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1:歐盟2019年數位內容數位服務提供契約指令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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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1:歐盟2019年數位內容數位服務提供契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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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解析歐盟 2019 年的「數位內容與數位服務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詳細說明數位產品的提供義務、品質一致性標準、更新責任及救濟手段,並對比台灣目前在數位商品法律規範上的不足,指出台灣仍缺乏系統性的數位內容保護框架。
現在要講的是歐盟在2019年正式通過了一個提供數位內容
頓號數位服務的契約的一個指令
這個也是屬於消費者保護方面的指令
那在這邊你看他就沒有用我們那個剛剛講的數位商品這個詞
因為這個商品product感覺就是實體的產品
那他很難說用什麼digital product很奇怪
那他就叫做digital content
那digital content包括所有軟體或者影音的內容
數位影片數位音樂數位軟體都算
那數位服務其實軟體也是一種數位服務
所以這個很難去定義他
那就反正就叫做數位內容數位服務的契約的一個消費者保護的指令
那他的指令2019年通過在5月20通過
然後他說certain aspects concerning contract一個契約
契約是提供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
and digital service的契約的一些規定的一個指令
首先第五條說提供數位內容數位服務
他說這個trader就是
我們剛剛講在臺灣就叫做企業經營者
那在他們那邊叫交易者
那交易者shall應該要supply the digital content
or digital service to the consumer
應該要提供
當然要提供啊
但是是不是要在付錢之後提供還是怎麼樣
當然要提供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therwise
the trader shall supply the digital content
or digital service without undue delay
不能夠有不適當遲延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在簽約之後不能有不適當遲延就要立刻提供
那這個當然感覺應該不會有問題吧
通常我們在網路上買一個軟體
或買一個東西
只要一扣款
應該就是立刻提供
不管是就下載了或怎麼樣的
但會不會有說我扣了錢之後居然不讓我下載
那當然可能也有這種糾紛
所以他第一個就說
你簽約之後就要立刻提供
但是你到底怎麼樣算提供呢
你怎麼樣算進到你的提供義務呢
他說當你做了下列的事
才叫做你進了提供的義務
第一個就是說
那個數位內容或者說讓你
禁用那個服務
例如說假設你是買一個訂閱
訂閱一個資料庫
我付了錢我就可以進去看
那進去看的那個工具
或者下載那個內容
那這三個東西呢
is made available提供給你
或讓你禁用
這樣子就叫提供
也就是說反正那個內容已經提供給你了
或者說那個服務
什麼訂閱服務
讓你已經可以連進去了
或者已經讓你下載
那個就叫提供
或者是說
你要在特定的環境內還連的進來
他是說可能是給你一個實體的設備
或者虛擬的設備
就是讓你可以使用的這個設備
就已經算是提供了
第一個
第二個
這一樣
因為第一款是針對數位內容
第二款是針對那個數位服務
以上就叫做提供
就簽約之後就要提供讓你用
那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問題
本來就是應該這樣
除非就是說有卡住
就說我簽約了
結果怎麼給我帳號密碼
結果就根本就連不進去
連不進去
那你就根本就沒有真的提供給我用
那麼這種提供這一條應該很簡單
那現在這個第13條是針對說
你沒有成功的提供給我的時候
那我消費者要主張什麼
他的第一項說
當交易者沒有成功的提供數位內容
或數位服務
根據第五條提供給我的時候
那消費者的第一個
call upon
就是call upon可能是催告吧
催告這個交易者
你趕快提供啊
這個第一個要催告
call upon
然後第二個
那麼照理講這個是催告
那催告你趕快要提供給我
然後他說可是結果
第一個是你沒有提供的時候我要催告
第二個是說
原來要求你不能夠有不適當遲延
可是你卻未能做到
未能做到就是
你就有不適當遲延了
或者在一個合理的時間還是沒有提供
那麼如果當初這個雙方有一個民事說
已經超過一個時間了
就是說五天內還是沒辦法解決
或者不太可能
現在數位上的東西很可能
不太可能說五天內
假設兩天內都沒辦法排除這些障礙的話
還是沒辦法提供給我
例如說你的帳號密碼給我
就是連不上去
那麼消費者
shall be entitle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我就有權了
這個terminate
terminate某程度如果是用中文來講
是終止契約
那我覺得這邊是不是
應該把它解釋為解除契約
不知道
因為有時候英文跟中文
不一定對得上
總之就是說
你沒有成功提供給我
我也催告你
然後或者說在一個
我們講好的時間
兩天內沒辦法排除
我就有權解約
我覺得terminate也許解約比較對
因為我們終止是說
那之前的契約還是有效
但是他說這個第一項
不適用
shall not apply
然後消費者可以
有權立刻解約
立刻解約就是說
不用催告
或者不用等
也就是說再給你兩天
想辦法排除這個困難
所以他說
這個第一項是說
你要催告
或者說等個兩天吧
第二項是說
不用下列情況下
不用催告
直接解約
the trader has declared
這個交易者的宣稱
it is equally clear from the circus day
或者從他的相關環境
或者廣告中感覺出來說
the trader will not supply
the digital content or digital services
就是說交易者直接已經告訴你了
說現在暫停提供服務
或者現在當機
就是沒辦法給你
或從情況下來看
就是說他現在告訴你當機
所以所有的服務都暫停
那麼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就直接解約了
不用再等兩天了
然後B
the consumer and the trader have agreed
他們的契約可能有講
it is clear from the circumstance
attending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或者從我們簽約的那個環境
的一些相關的資訊
可以看出來
like a specific time for the supply
is essential for the consumer
就是說你一定要在
很快的時間提供給我
這對我消費者來講是
有必要的
那如果你
也就是說我們契約的目的
他一定要在
現在立刻拿到
對我纔有用
如果說過兩天再拿到
就沒有用
這好像我之前上課在民法講說
我是今天要訂生日蛋糕
因為我是今天一定要用生日蛋糕
來過生日
如果你明天再給我就已經沒有意義了
那我也不用再催告
就直接解約了
and the trader failed to supply
the digital content or digital services
by all at the right time
在那個時間之前
所以這個如果說我們有明確講說
我一定要在某個時間
例如說立刻要拿到
那今天沒有拿到
明天再給我已經沒有意義了
那我就可以立刻解約
第三項
當消費者解約
根據這個第一項或第二項解約
他說
第15條到第18條
的一些退款的問題
還是都是就適用
目前這個第5條跟第13條
都只是提供講說
我花錢買了
結果好像檔案一直沒辦法下載
或者服務一直連線連不進去
純粹是還沒有拿到東西的問題
接下來要講的是
已經給你下載了
數位內容
數位內容或者數位服務
結果感覺這個內容有問題
例如說你給我下載的影片
怎麼看看後面都那個畫質變差了
或者你給我下載
的一個資料庫的使用權
結果怎麼
原來講好的說我每月付的月費
多少可以看這個資料庫
結果怎麼後來裡面看的東西
越看越少
那這裡他用了一個詞叫做
conformity
conformity這個直翻叫一致性
或者符合啦
或一致性
也就是說
我這個數位內容的品質
怎麼好像沒有符合
原來預期的
這個影片看到後來畫質怎麼那麼差
或者這個數位服務
原來預期的講好的內容
要保持一致
就是說裡面都有每個月
假設我訂閱一個新聞服務
我以為你的新聞網站
每個月至少有
多少獨家報導可以看
結果後來怎麼都沒有
就不符合
這個一致性
那這個是我覺得滿有趣
就是說數位內容本身品質的問題
那數位服務既然強調服務
服務一定是持續一段時間
那這個服務的持續一段時間
也會到後來
他提供的服務的內容
跟原來假設一個訂閱服務
那訂閱服務後面提供的內容
怎麼跟原來預想的不一樣
例如說各位現在
每個月多少錢
300塊還是500塊訂那個Netflix
然後原來Netflix承諾說
每個月都一定有自製的
他們Netflix自製電影
自製新電影
結果怎麼訂到後來
都沒有推出新電影
或者新劇都是舊劇
類似這樣
那這種一致性的問題很多啦
不管是品質或者內容
那第六條就先有一個
上位他說
The trader
交易者
這個數位內容
他必須符合
符合這三條講的
那個要求
這三條就是去界定
什麼叫做符合一致性的品質
但是呢
當試用的時候呢
他不會影響第十條
第十條可能就是有一些
例外的情況
所以最關鍵的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到底說什麼樣叫一致的品質
那他第七條首先是說
主觀上
主觀上他當初
這個不管是
主要是消費者他當時主觀上
他來購買
這個數位內容或者訂閱
這個數位內容的時候
他認為的品質到哪裡
主觀上他要求的品質
這個第七條是指主觀
那第八條是客觀
客觀呢則是說
一般的消費者主觀是說你個人
個人的消費者你當時是不是有
在訂閱的時候
是希望一定有這個品質
例如
例如我舉例
我可能跟那個
店的老闆說
店的老闆你給我推薦一款
這個房租軟體
這個軟體一定要可以幫我怎麼樣
店的老闆說這一款應該可以
但是我個人已經有
主觀上期待跟老闆講老闆推薦
結果回來發現這個房租軟體
根本沒有用
那所以第七條是主觀上的
那第八條則是客觀上
一般的消費者一般的標準
那他先看主觀因為主觀就是說
你有跟老闆特別講
或者你當時有特別
說需要達到什麼
能夠滿足你的需求
要能夠符合這個契約
應該呢
第七條是說你主觀的
希望的品質
要符合這個主觀的希望
那主觀的品質
是說
他必須要具備
這個契約
契約裡面有提到的
描述量
值
擁有它的功能性
然後這個
因為這個compatibility跟interoperability
這兩個很接近
我看翻譯是說
這個把它翻成兼容性
他也許跟什麼是兼容
然後這個呢他把它翻成是
互
其實也是相容吧
interoperability就是跟什麼相容
其實我覺得這個有點
差不多意思
那這是契約裡面要求
那契約裡面要求是說如果我們契約有特別
特別寫出什麼
或者沒有寫出什麼就按照我們契約
因為我們主觀上是相信這個契約
所描述有這些東西
再來他說要
符合
要符合我
消費者有要求的
要求
我消費者有讓你交易者知道
最慢呢在簽約前呢
我消費者有讓你知道就是說
我消費者要求一定要
有什麼功能我也讓交易者知道
然後交易者也同意
那這個到底是什麼不知道啦
假設說
再舉一個例子就是假設我去
問這個
我要買資料庫
專業資料庫然後我跟那個專業的資料庫
廠商講說
我一定要有哪一部分內容因為他資料庫
有不同方案有貴的有便宜的
有中等價位的
那我跟他講說我一定要看到哪一類的
資料庫那哪一類的
資料那這個是
一般價位還是中等價位
然後他他就說這個應該
中等價位就有他就跟我講
結果買了之後發現沒有
可能要最貴的價位纔有
那如果最貴價位我可能就
不會買那中等價位買了又沒有
那這樣就不符合我
當時有特別講
跟你解釋我的需求然後你
也同意結果後來買的這個
數位服務的卻
沒有達到這個
我希望的而且我也有跟你講
然後
他說你這個這個數位內容
他說
任何的一些配件
一些說明書
就是我要安裝
有沒有一些
客戶支援服務
那就是契約有講的那些
契約上面有說你要給我什麼配件
說明書
安裝的一些
支援什麼的
契約上講你都要做到
如果契約上講說
什麼時候要幫我更新
那也都要更新
所謂的主觀是一方面
契約既然寫進去
你都要做到那其中我覺得
比較特別的是假設我還有特別跟你
要求說我希望一定要有
具備什麼的
你也同意了那如果沒有做到
就是你就不符合
他要符合這個
我們雙方之間主觀上
講的那個東西
那你可以看到這個主觀
一方面是
購買者的主觀一方面
賣家也是同意
因為這個都寫在契約中了所以這個主觀
就是賣家跟我消費者
之間都講好的那你就要達到
這個品質
那接下來呢
則是客觀
那客觀則是說
就不是
可能沒有寫在契約裡面
可是這個客觀雖然沒有寫在契約裡
但是他可能是一般
買這個東西都覺得他就是要有
這個功能例如說我要買防毒軟體
他就要能夠防毒啊
那這個雖然我們契約上
沒有特別講說他的防毒能力
到底是多少但是就是說總是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吧
所以這個客觀
就不是說寫在契約裡面
而是說依照
這有點像消費者保護法說
要有符合當時科技專業水準
然後一般可合理
期待之安全性
像我們消費者保護法這個用語
那同樣的我買數位商品或數位內容也叫
符合這個一般客觀上
他期待的那個一般的標準
所以他這個第一項說
除了要符合
這個我們主觀上
雙方契約裡面主觀的約定的
品質之外
那麼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
也應該要
fit for
要符合
就是同一類型的
數位商品或服務
通常
他的目的是什麼
那你的商品也要
符合這種一般
防毒軟體一般就要有這樣的功能
那你的東西雖然我們沒有特別講
但是你要符合這個一般的
同類商品
他一般就有的功能
那這時候要
要考量什麼呢
考量
有沒有一些法律
歐盟會員國
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有沒有
有一些法律上的要求
要達到的標準
或者有沒有一些
科技標準
那科技標準有時候是同業定出來的標準
沒有一個很明確的科技標準
就是你們某些業者
自己定的行為規範
有沒有反正至少要符合
法律
一些業界的
科技標準
或者這個業界的行為規範
的那個一般客觀的
同類型
一般Normally
可以使用
要符合這個標準
B
他說你要在量上
某個量
要有一個值
表現
就是軟體
用起來的效果
他要符合
然後要有這個
什麼要達到消費者
可以合理預期的
量值
或他的表現的效果
要達到消費者可合理預期
那他包括什麼呢?包括他在功能上
然後剛剛講兼容性
或者可禁用性
就是說一般都連的上去
然後持續性、安全性
而且是一般的
這一類的產品
Digital content or digital service
這一類的產品
一般的水準
也是消費者合理預期
的那個標準
然後這些功能都要具備
然後這時候他還要
考量到說
服務的性質
以及考量到說
有沒有一個公開的聲明
那公開聲明
也就是他的廣告詞
廣告的說明有沒有說
到他至少可以達到
一般的標準
那這個廣告說明可能是
交易者自己寫出來的廣告詞
或者他的代表
他的代理商幫他寫出來的廣告詞
或者說任何
其他人在這個交易鏈裡面
可能有一個中間商等等
他們的廣告詞
這些都考量進去
那尤其就是廣告
或者他的一些標示
產品上的標示
除非
交易者能夠證明說
有下列情況他說我不保證有這樣的品質
要不然他說
剛剛講
就是要有這個正常情況下
消費者可合理預期的品質
而且要考量到
你的廣告詞你的標示宣稱
就是說跟一般的品質程度
差不多或者更好
等等的
除非交易者能夠證明
除非證明就是說
他沒有要達到這個品質
他說交易者不知道
或者不能合理的知道說
怎麼有人幫他貼這個廣告詞
他不知道
或者在簽約的時候
這個廣告詞
已經修正了
就是說他的公開的說明
可能是廣告已經修正了
或者
反正有一點點不一樣
有做過修正
然後第三個
或者他說有一個
做了一個決定
那要證明說
雙方有做決定
在取得數位內容
數位服務的時候
他不會被這個廣告詞
所影響
原則上你就是要符合
一般的標準而且要達到
合理預期的標準
你要提供
什麼呢?提供這個配件
所謂的配件不知道什麼
可能這個數位內容賣給我
是不是要附加一些
執行的檔案也要給我
然後要給我
這個說明書
當然在網路上就不是給說明書啦
就給那些操作指引
我消費者合理預期應該要拿到
因為軟體要怎麼安裝
軟體安裝者是要給我一些
安裝的說明
安裝的指引
好第一
當然這都是合理預期
客觀上一般都會有的
好
然後呢他說
也要符合
這個很有趣就是試用版
那我們剛剛
前一個單元才說
這個什麼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解方
就是說你在真正付費之前
先讓我試用一段期間
然後試用滿意了再買
那你給我試用的版本
跟我真正買到版本
Trial version or preview
這個試閱版
試閱版你必須要符合
這個試用版試閱版
的一樣的內容
Made available by the trader before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在簽約之前給我的試用體驗版
那你真正賣給我的
也要達到這樣的品質
好
這是客觀的標準
好以上,然後第二項
第八條第二項
Trader shall ensure that the consumer is
informed of
and supplied with
updates
就是說他要知道
就是說可能
假設是一些軟體服務會更新
那他會被告知
而且會被提供這些更新
那這些更新包括
一些資安的更新
那這些資安是必須
是必要的
是為了讓這個數位內容數位服務
能夠
符合
就是要讓這個數位內容
數位服務能達到這個一致性
而且在下列
下列時間
那這個他說
這個客觀要求說
有時候要更新一下,軟體要更新
或是資安的更新
而且這個是
為了讓他符合一致性
那這什麼意思呢?因為這個可能沒有寫在契約裡面
但是我們說他之所以是客觀標準
是因為
假設
這個手機的版本
Android的版本全部都升級了
然後你當初賣給我的軟體
沒有配合升級的話
那你這個舊的軟體在新升級的
作業系統上就沒辦法用了
那這樣不合理啊
假設我當時買這個軟體是
覺得是至少可以用五年
結果手機作業系統一升級
這個軟體就沒辦法用,那不合理
我覺得我花的錢是買使用五年的
所以這是一個客觀的標準
就是說消費者合理預期
應該是至少有一段時間
他要更新到說讓這個軟體
能夠conform
就一致
就是繼續能夠用
但是這個時間多長呢
他就是說還是一個
合理期待的一段時間
我們看A
契約裡面有沒有明確說
至少讓你用多久
那契約假設我契約裡面
說這個東西至少讓我用五年
那五年裡面
有發生一些作業系統改變你要配合更新
要幫我更新
就是說很明確就是說
讓你用一個具體的
比如說三年五年
或者就算契約沒有明確講
那我合理預期就是說
通常這一類的產品
一般人買了至少可以用幾年
考量這個當時的
時空環境還有契約性質
你提供的是單次的下載
還是提供一系列的
個別的下載
他說綜合考量來看
消費者合理預期這個東西
數位內容數位服務可以用多久
或是說考量到一般
通常都可以用多久
那隻要一般我覺得我買了
至少可以用三年
那當有作業系統更新的時候
你這個要配合
幫我更新要不然我就不能用了
大概是這個意思
所以這個幫我更新
這個是要搭配說
我原來預期可以用多久
再來三
為了consumer fail to install
他沒有辦法安裝
那個
消費者幫我提供更新
假設
原來的舊的檔案
我是可以安裝可以用
那你好像說因為作業系統升級
所以你就要幫我更新
結果你更新了我反而不能用
那我反而不能用是不是你要幫我
解決問題還是怎麼樣
他說
這看起來應該是說
我交易者已經
要
已經要提供給你更新
結果你不去更新
這個fail to應該不是說不能
是說他不去更新
就是我已經提供讓你更新
然後一直提醒你要更新
結果你過了一個月都是不打算更新
那麼之後如果說
那個軟體就不能用了
或者用起來會卡住或當機的話
那這樣的結果
他說
是因為你沒有更新造成的問題的話
我就
我的這個交易者就不負責
那但是有以下的
限制,以下的限制就是說
我這個交易者已經
告訴你我們現在提供更新你要不要下載
那也告訴你如果不下載的話
你將來你原來舊的軟體
可能會
用一用會當機
他說這個條件是我已經
很明確跟你講
那消費者之所以不去
安裝或者沒有
辦法正確安裝這個更新
Was not due to shortcoming
in the installation
instruction provided
by the trader
那消費者他說
他沒有去更新或沒有辦法正確
安裝這個更新
並不是因為你們廠商提供的
那個安裝說明
有什麼問題導致的
所以都是消費者你自己的問題
那如果是你消費者自己的問題造成的
然後你又不去安裝更新
導致後來軟體用一用當機
我不能用我就不負責
廠商就不負責
再來是
當契約
的這個契約
有規定說是一個
持續性的提供數位內容或數位服務
假設是一個
訂閱服務
假設我訂閱三年
那當然你的內容或服務
要在這三年一定都要
保持就是一致性
再來
剛剛講那個
第一項
跟第二項的要求
我們再看第一項的要求就是說
這個符合
一般的合理期待的品質
然後第二項就是說
要更新
這兩個要求
但是他說有下列的情況
的時候不會被認為是說
不符合這兩個規定
那什麼樣的條件
他說在簽約的時候
消費者已經被
告知說
這個數位內容
數位服務
的某個特定的特徵
是跟
這個現行的
這個第一項第二項
所要求的客觀的標準
是不一致的
什麼意思假設
你是用這個
我們現在用Android
系統的手機
那大部分軟體
在Android系統上賣的是符合
Android作業系統的
那是在那個蘋果
手機上賣的
那個是符合蘋果作業系統
那假設他當時買這個軟體
他說這個軟體其實是否蘋果作業系統的
用安卓作業系統
也許可以用但是
可能有的時候會卡
不知道因為他不是特別為安卓系統
安裝的那你還要不要買
他說假設在簽約的時候
消費者已經被告知
他說這個數位內容
數位商品的特殊內容
是有偏離客觀標準
那我一開始有跟你講
這個不是否Android系統的軟體
但是因為你現在急著要這個功能
也可以安裝用用看
那麼而且消費者
也已經很明確
並且獨立的接受
說我知道你這個東西確實跟原來的
一般的東西是不太一樣
然後我還簽約
那我就不能之後又說
那你不符合一般客觀的標準
來責難這個廠商
這是五
然後六
他說除非雙方當事人
有另外約定這個數位內容
或數位服務在提供的時候
應該是提供最新版本
在簽約時的最新版本
就是說你賣給我的
不要故意賣一個舊版本
舊版本的
然後卡關然後你才說你要花錢
再買最新版本這樣就不合理
好以上這個第八條
是在講這個客觀標準
所以有一個主觀標準
是說你們簽約時自己講好的
標準
再來有一個客觀標準是一般
可合理期待同類的商品
或服務應該要具有的標準
好
接下來有一個我覺得最有趣的問題
我自己就有類似的經驗
他是說你買的這個數位
內容數位服務呢
他沒有辦法整合
沒有辦法正確的整合也就是說
下載到你的電腦裡
不是他的產品問題
是可能你電腦可能作業系統太舊
還是跟別的東西會產生衝突
或者下載到你手機裡
沒有辦法跟你其他的軟體
執行會衝突都會造成
當機假設是這樣
那這個時候
他說
所以你的數位環境
就是你電腦裡面的作業系統
或者你手機裡面的作業系統
或跟其他程式之間
同時執行的時候會不會
卡到
他說有這個問題
到底是怪消費者
還是怪廠商呢
那一般人會說那是你自己的問題
誰叫你的作業系統不更新
但是他說
他說在下列情況下
應該要
認為是沒有
達到這個一致性要求
也就是說在下列情況下
我認為要怪廠商不能怪我消費者
在下列情況下
好
他說是你廠商幫我安裝的
假設
是說
我說不然我手機給你幫我下載
或者我電腦給你幫我下載
所以這個整合
是你廠商幫我
安裝
是你負責幫我安裝
結果你現在又說
這個軟體之所以卡關是因為
作業系統
太舊沒辦法執行
那這個是你廠商應該要幫我
做到好的
或者B
如果是說
是要我消費者自己來安裝到
然後
跟我自己的作業系統
能夠相容的話
那麼
那之所以我沒有辦法正確的
安裝整合進來是因為你沒有給我正確的
這個
整合的
指示就是說明書
操作指引沒有很清楚
告訴我說你在做設定的時候
你要改哪些地方纔不會跟你原來的
其他的設定
有衝突
這兩種情況
那所以呢雖然我們會覺得說
好像很多東西
我們買了不能用
是我們自己的錯
但是其實有時候也是要怪廠商
再來這個第十條滿有意思的
第十條滿有意思
他是說你有時候你不能亂改
這個東西
他說有一些限制
說你不能改
你下載的數位內容數位服務你不能自己改
是因為可能會侵害到第三人的權利
什麼權利呢
可能你亂改這個東西
會不會是侵害別人的
著作權
那麼如果有
因為有這樣子
所以他有一個限制說我不能
改
那麼他就會導致
因為你不能改就導致
剛剛講那個
七是主觀標準八是客觀標準
他說因為有第三人著作權的問題
導致說
沒有辦法
符合第七條
七八的那個
客觀標準的一致性
導致就是說我這個軟體服務
暫時好像沒有辦法用
那這個狀況會是什麼狀況
假設
我說一個情況
假設那個
微軟
微軟常常更新作業系統
然後他一更新作業系統
他舊的作業系統就不讓你用
然後新的作業系統說一定要付
另外一次的錢
那導致了
我們是因為
第三方作業系統升級
然後他又要另外收一次錢
然後他又說不支援舊的作業系統
那我就
我也不願意花錢買新的作業系統
我就沒有買
但是因為這樣
導致我的舊的買的軟體就不能用
那這到底是我的錯
那好像也不是廠商的錯
但是是因為第三方微軟
他說
要著作權保護
他又要花錢才能用
那很頭痛
可是我消費者原來買的軟體
就不能用了
他說
會員國
一樣能夠求償
雖然是第三方
這個因為可能是第三方
的什麼東西
譬如說配合的作業系統升級
害我們的原來買的軟體
就跟著都不能用
也沒辦法升級
那也不是我消費者的錯
也不是原來賣我軟體廠商的錯
但是好像他說
為了保護消費者
這個損失
要由誰來承擔
就是原來賣我軟體的廠商要承擔
除非他可以根據第14條
來請求賠償救濟
就是退款
除非會員國法有規定說
這個契約
的無效
或者撤銷
在這種情況下
他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他說除非另有規定
要不然他是可以請求退款
也就是說
其實是保障消費者
還是能夠
是不是退回部分的錢
好那以上這個
七八九條
都說
你的賣的數位商品
或者數位服務
要有什麼符合一致性
要符合
其實是符合啦
符合或一致性
就是反正要符合這個標準
那如果不符合呢
我要請求救濟
那什麼救濟就是說
這個有點像是那個我們
民法講的買賣瑕疵擔保
各位還記得民法
買賣瑕疵擔保你可以怎麼樣呢
請求他解決這個問題嘛
請求他修補
或請求呢
是不是減少價金算我便宜一點
或者呢
乾脆我就是
買賣當然是一次性的啦
他就乾脆解約不買了
大概是這樣有幾個選擇
好我們來看第一項
他說在缺乏符合一致性的
情況之下呢
消費者有權
有權呢對這個
他說
買的這個數位內容呢
他主張說你要幫我解決
要達到這個符合一致性
這是第一個選項
就是你要幫我解決這個問題
一定要達到這個
原來攜帶的品質
那第二個解決就是說
那你減少價金
用中文來講就是減少價金
就退款一部分
那相對按照比例
假設時間
我原來用
訂了三年但只用了兩年
然後後來第三年因為什麼技術問題不能用
退我後面一年錢
或者
第三個
解除契約
或者中止契約
我不確定他們講的是解除還是中止
這三種選項
好然後
當然如果是我下載的東西不能用
怎麼樣都沒辦法克服
當然我就是直接解除契約
就不是中止契約
因為如果是中止契約感覺是說
錢哪能用最後一年不能用
他就有點像是中止的概念有點像是退部分的錢
就是比較像是這個
好
那當然消費者有權說
你要
達到那個錢數的標準
符合一致性
除非呢
他說是沒有辦法做到
或者要對交易
要做到對交易者造成的
成本是不合比例的高
那不合比例的高
是要考量
下列的情況
來判斷
因為我們剛剛講他有三個要求
第一個就是說你想辦法幫我做到
要符合這個一致性
就是說軟體更新一定要更新到
符合一樣的標準
第二個就是退款部分
第三個是解除契約
那麼他說針對
第一個部分說你一定要做到嗎
可是他說如果是
根本廠商的軟體已經很難更新了
不可能
廠商就倒閉了
或者說他廢除的成本
不合比例的話
那他就可以不用做第一個
那你就要做第二個或第三個
他說考量什麼情況
例如說這個數位內容數位服務的
價值
他考量到說
如果你
沒有
沒有這個欠缺
沒有這個不符合一致性的情況下
他的價值
考量他的價值是不是很低
完全不能用
以及
不符合
欠缺一致性
他的嚴重程度
綜合他是說考量這些程度
但是主要是說
如果對廠商來講
他根本沒有很難更新
或者說這個成本過高
那他就不要做
就符合這個
就更新不用更新
但是要做後面兩件事
好
然後第三項
這個交易者就廠商
這個第二項就是說原則上是要你
要你去幫我解決
就是說不一致的情況
我不能用的情況你要幫我解決
要達到符合
那這個幫我解決
必須在合理的期間內
然後在我通知你說
你這個軟體或下載東西
有問題你要幫我解決
而且這個解決應該是free of charge
那當然他說這邊
是要想辦法解決符合
到符合能用的程度
那在改善的過程中
你應該是free of charge
你那個下載失敗不應該算我錢
然後不要讓
消費者造成很不方便
可是我也不知道
怎麼樣去跟他退錢
那考量到
考量到你這個數位內容
或數位服務的性質
以及考量到他們為什麼需要使用
也就是說
這個時間這個合理的時間多長
去幫你解決這個
技術上的問題
他要有一個合理期間
來解決
也就是說如果超越這個合理期間的話
那我就不用等了
我就是解約退錢
好,那第四項
第五項說可以看怎麼樣來計算
怎麼樣叫合比例的退錢
退部分的錢
在下列的情況下
可以退錢
或者解約
那麼
就是說你要把我的
下載這個東西不能用
你要把我解決這個技術上的問題
他說是不可能
或過度成本過高沒辦法幫你解決
那他說那我就可以要求退款
或者解約
那剛剛好像是說
要在一個合理期間內
幫我排除這些問題
那如果還是沒辦法排除
我就有權退錢或解約
那這個出現說
不能不一致或不能用的情況
他是說
雖然你已經努力幫我排除
結果這個禮拜幫我解決了
結果到下禮拜又出現同樣的問題
那一樣
好像曾經解決
最後還是又出現問題
如果這個
數位內容不能用的情況
已經很嚴重
嚴重到了就當然可以直接解約了
不用還說是叫你來幫我修了
那這個什麼情況
就不知道假設是中毒嗎
害我整個手機當機
電腦當機了
嚴重到你不用幫我修了
我就是直接解約或退錢
退部分錢
他們曾經有宣稱
他們的廣告詞
說來的
這個廠商有宣稱
他不會幫我們去解決
這個技術的問題
就可能不會升級或怎麼樣
那既然他已經說了
宣稱了他就不會幫我們解決了
然後那我們也
就不用
說還要叫他們解決
直接說要解約或退錢
或者說
他
在不會有
過度
沒有不方便的情況下
反正
總之這五種情況下
就可以選擇
這個解約或退部分的錢
那最後
我來看一下
歐盟這個東西我覺得非常有意思
因為他就是提到說
我們現在越來越多
在網路上交易
買的是數位內容或數位商品
數位服務
那他會有他自己產生的問題
那自己產生的問題
尤其是
就是我下載的軟體
不能用或者沒有升級
等等的問題要怎麼解決
那廠商是不是要負責
可不可以解約退款等等的
那注意我剛剛有講說
在歐盟是沒有說什麼七日內
直接無條件解約的沒有
他就是用這個如果有什麼狀況
不幫你排除的話
纔可以解約
那我們看一下臺灣呢
臺灣我們
剛剛也提到說
關於這個數位商品能不能七日內無條件解約呢
曾經有一段爭議
那現在當然我覺得廠商就是用
先給你試用先給你體驗再給你收費
就可以排除
那可是我們剛剛講說其實
各種數位商品
數位內容也好數位軟體
數位訂閱服務都會有各種
各樣的問題
像剛剛那個歐盟指令有去
把可能的問題都想出來
但是我們臺灣在管消保法
這一塊呢我們之前在上
那個民法課有講到說
其實我們民法修得很慢
消保法也主要沒有修
他都是在由那個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去修改
定型化七月應記載
去處理一些新興的交易問題
例如說網路上的交易問題
那目前我們的
這個我剛剛抓的
我們在當時
105年
大概已經距今七年前
我們只針對零售業
就是網路購物
他有一些糾紛的問題
那這是很典型的網路購物
不是數位商品
那我們真正好像跟數位商品有關
就是網路遊戲的服務
其實網路遊戲的服務
完全是符合剛剛
歐盟的數位內容
或數位服務講的那些問題
例如說我花錢
買了一個網路遊戲來玩
那結果後來出了問題
可能這個
為什麼遊戲突然當機了或什麼的問題
他完全私有
那我們現在這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只有針對
網路遊戲這個曾經
有一些爭議所以就訂了一個
可是我看裡面
他完全沒有特別去討論到說
會不會有遊戲升級
帳號不見了
或者原來的
舊的紀錄不見了
好像就只有處理這一塊
但是他就沒有像剛剛
這個歐盟的整套
規定的比較詳細
那再來網路教學服務
這個網路教學服務
其實有點像網路補習班契約
跟我們剛剛這個講的有點不像
然後再來
網路連線服務
那網路連線服務跟這個是一樣的
他只是一個是舊版一個是新版
所以呢我們可以這麼說
因為對於這種消費者保護的
這種規範呢
我們因為法律很難修
所以我們都要仰賴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去修這個定期化契約
但是目前我來看
臺灣這個部分
並沒有像歐盟有這樣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
大概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