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楊智傑教授,2026.4.1

2026年9月18日

研發成果利益衝突迴避與資訊揭露,楊智傑教授,2026.4.1,中國醫藥大學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及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議或核決。
第8條  
研發成果創作人應依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第9 條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下列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 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