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法,單元25:電子商務下維持轉售價格之競爭法問題、圖書統一定價制、歐盟華碩維持轉售價格案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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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網路法,單元25: 電子商務下維持轉售價格之競爭法問題、圖書統一定價制、歐盟華碩維持轉售價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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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概述
AI 生成本影片深入分析電子商務時代下,製造商限制零售商轉售價格(RPM)的法律爭議。內容涵蓋RPM的理論基礎(如防止搭便車、維護品牌形象)、電商對成本結構的衝擊,以及台灣、美國與歐盟在競爭法上的觀點差異,並透過圖書定價與華碩(ASUS)案例說明歐盟對「核心限制」的嚴格認定。
電子商務
然後裡面涉及的一個公平交易法的行為
叫做維持轉售價格
他這個競爭法
也就是我們臺灣講的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以及一個案例
歐盟執委會在2018年7月24號
對這個四家消費性電器製造廠商
包括我們臺灣的華碩
那Philips荷蘭的
Panier先鋒我不確定他哪一家
這個Daniel Marantz的哪一家我不確定
那這四家公司都做了一樣的行為
就做了什麼行為呢
他們限制他們的下游廠商
如果他們把東西拿到網路上去賣
他們說網路上的轉售價格
不能賣太低
不能低於一個最低的價格
什麼叫做轉售
就是說我華碩賣給你廠商了
然後你再轉拿出去賣
所以就是轉售價格
那不能賣太低
他說不能賣太低
那因為這樣子限制了網路的價格
所以就會涉及價格控制
所以歐盟執委會認為違反歐盟的競爭法
相對於臺灣就是臺灣的公平交易法
我們臺灣的公平交易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第19條
就是說事業
事業就是賣產品的事業
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
就有供給的商品
在轉售的時候轉售於第三人
或第三人在轉售時的價格
他說你不可以去限制這個轉售價格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再實現
那這個不管是賣商品甚至呢
他說事業的服務賣服務的也要準用
所以原則上這個事業就是不可以做這個約定
說你轉售價格要限制
而且這個事業呢
從這個條文來看
他沒有限於說大的事業還是小的事業
好像沒有一個市佔率的要限制
從條文上來看確實沒有
那這個正當理由呢
再來在公平交易法的施行細則第25條
有提到說這個公平交易法第19條
但書所稱的正當理由
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示證
審酌下列因素認定
這五個正當理由呢
他提到說你可能是為了鼓勵下游事業
不要做價格的競爭
不要故意都要砍價錢
而應該想辦法呢
不要砍到沒有獲利
那你把多的獲利呢
拿來提升你的銷售前的服務
這個是鼓勵做的事
第二個防止大便車
這是我們待會講
第三個呢
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
第四個呢
促進品牌間競爭
第五個呢
有關競爭考量經濟上合理自由
那這些什麼樣的情況
我們待會透過比較歐盟
再更具體的去說明
供貨商他為什麼希望說維持
這兩家實體店
6A跟B
你們兩個不要再彼此殺價
他說有六種理論
前兩種呢
是說會有水平的外部性
就是說你B採取低價站
價格站你會傷害到A的什麼
那麼後四種理由呢
他說則是會有垂直的外部性
就是說你做低價站
會傷害到製造商什麼東西
就是你的供貨商
這個供貨商就是上游的製造商
到底他會傷害到什麼東西呢
那我們先不講法律
我們用這個一些描述
這個理論的描述來探討
首先呢這個是最常見的理論
最重要的理論
我應該可以說這是最重要的理論
這個叫第一個是水平搭便車
水平的理論
外部性理論
然後叫特殊服務理論
也就是一般講的搭便車
搭便車的英文叫Free Riding
搭便車有什麼問題呢
他說有些貨物的銷售
需要特別的銷售前服務
包括貨物展示
人員解說
然後消費者體驗
例如我舉例車子
最需要這種東西
那所以有些店面呢
他就必須要有很大的店面
纔能夠提供銷售前服務
很大的店面來擺這些貨
然後要有人員的解說
還要有那個試用車
試乘車讓你試乘
需要零售商的很多金額的投資
但是假設
各位想像一個世界
我們現在臺灣是比較沒辦法說
車子在網路上買
如果說我們去了一個實體店面
車子的實體店面
看他的車
然後他人員跟我詳細的講解
然後我說我要試乘
我還試乘了好幾次
然後最後呢
他提供那麼多服務
銷售前的服務之後
我決定在網路上買便宜的
那網路上為什麼可以便宜的
因為他不需要提供這些服務
所以他就可以節省這些成本
不過我先講一下
我們剛剛講我假設是指實體店
不一定要網路店
假設這個實體店有另外一家實體店
他完全沒有展示的店面
也不提供人員解說
也不提供試乘車的服務
但是他就是一點
就是說我一定比別家便宜
便宜一個五萬塊
你來跟我買都比別家便宜五萬塊
那我就會去A這家
我會享受A這家的服務
A提供了這些銷售前的服務
然後呢
我去B那一家便宜的那一家買
那這個為什麼大便車
等於說B他不用服務
可是他卻可以把客人信到這邊
那B為什麼可以賣這麼便宜
因為他不需要養店租的成本
然後試用貨物的成本
解說員的這些成本他都不用
所以呢
就這邊講的說
若可讓銷售商自由降價折扣
消費者可能在
願意提供銷售前服務的商店
A店體驗服務
去便宜的B店那邊買
這就是典型的大便車問題
這個常常是在說
上游智障戰為什麼希望
下游廠商之間不要做價格戰
的一個最常講的理由
第二個理由
那有一些理由沒有那麼有說服力
但我們來看第二個理由也是
在解決這個A店跟B店的問題
他說叫做品質驗證理論
為什麼呢
他說有提供A店
假設A店呢
有提供商品庫存跟展示的零售商
那因為他既然有提供店面展示
但是他的展示空間畢竟有限
所以他會精挑細選
好的商品在店面展示
那他可能就花了比較多時間去
挑選哪些商品比較好
他可能光這個店呢
去進貨就會做一些事前的功課
然後展示並且塑造流行趨勢
那不提供商品庫存或展示的零售商
也可以做第二種大便車
就是看別家店擺在店面的
哪些廠商經過品質驗證挑選的商品
那麼這種品質驗證理論呢
也是一種特殊服務的理論
大便車問題的延伸類型
例如說A店假設我們以書店來講
這個金石堂有很多店面
然後呢
他也知道哪些書好賣哪些書不好賣
然後也做他們排行榜
那假設有一個網路書店呢
他們一開始剛進來的時候
他們沒有辦法這個
他就是直接借用說你的排行榜做出來
他就專門賣這些書
當然如果說B店是實體店
我們假設還是實體店
那B店的空間有限
但是他可以只賣這個排行榜這幾本書
因為A店已經幫他挑過了嘛
A店的店面很大
然後做出了排行榜
那B店直接用他的排行榜
這有點大便車
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第三種呢
以下的四種則是垂直的
我們垂直就是說
製造商上游的製造商
跟下游的店面
他為什麼希望下游的店面
假設剛剛也一樣下游是B店
可是上游的製造商呢
假設是C都是上游製造商
他不希望下游店面呢
削價競爭
第一種理論是品牌理論
意即製造商想要透過維持高價
來訴諸產品的高級行將
那若讓零售商隨意打折扣
會傷害到製造商的品牌形象
所以這種呢
這個外部性是垂直外部性
垂直就是說你這邊在做低價
你傷害的其實是我上游的整個
一個品牌形象
那這個呢化妝品是很容易
比較有這個問題
有些化妝品
妝是這樣寫
這個預期想不起來
有些化妝品呢
他一定有一個最低的價格
或者說這個化妝品
他說他一定要在專櫃
百貨公司的專櫃賣
他不能夠去便宜的商店賣
也不能夠跑到網路上賣
那就算你百貨公司進貨的價格很便宜
你也不可以偷偷拿到網路上賣
因為你這樣會傷害到整個高級形象
所以這個是有可能
尤其對那種化妝品
或是故意要形塑一個高級品形象
他不希望他的價格崩盤
然後在網路上居然可以買到很便宜的
再來品質保證理論
製造商想要鼓勵零售商多提供售後服務
剛剛前面是講售前服務
是A店跟B店
那銷售前的一些解說體驗服務
現在售後服務是說
某些產品
我是不是隻賣你而已
是賣完你用了可能5年保固10年保固
要確保產品銷售後有提供銷售服務
維持商品使用上的品質
形成口碑
但是呢
有些如果
有些商店他只有提供很便宜的價格
可是他完全沒有提供售後服務
他不提供售後服務就是說
你買了將來壞了我不免費維修
我完全不提供
那麼剛剛講如果說
A店
B店在做低價站
那因為他說我不提供售後的服務
但是A店也許他說傻傻的還是提供
提供售後服務
可是因為
B店不提供所以客人都跑到他那邊去買
因為客人也搞不清楚售後服務的重要性
就跑到B店去買
結果A店也沒聲音
A店決定也把售後服務砍掉
所以也沒有售後服務
可是對上游的製造商
上游廠商來講
他覺得這樣不好
這樣會讓我整個
東西的售後服務整體都整個掉下來
那我希望我上游廠商希望說
下游不管A店B店都不要幫我提供售後服務
所以我才說你們不要賣那麼便宜嘛
我要幫你設定說你有一定的獲利的空間
讓你可以去做這些售後的服務
這也是一個
那這個有沒有道理呢
我覺得也許有道理
尤其是需要維修的產品
他就有道理
那第五個展店理論
他說製造商希望零售商設置多一些店面
店面越大越好
然後你的展示空間越大
就放多一點商品
除了展示空間也要有庫存空間
你進貨多一點放在你的倉庫裡
那你只要店面越多
你就會提高消費者的需求
為什麼店面空間越多
會提高消費者需求
因為消費者會逛街啦
那有時候我沒有很想買
可是我知道你有一個店
我就會去逛一下
或者剛好路過剛好看一下
那看一下也許一百個看一下就有一個想買
就衝動消費
有些是因為剛好路過逛一下就衝動消費
而且你店的這個展示空間越多呢
你這個可以展示商品也越多越齊全
反正都有助於說消費者就在這邊買
但是呢展店實在是成本很大
那如果沒有最低轉售價格限制
零售商就不願意花這麼
就是說假設網路價格都那麼便宜
然後又沒有成本沒有這些店面成本
那零售商就不願意花這麼多成本投資店面
那就減少庫存或店面
那麼也許會影響消費者的需求
整體的需求會減少
比如說對上游廠商C來講
他會整體的銷量會都會降下來
就是說他的曝光
曝光在實體店的曝光就減少
那雖然你跑到網路上買
但是網路上沒有賣那麼多
這是一個問題
那這個問題我待會會講
我覺得我個人覺得這個是在
電子商務發展以來的
對於實體店他為什麼上游廠商
就上游廠商他為什麼認為說
他要希望這個實體店要活下來
不要都到網路上買
他的一個關鍵就是說
對我上游廠商來講
實體店可以提高我的整體的銷量
那你說假設A是一個實體店
我稍微再講清楚一點
A是一個實體店
B是一個網路店
有人也許會說
那網路店把生意都搶走
假設原來是各賣這個賣100個
這個賣20個而已
結果現在網路變低價競爭
把那個100個全部搶走
那你可能會想說
那他全部搶走100個
那這邊變0個
那對上游廠商來講都是賣120個沒有差
可是不是
上游廠商認為說
如果沒有實體店的存在的話
到網路上買他不會買到100個
他可能只買80個
那整體原來是可以賣120個
可是你現在都到網路上買
反而是減少銷量只賣了100個
那麼就整體的銷量是減少
那為什麼會在實體店有存在
也許整體銷量會提高呢
是因為有一些消費者逛一逛街就會買
所以你實體的店越多
衝動購買的消費者就會稍微多一點
或他今天沒有想買
可是他光看到了這個東西
他也許就覺得
本來沒想買但看看覺得不錯就買
那這種消費者就會減少
這個是他們考量的
最後一個需求風險
需求風險這個倒也還好
這個為什麼上游廠商希望下游實體店多一點
因為下游有實體店就會有庫存
但是如果說零售商不確定銷售賣得好不好
會避免庫存太多賣不出去
那麼就減少庫存
減少庫存就沒有固定的進貨量
那網路店他可能不需要庫存
他等到有人訂他才進貨
但是實體店會希望說
對不起上游廠商會希望實體店多進貨一點
就是我有基本的銷量
反正你擺在你的店裡你就會努力把它賣掉
所以他說如果製造商
能夠提供維持一個最低轉售價格
最低假設進貨一個筆電進貨一萬五
那我說你們最低只能低到賣兩萬
也就是說要保證我至少可以賺五千塊
這是最低轉售價格
就是說你不能再低於兩萬塊
最少要讓他賺五千
那這樣子的話讓這些店有一定的獲利空間
那這個獲利空間他就願意多進一些貨
他擺著
就是他本來就有獲利的空間
他進一些貨不至於說讓他虧太多
他就願意多進一點貨
讓製造商零售商一起分擔滯銷的風險
那以上這幾種理論
我講一下我再回來看一下
哪幾種是比較有說服力的
第一個這個特殊福利或叫搭便車理論
這是最有說服力的
那再來品牌理論對某些高級品
像化妝品這種他們是很有說服力的
品質保證理論還好
那展店理論我認為對某些製造商來講
他們也覺得說
某些商品一定要在實體的店面出現
才會讓消費者買到
那有店也是
有店不只是增加衝動消費
有店也代表說我有一個品牌的形象
因為如果沒有店
那麼我在網路上一大堆的商品
就沒辦法提高我的形象
所以這個店面不只是衝動消費
也有品牌形象的塑造的問題
就跟剛剛這個品牌理論有一點關係
那需求風險理論就還好
不過確實實體店比較會有庫存
但網路店就不需要庫存
那麼這些都是理由
就是說為什麼上游製造商會希望
要控制下游的價格不要砍得太兇
尤其針對網路商店的價格不要砍得太兇
那以下我們就針對剛剛講的這些理論
其實不一定是網路店
剛剛講說如果A店是實體店
B店也是實體店
他也不希望都是實體店
也不希望B店價格太低
可是過去都是實體店的時候
B店的價格再怎麼低
也是不可能低到太離譜
可是現在如果B店變成網路店的話
網路商店的時候
他的價格現在又可以更低更低了
所以電子商貨的興起
對於這個價格的衝擊就更嚴重
那我們來看為什麼
第一個這個網路上的價格
為什麼可以這麼便宜
他的成本為什麼可以這麼便宜
第一個他沒有實體店面的成本
電租租金就很貴
租金水電都很貴
還有人力我要養店員
店員幫你解說
那網路店都沒有這個成本
那麼也沒有庫存的問題
因為我網路店是可以等消費者下訂單
我直接再跟上游廠商叫他出貨
甚至我可以叫上游廠商直接出貨到消費者那邊
等於說根本就沒有透過我網路店
不用過我這一手
所以當然也有一些網路店他自己會有庫存
但是他可以透過聰明的庫存方式
節省庫存壓力
但是實體店沒辦法
所以我不需要有個倉庫的成本
庫存的成本
甚至連運費成本我也可以設計聰明的庫存方式
就是說可以消費者這邊下訂單
我才直接到供貨商那邊訂貨
叫供貨商直接出貨給那個買家
那麼第三點這個就是大便車理論說
網路店往往不提供銷售前的體驗服務
不提供也不提供售後服務
那網路店那就更便宜了
那銷售前的體驗服務呢
你去實體商店體驗
如果你想要看你去實體商店自己看
看看摸一摸
那售後服務你自己去找實體商店
在我網路商店就是最便宜
只有價格的問題
那第四個由於電子商店的銷售區域
沒有實體商店的區域的限制
通常你一家店做的生意就是
可能方圓半徑這個五公里內
也許會做到一些生意
通常如果是便宜的東西
可能只有半徑這個兩公里內的人會來跟你買
可是網路店它根本沒有這個區域限制
所以網路店客戶的來源非常大
它是全國的客戶來源都可以賣
那銷量會比較大
一個店銷量很大
那麼就可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可是實體店它最多做的生意
就是這一個區域的兩公里
半徑兩公里或半徑五公里內
所以導致網路商店的整體的平均成本
實在是比實體商店便宜更多
那麼這就是我剛剛講的說
以前如果A店跟B店都是實體店
那B店做價格佔低價佔
再怎麼低也不會低過A
A店也許不會低超過15%吧假設
可是現在網路店完全沒有這些成本
也許它做價格佔
它可以低到40%
也許可以低到40%
它可能進貨價加一點點它就願意賣
那這樣子你說對消費者來講
好像沒有不好就買到便宜的東西
問題是我們剛剛提到的這個什麼
特殊服務理論
就是說銷售前的服務
銷售後的服務
這個銷售前的服務
銷售後的服務也很重要
可是如果大家都在網路店買
那誰要傻傻的去做實體店
那他就提供服務結果都被人家賺走
那他還做這個幹嘛
所以搭便車的問題變得很嚴重
原來說剛剛講
網路商店整體的平均成本比實體商低
那麼網路商店也沒有什麼實體展示
體驗的服務也沒有解說的服務
也沒有庫存成本可以提供低價競爭
那我們這邊必須說某些商品呢
並不需要太多的實體展示與體驗
某些商品看看照片就好
不需要體驗
所以對於不需要實體展示體驗商品
本來就沒有什麼
什麼授權服務啊展示的問題本來就沒有
所以他也許沒有搭便車的問題
但是呢需要特殊服務的商品
就確實存在搭便車的問題
就需要解說啊體驗啊
例如說比較貴的車子這一定是要的啊
那麼電腦有時候電腦有的是電子產品我也要用用看啊
我買一個手機我要去那個手機店滑滑看啊
滑滑看之後你會在那家手機店買嗎
不一定啊你在網路上買便宜的
製造商之所以想要採取轉售價格維持住
倒也不是解決你們是不是A店跟B店有沒有公平啊
你搭我便車我搭你便車
倒不是解決你們兩個的問題
而是要讓實體店能夠繼續活下去
那繼續活下去纔有助於整體的銷量維持
臺灣的公平交易法19條明文說
事業原則上不可以去限制下游廠商的轉售價格
除非有正當理由但正當理由好像又寫的比較模糊
那麼過去各國世界各國的這個公平交易法也好
競爭法也好也都是說原則上不可以去
限制下游廠商的轉售價格以美國為例
維持轉售價格限制
在美國的競爭法原則過去一個世紀以上的進階
都認為維持轉售價格這種限制是屬於當然違法
per se illegal就違法
可是到了美國最高法院2007年的Legion I
認為說他去做維持下游的這個轉售價格
最低轉售價格就是說最低不能賣低於兩萬塊
他認為不一定不當然違法要改以合理原則來判斷
那什麼叫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
rule of reason是說他做這個事有的時候是促進競爭
或者對競爭是有正面貢獻
有的時候是限制競爭是負面的
那麼合理原則就是說你要把正面的
跟負面的情況都要找出來綜合的評估
也就是過去說是當然違法就直接違法
現在是說並不當然違法而要整體來看
他有好處也有壞處整體來看
那我們現在進入到歐盟
因為原來這個華碩案是在歐盟
那我們以下就要講一下說歐盟對於這件事情呢
目前來講還是認為說維持轉售價格
維持一個最低的轉售價格是違法的
而且這個違法是核心的違法
hard core核心的違法就是說
這個目前為止都是違法
沒有什麼理由可以說放寬
那麼當然很多案例很多當事人都想要嘗試放寬
但是我們先講結論目前為止
歐盟對這件事還是很堅持是
他原則上就是違法沒有什麼可以放寬的理由
那以下呢
因為這個歐盟的東西呢當初是針對華碩案
那華碩案是他為什麼被處以違法
就要把歐盟的整個法規搞清楚
所以以下就歐盟法規的部分有點囉嗦
那我儘快把他用快速而清楚的方式講清楚
這個歐盟的競爭法主要是用歐盟運作條約
歐盟運作條約的101跟102條是最主要的
那101條就是聯合行為
102條是那個獨佔的行為
那麼101條這個聯合行為是怎麼說呢
他說下訴行為不符合建制歐盟內部市場
應該被禁止
他說所有事業間去做什麼協議
同業公約做決定或採取一致性的行為
然後影響到會員國間的貿易
而且呢你主要的目的或效果
你去做這些聯合行為
主要的目的效果就是想要避免或者限制他們的競爭
尤其是哪方面的競爭呢
就是直接或間接固定購買或銷售價格
尤其是對價格的競爭的限制
那這種聯合行為原則上就違法
好那看起來硬但是他有個例外
他說下列情形在這個101條的第三項說
第一項呢說下列情形呢
可以不一定是違法也就是說有一些彈性
那他說這只要呢你採取這個聯合行為
是要提升產品的製造跟分銷
或者促進科技的進步或者經濟的成長
而且你最後這些結果都讓消費者也有享受到好處
讓消費者享受到好處
這句很重要我把英文寫在後面
Allowing consumers a fair share of the resulting benefits
就是你做這個東西當然你有
提升你們產品整體的製造分銷
促進科技的進步或經濟
但是也要讓消費者有享受到好處
而且呢你的限制呢
他說你為了達成上述的這幾個好處呢
為了達成上述的目標不能夠是過度的
Are not indispensable
所謂的不能過度的這有點像是我們
憲法講的那個必要原則啦
比例原則裡面的必要原則就是說
你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是很好
但是你也不要限制過多
那這個是很關鍵
而且呢你也不能夠讓所有的競爭都消失
他說你還是要讓提供該事業有消除
這個實質競爭他說且沒有
且沒有就是說
你不能完全把所有的競爭都消滅
你還是要有一點點競爭的可能性
那麼在這個例外的情況下呢
要符合這些例外其實很難
難在哪裡呢第一個這個消費者
能不能真的分享到利益這個很難講
第二個就是說他說你就算
要達到這些目的採取聯合行為
也要在必要的範圍內
不能夠是必須是不可或缺的
那如果不是不可或缺就多多限制了就不行
這兩個是很難達成的
那麼當然這樣有點空泛到底
什麼是101條第三項什麼這個豁免
不太這個只是一些大原則吧很難判斷
那麼歐盟執委會了
在2010年決定定了一個叫做
垂直限制集體豁免規則
vertical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這個block叫集體
也就是說他直接定一個說
某些情況下就絕對豁免
不用什麼個案判斷
因為剛剛這個101條3個案判斷
很麻煩而且很難符合
那直接定一個很清楚
哪些就是沒問題
就不用怕違法違反競爭嘛
那麼首先呢他就說
在第二條就說我們這個這個這個條文呢
就是想要講清楚說
第101條第三項到底什麼情況下
是絕對不用擔心的
而這些不用擔心的呢
他說包含了垂直限制
這個垂直限制我稍微解釋一下
因為我們一般公平交易法是
最怕的是兩家公司A跟B公司
他們是水平競爭
然後說如果你們兩家聯合
有聯合行為聯合漲價
這個都不好
那可是呢他說這邊也包括
上游廠商跟下游廠商之間的垂直
垂直的限制
那這邊只是先說明這個不管是
這個豁免的不管是垂直的協議
或者水平的協議都有機會豁免
第二點呢在第三條說
我們原則上只抓大放小
其實我們有時候會用這個用語
我們抓大放小
所以呢他說如果你相關的公司加加
市佔率不超過30%
我們就集體豁免
就不用去太擔心
所以他不只是供貨商加起來不超過30%
或購買者加起來
幾家購買者加起來不超過30%的話
那麼不會對競爭市場造成太大的傷害
所以呢就不用去管
我們只抓大放小
看起來好像很有彈性喔
可是呢最重要在第四條卻說
有些東西還是核心的限制
是絕對不能夠去違反
那麼他說第二條現在要豁免你
可是呢不適用於下列的垂直協議
而下列的垂直協議呢
就是如果你有直接限制
買方決定銷售價格的能力
那麼對不起
就是絕對不可以
所以原來好像是說
30%以下的我都不抓
可是對不起第四條說
只要有限制下游廠商轉售價格的
我通通抓
不管你的公司的那個市佔率是大或小
有沒有超過30我都抓
所以呢這個目前為止還是一個核心限制
也就是沒辦法說直接豁免掉
就是不準做
那麼而且呢
指委會在某些案例強調說
如果你有限制轉售區域
或者限制轉售價格屬於核心限制
那麼只要有做這個行為
我不管你實際上有沒有
實際上有沒有限制競爭的實際效果
他說我不用管
只要有這樣的限制就是違法
那表示歐盟對這件事情
還是蠻強硬的不準
那麼剛剛提到說
101條3明明是說
有幾個原則性的可以考量
就是說你是有助於產品的製造分銷
有助於科技進步經濟成長
那你只要讓消費者分享利益
或者說你只要在必要範圍
這個他說必須在不可或缺的範圍內
就是必要範圍內的
那可以去做
那雖然某些個案他都沒辦法用這個
集體豁免規則
因為這個集體豁免規則
已經說限制轉售價格還是核心限制
就是沒辦法豁免
那我沒辦法用集體豁免規則
我還是可以嘗試說
那我回到這個歐盟運作條約的第三項
我用這些抽象的那個標準來判斷
看看可不可以
那麼歐盟此外歐盟執委會
也提了一個指導原則
在這個指導原則
他說有一些情況下
也許你去弄那個最低轉售價格
也許是好的
是可以接受的
那哪些情況之下呢
在這個2010年版的指導原則
他去修改2000年版的時候
他就提出有三種可能
可能是值得可以做
而且不會違法
哪三種可能
他說第一個最常見的情況是
製造商想要推出一個新產品
那這個新產品一剛開始推出的時候
製造商就要花很多錢打廣告
而且製造商花很多錢打廣告
還要說這個新產品一定要放在某些櫃位
所以製造商會跟所有的下游商都講好
在某一個時間點
大家都要努力幫我推銷這個新產品
然後固定要擺在最好的櫃位
所以他說這個
這個RPM就是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就是轉售價格維持
他說轉售價格維持吸引下游的這些經銷商
願意協助促銷
因為你要讓下游經銷商有賺頭
大家不要都做價格競爭
因為如果都做價格競爭就沒有
利潤空間
那你只要有維持一個轉售價格的話
有利潤空間的話
下游經銷商就大家一起來做一些
這個產品的促銷活動
就會讓經銷商願意增加銷售努力
而不是做價格戰
而是在經銷商去想辦法做一些廣告宣傳等等
所以他說
只要不要在價格上做競爭
而是在推銷上做競爭
那麼市場上經銷商就有競爭壓力的話
會讓他們擴張對該產品的整體需求
讓該產品走向成功
對消費者有利
所以這個是歐盟執委會說這個是好的
那如果是這個理由我們就可以接受
只要是推銷新產品的時候
你做一些
在推銷新產品的期間你做這個轉售價格維持
這個是一個正當理由我們可以接受
第二個接受的理由是說
你想要建立一個連鎖加盟系統
連鎖加盟體系或類似體系
那麼加盟體系必須要統一的價格
那同時進行某些低價促銷例如2到6週
那在這段期間內用轉售價格也是必要的
例如說我同一個加盟體系例如所有的連鎖店
在這個月期間一起降價
那這個因為要連鎖店在這個期間一起降價
那平常不降價
所以我是一個全國連鎖的
那我可以對我的下游的連鎖店去做一個要求
他說這個是也是可以接受的
那麼第三個就是講到搭便車問題
他說有的時候我們會希望零售商去做這個銷售權的服務
那我為了鼓勵他們做銷售權的服務
鼓勵他們做銷售權的服務
我就要讓他們有一些利潤空間
所以我要維持他們的轉售價格不能賣太低
讓他們至少可以賺
例如說每個至少可以賺五千塊
那麼因為呢
就是怕說有些消費者利用了這個服務
然後卻不跟他們買
跑去跟更低價的零售商買
那麼會導致說大家就不願意提供銷售權的服務
他說這個維持轉售價格有助於避免在經銷階段呢
這個搭便車問題
但是要主張這一點事業必須要證明說
他動機是為了避免零售商們的搭便車問題
而且剛剛提到剛剛有一個要件說
你這個限制要讓消費者能夠分享到好處
例如說我做這個限制是要讓消費者能夠享受到售前或售後服務
所以這個我是對消費者來講
他們也有享受到好處我纔要這麼做
那這樣就可以滿足三
這只是一個這個指導原則
垂直限制指導原則
2010年版講的這三種可能
都說他做限制轉售價格可能有帶來什麼好處
但是要說明如果沒有辦法說出來的話就是違法
那麼以下呢我來講一個先別談華碩
在華碩案之前這個歐盟
很多這種維持假售轉售價格的案子都被處罰
但是隻有一個案子是比較有機會說
他符合這個例外是跟書有關
那書有關是什麼呢
我們假設當然我們現在是假設有網路書店
以前是沒有網路書店的
這個書的出版商
然後呢下游有這個實體書店
然後有一個網路書店
那出版社給這個一本書定價
通常假設五百塊的話
出版社給實體書店假設是給他兩百五讓他去賣
給網路書店也給他兩百五讓他去賣
結果網路書店就給你打六折
六折六折是多少他就賣三百
那實體書店不可能打六折
實體書店最多打到九折或八折都已經很辛苦
假設打八折賣四百
那很多人就是就不到實體書店買去網路店買
那為什麼實體書店不能打到六折呢
因為剛剛講實體書店有很多成本
但網路書店很多成本都沒有
所以可以打到六折而且還賺喔
而且網路書店喔
你說他每一本都十賺五十
問題他可以全國的人都到同一家網路書店買
所以他客人來源很大喔
那麼這個事情如果剛剛講的
如果說一千個人去實體書店買
就算現在不來實體都跑到網路書店也是一千個人
跑到網路書店買
那對出版社來講沒有差
問題就是這一千個人不在實體書店
跑到網路上只剩下八百個人
所以對網書的出版社來講整體的銷量也變少
那麼因而呢
在歐洲很多國家出版社會希望說
我要統一你們最終端的售價我要幫你統一
最終端的售價就是說你們最終就是要賣五百塊
我幫你們定時
你們不能砍價
最後很多國家都採取了直接立法
說圖書統一價格法
但是在沒有用法律來定
這個是圖這個是法律喔
那在還沒有法律之前呢
他們就用什麼他們用公會的力量
公會的力量呢
用集體的力量例如說全部的出版社
一百個出版社聯合起來跟下游的書店談
集體談談說你們一定要維持下游的轉售價格
不能過低
那結果這樣的案子呢
就被人家說違反這個競爭法
那麼在英國這個執委會1982年有處理過
那英國自己也有處理過
那麼這個兩個案子我認為是最接近說
可以同意說讓他們做維持轉售價格
因為他們對消費者也是有好處的
可是最後還是怎麼講功虧一簣
那我們來看
這1982年是執委會他對於這個荷蘭
荷蘭裡面有一個比利時語區
那麼不管是荷蘭語區比利時語區
還有什麼佛蘭語 蒙語區
這是什麼有點搞不懂
他們就集體的所有的出版社呢
就集體性的去談判
說不可低於出版社所採取的固定價格
那執委會就說那你這樣違法
那他當時用舊法
舊法是81條
新法就是101條的第一說
禁止這種聯合協議
那他說我符合第三項的這些豁免條件
但是執委會認為還是沒有辦法通過
那最主要就是協會主張說
這個是有助於產品的整體的製造或分銷
為什麼他這邊很重要他說
這個我是有助於書籍產品的整體的生產或銷售
因為如果說你都在網路上賣或某些店賣
賣便宜
那你只會賣暢銷的
那比較不暢銷的呢
比較不暢銷就沒人買
可是我們出版社比較不暢銷的這個小眾市場的書
還是很重要的
那麼出版社認為說我維持轉售價格呢
是可以讓這個獲利空間存在
讓書店的獲利空間存在
那書店的獲利空間存在呢
他們就願意進
就是這個放比較多的書放到他們的書店賣
確保了廣泛類型的書籍存在
這個對消費者也有好處啊
那麼小出版社就願意出版一些小眾的人文書
因為可以靠固定轉售價格維持固定的利潤
那書店也因為有維持轉售價格
願意去庫存更多更廣泛的書
那麼不是隻靠賣暢銷書
冷門書也願意放
那也就是說用暢銷書去補貼冷門的書
那整體來講
這個是對整體的製造分銷有幫助之外
對消費者也好
他的理由就是說這對消費者來講也好
消費者就可以買到一些冷門書
不要只有暢銷書
那書的種類越來越少
但是呢
指委會說不同意
然後講一大堆理由
那麼最後呢就是
講一大堆理由說不成立了
但是我覺得其實在
這個協會講的這些理由
我們再繞回來看一下就是說
這邊提到說你要能夠提升產品的製造分銷
而且要讓消費者有享受的好處
基本上這個案子認為這一點也成立了
這一點也成立了
可是到了最後一點說不可以是
一定只能是最小手段
但是指委會認為說不是最小手段
那麼這個是1982年的案子
後來呢
另外1992年有一個英國出版協會案
他也是類似
就是剛剛那個是荷蘭的案子
現在是英國的案子
英國的出版協會跟所有下面的業者
書店簽署了一個競價書協議
競價書協議就競價這個Netbook
就是他終端的價格固定住
那麼要求下游的書店都要
只能賣這個終端的價格不可以殺價
大概是這樣
那麼英國的法院呢
這個案子是在英國
打到英國那麼英國的法院
限制競爭法院在1962年的時候
曾經一度認為說這個簽的這個協議
是合法的
那為什麼合法呢
他說因為呢
如果你不准他們做這個協議的話
你會剝奪公共利益
你會使某些
也許啦
某些價格賣比較貴
某些書賣比較貴
某些書賣比較便宜
那實體書店呢
獲利減少他的庫存也會減少
那麼呢也會減少小眾書
冷門書的出版
那他說這個都傷害到公共利益
因為呢消費者希望看到
很多的小眾書都能出版
而且呢你這個競價書協議
對公眾不會傷到太多嘛
例如說一本書賣400塊還是500塊
其實對公眾的影響是很小
可是如果廢除這個協議的話呢
對出版社也好
對書店也好造成的傷害很大
所以他認為沒有違反公共利益
這個英國的法院
那這個就是剛剛提到說
他在這個我們拉回來
他看到說
這是有助於產品的製造分享
而且也讓消費者能夠享受到
冷門書也可以獲得出版的好處
可是最後呢
他是不是最小的手段呢
結果這個案子繼續打到歐盟
歐盟認為說這個東西還是違反
當時舊的條約
也就是現在新的這個101條
那為什麼呢
他說你雖然有那個公共利益啦
就是也讓消費者獲得好處
可是你的限制呢
並不是達到上述目標所不可或缺
也就是說沒有符合必要性原則
那什麼叫做沒有符合必要性
他就說必要性就是最小限制手段
他說為什麼要所有的出版社
所有的書店都一起來合作
是不是隻需要某些小眾出版社
纔要做這個限制啊
那某些暢銷出版社
就不用做這個限制啊等等的
那這個內容就不看了
總之他就認為說
沒有辦法通過這個
最小限制手段
那麼好這些我就不看
那因為呢
最後歐盟的執委會認為說
你們這樣子
你們透過這個工會的力量
去做這種協議
還是會違反競爭法
可是呢出版社跟書店認為說
為什麼不讓我們做
那你不讓我們做
書店就一家家倒
小出版社也一家家倒
最後呢某些國家看不下去
他就說那我們直接立法
我們直接訂統一價格法
那叫我用特別法壓過競爭法嘛
所以他說在全球23個
最大投資市場中
有11個國家採取統一定價法
那麼歐洲國家呢
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荷蘭
那此外例如說我們亞洲國家呢
南韓、日本、東亞
所以也許各位有知道說
日本書很多啊
那日本書為什麼很多小眾的書
他們都可以出
他們出版社書店不會倒
可是臺灣也許各位反思
為什麼臺灣現在書店
幾乎找不到實體書店
只剩網路書店
那很多太小眾的書
就沒辦法出版
除非你自費出版
那這個講這個故事
我們再拉回來
講這個故事呢
什麼圖書銷售的這個
維持轉售價格
我想要講的是說
在我所看過歐洲的案例裡面
大概只有這個圖書維持轉售價格這一點
被這個英國曾經承認說
他其實已經符合了
剛剛講的這個前幾個要件
就是讓消費者也獲得好處
因為小眾書可以出版
書店可以存在
可是呢
沒有辦法達到最小侵害手段
這個案子已經是最接近
可以說我是合法的
我雖然維持轉售價格
但是我合法
那其他案子基本上就是核心限制
幾乎就認為是必然是違法
那我們最後趕快拉到說
那麼華碩案子是怎麼樣
華碩他是四家公司
不是隻有華碩
但是幾乎
你看四家公司就知道說
幾乎所有的消費性電子的公司
都希望維持下游的轉售價格
那我們只針對華碩
因為這是我們臺灣的公司做介紹
華碩他在德國有他的分公司
法國有他的分公司
那麼華碩在各國
他大概分成兩大部門
一個是那個產品就是整體的
手機啊
平板這個打錯字
筆電啊
這個產品就是整體消費性的
第二個是那種拼湊性的
拼湊性的他就open
對不起
open部門
開放部門
顯示器主機板
無線區域網路設備
視訊轉接
這個就是說你消費者
買回家自己組接的
組裝的
那麼不管是哪一個部門啊
他說我呢
華碩雖然是透過經銷商
透過經銷商賣給零售商
不會直接銷售產品給零售商
可是呢
有很多管道跟這些零售商溝通
那麼基本上就有一個要求就是說
對不起
有一個要求就是說你的那個價格
不能過低
但是他這邊是強調說華碩他沒有直接
跟零售商
銷售他透過經銷商
可是零售商後面的問題包括
付款的問題啊
然後維修的問題等等的
還是都會跟華碩有直接的聯繫
那有直接聯繫的時候華碩就要求
他就要求你們的價格不能賣太低
他有個要求而且我要監督你們
你們是不是有賣太低
那要怎麼監督呢
他用一些價格比較網站
甚至自己開發一個內部軟體監測工具
這個監測工具你或許可以說是AI人工智慧
但他其實並沒有什麼智慧
他只是說一發現網路上的價格低於
網路上某家店的價格低於我的建議的轉售價格
我就會亮出警示燈
然後我跟他聯絡
我跟他聯絡了就會跟他講說
你們呢
知道我們華碩的這個政策就是不能賣太低
那你要把它提高
如果你不提高的話
可能我們以後不往來之類的
那麼最後這個案子被檢舉調查
資委會認為說華碩跟其他的零售商
採取的行為已經是一種共同行為
就一致性的行為或協議
那麼這個協議就是直接限制了轉售價格
好
那限制轉售價格已經在他們歐盟運作條約101條
第一項就是說這個是違法的
除非你能講出第三項的什麼正當理由
那麼資委會說因為這種
剛剛提到說這種
限制轉售價格是屬於核心的限制
核心的限制
所以本質上就是一定是傷害
就是說不用去管市場上
到底有沒有真的傷害
就不用了
不用去證明市場上有沒有真的傷害
因為這是一個核心限制
我們絕對不允許
所以他說本案所調查的行為
德國華碩跟法國華碩
本質上就是限制競爭
除非你能拿出103條的豁免
可是很有趣的是本案呢
華碩他根本就沒有提出任何的抗辯
他沒有抗辯說我做這個行為呢
是符合101條第三項的那種
是想要促進整體的
就是說想要沒有證據顯示這些行為
是想要引誘零售商在促銷活動上
集體的做促銷
或者想要做銷售前的服務也不是
或者想要避免搭便車的衝擊也不是
為什麼製造商希望實體商店存貨
我說因為製造商怕說實體商店倒了
結果整體銷售量也減少
這纔是他們最擔心的
倒不是剛剛前面講的那些理由
所以因為華碩知道說歐盟
他們就不接受這些
所以你要講這些也沒有用
也不符合這三種理由嘛
所以最後就也就不抗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