service to end users
through third-party online intermediary services
or through their own direct online sales channel
他說你不能夠阻止說你的企業客戶
就是假設你用你服務的這個商家
然後呢他要賣同樣的產品服務給消費者
他在別的地方賣別的平臺賣
或者他自己的管道賣
重點是他給的條件
at the price or condition
價格跟條件呢
他說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offered through the online intermediary services of the Catechip
他說你不能禁止他們在別的地方賣
賣的價錢跟條件還跟你不同
你不能禁止
也就是說因為所謂最優惠條款就是這個
網路的大平臺可能會禁止說
你也許可以在別的地方賣
但是給別人賣你的價格至少要一樣低
條件要一樣好
但是他說你不能夠使用這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好那這個最優惠待遇條款呢
我們之前有介紹過
那他就說這個維基百科上寫的
他說這個條文的來源
是因為過去有些案例被認為違法
就是在競爭法裡面
跟Amazon的那個電子書的爭議我們有介紹過
然後還有除了這個Amazon那個電子書的爭議
我們有介紹過用那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原來我們上次講是用那個
五大出版社跟Apple聯合使用這個最優惠待遇條款
其實呢Amazon自己也有用最優惠待遇條款
然後另外有一個案子是
Booking.com跟Expedia
這個在旅館
各位知道這個是旅遊網站
訂房訂飯店或訂票服務呢
他們會跟這些飯店
例如說跟某個Hotel說
你給我這個Expedia的價錢
要跟給Booking.com的價錢要一樣低
你不能說你這個飯店一晚
在這邊給我三千塊的價錢
到了Expedia給他是兩千五百塊價錢
那他更低這樣不行
所以過去有這樣的案子就是說
Booking.com跟Expedia都要求說
你要給我最優惠的價錢
那這樣就會阻礙經濟
導致說你的Booking.com永遠是最大的
因為你永遠拿到是最好的價錢
那我們也講過我們臺灣有這個foodpanda案
所以
總之我們會有這個第三
項的出現就是因為
過去這些最優惠待遇條款的案子
那麼再來第四項很有趣
他說你要讓消費者知道
可以去別的地方買
這什麼意思我們先看條文
第四項說
允許他的商家
免費的可以去
傳訊
跟
告知消費者或傳訊
或者提供一些offer 邀約
讓他可以去跟消費者
在不同的條件下
他要去
offer
to end user
給消費者
然後呢他說這個消費者是
acquired via platform service
這個消費者原來是
從這個平臺
跟這個商家
商家原來是透過這個平臺去接觸到這個消費者
那消費者原來是要
從這個平臺付費跟商家買東西
可是商家能不能說
以後我們不要在這個平臺上買
因為這平臺抽成抽三成很高
我們能不能到別的平臺
我告訴你其實別的平臺只要抽二成
或者你直接來我的網路商店買
我自己經營的網路商店
可能只要抽一成的手續費
所以
過去這個
某些平臺是說他不準
你這個商家跟這個
消費者
你們不能有私下的聯絡方式
你不能私下交易
你一定要透過平臺交易
因為你是透過平臺來接觸這個消費者
可是現在他說
這個義務是說你這個Gateway的首門人
應該要允許這些商家
可以跟這些透過平臺認識的消費者
跟他們做
提供其他的邀約
而且要透過
不管是這個平臺的消費者
或其他平臺的消費者
可以告訴他們有其他的條件
不一定要在我這個平臺上交易
And to conclude the contract
締結契約
然後
不管
你最後的簽約
是不是在我的
核心交易平臺上
各位也許
聽不太懂什麼意思
我們
先直接講這個案例
這個案例是
有兩個歐盟執委會啟動調查的案
都是針對
這個App Store
Apple的
這個故事大概是什麼意思
就是說
例如說我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
例如說你買一個遊戲
你是先從
Apple的App Store下載這個遊戲
當初可是免費玩
免費玩可是你之後
想要玩升級的話你就要付費
可是他這邊就有一個限制
你既然這個遊戲是從我
Apple的App Store下載
將來你的付費也一定要透過我的App Store
去付費
你不能說你們下載遊戲
之後想要升級付費的話
你就自己到別的網站去付費
但是這個來起訴的是
一個音樂串流服務Spotify
還有一個電影書
影音書我們來看
歐盟執委會在2020年6月16日
宣佈對Apple的行為展開反托拉斯調查
調查行為發現
這個Apple他在App Store的
銷售程式裡面
開發商說
你有一個限制
你一定要使用Apple自家的
In-App Purchase System
來購買而且不能夠
限制開發商跟他們的
使用者告訴說
如果想要付費你可以到別的地方買
他說不能講
連講都不能講
這個檢舉人來自幾家公司
一個是音樂的Spotify
還有一個當時是匿名的電子書
影音書發行商
那麼他們認為說App的規則
會影響到這個Spotify
也就是說
一開始下載Spotify的軟體
當然是到Apple的App Store
然後一開始買了
音樂每一個買多少
都是透過App Store
他的In-App Purchase System
是Apple開發的
所以你每買一首音樂
都要被Apple抽三成
可是這個Spotify就說
那我可以跟我的消費者講說
其實你不一定要用這個
付費管道來付費因為都要被抽三成
你可不可以直接到我自營的網站
下載
然後就只要抽一成手續費
或到別的平臺只要抽兩成手續費
但是Apple說禁止
第一個你一定要用我這個In-App Purchase System
就是我Apple的付費系統
所以一定要讓我抽成
而且你不能跟消費者講說
可以到別的地方買
那他就說強制使用Apple自家的
App內購買系統
作為購買
散佈付費數位內容工具
然後所有都抽30%的佣金
然後限制開發商不得
通知消費者說
可以在這個App外有其他的購買機會
那麼
Apple允許使用者在
其他地方所購買內容
也可以在App上消費
就是說你在別的地方
買的音樂仍然可以在
Spotify的軟體上播放
但是你卻禁止
Spotify告訴消費者說
你可以去其他地方買
Spotify原來有採取的對抗方式
他
他原來想要講
怎麼樣
他的
他的對抗是說
我乾脆說你們全部都不能夠
在App內訂閱
或者說我故意說
App內的訂閱因為要抽成很高
比較貴那如果你在其他地方
比較便宜
或者說我另外用退費
可是Spotify做過這兩種方式
嘗試去調整價格
因為Apple說價格是你自己訂的
所以你可以做這件事
可是呢不管他們怎麼說他都被禁止
告知消費者說你可以在
Spotify透過這個
In-App Purchase
系統內付費以外的其他去訂閱
他說不準講
大概是這樣
那這個電子書的故事也是差不多
所以就回到
剛剛這個第四
第四項
說你Get Keeper
你應該要允許商家
可以跟消費者說
有其他地方
可以買而且那個
那個條件是不同而且可以簽約
好那這個其實就
完全是針對Spotify
跟Apple的那個案子
然後再來呢
剛剛有提到說
有一個狀況就是說其實Apple
是允許說不是透過Apple
而是透過這個Spotify這邊買的
其他的音樂在別的地方買的音樂
但是也可以在Spotify這個裡面去聽
這個是允許的
那麼這個條文他就把他寫進去
他寫就是說
在其他地方買來的東西
允許在覈心平臺服務上使用
也就是你這個核心平臺
服務你不能限制說
只有在核心平臺上買來的服務
可以在我的平臺上看
用我的軟體看
然後別的地方買來的我就不讓你看
順等等
所以他這邊說
透過他的
核心平臺服務
要讓他可以禁用跟使用
內容或者訂閱
或者一些特徵或者其他項目
問題是這個內容
這個訂閱是哪來的
By using the software
application of a business user
使用了一個企業客戶所提供的軟體
他整個就是說
這個守門人你要讓
消費者可以使用
你的核心服務
去禁用跟使用
某些內容
這個內容包括說
這些end user acquire such item
這些東西是從
相關的企業用戶來的
但是並沒有使用
這個
守門人的核心平臺那邊來的
就我剛剛舉例
我的想像啦
因為這個條文我自己看不是很理解
想像就是說假設我這個Spotify
的可以聽音樂
但是他原來
怕他說你只能限制說
一定要透過Spotify Apple這邊付費
買的音樂才能聽
別的地方買音樂你就不能在Spotify聽
那這樣整合起來很麻煩
所以我必須要允許
這個使用者
他一方面透過你的服務
然後用了那個商家的軟體
然後軟體
但是他看的內容不一定是
透過你這個平臺買來的內容
是從別的地方買來的內容
那這個條文把它寫進來
那這個我說在剛剛這個Apple案裡面
他並沒有禁止這樣
他有允許Spotify
剛剛提到他允許Spotify
可以播放
你從別的地方買來的音樂
是可以他沒有禁止你
那雖然好像沒有具體的案子
但是他就把它明確的寫進來
好
這是第五項
再來第六項
你不能夠禁止企業的客戶
做檢舉或控告
那我們看
The gatekeeper shall 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prevent
or restrict business users
or end users
禁止這個商家或者這些消費者
from raising any issue of noncompliance
with the relevant union
or national law by the gatekeeper
他說你不能夠
禁止這些商家或者
個別消費者去檢舉你
說你違反歐盟法
或違反各會員國法
然後去跟誰
with any relevant public authority
跟任何的相關的主管機關檢舉
包括法院
或者你到法院提告
你不能禁止他們
跟這個守門員的行為
有關的任何的事情
都不能禁止說他去檢舉你或提告
他說但是這不影響
你們這些平臺或這些商家
你們自己去使用一個
合法的一個申訴管道
那這個我們像
之前講數位服務法
有提到說這些平臺
你們應該自己建立一些
合法的內部申訴管道
所以他說你不能禁止消費者
到外面去檢舉你或提告
可是你也可以
他說並不排除說你可以自己
建立內部的申訴機制
大概是這樣
再來他說
第七項不得要求使用平臺
給的統一認證帳號
什麼意思呢?例如說像我們
現在就是很多別的服務都是
用Gmail做一個統一的帳號
或者用那個臉書
做為一個統一的帳號,現在這是最常見
他說
你不能要求說一定要用你平臺的
認證服務,然後網路的
瀏覽引擎,然後
付費服務,然後支援
付費系統的一些
科技服務等等的
包括這個
APP內的付款服務
然後都是你要求說
一定要用他們這個守門人
的服務
那他這是因為
in the context of service provided by business user
就是商家在
使用你們Gatekeeper核心服務平臺
要求一定要用這個服務
抱歉,我認為我中文的標題
下的不太對,其實這個行為
他跟
Spotify這個案子也是一樣
就因為
剛剛有一個要求說
他有強制要求Spotify
一定要用Apple的
內部的購買系統
不能到別的地方買
所以看起來這個第七項
也是跟Spotify有關
那我稍微再統整一下
第四項
只是說你要讓消費者知道
可以從別的地方買,然後第七項
是說你要
不可以強迫說這個付費
一定要用你這個
什麼in-app purchase
一定要用平臺內的付費系統
那這兩個
要求都是來自Spotify
的那個案子
好,再來他說
不得搭售
那不得搭售案子就是那個
Google案,因為Google剛剛講的
好幾個案例都是跟搭售有關的
我們快速看
The Gatekeeper shall not require business users
or any users to subscribe
去訂閱或者
註冊any
for the corporate phone service list
in the designation decision
to article 3.9
根據第三條9
所被指定為
是核心平臺服務的
一般上就是說,守門人你不可以要求你的
企業用戶或者
消費者用戶一定要去
註冊你所提供的
另外一個核心平臺服務
或者說做一個條件
說你要使用
進入註冊等等
的核心服務
然後一定要先用我另外一個服務
我舉例啦
各位應該知道像我們要用那個
Google的那個
Play Store,他說你一定要先用
Gmail,你一定要先用Gmail
纔能夠用那個
Google Store,那這個是不是有點就是說
你一定要先用我的Gmail
纔能夠用我另外一個東西
但是他說只要這些東西都是
已經被指定為是守門人
而且你守門人的哪些服務
是已經被認為是
核心平臺服務,你不能限制說
一定要用我這個才能用我另外一個
那就強制搭售
那這個搭售的案子很多
在維基百科說,這都是
Google採取的方式
我們剛剛有提到
他是說那個Android的
手機的用戶,他就會事先安裝
說你要用Google Search
或Google Chrome事先安裝
然後這樣子
那這個
這個條文是不是跟這個Google的
搭售案呢,有一點接近
但是是不是
一模一樣呢
不確定,因為他是說
包括不能用
要求企業用戶說
一定要先用我這個才能用那個
還有包括消費者說不能
一定要用我這個才能用那個
可能
因為這個Google的案子都是針對
企業用戶比較有
像那個手持設備製造商
所以至少這個搭售這件事情
是Google的案例
是其中一個
之前產生的案例
再來關於廣告主的
透明義務,因為他這個
把那個線上廣告
的交易通通納進來
那我們之前有聊過說,線上廣告
交易是不透明的
我們之前有講過那個線上廣告供應鏈
從廣告主
一直到那個網站的出版商
這中間都透過很多軟體
做即時的交易,就競標
然後
每一個服務要抽成,可是這邊
裡面的費用都不是
很透明,所以他這個
第九跟第十
則是要求說這些資訊要更透明
他說守門人要根據
廣告主的要求
說我廣告主付了一百塊買廣告
但是中間到底是被誰扣了多少錢
這些你都要把資訊透明
所以對廣告主要透明
再來對出版者,出版者就是網頁
或APP軟體他賣廣告空間的
他說一樣,網路守門人要
根據出版商的要求
網站的要求,把這些
例如說我的廣告空間
說這個是廣告空間
可以賣一塊錢
但是這一塊錢中間又被抽了多少
這些手續費,這些資訊要透明
那這個廣告科技供應鏈
的整個問題,我們之前有
另外一個單元有講
那現在對於這個廣告科技供應鏈
有一些自我偏袒
或者可能有一些不太透明的行為
有另外去起訴
可是這裡並不是針對
他有沒有限制競爭的問題
他只是針對那個資訊要透明
至少資訊要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