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單元15: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無權行為無因性、無權處分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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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楊智傑,民法總則,單元15: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無因性、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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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
0:00 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區分
5:01 無因性理論
13:21 例題12
接下來這個王子漸就要講這個
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這個區分
這個區分其實我們在前面
或多或少都提到
但是他在這邊就又想要再
繼續來講這件事情
那剛剛講其實在
其實要講那個七十條以下
是不需要去講這個
債權跟物權行為的區分
只是他一直堅持這是最重要的觀念
所以他這邊要講
那我們我在右上角這邊寫一下
如果是甲跟乙
雙方之間有兩個意思表示
就完成了這個契約
那一般我自己習慣說這是契約
然後根據這個契約
假設這個買賣契約
根據這個契約甲就去移轉這個
移轉這個假設一個車子好了
移轉所有權
那麼王子健就在這裡
他就會用幾個詞來去
說這個契約
他說這個契約叫做負擔行為
然後這個移轉所有權就叫處分行為
負擔跟處分是相對的
又或者說這個行為叫做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並不是說這個叫債權
而是說這個是一個會行為
那這個移轉所有權
他就叫做物權行為
那這個其實嚴格來講
都不是民法上的用語
是他自己設定出來
不過他可能是說參考德國
德國也是用這樣子的用語
那為什麼這個叫負擔呢
因為你簽了契約之後
就會在你們之間產生了權利義務
主要就是會產生了債務
簽了契約就會產生債務
所以就會
你做這個行為就會
做了之後就會有負擔
大概是這樣
所以你去做了一個
讓你自己產生債權債務
尤其就是產生債務的行為
就是做了之後有負擔的行為
那又或者說以債權的角度
你做了之後就會產生了新的權利義務
就產生了債權
所以又叫債權行為
所以叫做負擔比較是說會產生債務
那叫做債權行為是說
叫做負擔行為是因為會產生債務
叫做債權行為是說因為會產生債權
那債權債務本來就是相對的
我對你有債權
也就是你對我的債務本來是相對的
那這個移轉所有權它又叫做處分行為
因為好像這個所有權就被處理
被去處理掉了
處理掉就是說我怎麼樣去處分它
處理掉
那又叫做物權行為是說
我這個移轉所有權
其實就是發生物權行為的變動
原來所有權是我的
假的變成你的
就發生物權的權利狀態變動的行為
所以反正有一個叫做
契約的就叫做負擔行為 債權行為
然後物權
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就叫做處分行為或物權行為
好 那我看他的解釋
他說契約就是
所以這個負擔行為其實主要就是契約
會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而發生契約
就契約
亦稱為債務行為或債權行為
那麼契約是最主要的
但是也可能會有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例如說解約撤銷契約
因為解約撤銷契約
也會改變了這個債權債務的這個內涵
那負擔行為做成
債務人就負有給付的義務
所以其實講來講去就是在講契約
但是契約他又給他另外一個稱呼
叫做負擔行為或債權行為
那物權行為你看
他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行為
也就是尤其針對物權
會有變動
會讓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
所以移轉所有權就會物
那麼當然如果這個權利是物權
就叫物權權
但是有的權利呢
如果是例如說智慧財產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你去買賣一個專利權
那這個專利權是一個無體財產權
然後你讓這個權利
專利權發生變更消滅
去讓它變動
他說叫做準物權
因為你叫物權怪怪的
因為物權行為是針對物權有變動
那麼其他的虛的權利
債權或無體財產權作為處分的標的
然後產生權利變動
就叫準物權行為
好 那做這樣的區分有什麼意義呢
我們往下看
他主要在這邊想要談的是
叫做無因性理論
什麼叫無因性理論
他說不因原因的欠缺
導致處分行為效率受影響
什麼意思
這個我們還是要舉例
比較容易理解
剛剛這個甲跟乙
甲跟乙畫在這
簽了一個契約
然後就去移轉所有權
所謂的首先要去區分債權行為
或物權行為
或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就是意思想要強調
這兩個行為是分開來看
他的有效 無效是分開來看
那怎麼會有
通常有效都有效 無效都無效
怎麼會有說會還要分開來看呢
原因在於有的時候
他這邊舉例
他說先第一個你就締結契約了
第二個移轉所有權
但是事後發現契約行為
因意思表示無效或被撤銷
也就是說假設這個甲認為這個契約
的邀約或承諾的這個契約
的意思表示是無效
甲認為這個當初
就是甲當初可能是有一個
假設是以來邀約的
假設是以邀約 然後甲承諾
那甲發現他的承諾是有
這個承諾的意思表示
有無效的情況 有無效
或者他要去撤銷
那撤銷就是屬於
這個我們後面會講到
86條以下 可能意思表示錯誤
要撤銷
那總之呢
甲認為這個契約可能是有無效或撤銷
那這個契約就無效或者被撤銷掉了
我們稍微換個顏色
這個契約因為他的
他自己去撤銷這個自己的承諾的意思
或無效
那當然因為這個契約是要雙方
要兩個
那有一個有問題
那整個契約就被
等於契約就無效或被撤銷掉了
那麼但是移轉所有權有沒有受影響呢
他說是分開來看
所謂無因性理論就是說
這個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就是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不會受到原因行為的影響
原因是什麼
原因就是契約
我為什麼會有一個處分呢
處分就是移轉所有權
我為什麼要移轉所有權給你
因為我以為有契約嘛
我以為契約有效
我才移轉所有權給你
那如果契約
就是說總之這個契約就是他的原因
就是我去做後面這個移轉所有權的原因
就是有契約
那所謂無因性理論就是說
我後面的行為
不會因為原因的簽約的效率受影響
所以他的效率是獨立的
所以這邊看到說
剛剛我講到三契約
因意思表示撤銷無效會被撤銷
但是是所有權轉讓不受影響
所以這個不受影響
就縱使契約被撤銷了
所有權轉讓還是不受影響
所以他還是取得所有權
你還是取得所有權
因為是成功移轉過去
可是契約已經被撤銷了
東西為什麼還在你那不還來呢
他說沒有關係
因為這邊所謂的所有權不受影響
就是他是所有權人
也就是說假了
我再換一個言論
假這時候不能用主張767請求返還
就是說假能不能說因為契約無效
所以他要用767條請求所有物返還呢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人
請求所有物返還呢
答案是不行
因為假不是所有權人
所以假不能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不能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因為假不是所有權人
因為已經被移轉到你那邊
你纔是所有權人
可是沒有關係
假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179條不當得利
好 那179條不當得利呢
他的條文很簡單
如果同學你自己翻一下小六法
因為這個條文滿常用的
尤其在講這個契約效力出問題的時候
那東西怎麼請求返還呢
往往就用這個179條
179條就寫說無法律上原因
一方受有利益
因為無法律上的原因
那契約就是原因嘛
可是這個契約已經沒有啦
被無效或撤銷了
所以這個契約的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無法律上的原因
但一方呢受有利益
因為你這個取得所有權
你就受有利益
然後我受有損失
因為我的所有權不見了
但是這個原因已經不存在了
所以179條無法律上的原因
你受有利益導致人家受損害的話
我就請求返還
所以我就請求返還
179條就是請求返還這個利益
所以這邊強調就是說
其實這個無因性理論
用在這種典型的情況
他最主要就是強調
你不能夠用所有法律解決權
因為這個所有權的移轉是有效的
所以現在所有權在你那邊
可是你還是可以把東西要回來
但是你要改用另外一個條文
你又不當得利
要回來
好 我不曉得各位有沒有聽懂意思
也就是說採取無因性理論
實質的結果沒什麼差別
實質的結果你去撤銷那個契約
最後東西是一定要的回來
只是在論述上
你用的條文會不一樣
就是他想要強調說
所有權的移轉的效力
跟契約的效力是分開來看
你今天只去撤銷那個契約
是契約無效
但是那個所有權的移轉卻有效
所以你就要換一個條文來用
這個叫做無因性理論
也就是說他這個兩個
是說第一個一再強調
契約跟所有權移轉兩個要分開來看
第二個契約無效了
所有權的移轉未必無效
他的效力是各自來看
那很多案例是契約可能有問題
但是所有權移轉沒問題
那麼但是你還是可以把東西要回來
只是換一個條文要回來
好 那大概這樣
後面兩個簡報是有點去批評這件事
為什麼呢
因為有的國家是沒有把這個債權
或物權行為
就是說契約跟移轉所有權
把它分得那麼清楚
有的國家沒有分那麼清楚
那既然沒有分清楚
就有的國家是不採無因性理論
也就是說契約的效力
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是一起來看
有的國家是這樣
那麼但是臺灣呢
老實講臺灣這個部分
並不是條文這樣寫出來
而是法律學者他去論述的時候
他一直強調要有這個觀念
所以我可以這麼說
這個無因性理論是學者他大力提倡
然後現在也是變成我們
應該也是法院採取這樣的看法
這並不是法條上說有明確的說
我們是採取無因性理論
跟無因性理論相對的就是有因性理論
就是你的有因性理論相對於它
如果採取有因性理論就是說
契約無效那麼移轉所有權就跟著無效
但是我們是採取無因性理論
這個是因為受到學說的影響
那麼我看一下課本好像有
有案例而且我們待會來看
剛剛好像漏掉了一個東西
各位請先翻到8、3頁例題12
那你如果沒有那個
那個題目沒關係 我稍微講一下
8、3頁例題12的第一小題
他是說請區分下列的法律行為的類型
那第一小題他說捐助財產設立財團
捐助財產設立財團
我認為財團最好加一個法人
比較不要誤會
設立財團法人
那麼這是一個什麼行為
還有用遺囑 遺囑來處分財產
這是一個什麼行為
當然就是他是一個單獨行為或單方行為
而且是無相對人的 就這樣
那這個區分是有意義的
因為我們後面在談那個
這個行為能力的時候
會分這個單獨行為跟契約是分開來看的
那這是單獨的
就是說你單方面做了這個事情就可以了
不需要有一個另外一個人跟你一起做
那第二小題他說買賣契約
他說買賣 買賣契約
然後租賃契約 然後保證契約
他說這個是什麼
第一個就是契約
然後他也是法律行為
那契約就是
通常契約是兩個人做的
就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當然因為現在有時候會有三個人以上的契約
所以有時候也不
有人就覺得說不要講雙方
就契約
那反正他就是屬於
契約應該也有人說叫雙方法律行為
好 第三個設立社團社員總會
開除社會就業
好 這個設立社團
社團法人
然後社員總會開
這個社員總會
社員總會就是一些什麼大會
會員大會
然後決議去開除社員
決議寫錯了
研製部這樣決議
那這個都是叫做協同行為
那我說最好不要用共同行為
不要用合同行為
給協同行為
好 這個是課本的小案例
用來讓你去理解這三個
那再來這個86頁有一個題目
可能會比較複雜
這個題目我們慢慢來看
86頁立體13
那我看哪邊比較有空白處
我用這一頁的
這一頁這邊右上角空白可能比較明顯
他說甲有AB兩側
AB兩側
我覺得我可能就要獨立的一頁
因為這個有點複雜
稍微
稍微新增一頁
好這個甲有AB兩側
我抱歉剛剛這樣子跳掉了
螢幕分享還看得到嗎
沒有重開一次
抱歉我要重開一次螢幕分享
他說我換個顏色
他說甲有AB二側書
各以500元出賣
他這個先簡單的
我們先看第一個情況比較簡單
他說甲有這個AB兩側書
一個A一個B
然後500元賣給你
所以首先一定有一個買賣契約
然後有契約之後他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一手交錢
然後一手交貨的就是這兩個所有權
就移轉所有權
那這是一個很典型的交易
那這裡的他會問說你有到底有多少個法律行為
多少個法律行為的
我們剛剛之前說契約也是一個法律行為
那移轉所有權也是法律行為
為什麼他是法律行為
因為我們說這個移轉所有權
第一個一定要交付
第二個一定要讓你合意
那我們所謂的那個法律行為就是要有意思表示
那我們剛剛有強調說這個
移轉所有權的時候
一定要有一個這個合意
所以他也是一個意思表示
那所以他到底有幾個法律行為
雖然這是一個很簡單的交易
可能對大部分人來講
就是五秒鐘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就同時完成了這些事
可是我們在法律上會說
這個是有好幾個行為
第一個契約是一個行為
那契約行為你可以叫做負擔行為
或者叫做債權行為
第二個移轉所有權是行為
而且因為一物一權
契約可以同時處理兩個東西
一個契約可以同時賣兩個東西
可是移轉所有權的時候
每一個所有權一定要有一個
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所以移轉所有權的行為
你可以叫處分行為
或者叫物權行為都可以
那雖然你是同時間完成移轉兩個東西
可是在概念上
他是兩個不同的所有權的移轉
所以是有兩個處分行為
那再來還有一個錢
那錢的移轉
你會不會說這個叫做物權行為
或者叫做處分行為
就是這個錢的移轉
好 這裡有一個很有趣的東西
我要補充一下
書上沒有特別講
不管是民法概要這本書
或者民法總則的書
王之健通常都迴避錢這個東西的討論
在他的所有的法律分析
每個案例分析他都不去談錢的部分
為什麼呢
因為在移轉所有權
他說是一個處分行為或者物權行為
他說除了交付之外
還要有一個讓你的合意
交付就是移轉佔有
可是錢
所以他後面也會討論說
就算東西給你拿去
但是沒有讓你的合意
這個行為
這個移轉所有權的行為還是無效的
假設這個讓你合意沒有的話
這個移轉所有權的行為還是無效
可是錢的部分
他完全不會這麼分析
那我直接講
雖然以前我在讀的時候
也是覺得很困惑
但是我現在的體會就是說
錢的部分沒有所謂的
移轉所有權無效的問題
也就是錢沒有所謂的
某程度甚至不需要有讓與合意
因為王之健一直強調這個
所有權移轉有讓與合意
然後讓與合意可能不具備
可能會無效
但是錢的部分不需要讓與合意
錢只要在誰手中
就是誰的
在誰手中就是誰的
這個區別是什麼呢
我也許再用另外一個顏色
再稍微講清楚一點
假設這個讓與合意不具備
所謂讓與合意不具備就是說
我沒有讓與合意
我沒有同意讓給你
那你是用搶
你雖然有佔有他
那你可能是偷
用偷的用搶的用騙的
因為沒有讓與合意
所以呢所有權沒有移轉
所有權還在我這
所以呢你雖然這個
你佔有了
但是你這個佔有
是沒有讓與合意的
我故意打個叉沒有讓與合意
所以你只是佔有
但是你沒有取得所有權
所以這時候我要
我對於你偷走的東西
我還是用767
說我無法玩英雄
因為這個所有權的移轉
讓與合意很重要
所以如果沒有讓與合意
你用偷用搶的
所有權還是在我家
我家還是用767
可是你們如果仔細看
王之賤案例分析
這個假設你這個錢移轉
就算沒有讓與合意
也就是說你是
你可能是偷我的錢也好
王之賤從來不會說
你偷我的錢
所以這個錢的所有權
還在我這
然後所以我要用767
跟你請求說返還那些錢
所謂那些錢
假設那是一些舊鈔票
我會用說我返還錢
你一定要還我那批舊鈔票
會這樣嗎 不會
原因在於
也許可以這麼說
第一個 錢的問題的移轉
不需要讓與合意
在誰手中就是誰
這是可能是一個看法
第二個
錢根本不強調所有權
所以根本不強調767
這也是一個講法
總之在錢的地方
沒有所謂說以
據說你的錢
偷我的錢請用767返還所有物
不會
那以後用什麼
說不當得利
真正他會用的就是用
179條不當得利
所以錢就是返還錢
返還多少的錢
但是不用返還原來的那一批錢
你可以用新鈔票還我
你可以用舊鈔票還我
你不用返還原來的
那10張鈔票
因為我們錢沒有在討論所有權
那既然不討論所有權
也就是說
我們錢的移轉
根本也沒有討論這個讓與合意
我們真正會去把錢要回來
都是用179
所有的案例
把錢要回來都是用179
我這邊稍微擦一下
讓他更清楚
就是說因為在所有的案例中
錢的返還
假設說因為契約
無效或什麼的
反正各種理由
各種理由你要去跟人家要
說把我給你的錢
還回來的時候
從來不會用767條
因為錢沒有人在主張所有權
都是用179條
說返還不當得利
說你不應該保留這個錢
那既然從來不用767
也就是說
你一個角度可以認為說
錢的移轉根本沒有移轉不成功的
所以有人說錢的移轉就是誰拿
誰佔有就是誰的
沒有移轉不成功
所以不會有用767的問題
不會有移轉不成功
所以不會有人說錢在你那
但是沒有移轉成功
所以我要用767
不會用767
不會用這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不會
也就是說移轉一定成功的
只要佔有就移轉成功了
那隻會用179條請求返還
好
這裡都是我補充的
這個各位自己去體會
因為我以前在看書的時候
有時候學王之前在講解例子的時候
我常常在思考說什麼
他在想移轉所有權的時候
要交付要讓你合意
可是在講錢的時候
為什麼都不討論這個
什麼要不要讓你合意
會不會有說不返9月
他都不去討論錢的部分
那後來我的體會
或者是說
有一次也有一個學員跟我講
他在哪一本書上看到說
就是有一個大陸的書
我記得他是
有一個大陸的交換學生跟我講
他說大陸的書上寫說
錢誰佔有就是誰的
所以不會有讓與合意的問題
也不會用767的問題
所以只會用179
方方得利
那當他這樣講我就覺得說
對有道理
因為王建從來不會去分析錢的部分
好
這個多講
那我再拉回來就是說
我把這些多餘的先擦掉
原來的題目是說
這個假就是賣兩本書給
然後他就問說
到底有幾個法律行為
那幾個法律行為我再講
就是說這個法律行為呢
就是一個買賣契約
就一個負擔行為或是愛權行為
兩個遺傳所有權利行為
雖然他是一次就交兩個
可是我們在法律上會說是有兩個
那錢呢
一筆錢我們也
錢就沒有再分幾個
錢因為沒有再分幾個
不會說十張鈔票我就十個不會
錢沒有再分幾個
所以錢就是一個
所以一個買賣契約
兩個物權的遺傳行為
然後第四個就是錢的遺傳
那沒有分幾個
所以有四個法律行為
好
這是第一小題
那第二小題假設他說
第二個小題他就開始出狀況了
他說這個A書其實是比遺失物有假實的
我稍微換個顏色
他說A書其實是並的
也就是說不是假的
所以我要把那個假的所有權的這個部分擦掉
這個A書其實是假並的
那我畫兩個A書其實是並的
但是他遺失假實的
假實的假並沒有取得所有權
注意這是遺失物實的
遺失物實的假應該要失物遭殮
所以假目前只是佔有而已
他沒有取得所有權
那另外一個是B書是丁介的
所以也是丁的
畫兩條線也是丁的
所以A書的所有權還是並
那B書的所有權還是丁
那麼假只是佔有
那這個佔有了
結果他說佔有
結果假還是當作自己的去賣給並
所以這個還是先
對不起賣給已
去簽了買賣契約
然後又去移轉
然後他問這個法律關係如何
好這裡呢
這個題目其實已經用到後面的條文了
那要稍微講仔細一點
這邊稍微擦掉一下
這邊我先擦掉一下稍微亂
這個買賣契約我們可以
他是一個買賣契約沒錯
可是我們可以稱為就是
無權去賣別人的東西
無權出賣他人東西的契約
他人之物的一個契約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一個契約
他是一個契約
那再來移轉所有權
我們後面寫說處分行為
那現在問你說有效無效
那首先各位這個時候
必須要翻開你的小六法
一定要翻開
你們翻到那個民法的118條
118條
118條說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實身效力
我假設各位都翻到拜託各位一定要翻
這個118條稍微寫下面好了
無權利人
那我姑且說在這裡就是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
在這裡就是那個A書跟B書
所為之處分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實身效力
他說要經有權利人
稍微擦掉
要經有權利人承認
經有權利人
這個有權利人在這裡
就是丙丁纔是真正的有權利人
的承認實身效力
好那這個條文
我們所謂要經承認實身效力
我們一般會說
我們把它叫做說
效力現在不確定
效力未定
我們一般都叫效力未定
也就是說他現在到底有效無效呢
還不知道
主要就是要問
有權利人丙丁到底要不要承認
如果丙丁承認就有效
如果丙丁不承認就無效
所以目前效力還不定
但是也就是說
這個情況其實是有瑕疵的啦
因為你是無權利人
你幹嘛去處分別人東西呢
所以他的效力是有瑕疵
那有瑕疵那他效力有瑕疵是怎樣
就是說效力暫時未定
但是如果不承認就無效
所以我們一般叫做效力未定
那重點是在這個案例裡面
到底是哪個部分效力未定呢
注意了我先講答案
契約的部分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
有效
那移轉所有權這個我們叫做處分行為
我們說這兩個處分行為
效力未定
因為118條
我先講答案
那我這邊解釋
為什麼王建說只有這個處分行為是
就是下面移轉所有權是效力未定
但契約有效
王建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說
因為我們條文是說處分嘛
118條說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所謂的處分
他說只有講到處分啊
所以他說既然我們移轉所有權叫處分行為
移轉所有權叫處分行為
所以這邊這個效力未定的
只有處分的部分是效力未定
但他說這個條文沒有講到契約
所以這個契約不是處分
所以這個契約
既然沒有條文說契約有什麼問題
所以這契約就有效
這是從條文表面來解讀是這樣
那麼實際上的理由是這樣
實際上理由是說有的時候例如說
當然這個案子是比較可惡啦
這個案子是假根本就
就不是他的東西他拿去賣
但是我們假設假的
他是一個一家店老闆
那店老闆呢
有客人上門說
客人上門說要訂一臺機車
訂購一臺機車
那老闆就說沒有現貨給你看目錄
然後客人說好喜歡這一臺的
就簽約簽約就下訂單
那老闆就趕快去跟那個上游的公司調貨
上游的這個供貨商調貨
供貨商調貨
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各位想想看
很多時候很多做生意的老闆
他在跟客人簽契約的時候
其實他手上都沒有貨
或者說手上的貨也不是自己的
是上游供貨商的
也就是這會符合這個
無權出賣他人職務的契約
那麼一個店老闆
他常常會去簽這種無權出賣他人職務
因為他簽約的時候根本東西也不是他的
他也要去調貨
那你難道說店老闆手上根本沒有東西
就讓他契約五說效力未定嗎
那麼黃之健理由是認為說
不行這樣妨礙做生意
所以因為很多人做生意
在買賣東西的時候
手上貨都不是他的
是上游供貨商的
還不是店老闆
因而我們要讓這個契約有效
不能因為說貨不是在他手上
不是他的就無效
我們就要讓他有效
那真正說讓他效力不確定的
而是在這個貨的所有權的移轉
就是這個處分行為呢
因為你假設沒有真的所有權
那你這個處分行為呢
就反而就是說效力未定
要經真正權力認成纔有效
實質上理由大概是這樣
那我這樣講的是比較簡單
當然以後我們有機會
會再講一次這個
其實這個很多人批評
我也有點批評
因為我每次讀到這一段
我都覺得很怪
就雖然他表面上講的理由
好像乍聽之下覺得很有道理
可是你以後自己去想想看
你就會知道說還是怪怪的
但是不管我們現在就是要
先背答案
或者你要接受這個答案
也不是背啦
就是你要接受這個答案
就是再講一次
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
有效 有效
沒有法律
就是118條呢
講的不是契約
那118條講說這個處分
效力未定
是指這個移轉所有權的
這兩個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好 所以這個時候呢
契約的效力跟移轉所有權
效力就被分開來
就分開來看
所以契約雖然是有效
但是這個移轉所有權的
這兩個處分是效力未定
那這個案子最後的處理
會是怎樣呢
就是說先問說
要經有權力的人承認
丙丁承不承認
好 那正常情況丙丁都不會承認的
丁呢 丁都很生氣
很生氣賈怎麼亂去移轉
所以丙跟丁對於這個都不承認
都通常是不會承認的
那不承認的結果就是怎樣
因為原來是效力未定
那有承認就有效
不承認就無效
所以不承認的結果
這兩個行為就無效
這兩個行為的無效是什麼意思
那這個有很亂
這兩個行為的無效
我稍微插一下
他不承認導致的結果
這兩個行為雖然有去移轉
那但是因為不承認無效了
導致說這個所有權到底有沒有移轉過去
換回這個顏色
導致了這個所有權沒有移轉成功
所有權沒有真的移轉成功
因為原來效力未定
但不承認就無效
所有權沒有移轉成功
那沒有移轉是什麼意思
沒有移轉是丁只是佔有
因為這個東西已經在他手上
這兩本書在他手上
他只是佔有
但是所有權還在這
所以沒有移轉成功
那沒有移轉成功但東西在他那怎麼辦
那就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去跟他要回來
就用767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去跟他要回來就好
這個是這個問題的標準的
情況就是這樣
就是說這個契約是有效
但是這個移轉所有權是效力未定
原所有權不承認就無效
那無效了所有權沒有移轉
所以原所有人還是所有人
他就可以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要回來
那麼可是那
你會問說那這個時候
這個契約有效但是東西卻被要回去
那什麼意思
那意思就是說
丁等於是說白買一場
白買一場東西被要回去了
可是你又說這個契約有效
那乙到底要拿著加怎麼辦
這時候這個
乙就告假違約就好
告假違約
我跟你簽一個契約是有效的
可是你給我的東西卻被別人家要回去了
就等於是我最後什麼都沒拿到
那我要告你違約或者我要解約
我一種就是不解約
告違約是不解約的意思
告違約是說
應該這麼說違約然後有兩種解決
就是我第一個解約
第二個我不解約但是我要你賠償我
那這個關於這個解約啊賠償違約的以後
我們到下個學期才會講
總之呢乙的選擇因為這個契約是有效的
所以乙的選擇呢東西最後沒有拿到
但乙的選擇可以告違約
然後要嘛解約
然後錢還我或者不解約賠償
這個結局是這樣
那這個過程
大概這樣
這種典型案例我們以後會很常出現
現在就討論這個118條這個無權處分
我們會很常講到說
所以各位我再講一次
這個無權出賣他人之物的契約是有效的
契約是有效
但是兩個已準所有權人效力未定
原所有權人不承認
那已準所有權人就無效
就沒有一樁成功
所以原所有權人就可以用767要回來
那對乙來講好像白忙一場
但契約有效他可以阻擋違約
違約的結果他可以解約
或者不解約請求賠償
整個情況是這樣
那麼整個情況是這樣
其實我是講只是說各位第一次聽
一定是覺得很
有點沒有辦法接受
或者是有點沒有搞懂
有聽沒有懂
那這裡其實他是要回應前面講的
就是說我們別忘了
這個案例的前提都站在我們前面講的
就是說我們要把契約
跟已準所有權的行為兩個分開來看
那分開來看
而且他採取無因性理論就是說
契約有效 無效
跟已準所有權有效 無效是分開來看的
不受影響
就是無因性
所以兩個本來就是分開來看
所以剛剛這個案子他就是典型的
用無權出賣他的資物的契約是有效
但無權處分
那個所有權已準那個處分是效力未定
這兩個是分開來看的
所以你要接受這件事
那你雖然接受這件事
但是你還是會覺得很括弧
118條真的是這個意思嗎
這個所謂的處分行為
效力未定 但契約有效
就是說這個處分行為
真的只有講這個已準所有權嗎
真的是這樣嗎
那我認為 我個人認為
這裡稍微 我稍微批評一下
就是說我剛剛有說
王澤堅為什麼要一直要把這個已準權利
已準所有權或已準權利
的這個行為
他命名為處分行為或物權權利
他為什麼要做這個命名
因為這個命名在法條上沒有的
注意的這個處分行為或物權權利
在法條上沒有
為什麼不能直接叫做已準所有權
我認為他有一個想法
就是他一直想要讓你習慣說
這個已準所有權就叫做處分行為
所以我剛剛後面 我再畫一次
我剛剛後面有標示
這個已準所有權就叫做處分
因為他一直希望你習慣
已準所有權就叫做處分
那當你很習慣這件事情的時候
等到唸到118條
你就很習慣說無權利人
就有權利不要利用所謂的處分
既然用到的處分
那就是這個已準所有權
這個處分行為
所以你就會接受王生講的說
這個118條講的那個處分效力規定
只有講到這個已準所有權
處分行為效力規定
而契約就不是處分行為
因為你會習慣王哲健講
契約叫做負擔行為
你就會習慣這件事
可是我要強調
負擔跟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其實在法條上根本沒有這樣寫
也就是根本沒有人告訴你說
118條的處分是隻講已準所有權
不包括契約
條文根本沒有明確這樣講
是王哲健讓我們潛移默化
所謂潛移默化就是讓我們洗腦
就一直認為說已準所有權
叫處分行為
所以118條的處分就是指已準所有權
這一塊不包括契約
因為契約那個叫做負擔行為
王哲健平常就去幫我們洗腦
說契約叫負擔行為
然後已準所有權叫處分行為
平常一直洗腦洗腦
洗到最後最主要就發生在118條
他就告訴我們說
118條的處分只有講已準所有權
所以這個案例只有已準所有權效力規定
但契約有效
好吧 先這樣就是說
就是這個是有爭議的問題
但是我們知道王哲健的分析就好了
再來第三小題
第三小題他說如果假是禁制產人
那麼中間的法律關係會不會有效
抱歉 我超過時間 我會快速講
如果假是禁制產人 是無行為能力人
那無行為能力所為的任何法律行為
都無效 所以契約無效
已準所有權 兩個已準所有權無效
那你會不會說
那這個錢到底已準有沒有效呢
最有趣的就是說
剛剛強調錢的已準就是誰佔有就是誰的
所以這個他沒有所謂的所有權的概念
所以嚴格來講
他書上根本不會去討論錢的已準有沒有效
某程度就是誰
這個已付了錢給假佔有了
基本上就是有效
很難說他無效
那麼重點是已
已就用那個
他不會用說無妨案請求權
他只會用那個
已就是用不當得利要回這筆錢
所以既然已會用不當得利要回這筆錢
表示說這個錢的已準就是有效的
這樣也許各位也是一時沒有聽懂
總之就是說這個錢的已準
雖然他是無行為能力人
可是錢的已準從來沒有在討論有效無效
通常就是誰拿著 誰佔有誰就有效
所以應該都是有效
所以最後已還是可以要回來
但是已是用179條不當得利要回來
已不會用767
已不可能用767
因為剛剛講錢的討論
是不會用所有權的概念去討論
錢的討論不會用所有權的概念去討論
所以錢的已準也通常誰佔有就是有效
不會說已準不成功的
好 今天就講到這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