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7:網路分享下載技術與著作權侵權、BT種子下載、林義傑案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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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單元7:網路分享下載技術與著作權侵權、BT種子下載、林義傑案
楊智傑老師個人教學網站:https://yangjames.yuntech.edu.tw/
網路法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v3AVZCtGGoOKuSSrNjLytv
檢察官起訴林義傑案,真的有道理嗎?
類似的案子,台北地院2022年6月做出判決可作為對照
二人認罪,臺灣臺北 地方法 院111 年度易字第267 號刑事判決 ( 111.06.20)判決有罪
一人不認罪,臺灣臺北 地方法 院111 年度易字第267 號刑事判決 ( 111 .06.29)判決無罪
林義傑案的最後結果,我們可以持續關注。
另可參考楊智傑,超馬好手以刑逼民合法! 修法限縮著作權刑責避免爭議,2022.6.9,https://forum.ettoday.net/news/2269387。
AI 生成·可能包含錯誤
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探討網路分享下載技術(特別是 BT 種子)與著作權執法之間的法律爭議,分析從早期的主從式架構到 P2P 技術演進對法律責任認定(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的影響,並透過美國民事責任與台灣刑事責任的對比,以及近期林義傑案與相關判決,討論「以刑逼民」現象及 BT 技術特性導致的執法困境。
今天講這個網路分享下載的技術
然後與著作權執法上產生的問題
那其中最最新的熱門議題就是這個BT種子
分享的技術
聯誼結案被檢察官起訴
那我們這邊先複習一下網路上的所有的東西
著作類型音樂影片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那下載的人會侵害重製權
上傳的人
會侵害公開傳輸權
問題現在就是說那分享的人
會侵害什麼
那你分享的是什麼
第一個你可以分享的可能是一個hyperlink
只是一個連
連結我只是連接一個網址
那我又不是上傳的人
我分享的人有沒有問題
這是一個
再來
還要看你的分享的技術
從分享的技術
來看有的時候你那個分享的技術
其實你自己
以為只是在分享
或者你以為你只是在下載
但是你同時
也在上傳
但是你可能不知道
那這個技術的演變呢一直都在
改變他一直想要
一直有人開發不同的技術
一方面是想要
讓
下載上傳的速度
變快
一方面可能也是想要迴避著作權法的責任
那我們先從一些老案子
開始講起
但我們剛剛講說這個
上傳的人會公開
構成公開傳輸權是沒錯
上傳的人因為他提供
那個著作內容
現在問題這邊有一個傳達
就是我分享的人或者我利用這個技術
不管這個技術我會不會構成傳達
或提供
會不會簽在公開傳輸權
好那麼我剛剛講說現在其實這個
問題啊從2000年
臺灣從2000年開始美國可能更早
這個最有名美國1999年開始了
就會有一些新的
交換軟體我們所謂的交換軟體
交換到底他是一個分享
還是怎麼樣共享
那個技術就一直推陳出新
那裡面就產生問題就是說
我若不是上傳的人
但是我到底算是什麼人
個人來講
至於這個軟體提供這個軟體的他是不是
幫助侵權的人
甚至有時候我已經找不到這個軟體
當初開發這個軟體的公司在哪
可能都找不到
有這類的問題
那我們先從
幾個舊案
最早的這個
主從事架構就是一般的
網路的下載的方式這種是最沒有問題
早期的音樂網站例如說天馬音樂網
到現在的影片網站
例如說YouTube
他都是很清楚
就是他叫做主從事架構就是他有一個主
大家都是
下載
當然可能有人上傳
那我們剛剛有提到說其實YouTube的話上傳的人也很清楚雖然他可能匿名
至少
我們知道是哪一個
頻道上傳的
那下載這個網站也很清楚
那下載的人呢是
可能會侵害重置
上傳的人呢侵害公開傳輸
網站平臺
可能也在
協助
侵害
公開傳輸
那這個最早的架構或者現在還有
好像這種比較負責的平臺用的架構其實是
責任是誰是蠻清楚
可是開始就有一些變化
那這個是在
2003年
到2005年之間
在臺灣有兩個軟體
那他當時他們開發技術其實是
學美國的一個技術
就是說
他們
雖然做了一個
網站平臺
可是呢他強調那個檔案
是用一種交換的方式
也就是說
他的這些盜版
音樂當時那是盜版音樂
他的那個音樂的檔案
並沒有放在
這個平臺上而是
放在每一個用戶的電腦
然後你每一個店購物院
你願意開放
你願意開放的話你就可以跟別人交換
那所以呢這個人開放的話
某程度他應該可能會構成
他開放給人家抓
他侵害公開傳輸權
然後另外一個人去他那邊抓
抓下來的話他侵害重置權
問題是著作權人這邊
他要去找到這些告個人
個別的
會員
很麻煩所以當然會只想要告這個
音樂網站可是當時的技術呢
這些音樂網站會
想要說
說
檔案都是這些
會員他們自己開放分享
重置的
那我只是提我只是開發了一個軟體
讓他們使用我的軟體
在做交換
當我這個軟體很方便
因為他們用我這個軟體的就可以
快速的搜尋到
別人
哪一個人附近他有什麼
音樂檔案他願意交換
那所以這是Kudo跟
Ezpear他們的抗辯說
我只是提供軟體
那我沒有真正去做這個公開傳輸或重置的行為
但是某程度這個軟體就是在幫助
那些人
幫助這些會員在做侵害著作權
而且呢
這當時的音樂網站我們認為他很合適因為他
並不是完全的交由這些會員自己去運作
他還是
必須這些個人要到跟音樂網站連線
登記為會員而且在搜尋
說附近有誰有檔案的時候還是要透過
這個中心
這個平臺
去做搜尋只是
到了交換階段的時候
是到
下面的個人會員去交換
所以那時候
就有這樣的爭議說到底這個
這個音樂網站
他們有沒有責任
那這個在臺灣引起了一波爭議但是Kudo案
跟
後來的Ezpear案
那當時的這兩個案子都是在討論說
假設
這個平臺他沒有自己去
交換因為
交換的是個別的會員
個別會員在公開傳輸及重置
那這個平臺到底
要叫他負什麼責任
可能都是從說是不是叫他從幫助犯的責任下去
討論
那
再來的這個是美國2006
2004年的一個案他又
開發出一個更
更不同的技術
他的技術已經是說
這個被告叫做
Croxter
他的這個網站他就是開發了軟體
之後就讓會員自己下載
所以會員呢
直接用這個軟體自己去搜尋說附近
有沒有人願意把檔案
分享出來然後我去他那邊所以搜尋
就是直接用這個軟體去搜尋
然後就交換檔案
此時呢
所有的行為已經
完全不需要跟這個
中興的網站連線
所以這個時候中興的網站他更完全
好像說撇清責任說這個
會員們在交換的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那麼
在那一類的案子的因為尤其到美國他最後了
像這個Croxter案他會強調說
會員們使用我的軟體去交換檔案
跟我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我不會有直接侵權
但是我可能會有
幫助侵權
那
英文裡面他幫助侵權叫
Contributory liability
或者他有另外一個概念叫做
我姑且翻成監督人責任
有人翻成代位責任叫做Vicarious liability
那麼這邊是美國他當時的版權1999年
他那個NAPCS的案混合式有點像我們的KUSO跟EZP
那他是用那個輔助侵權責任
和監督人責任去討論認為是他有侵權
但是他構成侵權
他不是直接侵權
他是幫助
幫助這些會員侵權
那Croxter案他在2004年美國最高法院判
說也是有侵權然後也是幫助
倒是NAPCS的案除了幫助
之外還有這個監督人責任
或者叫做代位責任
這個監督人責任意思就是說
假設你有辦法監控你
這些會員他們現在正在幹什麼
你有辦法監控的話
那他們在做一些盜版侵權的軟體
你就應該趕快介入阻止
那因為NAPCS的技術這種混合式技術我們剛剛講說
這種混合式技術比較像KUSOEZP
他們在交換的時候還是要跟中心有一個連線
因為在搜尋的時候
搜尋的時候是跟我中心連線
所以你在搜尋一些看起來有受助助理人保護的東西的時候
我網站可以知道
我就可以去介入阻止你們
所以NAPCS的案呢他除了
這個
輔助侵權說我提供軟體
幫助你們侵權
他也從這個輔助侵權這個監督人責任就是說
你應該監督
然後去介入阻止
但是呢
KOROS案呢因為他已經
好像比較沒有辦法去監督了因為
這些網友在交換軟體的時候這個開發這個軟體的
網站他已經管不到了
那但是呢你開發這個軟體就是讓他們去
運用這個軟體來交換
侵權的檔案所以他還是有輔助責任
那這個是
美國法
那臺灣的判決呢
剛剛講的那個KOROS跟APL其實他都比較接近混合式
雖然他們在判決中有自己去抗辯說他們技術上怎麼樣
那麼很有趣的是因為這美國的案子
我覺得這非常有趣他都是一個民事責任
他是用民事責任來
可是我們臺灣有一個最大的就是所有的
這種問題他都是用刑事責任去告
那刑事責任去告呢
當時的
法官友德就會強調說有一個罪行法定主義的概念
就是既然你要用刑事責任來告
那我們的刑法要寫清楚就哪些是犯法
那對於這種提供軟體的行為是不是真的違反
著作權法的刑法呢
好像著作權法沒有寫的
清楚所以在EZP就認為是
無罪一審無罪二審和解
那KOROS的最
最特別的他居然認為是共同罪犯
什麼意思呢我們
藉由這個圖
再來看一下當時KOROS的案子
法官發現說
因為交換
檔案必須是這個某個會員
他把檔案丟出來分享
這時候法官發現說你這個願意丟出來的
某個音樂的檔案其實就是你KOROS
自己
例如說你KOROS自己有100個
帳號
然後你自己KOROS100個帳號就說你是會員
然後你自己KOROS
先丟
用100個帳號丟出
盜版的檔案
然後所以其他人上來
覺得說怎麼有別的會員那麼好心每天都在分享新的檔案
所以KOROS自己
表面上說我只是這個上面的網站啊我不是會員可是檢察官發現說他其實也
身兼會員
好像是埋伏當成會員因為總是要有人把檔案
盜版檔案丟出來
所以了
這個案子
當時的那個案子就很有趣是
因為發現說KOROS自己又有假扮會員
主動把檔案丟出來
所以你就是
你不只是這個音樂網站你自己也是
會員
所以你跟會員
那些會員是共同偵犯
當然他們也和解了
部分人去做
那這邊做一個比較我覺得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說
美國對於這些
網站或交換軟體他都是用民事責任去搞
那他是用這個
輔助侵權說你開發軟體是在幫助他們侵權
或者你應該要監督他們
那臺灣最特別的是全部都是用刑事去搞
所以刑法上他說那夠不夠成幫助犯
那時候你可以阻止你為什麼沒有去阻止他們等等的去討論
那這個我們不詳細談
那麼
這邊就提到說
我們那怎麼都從刑法的
責任去討論
那訴訟權法其實都沒有
寫得很清楚說提供軟體是不是侵權
然後你就回到刑法說用幫助
幫助犯去討論
那其實都有爭議
那卻沒有用民法
民事去告
那美國卻是用民事去告
那我們待會講到最新的案子也是有這樣的問題
那針對這個問題
我們之前有聊過說
對於說他光提供軟體
就是提供一個軟體
我這邊看
提供一個
可以讓會員們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的電腦程式或某種技術
提供一個
軟體
可是不是說光提供軟體就有罪
你提供軟體就是意圖讓這些會員去做侵權行為
去做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的侵權行為
所以他這是兩個部分就是
一個是你有提供軟體
這是有
但是你要意圖讓大家侵權的話
我們在2007年修法說這個
本身獨立
說獨立就是一個
侵害行為
那某程度是也有受到刑法的
討論就是說刑法強調罪刑法定處一年
你要把他寫清楚
所以我們就修法把他寫清楚
而且他確實也有刑事責任
他說你違反
這個87條新增的第七款也有刑事責任
好
那
以上是講一段
臺灣的過去的歷史
那我們會以為說
在這段過去的歷史
經過之後呢
尤其在2007年修法之後
只要你提供一個交換軟體的技術
不管這個技術裡面到底他們是怎麼交換的
而且你提供這個技術的時候就是意圖讓大家來侵害著作權的
那我們就可以直接告這個開發軟體的人
而且有刑事責任
而且可以叫你把那個軟體
想辦法下架
但是這個下架的前提就是說
你這個軟體你還是有辦法控制
那可是呢現在呢在那之後了
很奇怪就跑出了一個新全新的一個交換技術叫bt種子下載
那bt種子下載技術了
感覺好像已經
比較沒有一個中心者
他已經沒有一個中心網站了
大家下載之後的大家這個bt種子的軟體就彼此可以連線自己去抓
已經沒有一個中心網站可以控制
這件事的所以好像也沒有辦法去告
哪一個
中心網
網站這樣子
那我們稍微來瞭解一下bt種子
這個分享或下載的技術
老實講我也不是專家啦這個我是
去參考那個網路上的一些說明包括
我們待會會看到其實法院也有判決
那我就擷取一些他們的說明來瞭解這個技術
這邊我們就介紹bt全名叫
BitTorrent
中文全稱比特流
是一種點
對點
傳播的P2P原理的下載軟體
那這個點對點他一樣也是好像就是會員跟會員直接自己
自己去傳
但是呢這個點對點的
傳了不只是
一點傳到一點
現在他更厲害的是他的會員是多點互相傳
多點互相傳
而且他們在傳的時候已經就是沒有一個中心
不需要跟中心網站
連結了所以他這個不但是點對點而且是多點對多點
那我們來看看說明
bt軟體首先在上傳者
有一個人把
總是有第一個人把盜版影片上傳
然後上傳呢
他就把那個上傳的檔案的切成n個假設分切成10個
然後呢
假在伺服器隨機下載的
第一個部分
已在伺服器隨機下載的第二個部分
那麼
假的
加值下的A
我就用他的A跟B
那麼假的BT就會根據情況到已的電腦上去拿已已經下載
好的B的部分
已的BT就會根據情況到假的電腦上去拿
假已經下載好的A的部分
這樣不但減輕了伺服器端的負荷
也加快了下載方加以的下載速度
速率提高了
擺脫了單個伺服器的限制
也就是說呢過去如果是
某個會員
因為他這邊用的AB
我用
好啦我還是用假好了
過去有一個假他上傳
他說我願意開放
那過去的是所有人都來假的電腦裝
那其實
全部都衝來假的電腦裝
下載了其實
大家的速度會變慢
現在他說假了
他想要上傳
上傳之後呢他把它切成10個檔案所以我這10個檔案分成A的
檔案存在你這B的檔案存在你這C的檔案存在你這D的檔案存在你這
那麼現在呢
A
這個人呢他
自己的A部分自己
下載了但是他也開放別人來抓我A的部分
然後我去別這個地方抓B的部分我去那個地方抓C的部分我去他的地方抓D的部分
結果呢現在就變成是
所有的人
都
同時在下載
也同時在分享讓人家去抓
也就是同時都在公開傳輸
好那這個
技術就是說加快了
所有人的下載速度
只要BT種子下載的人越多速度就越快因為他切成例如說100個他切成100個檔案
100個人彼此
同時去100人那邊抓
好那而且呢你是下載的人
同時你也是分享你所謂的分享就是你也在公開傳輸讓人家去抓
所以你一邊在下載你也一邊
變成開放
同時進行
那為什麼叫種子他說種子是一個形象的比喻
BT把提供下載檔案的人叫做
種子
然後正在下載的人稱為客戶
種子檔這個種子檔很重要
就是呢因為剛剛假設假他
有一個影片然後一個影片切成
100個小檔案
那100個小檔案已經現在有前100個網友已經
切成100個小檔案放在100個網友那邊了
那麼種子檔呢就是記載下載檔案的存放位置大小下載伺服器的位置發佈
好
那麼所以
你用BT現在有一個最新的
電影的復仇者聯盟那你
主要先去抓一個種子
那種子檔並不是直接下載這部影片種子檔的他
種子檔格式是這樣
點Torrent
然後你你只要有一個
種子檔之後
你就電腦
你的BT軟體就會執行就開始去這100個位置同步幫你抓這些檔案
那麼
而且這個檔在下載的時候你可以看到別人
他這個你到別人去抓那別人的100個位置在哪裡
你都看得到
而且你下載完成之後你下載一小塊這100個檔案你只要下載其中一個小檔案
第一個小檔案
你自己那個檔案也開始跟大家分享
你也成為了其中一個種子
那麼我們要下載的話就是我們要先下載一個BT用戶端軟體
但是重點就是
這個BT用戶端軟體我們下載他已經
跟當初開發這個軟體的人已經
不受他控制的所以
當初開發這個軟體的人他完全不知道你們後來用這個軟體在幹嘛
但是呢
BT種子檔他有一個發布網站就是說我怎麼知道哪一個影片
有一個種子檔我們剛剛講說你要先有一個種子檔
可是
那我怎麼知道這個種子檔在哪裡他說你要到BT發佈網站去查詢
那有人想要分享影片他就會有一個種子檔
這個種子檔
那所以可以到這個BT發佈網站查
這邊也許讓我們思考說那我們要
打這個
侵權抓侵權是不是要從BT發佈網站去
抓說你這個BT發佈網站
不應該告訴別人說
有什麼非法影片的種子檔
等等
好這個後面的說明都差不多
那如果你要成為第一個上傳的人呢
雖然我們剛聽起來喔所有使用
BT種子軟體的人
你在下載的時候同時你也在上傳
所以所有人都在侵權
不只是下載的
你同時在上傳
可是總是有第一個上傳的人嘛
那第一個上傳的人想要發佈一個資源
虛擬實體兩個步驟
第一個上傳的人
他要有一個種子檔
然後傳播種子檔
然後要把種子檔對應的
電腦
就伺服器的開機連上網路
然後至少要一開始要有一部分人下載成功
假設一開始有10個人下載成功那麼就越來越多
大家都成為種子
這樣子
那他這邊有一個
描述
所以總之呢
這邊就講到總是要有一個第一個人上傳吧
在各位
記得這件事
那問題現在我們
如果以BT種子的技術來看
現在讓我們頭痛的就是說
你如果要抓侵權你是
你找得到這個第一個人嗎
還是呢因為他一旦下載
開始
運作了之後所有的下載
的人也同時在分享所以所有的這些
下載及分享的人全部要抓嗎
還是你要抓這個BT發佈網站
還是你要抓這個BT開發軟體的人
這就很頭痛
那我們就最新的爭議就今年
這個超跑
好手
林義傑
被臺北地檢署
認為他有涉嫌非法
包攬輸送
那為什麼有非法包攬輸送說他去代理
或者他得到授權
據他的說法是他有得到授權
不管是代理授權的
外國騙商
然後得到他的代理或授權說他們
林義傑的公司幫這些外國騙商來抓文物盜版
去哪裡抓呢
就是去BT
這個種子的分享
軟體上抓
那怎麼抓就涉及這個技術的問題
但是呢
臺北地檢署就認為說
你們抓到這些BT種子使用者
這個BT種子使用者可能甚至有一千個
只要有一千人下載同時這一千人也同時在分享
那麼林義傑他們
掌握了假設這個
抓這個影片的一千個人
他們就
說因為我們有刑事責任
就丟給檢察官
叫檢察官去起訴
那但是呢
我們臺灣有一個這個以刑逼民
就是說
他只是嚇嚇這些網友說
我們檢察官要起訴
那如果你不起訴你用5萬塊跟我們和解
這個5萬塊3萬塊和解
這是
一個基本的行情
那麼
可是呢
檢察官覺得
很頭痛說
現在怎麼會用這種技術了
就丟一千個人叫我們檢察官去辦案
好像利用我們檢察官
那檢察官就
反過來說你們林義傑用這種方法你們是不是一種包攬訴訟
因為你們又不是真的著作權人
你們只是得到外國片商的授權
你們就來做這個
提告的動作然後逼人家和解
就引發這個問題那最後的臺北地檢署就
起訴了林義傑
而且這個媒體
當然我覺得這個媒體的報導都可能有一點問題
那有一個媒體故意
我覺得是故意這邊要強調
因為我認為不是這樣
有一個媒體故意講說
有類似的手法
在今年2002年
初也有一個類似的手法
臺北地檢署也起訴了
另一個案件的四名被告
但是後來我看好像只有三名被告
可能有一名被告是沒事
那他說這四名被告是用代理
他不是授權是代理
代理也是片商
然後去
這個BT上去抓
網友
可是呢他這個報導特別強調說
因為你要去BT上抓網友總是要有第一個人上傳
那誰是第一個上傳的檢察官好像認為說
這四個被告就是第一個上傳的
就是把那個影片第一個上傳
到BT中置
然後就是設陷阱
然後開始就會有人去抓
然後因為這個BT的分享技術這個種子檔剛剛講這個
種子檔會記載所有
所有人
正在下載或上傳的所有人的位置
這個
所有人的電腦位置
所以呢
他好像
檢察官認為說
是這四個人自己把檔案
第一個上傳的是這四個人
就是他們把那個
片商的原始的影片丟上去
然後開始很多人抓
然後他們就掌握了那個種子檔就可以知道假設一千個網友的那個
那個網路位置
然後就叫檢察官去根據這個網路位置去起訴這一千個網友
但檢察官就
認為說這個四個人太惡劣還利用我們檢察官
所以他是設陷阱讓網友不小心落入陷阱再以刑逼民試圖和解獲得賠償金
所以反而
臺北地檢署起訴這四名被告
那
當初就有媒體說
這個林怡潔啊就說有媒體
但我覺得這個媒體是惡質媒體
就亂
亂去移花接木說
林怡潔的手法就跟這個四名被告一樣
可是呢
這四名被告在六月份
的時候
已經臺北地院作出判決
其中兩人主動認罪
這個主動認罪不確定他認了什麼部分是說那個影片是他上傳的
還是說他
這個代理
代理片上提及輸送他沒有律師資格為什麼可以代理片上提及輸送
他到底認罪的是什麼部分我們先不管
但是有一個人堅持不認罪
然後不認罪的結果了臺北法院呢
最後是判決他無罪
好那我以下的就來
看這個最新的這個2022年
6月底
最新的一個判決
那這個判決就討論到BT種子的技術的問題
判決裡面他有提到說檢察官為什麼認為要起訴這些人
他就提到說什麼網路論壇分享影片
這個BT
然後這個被告這個不認罪被告
陳叉叉呢
他明知
這個
網路論壇
都在國外也就是說
剛剛講分享軟體當然也是可能外國人開發的
也不知道是誰
然後呢剛剛講有一個發佈網站BT發佈網站就是這個論壇
也是國外好像也抓不到
取締不一
然後但是如果你假裝你是使用者
假裝
然後假裝登錄之後你就下載了BT軟體
然後呢他說你有參與
盜版影片的下載
那因為你下載之後同時就會上傳
那但是你在
只要有
下載
就同時上傳你就可以取得其他
正在上傳也同時下載的人的IP位置
然後呢你就跟
警察局
報案說要警察局把所有這些IP位置的網友全部抓起來
那重點是說他說你又沒有律師資格
你叫
檢察官去起訴他們只是想要換核血清
然後你是基於
挑唆
包攬訴訟那你又沒有律師資格
那最重要檢察官好像要講一個重點
就是說
這個
取得這些騙商
的影片
這個影片總是有第一個人把他丟到網路上
那他檢察官認為就是這個這些被告
洋裝使用者
然後呢他們就是第一個上傳
的影片他們要抓的影片但是他們是第一個上傳
然後就開始讓大家下載
然後下載同時就上傳
然後所以很多人就開始
下載同時上傳
這邊下載就同時會上傳
然後呢
這個被告又
也加入這個上傳同時下載
而且呢他還
可以調整
上傳的速度
那調整上傳的速度是因為他想要掌握
記錄每一個同時下載上傳人的IP位置
所以他說
他自己調整速度他很慢
很慢的情況下他可以同時看到所有過程中
別人
下載跟上傳的情況
所以別人呢
都會比
被告更早
完成下載
然後以期獲取最多的
這個他們的IP位置
然後去跟
檢察官
警察
報案
檢察官叫他
提告
然後呢
換了和諧金之後
這個
被告呢可以
抽取45%作為報酬
那麼最重要的是
除了這個他有沒有律師資格
可不可以代替提告之外
這是一個點
重點是他有沒有自己上傳
那是檢察官講的
檢察官說他自己上傳
所以設陷阱
結果
因為這個陳叉叉不認罪
他說我沒有自己上傳
然後臺北地方法院是判他無罪
那臺北地方法院也去說明瞭
整個BT軟體的那個技術
就是說
你在下載的時候
你同時
也會
分享給
別人去抓
因為他就是
多點對多點
所以會同時侵害
從制權跟公開傳輸權
但是重點是
剛剛講那個檢察官起訴有一個最關鍵
那你是不是第一個上傳的人
那這個陳叉叉
的律師
辯護人就是陳叉叉的律師
他說
被告
他根本不是第一個他當然說這個不是我自己去上傳
那我
我是進入BT軟體下載
前後我是不知道別人的IP位置
那
所以呢
你想想看這些網友
他們
難道是我上傳影片這些網友
才被我們
引誘或幫助他們去抓嗎他說不是
他有點是說
這些網友會侵權也不是我們引誘他的啦
也不是我
被告幫助他的我並沒有引誘他也沒有幫助他因為呢
這些網友自己早就安裝好BT軟體
然後自己去點擊
那個
種子檔
下載
那麼他們自己會去那個發布網站上看
所以這些網友本來就有侵害著作權的概括翻譯
那麼被告呢
也沒有說
被告
重點是被告有沒有說設陷阱上傳檔案
他說被告並沒有什麼設陷阱這個檔案也不是被告上傳所以沒有什麼誘捕偵查
所以呢被告下載
被告雖然是下載同時上傳的
只是做一個偵查動作要
要同時掌握所有人的那個IP位置
但並不是因為這樣去引誘別人犯罪
那麼
再來就是說
到底是不是第一個上傳的這是最關鍵的
法院認定
檢察官沒有提出證據顯示說這個影片最早就是由被告
或者被告的公司
他們
第一個丟上去
你沒有辦法證明
那你既然沒有辦法證明就不能說他們是設陷阱
那麼
也是第一個除了說不是
被告公司他們去上傳
然後檢察官也沒有舉證那是被告自己上傳的嗎
他說你也沒有辦法證明
檢察官也沒辦法證明
所以基於罪證有疑
利於被告
無罪推定的
原則呢
要採取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所以就是沒有辦法證明是
被告
或被告的公司
他們
上傳的
那至於說其他人下載了他這邊強調說其他人的下載是他們自己本來就想下載
也不是我幫助他也不是我們引誘他
大概這樣
那所以他說被告我只是
我為什麼要用BT軟體自己也
去參與下載同時上傳
是因為我最重要就是我是在做搜證
而且還故意
把速度調慢
那因為我在這個下載上傳同時可以
知道別人的IP位置他同時在下載
上傳
那我這樣子是以期獲得最多的
位置
然後去報案
那麼
檢察官所以總之呢
檢察官沒有辦法舉證被告
是
自己把這個
睡著的影片上傳的
然後非法
放置非法種子來取締
那麼
而且這些網友早就自己下載
BT軟體
或者這些網友也自己去那個BT的發布網站去找說有什麼好東西可以下載就自己
去下載
偷人的檔下載
只有侵害著作權的翻譯
難認為的
被告有什麼誘捕他人非法下載的影片
然後再去取締
然後
等等
那當然他裡面判決中有一段說那被告到底有沒有律師身份可不可以代為提告
那一段那我這邊先不去討論那一段所以總體來講呢
法院認為說
沒有辦法證明說他有什麼
陷害就是那種誘捕
的行為
那至於他有沒有那個
什麼
違法包攬訴訟這塊
其實那個案子也認為沒有
所以的最後檢察官
的主張法院認為不可裁
好
那大概就這樣那我就拉回來
他最後認為無罪
那我稍微
講一下因為當初了這個這個案子的現在
檢察官已經起訴
而且當時還有媒體
報導說
有類似的手法就有四個被告他是設陷阱
可是呢
這四個被告裡面剛剛提到說
有一個不認罪
他說我沒有設陷阱
至於我
有沒有權代替公司來提起
提告呢那是另外一件事
那所以我們就拉回來說
林英傑的案子
他
當然他有沒有權
有沒有得到外國片商授權
可以提告這是一件事
再來他有沒有設陷阱
說
這個
影片第一個是你上傳
其實檢察官要複取
要不然
檢察官
如果沒有辦法證明他第一個上傳
只說
他也是有參與
因為你下載
同時你也就是在上傳
就是你會同時進行
那你有參與
可是
臺北電影院就是說光同時參與他只是一個蒐證
他剛剛講
最重要的他這個
他雖然下載
同時上傳
他只是在蒐證
並不能說他就是設陷阱
那麼
這個是這樣那我們當然可以觀察最後那個林英傑案的那個結果
但我認為這個問題的根源是在哪裡
我們臺灣
的著作權
刑事責任
而且
沒有什麼限制
那當然這邊有
另外一個單元
我在別的單元我也拍了影片去說明
其實我們這個刑事責任是打擊過廣
那麼我們很容易隱形命令
就是說你只要下載一部影片
就侵權
就有刑事責任
那麼因為這樣才臺灣導致產生了隱形冰棉的產業
就是我
就像這些公司他可以
說1000個網友在下載
我就把1000個網友的IP位置給檢察局
然後說檢察局你這一千個全部要給我起訴
造成警察跟檢察官的負擔
所以檢察官受不了反而
說你們這些著作權人或著作權授權人或代理人
你們是來爛
爛書的
我覺得這個問題根源不是這些人爛書
而是他的前提是我們
著作權刑事責任是不是太空泛
這個我們就別的單元再去討論
這邊就不講
那我們要去思考的就是說
用這個BT的分享技術
你要去遏止
這些
行為
你到底要告誰
那麼在這些案子裡面我們看得到是
我們可以掌握這些
下載
因為這些下載的人
同時
就是分享的
然後
我們可以掌握這些人
假設他一千個人
一萬個人
我們都可以掌握
那你要告的是這些人嗎
還是你應該要告最初的上傳者
但是老實講
絕對找不到
檢察官也找不到
那如果沒有辦法找到的話
你要怎麼阻止
我還是問你是要直接去告這一千個一萬個網友
還是
你要去告那個BT發佈網站
也就是他有一個種子檔
Torrent的檔
種子檔
Torrent的檔
因為要下載一定要先下載這個種子檔
那這個種子檔
放在哪些網站
我們是不是告這些網站
那我們要用什麼機制是說我要採取
著作權法的通知取下說你不能放這個種子檔
可是這樣好像
防不勝防
因為這些BT網站本來就很惡劣他天天放的就是這些
盜版網站的種子檔
盜版影片的種子檔
還是我直接覺得說這個BT網站太惡劣不是
我不單純要你這個種子檔取下來
我要求你法院
把BT發佈網站
整個
關掉
關掉BT發佈網站
可不可以呢
我都是打問號那個又是額外
延伸的問題
大概這樣
好那今天這個單元的先講到這那包括林檢案子了我們也可以
關注他最後的結果
會怎麼樣但我個人會認為
他可能會是無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