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0:數位商品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爭議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23 位粉絲
2026年9月19日
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0:數位商品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爭議
楊智傑老師個人教學網站:https://yangjames.yuntech.edu.tw/
網路法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v3AVZCtGGoOKuSSrNjLytv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 2 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探討網路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通訊交易」的規定,特別聚焦於實體商品與數位商品在「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利上的爭議,並詳細分析 Google Play Store(原 Android Market)與台灣政府之間關於數位內容退款機制的法律訴訟案例。
這個網路消費者保護法
他有這個網路交易
早期的條文叫做郵購買賣
郵購買賣就是
以前我們還會看那個
郵購的目錄
直接打電話去訂購
那現在很少人說看郵購目錄訂購都是看網路
的介紹
那他現在把它改成通訊交易
這個通訊交易
當然包括網路購物
也包括
郵購買賣也是一種通訊交易
但是
我現在更關心的是買到數位商品
他有一些不同的地方
那我們先介紹這個消費者保護法的基本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呢以前叫郵購買賣現在改成叫通訊交易
只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
以前就是行錄
那現在用網際網路
那傳單
然後你就去訂購
那這個這種通訊交易問題就是消費者沒有真的檢視到商品
或服務
沒有先看過
就訂了契約
那這種情況下會有什麼問題就是說你真正拿到的商品跟
原來照片上看的網路上看到的
不一樣
你就會後悔
你就想
退貨那這是早期的電視購物
網路購物這都很早期我這個簡報沒有什麼改
那我們在消費者
保護法呢他其中
先第一個18條說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
跟消費者訂定契約的時候要
將下列資訊清楚易懂的文具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包括依企業經營者的名稱
代表人事務所營業所電話
電子郵件
等聯絡方式
然後服務的內容對價付款日期方法交付日期方式
然後呢最重要待會第19條說
有一個7日內無條件解約的規定
但是這個7日內無條件解約他有沒有限制
然後
就是說
如果要7日內無條件解約要怎麼跟我聯絡
但是會不會有第2項
19條第2項說他排除
說不讓你解約的問題
那不讓你解約的問題
最常出現就是在數位
數位內容的商品上可能會不讓你解約
那如果你有消費
申訴要怎麼樣來消費申訴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公告之事項
那經由網際網路所做的通訊交易
這個所謂的書面
這個資訊就用
這個電子方式就不是真正的那個紙本
提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為之
好那麼現在
最重要大家應該也都聽過說網路購物可以7日內無條件解約
他叫做通訊交易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7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是通訊交易合理例外情勢者不再實現
那什麼叫做合理例外情勢呢
就產生爭議
那例如說
最典型的就是網路上花錢買
的一個影片
然後看這個影片兩個小時看完這個影片就說我要無條件解約
那這樣當然有點不合理
所以有沒有一些
例外但這個例外
就是不能讓你解約但是要合理
限制哪些例外
他說行政院另訂之
原來這個7日內是說你要告訴
第一
第一項
第三款
你要告訴我消費者我要解約我要打電話給誰
我可不可以解約然後我要打電話給誰
可是如果你都沒有跟我講的話他這個
應該是第二項
你都沒有跟我講說要能不能解約要打電話給誰沒有告訴我這件事沒有告訴我這個
這個解約相關資訊的話
他說你要從
告訴我解約相關資訊
告訴我可以解約開始
才起算所以你如果都沒跟我講就不起算
可是呢
這個超過四個月之後還是不能再結束
因為已經
拖太久
那麼消費者呢
如果說也沒有同時直接把商品
就
呃
於地下鎖店直接
把商品就是寄回
直接寄回
或發出書面
發出書面但那個書面沒有講清楚是解約
那書面只有說我覺得這個商品有問題
我不太確定他什麼意思
然後如果說
你們的通訊交易因為這網路上的交易都是用那個定型化契約
的方式寫的那如果這個定型化契約
的方式好像有違反前面的條文的話
他這個約定無效
好
那麼他
一方面是你可以自己把商品寄回一方面你也可以通知他來
取回他說依照
消費者依照
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書面通知解約
他說在
接近著你收到通知次日起15日內
你要
請那個
請送貨的人
到原交付處所
去
或約定處所去取回
就是不一定要我寄回而是你自己要叫貨運公司來我家拿
類似這個意思
好
那
接近著了也必須在收到這個
人家寄回商品或取回商品
收到退回商品
或通知之次日起
如果是解除服務的話直接服務就結束了
的15日內退還
這個已經收到了錢
整個條文大概就這樣
那這個整個的是
比較針對實體商品而設計的條文
但是現在我的問題就在於
那數位商品
數位商品的問題就是
你可以買了數位商品看了兩個小時之後
或買一個遊戲
數位上
線上買一個遊戲
然後玩了三天之後不想玩了
就退貨嗎
那當然數位商品一定都是線上
線上直接用線上寫結約因為那個數位商品他就不是實體的
他其實也沒有
說什麼要把商品寄回去的問題
或者叫人家來
什麼送貨的人來我家取回的問題
所以
數位商品的問題他在這裡面
當時是沒有想
特別針對數位商品
來想這類的問題
那所以這些
怎麼
起算啊退回這個我就跳過
那現在最
我比較關心的就是這個數位商品
那我們這個數位商品去
網路上很多管道去買
那其中一個是我們去
APP網站上
APP商店
APP商店上去買一些
各種
軟體服務
包括遊戲
很多遊戲也是在APP商店上買
那他是否適用消保法就是
有這個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
問題
那當初這個案子發生這是臺灣的案子喔
當初現在臺灣的那個
Google APP的商店他好像就改名字叫Play Store好像
那他一開始的是叫做Google Android Market
一開始的名字
然後他在這個商店就說我們整個商店完全不提供
這個
在我們上面買的APP軟體
或遊戲
都沒有七日內無條件
解約的適用
他在契約上講
然後他說我只提供15分鐘
就是你這個
數位商品買了之後
你手機馬上就可以玩啊
假設遊戲
或者軟體服務
你手機馬上可以操作15分鐘內
不喜歡
就
可以
退款
他沒有明確講這個是解約還是他就說15分鐘內可以退款
總之他就是
主張說我不是用消保法的七日內無條件解約的規定
那當時的這個是民國100年2011年喔你看已經距今11年前就
發生的爭議
當時臺北市政府的
法
務處是不是
我不知道那個臺北市政府他們是不是叫
法務處
他們的
就認為說
這個不符合消保法
消保法有
七日內無條件解約
然後
他說要求你一定要全部改善
如果不改善的話我要
罰款
結果Google也很硬
Google那時候說
我們絕對不會讓你
消費者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我乾脆只要是付費軟體的全部不賣
全部下架不賣
所以
Android Market那時候只剩下
免費的
軟體
還可以下載但是付費的我全部不賣
因為臺灣市場很小
那可是
臺北市政府認為說你這樣子反而是讓
消費者權益受損消費者
原來是可以買
現在你完全不賣
然後你也不配合說讓他七日內無條件解約呢
臺北市政府就
罰100萬在隔日
Google宣佈乾脆
付費的軟體都不賣了
臺北市政府
隔日就
罰100萬
原來只是要你改善還沒罰錢
正式罰
Google提出訴願
訴願呢第一個是說
你要我改善就是說要我一定要
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這件事有提出訴願
第二個你罰我100萬我也提出訴願
結果兩個訴願呢
結果都被駁回
這是到經濟部經濟部訴願會
那我們來看這個訴願會他的
看法
但你可以想像當時的
訴願會都是這些
法律學者法律學者都是還蠻一板一眼
就是說這個就是適用消保法
等等
這個訴願人是Google
然後他所經營的Android Market
就是App商店
他說他裡面的交易條款是
限制消費者可以
行使他消保法裡面的
當時還叫郵購買賣
現在叫通訊交易
的無條件解約權
所以他就臺北市政府
應該是法規會就用消保法
三條了就進行調查
然後認為你就違反消保法19條的
這個無條件解約的規定
然後根據臺北市政府的自治條例
還有消保法36條的規定
就說你
這個函
說在15日內你一定要修改
修改就是限期改善建立這個退款機制
他是把那個事情經過再講一次
那這裡面他說
你
他有用到說臺北市政府的法規會
你們有這個調查的權利嗎
什麼33條
跟36條調查
我們看一下他36條33條是說
直轄市政府認為竊盡者所提供的商品
或服務
這個你看這個數位商品
數位商品
數位的內容他到底是一個具體的商品還是服務
有時候真的很難講
然後他說你有違
損害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
要進行調查
那調查
完
可是他有損害
什麼樣的生命身體健康嗎
也許是有損害財產
財產是說
你不能退貨的話等於說買到不喜歡的
有點被騙可能有被騙
那可以
主張這一條說來調查
調查完之後
他說我
臺北市政府調查完認為確實有可能損害
什麼財產的問題之後
後呢
我可以
然後有損害消費者
我可以面臨限期改善
改善你的
商品或服務的做法
那這之所以有爭議就是說
其實他原來這個條文感覺
原來條文感覺會是比較具體的商品
具體的商品才比較會有說那個商品
用到那個消費者受傷的問題
然後才能調查然後改善因為他的改善包括回收消費
可是現在是
這種數位商品
然後你說我這數位商品有損害到你的財產然後你還要
調查
這個是原來這個條文講的意思嗎所以這個為什麼
Google
他一開始針對說你這個限期改善這件事你用的條文
當時這個33條36條有這個意思嗎
但是後來書院會認為是
可以解釋成是可以的
然後第二個就是說除了限期改善之外你違反36條叫你限期改善還是
這個違反我要你的限期改善命令之外
我就可以處罰
新臺幣6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依情節輕重來調整
所以就罰了100萬
那就Android Market
當時他就說
第一個你要罰你罰我臺灣的子公司
可是我這個
這個網站的其實是由美國的總公司母公司所管理經營
並不是書院書院就是臺灣這個子公司
Google的子公司
等等
所以他說你你你不應該來罰我
但是書院會了卻說
這個跨國公司啊我本來罰就是罰你臺灣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代辦商
所以你這個書院人士是Google集團的成員
然後是Google集團全球服務在
臺灣指定的據點
所以我罰就是罰你
這個沒有錯所以這一點看不見是不成立
那再來呢就很有趣他說
這個
他說這個平臺
我只是平臺啊
你現在
賣
就回到我們上一個單元
賣這個軟體給你的是誰
他說這個賣這個軟體給你是那個軟體開發商軟體銷售商
就一樣我們說
Google他認為他只是平臺啊
然後賣
買家
就是消費者
那賣家呢就是這些軟體開發商
那他說消費者所講的企業經營者
這個賣家我寫電腦
是應該是賣家那至於能不能
解約你自己想辦法去聯絡賣家跟我平臺有什麼關係你為什麼要罰我平臺
這邊他提出了一個點就是我們
上一個單元講的
他說你看喔我們Google跟這些軟體開發商所簽訂的
這些契約
是說
是由
這些軟體開發商
直接銷售產品
給
使用者
從我們這邊的契約都講得很清楚
所以呢我不是
我Google子公司那不是
這邊消保法講的企業經營者
所以你應該不是罰我
可是訴願會呢就說
你Google本身
就是
你有提供服務
你也是企業經營者
但是這邊有講的
他說
Android Market的這個網站呢
他不是單純的平臺
因為他對這件事情有抽佣金三成的
手續費
抽佣金
其實我覺得最關鍵就是說其實今天
之所以不能夠無條件解約
這件事也就是這個Google Market這個平臺決定說能不能解約
而不是有個別的那個軟體開發商能不能解約
所以他說
這個Google對於說
程式開發商跟消費者之間到底能不能解約這件事情
都是由Google這個平臺用地下契約
實質決定的
而不是說
軟體開發商他們自己
就可以允許消費者解約嗎他沒辦法
所以
在這邊有點講不清楚啦但是總之就是說
不准你解約就是因為你
Google的設定造成的
所以
我處罰你認為你是這個整個平臺的經營者
然後你的這個運作不讓人家解約
所以反正就認定你
不是單純的平臺你也是企業經營者我也
可以作為我的處罰對象大概是這樣
然後再來最後
這邊就有趣因為當年的條文叫做郵購買賣
剛剛有提到因為
早年的消保法
針對的就是
買賣
當然後來我們才改成通訊交易
那交易的內容就比較大了不管是商品
或服務因為
我們現在連那個數位商品
數位商品是不是真的商品因為商品感覺是實體的東西
那你說我買的是服務嗎感覺又不是他買的是一個軟體
但是反正他現在叫交易他不叫買賣了他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反正交易的任何的東西
當時講的是買賣
然後google就說我們軟體的東西都只是授權讓你用啦
並不是真的賣軟體
給你你沒有你沒有真的買到軟體
你只是買到一個授權
使用
就是你得到授權啦嚴格來講你不是買賣你只得到授權
所以呢
當時他就提出了這個抗辯
說你既然講郵購你講買賣
那我們這個只是一個授權軟體授權讓消費者用而已
可是當時蘇晏惠說
數位商品
雖然是授權但是
我們在消費者保護法的解釋之下
也
算是
買賣
而且呢當然啊當時也想要反正我們將來也要修法因為消保會曾經做過解釋
說這個
數位商品
他應該也算是
買賣啦數位商品也算是買賣
當然也當然也知道修法會把它改成交易
那麼而且呢我們的
消費者保護法也不是隻有買賣也包括服務那服務也不是買賣服務就是一種契約的約定
那如果從消費者保護法的本身
的買賣也包括了
服務
那甚至可以
服務你不知道他他叫做什麼啦服務就是各種服務契約
那你擴大到一個更
更大的上位的詞叫交易
所以反正授權的交易
也可以
擴大解釋為涵蓋在郵購買賣下
是這樣
那麼Google就說
我們這個郵購買賣的
概念是說以前的是看那個產品型錄
沒有看到真實的商品
所以
既然沒有看到真實的商品
你買了才會說你看到真實商品
之後覺得被騙
你才七日內無條解約
可是呢
你在手機這個APP商店買東西的時候
你都可以先試玩
他說你在
真正契約成立之前你可以試玩
然後試完之後喜歡
再付錢
所以呢
我們那個定義是說你在契約成立之前沒有檢視商品
可是Google說我有給你檢視商品的機會啊你有先試玩
那這個有嗎他是說因為我們的
設定是說
你說要買啊
那你就
消費者說他都要買了是讓
他下載軟體
然後下載軟體之後讓他先試玩15分鐘
在15分鐘之內可以退款
所以呢Google的解釋是說
在
這個15分鐘內可以退款
表示還沒有到15分鐘的時候這個契約還沒有成立
是等到15分鐘過後不能退款了
契約才成立
那也就是說他以契約成立
這是Google自己拗的啦他說說
過了15分鐘
不能退款了才成立
那表示這成立之前這15分鐘就是讓你先
給你試玩
他自己這樣解釋
但是呢
數位會說這個是你硬拗啦
因為你
一下載
正式說選擇要買
了
然後你就先
先就是有扣
就是有付錢
然後15分鐘內可以退款但是還沒有退款之前其實你就已經付錢所以契約已經成立了
所以就先付錢
然後是成立之後才給他試玩15分鐘
大概是這個意思
所以
這個跟
Google自己講的是說
在要等到15分鐘之後不會退錢了
才契約成立的這個是
就是每個
用什麼角度來解讀
那
數位會認為說你這個是
硬拗
總之
消費者
已經表示要買了
然後提供信用卡資訊買下去了
原則上契約就成立
而且成立之後錢已經就是扣了
過了15分鐘除非他
按了退款扭才會退款
那如果沒按退款扭
表示就要買了
至於說
你Google什麼時候跟信用卡公司收錢到底是在15分鐘之前還是15分鐘之後那是你的事但是我們消費者看到的
就是以為已經付了錢
所以契約已經成立了
然後是成立之後才給我們試玩15分鐘
好那所以
這個
所以呢就是說要求你限期改善
好然後
他來訴願然後結果訴願輸了
那再來罰100萬的部分呢他也來訴願
然後結果呢經濟部還是說訴願駁回
就是說還是
就是該罰100萬為什麼呢
那Google說我不能不賣嗎因為你第一次處罰我
第一次叫我改善
那我的改善方法是說因為我這個全球一致的
我很難針對你臺灣市場特別改
那我乾脆不賣嗎我在
在臺灣的市場
我就不賣這種要付費的下載的軟體我就不賣
那我不賣我就沒有違規啦
怎麼你為什麼還要罰我100萬呢
他就
所以這個再提出第二次訴願
可是訴願會是說
你說你不賣就
沒事嗎可是你
因為我要你改的是整個
那個
當時叫Android Market的網站相關的服務
建立退款機制
那
雖然你以後就不賣了可是在你不賣之前
已經買的消費者在那之前已經買的消費者
他們還是沒辦法退款
所以他說你
你針對
你雖然以後不賣也許就沒事但是你之前已經賣的你還是沒讓他們退款所以你沒有做到改善
所以
用這個理由說
那個已經買到的人都沒辦法
退款
解約
還是該罰
大概是這樣
那麼
Google就說那你罰的太重了
濫用裁罰權
因為
這個為什麼一次就罰到
他剛好像是5萬到150萬嘛那你可以罰最低5萬啊你為什麼一次就罰到100萬這麼重了
大概是這樣
訴願會是說大概說那因為你們
Google
這麼大
全世界這麼大
那全球啦下載
次數那麼多然後在臺灣也是
公司這麼大
好
然後在臺灣手機這個下載的那麼多反正
既然那麼大公司我們處罰一定是從
縱好不會說一次只罰5萬所以呢
這個
財財財糧並無不當
好
那整個整整個案子最後好像Google都輸了
他的關鍵就是說
買賣成立之後才讓你
解釋商品所以有侵略條件解約那麼
Google只要不想要讓你侵略條件解約他就很簡單他就是去
協定
契約成立的時間點
他可以在契約很清楚是說
我就是先讓你試玩但是我要先講清楚
他在他的界面講我們契約還沒成立
還沒跟你
扣錢
讓你先試玩試玩之後才
才買
透過這個機制其實就可以
去迴避掉那個7日內無條件解約
但是呢
其實這個就帶出來說說
數位商品一定要7日內無條件解約嗎
那麼當時歐盟
這個是很早我在10年前那時候看到也是歐盟他們消費者保護法規
有什麼
7日內無條件解約但是
在負面表列也將軟體
這種數位商品
服務排除在外
當時也認為
數位商品這種東西
你玩
一下載就可以立刻使用或玩了怎麼還會讓他玩7天
大概
是這樣
我們剛剛有提到說最新的修法了
是
有一個合理例外情勢
然後行政院有訂一個合理例外情勢好像也有把這個
例如說你買那個光碟片
尤其
如果還有人在買那種
CD光碟音樂回去聽的或者電影光碟DVD回去看的
他說都排除在無條件解約
除非他是真的完全不能看
數位商品好像也有排除
這個我不確定
但我說其實
數位商品的問題他其實只要用一個那種
適用的那種方案
就可以避免掉這個7日內無條件解約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