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30:涉他契約、第三人利益契約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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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契約又稱為涉他契約
課本上使用的字眼是涉他契約
涉及一個他人
因為我們一般的契約
一般的契約假設有一個甲
有一個乙
就是兩個人定了一個契約
但是這個契約結果現在涉及的第三人
或者他人
叫涉他契約或者第三人契約
而這個第三人契約又可以分兩種
假設我甲是債權人
假設我們這個契約約定就是
我們所謂的債權就是假設甲是買方
我用買賣為例
乙是賣方
所以我們以這個
要交貨這件事情來看
甲是債權乙是債務人
那這個第三人契約有分成兩種
一種是第三人負擔契約
一種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我稍微換一個顏色
如果是第三人負擔契約
就是我找一個丙
丙是一個第三人
我們所謂的第三人負擔契約就是說
賣方原來是乙
原來應該是乙自己來負擔這個債務
但是他現在約定說有一個丙
來幫忙負擔債務
那這個是
就是找了一個第三人來負擔債務
這叫做第三人負擔契約
那如果找一個第三人
如果是甲找了一個第三人丙
然後說乙你交貨了不要交給我甲
你交貨給丙好了
那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
乙交貨給一個第三人丙
這個利益歸於第三人
那我們那個時候呢
叫做第三人利益契約
所以這個第三人負擔契約
跟第三人利益契約呢
就是差別說這個第三人是誰找的
假設是債務人找的第三人
來協助這個履行債務
那叫第三人負擔契約
如果是債權人找的第三人
說你交貨了交給我的第三人
那叫做第三人利益契約
大概是這樣
那我們先看這個第三人負擔契約
所以先看第三人負擔契約的話呢
我稍微插一下
我把這個利益丙呢
我們先把它當作是乙找來幫忙負擔債務的
那我們看條文268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約定由第三人
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
就是約定第三人來給付
所以呢
以這個債務人他約定說
我會找一個第三人來給付
但是這個第三人
講到這個逗號
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
這個就是第三人負擔契約
那這個第三人負擔契約是可以做這種約定
但是做這種約定之下
他說第三人不為給付的時候
如果這個丙沒有按照約定
按照乙講好的說
丙會在什麼三天後來替我給付
結果這個第三人丙
沒有按照講好的時間去給付的時候呢
那誰要負責了
誰要負責
應付所要表達的責任
但是這個主體是誰的
我們念法條
或者像學英文一樣
有時候要搞清楚這個主詞
主詞在哪
這句話的主詞
要回到
因為整句話都是逗號
你會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
第三人不為給付時
應付所要表達責任
所以那個主詞就是最前面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而這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
就是剛剛下面這個講的乙
就是乙
約定由丙對他方為給付
然後丙不為給付的時候
誰這個主詞還是乙
因為整句的一開頭的主詞還是不變
乙應付所要表達責任
所以由下面這個案例來看就是說
乙答應假說我會找一個第三人來
來送貨到你家
假設但是第三人
沒有送貨到你家的時候
我乙還是要負非常責任
所以因為契約的當事人還是我乙嘛
嚴格來講丙並不是契約的當事人
丙只是我乙找來的人
所以這個如果說丙沒有給付
我乙還是要負責
就是這個意思
那我們來看這個例子
老王向老張訂購黃豆五噸
並約定由老張進貨後
我稍微寫在左上好了
老王向老張訂購
所以假設這個老王是就是
假設我們講說他這邊是債權人
然後向老張訂購
所以老張這邊是債務人
但是老張他自己會去進貨
進貨之後他說他會找一個當地商人交貨
所以老張他會去找一個當地的商人
也就是第三人來去交貨給老王
這是老張跟老王講的
那此後產地商人
當地的商人因價格變動不願意交貨
所以老張去叫當地商人送貨到老王那
結果當地商人說價格變動
那麼要老張付更多的錢
結果跟老張談不攏
所以當地商人就沒有去送貨
那沒有去送貨
可是契約是存在於債權人跟債務人之間
契約並不是存在老王跟當地商人之間
是存在老王跟老張之間
所以如果當地商人不去送貨
那麼老王要來主張違約
他要主張違約的對象還是老張
所以老張是否有責任呢
所以老張還是要負責任
那雖然條文是說負損害賠償責任
那其實我覺得也不是持有損害賠償
就是負違約責任的
就是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就是老張
因為他契約當事人
所以他可以給付遲延 給付負能
不一定是緊急損害賠償
可能有各種的情況
反正就是要老張負責
好 那就這樣
這個就是第三人負擔契約
接下來我們看利益第三人契約
那利益第三人契約呢
我寫在左上角
假設甲
他就是我們假設他叫債權人
然後他跟乙交易
乙是債務人
假設你這個貨物
乙有出貨的義務
可是甲跟乙說
他們契約是存在於甲跟乙之間
但是甲跟乙說
你交貨不要寄到我這邊
你去交給丙
你去交到丙那邊
那這個也就是說
這個貨物的收取的利益呢
是給丙去收取貨物
那我們看第一項
269條第一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
所以你契約約定
以向第三人丙為給付
邀約人得請求債務人
這邊他的用語
出現了一個邀約人
其實在這裡就是指的這個債權人
我邀約說我跟你約定
你賣貨給我
但是你這個貨物給第三人
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我稍微換一個顏色
所以他這個利基斯坦契約的請求權
他這邊特別講
這個請求權是
契約的甲可以請求乙
說請求乙你去要
貨物要交給第三人
這是第一種
邀約人得請求債務人
向第三人為給付
還有第二種
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
亦有就是也有
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所以第二種是
丙這個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乙
請求給付
所以我剛剛講的第一種是
甲可以請求乙要向丙給付
或者丙可以直接請乙
要對我為給付
這是第二種
那我們這個利第三人契約
其實如何判斷他是不是利第三人契約
其實最重要的是
有沒有這個第二種
什麼意思
我舉例
假設我去訂一個蛋糕
甲跟乙訂一個蛋糕付了錢
但是呢
假說這個
到時候呢
可能我的媽媽
我的媽媽會來拿
那你就直接給我媽媽
我媽媽會來跟你請求給付
所以這個時候
有一個特別的約定
就是這個第三人
可以對這個蛋糕店
直接請求給付給媽媽
所以這個第三人
他自己也可以要求來交付
那這是一個環節
因為如果呢
我們待會會說
對 我直接拉到一個下面簡報
這裡就要跟一個
另外一個概念做一個比較
叫做不真正的
第三人利益契約
因為這個利益
不管是放在前面或後面都可以
利益第三人契約
或者第三人利益契約
那什麼叫不真正呢
就是你只有約定
送貨到第三人地址
例如說最典型的
甲到網購
甲網購
甲買方
那因為這個條文是寫邀約人
乙賣方
但是網購呢
他填寫的地址是說
送到丙的地址
然後收貨人你可以填丙
那這個是現在很常見的情況
就是約定送貨到第三人的地址
不但地址是他
而且收貨人也是這個第三人
那但是這個算是
第三人利益契約嗎
我們說這不是
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為什麼呢
因為第三人沒有
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也就是這個丙
他沒有直接對於
請求給付的權利
他沒有這個直接請求給付
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沒有約定
所以在這裡沒有約定說
丙可以自己到乙那邊說
請求你要把東西給我
那麼這個只是單純約定說
送貨到第三人的地址
收貨人是第三人
他不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契約
那不是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呢
在這個中間
因為丙沒有
沒有這個直接給付請求權
那丙的地位就很弱
他只是單純的
被動的收貨人
他就很被動
所以他在這個
他就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他沒有什麼權利可言
那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呢
因為有一個
這個第三人對債務人
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那有這個權呢
這個第三人的地位就被強化了
他的地位就比較強
所以他除了這個可以
直接請求給付
他後面還有一些問題呢
他也會有比較強的地位
他可以
可以主張比較多的權利
大概是這樣
好 那我們看這個269條
第二項 第三項
第二項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
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
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所以這個第三人
他如果沒有明確的表示說
他要享受這個利益
當事人可以變更
說那這個第三人
可能原來是說我媽媽來拿
那現在可能改成說我爸爸來拿
但是因為我媽媽還沒有明確表達
那第三項說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這一方表示
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
視為至死未取得權利
但是如果我媽媽
很明確跟蛋糕店說
我不想要來拿
你也不要送貨到我家
而且我也不想要來拿
不欲享受
那麼第三人
就是好像很不想要接受這個
那為什麼不想接受
可能跟兒子的關係不好
那視為至死就沒有取得權利
那從第二項跟第三項來看
這個第三人
到底在做這個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時候
到底要不要先
得到第三人的同意呢
從第二項跟第三項的感覺是
不需先得到第三人同意
也就是好像我們推定他同意
不需先得到他同意
那麼但是有兩種情況
就是第二項
首先第三項講的說
除非他明確說他不要
除非他第三項講說明確的
他不欲享受其權利
這是第二個
然後或者第二項是說
那我們當事人
就是我邀約人跟這個債務人
我們當事人變更了這個第三人
當事人在
第三人還沒有同意之前
我們當事人就變更
那但是到底第三人利益契約
要不要得到這個第三人同意呢
從第二項第三項來看
是不用得到第三人同意
當然第三人要同意也可以
那第二項只是說
第三人還沒同意之前
我們當事人可以變更
但是我們並沒有說
第三人一定要積極的同意
那如果他沒有意見
這個第三人契約還是可以成立的
因為第三人契約
其實他不是契約的當事人
所以他不需要他得到他的同意
除非這個第三項講的說
他明確的表達不同意
那我們才會說
他至死未取得其權利
大概是這樣
那我們來看例子
老王向銀行開設支票存款
這邊用那個支票的例子
也許不是很精準
但是有類似這個
第三人利益的概念
但是因為這個關於支票的問題
我們另外有票據法會去規定
所以也許放在這邊的舉例
不是那麼妥當
不過我們就是姑且用之
老王跟銀行開設支票存款
然後支票簽給老周
這個那簽支票的關係
他說我有個支票交給老周
說老周你可以直接去銀行這邊提錢
就是要他對領這個支票
那銀行在支票
因記載事項完備
帳戶存款足夠的情況之下
卻拒絕付款
老王可以要求銀行賠償嗎
那這邊的意思是說
如果套用在我們這個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概念
好像就是說
這個老王跟銀行之間
他們纔是契約的當事人
那我們跟銀行之間的契約
到底有什麼契約
其實我們跟銀行的契約是很複雜的
一方面我們是有存錢在銀行
可是我們跟銀行之間
還是可以委託他幫我們
協助各種金融的服務
包括說我開支票
然後銀行要付錢給我開支票的人
所以除了存款
我們會說他還其實有請銀行
這個也許姑且說委託
委託有其他的服務
委託或者有其他的服務
那麼我們姑且說
這邊是老王這邊是要約人
然後銀行這邊是債務人
就是說銀行要提供各種服務
那結果呢
現在老王開一個支票給老周
說老周你可以直接跟銀行那邊去拿錢
所以我們可以說
老周這邊有取得一個
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那意思就是說
其實老王自己來跟銀行請求
要把錢領出來
那銀行也是要給老王把錢領出來
那從這個角度說
銀行要把錢交出去
他是債務人
他要把錢交出去
那老王自己要求把錢領出來也可以
但是他現在說把這個權利
讓給第三人老周去
說第三人也可以來跟你要求
把錢領出來
因為我給他一張支票
那你銀行給他領出來
那這個時候就有直接務請求權
那我們說這個結構
很像第三人利益契約
雖然嚴格來講
這個結構是在票據法裡面
會去講支票的法律關係
但我們就把它套用在
第三人利益契約這個結構
所以他說
銀行在支票應記載事項都完備
符合票據法的要求
帳戶存款也足夠
那卻拒絕付款
那老王可以要求銀行賠償嗎
那答案是老王可以要求銀行賠償
不過這到底什麼意思
我稍微換個顏色
他的意思就是說
第一個
這個第三人利益契約有效嗎
這個是一個
這個某程度有這樣的約定
含支票的服務
這是第三人利益契約是有效的
所以第三人來行使
直接給付請求權
照理講你應該要給
可是你不給
他跟你來要你應該要給
可是你不給的時候
這時候主張違約的損害賠償
那到底是我
這個老周
這個第三人來主張違約
就是老周來跟銀行主張
說你違約
還是老王來跟銀行主張你違約呢
那因為他這個題目問說
老王可以跟銀行請求賠償嗎
好像是老王來跟銀行主張違約
並不是問說
老周能不能跟銀行主張違約
我們待會會看到
其實在這種情況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情況下
兩個都可以主張銀行違約
老王纔是契約的主要當事人
所以老王當然可以來主張銀行違約
說我開支票
你怎麼銀行不付錢給我
開支票的第三人
所以老王可以來主張銀行違約
但是老周因為有直接給付請求權
既然有這個權利
那這個權利沒有獲得滿足
他也可以轉化為說
那我要主張違約的一些請求權
所以老周也可以主張銀行違約
然後來行使一些權利
那因為我們剛剛講說
第三人利益契約的一個特色就是
第三人除了有這個
直接給付請求權之外
那這個直接給付請求權
後續產生的問題
他的權利也有後續的一些權利
包括這個第三人也可以跟債務人說
你違約我要行使
主張你違約的一些權利
好 大概是這樣
那麼
那再來270條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我們一樣先稍微畫一個結構
這個債務人我們這樣都畫在
就是右邊
然後這個柄有一個第三人
他要來直接給付
行使直接請求給付權
但是債務人
前條債務人得以契約所生的一切抗辯
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那契約所生的一切抗辯
這個契約什麼抗辯
假設這個債務人是要交貨
他的債務是要交貨
所以柄第三人就說我要來拿貨
可是呢
已確說可是假還沒有付錢啊
這個他說假都還沒付錢
而且呢
他們可能約定說當初呢
是要這個
第一個可能以
以說我要行使同時履行抗辯
所以我假還沒有
我還沒看到假的錢之前
我不會交貨給柄
或者說
那這個已甚至說
當時的約定是
假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所以他應該要先付錢
我纔要交貨
等等
所以各種抗辯
包括他沒有付錢
包括他應該先付錢
包括我要求要同時履行抗辯等等
所以第三人來跟我
要求已交貨
可是已可以說因為假還沒付錢
所以我不交貨
所以就是這個條文講
得以由契約所生之
以建抗辯
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好
那我們剛剛提到說
這個
因為這個第三人契約涉及到
第三例契約涉及到三方
那三方
可是嚴格來講
這個三方裡面只有
真正的契約當事人還是
就是舉例中的假跟已
我畫在右上角
我們假設假
叫做邀約人或者債權人
然後已
叫做債務人
然後有一個丙
就是那個利益第三人
那我們現在分兩種情況
邀約人
有發生債務不履行
也就是說邀約人沒有付錢
原來邀約人他應該要先付錢
可是他沒有付錢
那剛剛講說
你假沒有付錢的話
根據270條
已可以主張契約所生的一切抗辯
也可以對丙提出抗辯
這是270條講的
我也可以對丙提出抗辯
因為假沒有付錢
這是第一種
可是不只是抗辯
假一直不付錢
那我已能不能解約呢
說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我已要解約
所以邀約人
是愛務不履行
包括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的時候
債務人
這個已
也可以解約
但是契約是存在於假跟已之間
那解約之後
要互付回復原狀
那麼誰來付回復原狀的義務呢
假設已已經先把貨物給丙
那麼結果現在解約之後
因為假一直不付錢
已解約之後呢
要跟誰把貨物要回來
是跟丙把貨物要回來
還是跟假把貨物要回來
那這裡因為契約的當事人還是假
所以
這個如果是已解約的時候呢
誰要把貨物返還呢
是邀約人要付回復原狀義務
也就是這個右上角的假
要付回復原狀義務
大概是這樣
所以這裡是先講說
如果是假這邊有
債務不履行違約
包括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那麼已有權利解約
那如果已已經先交貨物給丙
但沒關係
已現在要要求解約之後
要互付回復原狀之義務
解約之後
之後有互付回復原狀之義務
這259條
上次講的
但是現在回復原狀是要
已要跟誰
假說你要回復原狀呢
已是跟丙因為沒有契約關係
所以已只能跟假
說你要回復原狀
但如果假說東西已經沒了
那沒關係假你要還錢
好這是第一個情況
接下來第二個情況是
如果現在是債務人是已
債務不履行
包括給付遲延
給付不能
或不安全給付的
加害給付時
那麼現在是債務人給付
債務不履行
那麼誰可以行使這個
債務不履行的一些權利
包括損害賠償集中權呢
到底是假還是已呢
如果是債務人這邊有
債務不履行的情況
那麼誰可以來行使
這個債務不履行相關的權利呢
到底是假可以來行使
債務不履行相關的權利
還是丙可以來行使相關的權利呢
那麼尤其是加害給付
加害給付是指說
例如說你給我的東西
害我丙使用了受傷
那這個加害給付
或者有造成什麼損害賠償的時候呢
因為第三人丙有直接給付請求權
那這個給付沒有獲得滿足
造成的損害也是對丙造成損害
包括加害給付的損害
所以在這裡比較特別是
第三人他的原來的
直接給付請求權
第三人原來的
因為第三人原來有一個
直接請求給付權
結果現在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害
也是對第三人造成損害
因為我東西拿不到
損害的是我第三人
變成第三人得盡向
盡我們就是直接
向債務人請求酬勞賠償
所以丙也可以直接來請求酬勞賠償
但是邀約人可不可以請求
邀約人就是假
他說假亦得
亦得也得請求債務人
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
那假也可以告訴亦說
你一直或沒有給丙
或者對丙造成什麼損害
我假要請求亦去賠償丙
因為受損害的還是丙
因為畢竟東西原來是要給丙
所以你給付不能
給付詞言不完全給付
造成損害的通通是丙
受害的都是丙
因為東西沒拿到或東西有問題
受害的都是丙
所以他這邊說第一個是
這個丙可以自己跟亦主張
我有一些什麼損害賠償請求權
或者呢
假請求亦去賠償丙
這是第一個
然後再來呢解約
那如果說這個
不只是損害賠償
我要求要解約
這個契約我要把它解除
那誰能解約呢
丙能不能解約
還是隻有假能解約呢
好如果要解約的時候
這邊就注意
只有邀約人假可以解約
只有假可以解約
為什麼只有假可以解約
因為假纔是契約的當事人
他纔有解約的權利
丙呢只有直接給付請求權
他雖然在債務不履行的時候
可以請求一些
後續的損害賠償等問題
但是他沒有解約的權利
因為解約是假簽了約
可是這邊很有趣
因為這個約隨便解除了
會影響到丙的權益
第三人丙的權益
所以解除權的行使
要得到丙的同意纔能夠解除
這個是課本補充說的
這個並沒有法條的規定
好那我們來看案子
老王向老張購買布料一瓶
並要求老張將布料
送到勞理住所交給勞理
這個第三人勞理
但是老王這個邀約人
還沒有付價金
所以老王都還沒有付錢
那麼債務人可否對勞理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可以這其實是270條的問題
我們看270條就是
他說債務人得以
由契約所生的一切抗辯
包括你那個要願都還沒付錢
然後來對抗受益之第三人
所以我暫時第三人來跟我要貨
我也暫時不會給
好那就這樣
剛剛講的那個
什麼債務不履行的其他情況
我們在立體裡面會看到
那我們現在來看立體
首先甲隊已約定
我將使餅於一週內
為你修繕漏水的房屋
這個是哪一種契約呢
那這個甲隊已約定
甲是債務人
說我要修繕房屋
可是我會找誰來修繕
我會找一個第三人餅來修繕
所以這是什麼樣的契約呢
這就是找一個第三人餅
來負擔這個債務
第三人負擔契約
那這個第一小題就這樣
他只是問說這是哪一種契約
第二小題
甲項已花店訂購一百朵藍玫瑰
約定於情人節送至餅住處
那麼這個甲在這邊是債權人
或邀約人
然後花店是債務人
然後約定說這個一百朵藍玫瑰
送到餅的住處
那這邊是問說這是哪一種契約
好 同學你們要注意了
你們可能會看了就覺得說
對 那這就是第三人利益契約
因為我們現在在交
第三人負擔跟第三人利益契約
可是這個情況
它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我們叫做不真正
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為什麼是不真正呢
因為他只是約定說
送貨地址到餅
所以他只是約定
我們剛剛前面有一個簡報
說如果你只是約定
送貨到第三人的地址
那送貨人寫第三人
但是你沒有給第三人
有一個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它是一個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所以這個第二小題就是
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好 那麼第三小題來看
假象已購買某車
寫在下面
假象已購買某車
所以假是邀約人
或者叫做債權人
那已是債務人
約定餅對已有直接請求權
所以約定說
這個車呢
買給餅
而且餅還有一個
這個特別約定喔
特別約定說有直接請求權
直接的給付請求權
所以他可以直接來找你
要車
然後你要配合叫車給餅
那這個是什麼契約
他其實這個只是問說
那這個是什麼契約
到這裡呢
我們就知道第三小題
是很典型的
就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那這個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契約
接下來就
他把它延伸出來
那如果有一些違約的糾紛
我換個顏色
在三的情形
假設已交付給餅的汽車具有瑕疵
我給你的車是有瑕疵
好
那我給你的車有瑕疵啊
這個我們現在載走
這就叫做
不完全給付下的瑕疵給付
不完全給付這個
227條的第一項瑕疵給付
我給你一臺有瑕疵的車
而且這個車不但有瑕疵
還害你發生車禍
所以就變成是第二項的
227的第二項的加害給付
而且加害給付呢
還導致餅身體健康受到侵害
就有人格權的損害227之一
人格權受損
那麼問說
餅可不可以向已請求行使哪一種權利
或者餅能不能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
又誰來回復原狀呢
好
那我們剛剛就有提到
這個餅呢
既然有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
這個第三人
那麼將來這個有相關的違約的問題
包括這邊有這個不完全給付
瑕疵給付啊
加害給付
受害的也是餅
所以我們讓餅呢
他原來有這個直接給付請求權
出現這種債務不履行的時候
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也是讓餅可以去行使
轉成他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餅可以行使這個損賠請求權
所以餅自己可以行使
餅自己來跟椅告
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
或者假了
他說我纔是契約當事人
假請求椅去賠償餅也可以
這是我們簡報前一頁講的說
這個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時候
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
請求損害賠償
或者邀約人請債務人
對第三人為損害賠償
那麼餅可以向椅
直接來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餅得否解約呢
餅得否很生氣說我要解約
那我們之前這個
有沒有解約權呢
要稍微複習一下
因為我們說
不是什麼人都可以解約的
解約必須要有法定的解約事由
或者約定的解約事由
那這邊有沒有法定的解約事由呢
我們在27條
第一項有提到說
有不完全給付的時候
依給付詞言或給付不能規定處理
我稍微寫左邊好了
27條的這個不完全給付
他說依給付詞言或給付不能
那怎麼樣依給付詞言或給付不能
他說就是說看可不可以補正
如果還可以補正
我們就依給付詞言的方式去處理
那如果已經不能補正了
不能補正就是沒有救了
那我們就直接當成是
給付不能的規定去處理
尤其在給付不能的時候
我們在某些情況下是解約
可以解約的
尤其這個226條說
可歸則於債務人之私有造成的給付不能
債權人可以解約
那像這個案子呢
他這個車子有重大的瑕疵
然後車禍車子一定都損毀
那看起來也是沒辦法補正
那沒辦法補正就當成是給付不能
而且這個給付不能
是可歸則於債務人已的給付不能
所以債權人可以解約
所以有沒有解約權
有
那誰可以解約
丙可不可以解約
說丙不可以解約
因為丙只是第三人而已
他不是真正簽約的人
簽約的人是甲
甲跟乙纔是真正簽約的人
所以要解約還是要回到甲
他纔有解約的權利
所以甲纔可以解約
但是呢
剛剛簡報有提到說
可是這個解約會影響到丙的權益
所以呢
甲要行使解除契約的權利
要得到丙的同意
所以甲可以解約
但要得到丙的同意
那最後一個問號
解除契約後要如何回復原狀
那解除契約後
就是說東西還你錢還我
但是這個
誰去負這個回復原狀之義務呢
就是259條說
解除契約後要負回復原狀
那誰來回復原狀
那你說是丙
車子在丙這邊
是丙來回復原狀
還是甲來回復原狀呢
答案是還是契約當事人
要負回復原狀
所以呢
甲去跟乙說你把錢還我
那乙呢
說跟甲說那你車子要還我
但是乙能不能直接跟丙說
要還車呢
他不可以
他是透過甲
乙去跟甲說
你想辦法叫丙把壞掉的車還我
或怎麼樣
總之呢
解除契約的回復原狀的義務人
還是原來的契約的甲乙
雙方纔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那丙呢
沒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好 這個案子就這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