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各,單元6:買賣契約(四)買受人的義務、特種買賣、互易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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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
楊智傑教授,民法債各,單元6:買賣契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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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的義務
特種買賣(買回、試驗買賣、貨樣買賣、分期付款買賣、拍賣)
消費者保護法之通訊交易、訪問交易
互易
時間軸
0:00 片頭
0:04 買受人給付義務
0:49 給付價金之地點與時間
2:14 特種買賣契約(買回)
4:32 試驗買賣
9:23 比較消保法第20條強制寄送商品
12:09 貨樣買賣
12:50 分期付價買賣
16:51 消保法第21條分期付款買賣
18:47 附條件買賣
20:31 拍賣
23:03 消保法第19條 通訊交易、訪問交易
25:58 互易
26:56 一般互易
27:44 附補足金的交易
28:59 例題81,頁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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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詳細解析了民法中買受人的義務、特種買賣(買回、試驗、貨樣、分期付款)、拍賣、消保法相關規定以及互易契約的法律適用。
買壽人的給付義務
買壽人當然第一個義務就是要付價金的義務
第二個要配合壽齡標的義務
那這個壽齡標的義務就是
如果不配合壽齡的話會有這個壽齡遲延的問題
那我們之前講壽齡遲延你可能也會
這個也會有一些責任
最後他提到說有一些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他舉例說例如我買了
跟你訂這個以前訂什麼牛奶、羊奶
那喝完要還你 酒瓶要還你
這個有附隨義務
那關於這個給付價金的地點跟時間有沒有約定呢
那當然像在我們很多時候買東西
除了不管付現金、刷卡
甚至轉帳都會特別約定
但是如果說這個給付價金沒有約定
契約沒有約定
那麼都忘了講
那麼原則上就是標的義務跟價金的交付要同時交付
就是一方付錢一方付貨
這個是指付錢的方式或時間沒有約定的時候
一般都會約定
那麼標的義務交付有一個期限的話
那價金沒有約定交付期限
也推定他就是價金交付的期限
再來標的義務與價金同時交付的話
那麼並沒有講價金他在什麼地方交付交付的地點
那他說價金與標的義務的交付處所交付
就是地點也是同樣
那這時候會有那個264條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就是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你要先把東西拿來我才付錢
就是同時進行同時履行抗辯
好這個就這樣了
所以基本的這個買賣出賣人的義務
買售人的義務基本的就這些
那麼接下來是特種買賣
就是在買賣契約的後面有一些特殊的買賣規定
第一個是講到他會有一些約定買回
那我覺得這個買回的約定大概古時候比較會有
就我賣東西給你是因為我現在真的很缺錢
所以不得不賣給你
但我希望保留一個買回的權利
契約約定保留買回的權利
那將來我如果買回的話我就把錢還給你
那你東西就買回來給我
但是買回來的錢其實如果你有約定買回的價金
有時候可能會約定又更高才能買回來
怎麼樣
那麼有時候買賣會有費用的問題
例如說不動產的買賣
不動產的買賣他除了要繳稅之外
還會有很多程序上的費用
那麼買賣費用如果是當初是買售人支出
結果你又約定買回
那結果買回的時候呢
那當初買售人他付了這個買賣費用你也要補給他
那買回來如果買回這一次第二次的買回
如果又要交一些費用則有買回人負擔
那麼他說這個對買回
東西賣給人家你還約定買回的話呢
他說這個只要你有買回的話
買售人就要交付標定物附屬物交回去
那買回的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那約定期限較長縮短為五年
那這個看一看就好
我們現在的交易裡面
幾乎沒有人會用買回的這種約定
幾乎沒有
因為這個大概是以前的人比較窮
類似好像說我去當鋪
當鋪我賣給你是先給我錢
但是等到我有錢之後我要把我的東西買回來這樣子
好再來第二個試驗買賣
這個試驗買賣聽起來很奇怪
好像跟我們最近聽到的什麼疫苗人體試驗
不是那個試驗
試驗買賣就是說讓你拿回去試用
給你拿回去試用
那試用完滿意了再來買
大概是這個意思
好那麼試驗買賣其實就是試用
384條說買售人承認標定物
作為一種停止條件而訂立契約
也就是說我先跟你訂契約了
但是這個契約還沒生效
因為它有一個停止條件
停止條件就是生效條件
所以我先跟你訂契約
但是還沒生效
那什麼時候生效呢
就是說我很滿意
我試用了之後很滿意
我承認了它就生效了
所以他說是一種
我這打錯字是一種附條件的契約
好那實驗買賣的出版人有讓買售人拿回去試用
也不一定是現場試用
或拿回家試用其標定物的義務
那麼他說未明確約定契約什麼時候成立呢
他說這個標定物經試驗
就試用現場試用但沒有交負責的話
就在買售人在約定期限內
如果就標定物沒有承認的話
就視為拒絕
那麼這個如果是有約定
例如說你今天試用的不錯
例如說這個當然小東西試用完就算了
但是有的時候會有比較大的東西
例如說
例如各位以前有沒有去這個補習班試聽
然後試聽一次呢
他可能會說那你一個禮拜內決定要不要
要不要來上課
要上課的話講
那如果一個禮拜不講就表示你不要
那其無約定期限
而與出賣人鎖定相當期限內
未為承認之表示者異同
那就這樣
反正就是說你在當場體驗或試用完之後
那會有一個約定的期限
或者相當的期限內來決定要不要契約成立
那如果沒有表示就視為拒絕
那麼有的東西他試用可以帶回家
已交付就帶回家用
有這麼好的嗎
帶回家試用的呢
這個現在比較少了
但是應該還是有
有一些東西可以讓你帶回家試用
但是這時候契約他也是隻是一個
還沒有生效並不是說我已經買了
那買售人不交還期務或與約定期限內
或出賣人鎖定相當期限內
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所以你帶回家
那帶回家可能就是說你如果不想要
五天 對不起 寫錯
五天內不想要明確表達
但是你都沒有講
不為拒絕之表示者就視為你承諾
好 再來買售人帶回家
然後也都沒有講到底要不要
但是買售人錢就轉帳過來了
支付價金全部一部分
那表示說你就是要
或者說你這個拿回家試用
結果試用完你就不只是試用了
可能就拿去再做其他的行為了
就非施用所必要之行為
也就視為你是承認就是你要了
那這裡要稍微注意一下
這裡剛剛有講到說
它這個是一個負停止條件的契約
也就是說這個試驗買賣
或者體驗的交易
因為它這個
雖然我們是現在寫在買賣裡
但是我們之前有講
載個只有27種常用契約
那其他的契約如果
雖然沒有寫在載個裡
但是有類似的我們都可以去
準用載個的規定
例如說剛剛我講了有些
我去體驗補習班 我去試聽
那試聽補習班
它並不是一種買賣
試聽補習班也許它可以算是一種服務
它不能算是一種買賣
但是我們說它可以去準用
準用這個試驗這邊的規定
但是重點就是說
這個試驗買賣它是有契約
但沒有生效
所以還沒有生效
那所以才會有後面講說
是你承認還是視為拒絕的問題
那這裡我們要比較一下消保法
消費者保護法20條
消費者保護法裡面也有跟
很多跟買賣有關的特別規定
所以我們這邊就一併比較
那以前有講過消保法20條
有個強制寄送商品的問題
它說未經消費者邀約
我消費者根本沒有要邀約
說我想要寄一些試驗品給我
我沒有講
結果你就
廠商自己就郵寄或投遞商品過來了
那麼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這裡的意思是說
我並沒有邀約
你為什麼把貨品寄用過來
這時候我並沒有跟你什麼
成立一個前面講的什麼
負停止條件的契約
我們剛剛講的這個試驗買賣
是可能我沒有約定好
所以我們要來試用看看體驗看
這個時候纔有成立負停止條件
但是我在消保法是說
我根本消費者都沒有主動邀約
你就寄來
這時候我們之間根本什麼契約都沒有
那什麼契約都沒有
我消費者就也沒有什麼保管義務
所以沒有保管義務呢
那麼好 假設你寄來我覺得很奇怪
所以我消費者就通知你自己拿回去
或者你都不拿回去
或者我沒有辦法通知你
就視為你拋棄
反而是廠商我視為你拋棄
那你拋棄在我家
我就無主無現在
好 或者我雖然沒有通知廠商
但是你都一直廠商也不聯絡我
那你不聯絡我 你也不拿回去
一統也就是當作你廠商拋棄
我無主無現在
那如果要我消費者還幫你寄回去
那我幫你寄回去
還要花這個郵寄費用的話
這個費用我還要跟你廠商求償
所以這裡要跟這個消保法
第20條做比較就是說
並不能夠 不能把這種
這個是我消費者沒有要約的
你不能自己寄來
那你寄來擺在我家
不能說視為我承認
因為跟前面這邊好像有講說
東西 這邊有說東西已經給我了
然後我不還你
或相當期限過了一個月不還你
就好像視為承認
可是這裡是指說
這個是我們當初有約定說
讓我帶回家試用看看
有約定讓我試用看看
這個時候才說我過了一個月
不還你 我就視為承認
可是跟消保法第20條來比
這個是我消費者根本沒有要約
你為什麼突然寄過來
強迫我使用
那這個不能說過一個月視為承認
不是 反而視為你拋棄
這個是不同的
好 再來呢
另外一個叫做貨樣買賣
貨樣買賣這個很簡單
貨樣買賣就是說
我給你的樣品
我先給你一個樣品
之後我交貨的東西的品質
一定要跟樣品是一樣的
所以這邊是說只依貨樣
而決定標的物的買賣契約
那麼出賣人他的擔保的品質的程度
要跟貨樣也就是樣品有同一支品質
所以這個貨樣買賣只是說
後來的貨品的這個品質
也就是物資瑕疵擔保的這個品質
要跟當初的樣品的品質是一樣的
接下來有一個分期付款買賣
那分期付款買賣是
早年可能用的比較多
那現在比較少用
我之前上課可能講過
因為我們現在有信用卡
那信用卡所謂的
有的時候它是說信用卡給你分期扣款
但有的時候其實是你已經
銀行已經幫你全部付了
只是你在分期慢慢還給銀行而已
那我們假設沒有信用卡這個環節
我們先假設沒有信用卡
就是一般的分期付款就慢慢付
好 那我們在民法裡面
對這個分期付款的買賣
它有一個保護就是說
好 我約定
假設我約定這個
一臺冰箱五萬塊我分十期
分十期的話每一期五千塊
那麼最怕就是說
買售的人可能有一期拖延
那麼在一般這種分期付款買賣就約定
它會約定說你只要有一期拖延
那出賣人剩下的
就可以立刻全部到期
例如說五萬塊的冰箱
你分十期
結果你第三期五千塊有拖延
那麼賣你的人就覺得不太
就不安心
覺得怕你沒有
怕你是不是接下來都不會準時付錢
就剩下就全部提前到
這個是立即
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錢
就是說剩下的七期就全部提前到期
那全部提前到期你還不付呢
就你就付幾付此額
那他就有權解約或怎麼樣
那麼但是呢
這邊有一個保護說
買售人持付的錢
其實如果只有一期
還不到總共價金的五分之一
例如我剛剛講
五萬如果分十期
那麼一期就是隻有五千
那我持一期只是持五千
還不到五分之一
我要持兩期到了一萬塊
纔到達五萬塊的分之一
所以你如果有約定說
我只要持一期
就等於全部就提前到期了
這種約定他說不可以
他必須要持付的總金額
到達五分之一的
纔可以視為全部到期
389條的意思是這樣
那第二個就是說
如果你有持付了
全部到期了
那麼出賣人可能就會想要解除契約
說解除契約因為你都持了
我解約你東西退回來
但是你之前已經付的
解約照理講要
解約之後要互相回付原狀
可是廠商一定會覺得說
那解約了你假設已經付了三期
假設已付三期
結果廠商覺得你後來不付解約
可是已經付了三期
就是說已經付了一萬五
廠商就要沒收
他說要得扣留受理的價值
就是沒收 扣留
但是這邊特別規定說
其扣留數額不得超過
標的物使用的代價
及標的物受有損害的賠償額
標的物使用的代價就是類似
市場上你如果有租金行情
假設這個冰箱租一個月
有一個租金行情
或者標的物受損害的賠償額
也就是說我付了三期一萬五
結果付不出來你要解約
但是你要把一萬五全部沒收
我可能會抗議說
這個冰箱你拿回去
可是為什麼要把我一萬五全部沒收
這個沒收的錢不得超過使用的代價
相當一個月的租金
或者什麼我冰箱沒幫你弄壞之類的
好 除了這個民法有規定之外
在消保法這邊對於分期付款買賣
也有特別的規定
在消保法第21條說
很多分期付款買賣
對於消費者其實並不清楚一些
是不是有另外收利息的問題
好像覺得說分期付款買賣很好
我一個月只要付多少
那這裡它為了保護消費者說
你企業經營者就廠商
必須要有契約書明文告訴說
第一個 頭期款是多少
第二個 每期
還有有沒有其他的手續費
還有沒有利息
那這個最重要就是說
你每期這樣付
例如說你一期付5000
然後付10期
還有沒有附加費
加起來跟你現場一次付清
有沒有差價
當然現場付清一定是比較便宜
可能現場付清是4萬8
那你分五期付5000付10期
其實總價是5萬
這要讓消費者知道
而且這中間有沒有算利息
每一期其實有算利息
所以這個要書面讓消費者知道
那企業經營者沒有依規定記載利息
這個利息
他說最多是年利率5%
然後企業經營者沒有寫清楚的
消費者也不付現金交易價格以外
價款的幾乎一無
也就是說
如果你當初在買的時候
沒有用書面告訴我說
這種算法跟這種算法的差價
那我消費者認為
我說我只要付到4800
我最後一期只付
就是說原來最後一期5萬
我說我最後一期
不是 一期付5000
我最後一期只付3000
因為你並沒有跟我講清楚說
分10期付跟一次付清會差2000塊
那麼我消費者就不付現金價格以外的
價款的幾乎一無
好
那麼這個分期付款買賣
有時候還會搭配一個附條件買賣
這個附條件買賣就是
附條件保留
附條件保留說
所有權暫時不移轉
對不起 寫錯
所有權暫時不移轉
雖然東西讓你拿回家用
東西已經交付給你了
但是保留所有權的移轉
那這個之前上課講過
就在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提到說
只說買售人先佔有動產標的物
例如說冰箱先拿回去用
但是你冰箱拿回去用
你並沒有取得冰箱的所有權
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家經
完成特定條件時
才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也就是說這個所有權的移轉
它有附了一個
類似附了一個停止條件
附停止條件
這個暫時的所有權並沒有生效
雖然有交付
但是所有權的移轉暫時還沒有生效
要等到錢都付清了
或至少付了八成了才生效
這叫附條件買賣
那王之劍特別講到說
這個附條件買賣
是這個條件是
所有權的移轉附了一個條件
但是買賣契約沒有附條件
所以買賣契約是直接生效
只是那個移轉行為
移轉行為它附了一個停止條件
就還沒有生效
好 接下來講拍賣
那這個拍賣其實我們
如果是講那個什麼
古董 藝術品的拍賣
這個我們一般人用不到
但是如果各位以後走入法律界
有去玩這個法拍屋
也許會用到這個拍賣
那至於說一般我們講的拍賣網站
我覺得一般的拍賣網站
其實並沒有真正用拍賣這個概念
因為一般的拍賣網站
都是一個固定的價格
固定說這個東西就是1000塊
你只要出1000塊就可以買
所以它的並不是真正的拍賣
因為真正的拍賣就是說
會出價越來越高 用來搶
好 那這裡的拍賣
396條說多數硬買人
硬買人就是出價的人
來公開競爭 口頭出價
那麼出賣人就會選出價最高的人
跟他訂買賣契約
然後由拍賣人來拍板
這裡的拍賣人應該就是指這個出賣人
或者這個拍板是比較典型
或者其他慣用方式作為買訂
這個用語 買訂
就出價最高的我就拍給你
就買訂 然後我們契約成立
那拍賣的買售人
因於拍賣成立時
或拍賣公告鎖定的期間內
現金支付買價
好 我剛剛講這個可能
在現代生活中也許法拍屋
或藝術品的拍賣可能會用這個
但是有的人
電影裡面有時候會演
就是他出價最高的人他雖然出價
結果他最後卻沒錢買
就是說他可能是來亂的
所以如果拍賣的買售人
他雖然拍價最高 出價最高
就買訂了
可是他卻沒錢買
不按時支付價金
那麼拍賣人就解除拍賣契約
所以只好再拍賣一次
那再拍賣一次中間就有損失
因為就白忙一場
所以拍賣人的損失
就可以向買售人請求賠償
甚至第二次拍賣賣的金額比較低
可以請求賠償這個差額
好 這個拍賣大概就是這樣
那這個就是說
其實拍賣條文有更細
但我們就是講這個基本觀念
再來最後書上補充一個
就是消保法第19條
還有講到一種特別的東西
叫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這個通訊交易 訪問交易
就是線上購物
現在大家都是線上看的
貨品的照片
就沒有看到實體的物品就買
通訊交易是這樣
那訪問交易是什麼
訪問交易是有點是被強迫推銷
走在路上本來沒有想要進這家店
結果突然被攔下來強迫推銷
好 不論是通訊交易
就是我是看線上的照片就買
或者是訪問交易
就是被他訪問被他強迫推銷的消費者
其實通訊交易是沒有看到真的東西
訪問交易是原來沒有想買
被強迫推銷
所以都是在沒有看到商品
或者是思慮不周的情況之下
太衝動
其實這個都是太衝動就買
那麼就消保法第10條特別規定說
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
7日內退回商品
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需說明理由
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那麼這個就叫做7日內無條件解約
這個大家都常常聽到
7日內無條件解約
線上購物就常常可以用到
那麼訪問交易大家可能比較少聽到
這就是走在路上突然被強迫推銷
但是這個7日內無條件解約
有一個爭議
有一些產品 例如說化妝品
你回家都用了兩三次你要解約
那化妝品就被你用了
開了就沒有人要用
或者食物有保存的問題
還有或者說
有些買了DVD光碟片
回來看了
看完就說7日內解約這樣也不公平
所以後來這個消保會有訂了一個
合理例外情勢
就像我剛剛講的化妝品
需要保存的食品
或者DVD這種
就它是例外
不可以隨便讓你解約的
大概是這樣
那細節也許同學有興趣
可以再去看這個
消保法的詳細的規定
但這也就講說有這種特殊的交易
它比較特別就是7日內無條件解約
所以各位
我們如果拿去跟我們剛剛講的
瑕疵擔保
買賣物資瑕疵擔保有提到可以解約
可是買賣的物資瑕疵擔保
它必須要有瑕疵
必須要有瑕疵纔可以解約
但是這個消保法的通訊交易
法案交易就不用有瑕疵
而且不用有任何理由都可以解約
所以這是對消費者的一個保護
這個就比民法的保護又更大
好 最後這個買賣已經全部都講完了
最後它講到一個買賣後面的
第二個叫做互議
互議就是以物易物
當事人雙方約定
以轉金錢以外的財產權
就以物易物
例如說以牛去跟馬交換
那麼因為都是拿東西出來
所以每個人兩方
就說甲跟乙
甲是給他牛
那乙是給他馬
那兩邊他說就物這個東西來講
兩邊都是出賣人
所以去準用民法關於出賣人的責任
那就拿到東西的那個人
他也去準用買售人的地位
就是他準用他也要去檢查
看有沒有瑕疵等等
所以互議這個地方他就去
就物的部分
他去準用關於買賣契約的規定
那麼這裡又進一步區分說
互議可以分成單純的以物易物
單純東西換東西
第二個是價值的互議
單純的互議東西換東西是沒有價值的
而價值的互議是說
例如說我的牛值十萬元
你的馬值八萬元
所以有價值的
那你還要補貼我兩萬元
這樣子
所以他是說這個物是有價格
那既然有價格
可能有時候還要補兩萬元差價
所以他又會去準用
既然有金錢的部分
他又會去準用
買賣契約裡面關於金錢或價值的部分
那剛剛講到說
就是因為有這種價值的互議
就可能在做價值的計算的時候
會有差價
所以有補足金
這邊399條提到說
這種互議如果
剛剛前面講說
這個互議如果有價值
去算這個價值的話
可能有時候會補差價
所以有負補足金的互議
那麼金錢的部分
就準用買賣的規定
例如這個
這邊的例子
我看一下
這邊的例子好像
好像就是課本那個
立體81
350G的立體81的案例
他說A與價值十萬元的中股契值
跟B價值八萬元的電腦做互議
但是B要補足兩萬塊的差額
就是叫做負補足金的交易
那麼物品的部分
他就準用買賣
關於物的部分
尤其物資瑕疵擔保的部分
那錢的部分就準用買賣
關於金錢給付的部分的規定
那我看一下
對 好
課本在357頁立體81
就用這個說
甲用A表值十萬
與乙的B表值十二萬
互議
那這裡他沒有說要補足差價
這邊特別注意的就是說
他沒有要補差價
沒有說要補差價
因為他們都知道說
我值十萬 你值十二萬
但是甲認為我賺到了
乙就說沒關係 我吃虧一點
所以他們沒有要補差價
但是他們是知道說這是有價值的
那麼結果第一個情況
乙交付的B表有瑕疵
有物的瑕疵
僅值九萬
那麼我們剛剛講說在互議契約裡面
就物的部分
他就尤其物的瑕疵擔保的
就準用買賣契約
所以他準用買賣契約
物有瑕疵的我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那請求減少多少呢
那這邊我們前面有講到
請求減少價金的時候
是用一種比例的概念
例如說甲他當初是覺得
他用一個十萬
就A表了是值十萬
去跟乙的B表是值十二萬換到的
結果你東西有瑕疵
所以你僅值九萬塊
那這個大概是三比四的比例
那這個等比例的話呢
甲認為說
既然我以為我賺到
原來用十萬換你十二萬
我覺得我賺到
結果你現在只值九萬
那以等比例來看呢
我應該是怎麼樣
我應該是七點五萬等比例
三分之四就可以換到你九萬的東西
所以要減少差額
這個差額就是
你要退我二點五萬這樣子
好 這是第一小題
第二小題
因可歸則於乙的事由
導致B表滅失
在互譯還沒交出去之前就滅失
那就是滅失就是這個給付不能
然後這個是可歸則於債務人
對不起 寫錯
可歸則於債務人
就B表的部分
乙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能
那麼甲如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呢
好 可歸則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
這個就回到
債種的情況去處理
就是可歸則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那麼債權人可以解約
或請求損害賠償
那請求損害賠償呢
他假設不解約
甲如果不解約
當然甲可以選擇解約說
那我們就不要換了
但如果甲不解約
他覺得說損害賠償
就是說一樣我當初是用十萬元
以為說我可以換到你一個十二萬
結果我現在不解約
我東西還是給你
可是我原來以為值十二萬的話
那你是不是要賠我十二萬
應該是這樣
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十二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