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29: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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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29:雙務契約的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 楊智傑教授個人教學網站:https://yangjames.yuntech.edu.tw
我們現在要講的是雙物契約
雙物契約它裡面有一些小的規定
在264一直到267
那266跟267是在講給付不能
到底要規則於雙方還是單方的問題
所以我們已經講過
那我們現在只講264跟265這兩條
那這兩條就是在講這個同時履行抗變
這什麼意思呢
我們看條文
264條
依契約互付債務者
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
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那雙物契約呢
我畫在右上角
加跟以一個契約
例如說我們就典型的這個買賣
這個有一個買方
有一個賣方
那買方的義務是要付錢
賣方的義務是要交貨
那這個所謂的同時履行抗變
各位稍微注意一下這個斷句是斷在這個
在同時履行
這是把它連在一起
然後這個同時履行
它是一種抗變
也就是說
例如說甲跟乙說你趕快交貨給我
那乙呢
乙就跟甲說
我要提出一個抗變
我們講這個抗變是對於請求權
就是說甲請求乙來交貨
那乙就提出一個抗變說
我要求同時履行
我這個抗變的內容就是說
我要求雙方要同時履約同時履行
所以呢
同時履行抗變比較簡單的概念就是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就是我一定要同時進行
我不要先付貨
如果一手交貨一手交錢
因為如果我先交了貨
我怕拿不到錢
所以甲來請求乙交貨
乙就提出抗變說我要同時進行
我也要同時看到錢我纔要交貨
如果我沒有看到錢我是不會先交貨的
這叫做同時履行
把它唸在一起
同時履行的一種抗變
所以你再看一次條文
因契約互付債務者
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
未為還沒有做對待給付之前
我得拒絕我自己的給付
所以你沒有付錢之前
我是不會交貨的
那我提出這樣的抗變
好那但書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再支錢
但是如果說當初契約有約定
是我必須要先交貨才能拿到錢
那這是按照當初的約定
所以如果我有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
我就不能提出這個同時履行的抗變
好再來第二項
他方當事人以為部分之給付時
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
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好那這個是
部分之給付就看那個個案
假設個案裡面他是有先付部分的錢
那他有先付部分的錢
那我就不能堅持說
我一定要全部的錢拿到我纔要付
可能他既然有先付部分的錢
那我是不是也要先給一部分
不然如果我拒絕都不給
說我要看到全部的錢才給
有點違背誠實信用方法
好那我們看這個例子
老王向老舟購買房屋
並約定交屋時給付尾款
那交屋時給付尾款表示已經先給了
那這個實務上
各位如果也都買賣過房屋的話
實務上可能是簽約的時候
可能會付10%
然後後面呢
假設你去貸款抵押設定同時進行
那你可能會付後面剩下的85%
可是你最後會保留5%
做尾款
這個尾款主要是交屋的時候
他是針對交屋
因為防止交屋的時候
我還要檢查有沒有一些小問題
那小問題我要叫你修
所以我會扣住5%最後的尾款
不給你
就是要確定交屋時沒問題
我這個尾款纔要給
所以表示呢
在這個案子老王向老舟購買房屋
老王已經有付了前面的錢了
老王已經有付
可能付了前面95%的錢
但是尾款還沒有付
那老舟因急需用錢
因此要求老王把最後的尾款都給我
然後說一個月後再交屋
老王有無必要答應老舟的給付
那麼這個其實實際的
實際的情況呢
我說剛剛這個右上角寫的
是比較實際的情況
就是說只會保留一個尾款
是最後交屋給
那但是其他的部分可能在
因為房子不是隻有交屋啦
房子還有這個過戶
那通常過戶就是
就是在抵押權辦好了
然後大部分的錢給了就會過戶了
那這邊最後只剩下尾款
那麼那現在這個
老舟說你尾款也趕快給我
急著要用錢
然後但是房子過一陣子整理好
清理好再給你
那老王有無必要答應老舟的要求
那應該是沒有必要
因為我們這個約定的這個尾款
就是要看到交屋
那我沒有看到交屋
我幹嘛要給你尾款
所以可以要求要同時旅行
同時旅行把它連在一起講
斷在這
同時旅行的一個抗辯
我要求要交屋我纔要付尾款
所以拒絕老舟的要求
好那麼同時旅行抗辯
接著的265條
是跟同時旅行抗辯有關的
叫做不安抗辯
我們看條文
當事人之一方
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
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皆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餘者
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
或提出擔保權
得以拒絕自己之給付
那例如我寫在下面
甲跟乙
甲可能是
假設這是一個
請工人來做工程
那假設這是一個承攬契約
那承攬契約呢
我們會說這個
有一方叫做訂做人
一方就是包工程的承包商承攬人
那一般的承攬契約一定是說
你先把工程做好
就是說你先
完成這個承攬的工作
我才會付錢
所以如果按照時間訊號順序
他一定是說你先
第一個你要先做完
我才會付錢
所以這時候
假設甲叫乙
說你要趕快來我們工地工作
那乙能不能提出
同時履行抗辯呢
正常的情況
乙是不能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為什麼呢
因為我們回到這個264條
他說要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了
他是沒有特別約定
但是我們剛剛有看到一個但書
我把整個擦掉
他這個但書就提到說
如果自己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但契約約定
自己有先為己付之義務的時候
是不能夠提出同時履行抗辯
所以在這個例子呢
以這個承包商
通常他是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完成工作
就是264條但書講的
先為己付之義務
通常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所以他不能要求說
甲一定要先付錢
我纔要做
一般來講不能這樣
可是現在有一個狀況
就是當事人之一方
應向他方先為己付
就是假設這個承攬人
應該要先為己付
但是如他方之財產
於定約後險行減少
他方假設這個定做人
這個財產險行減少
或有難為對待己付之虞
什麼叫做這個定約後
會有財產險行減少
例如說承攬人聽到風聲
這個定做人
假設這個是一個大的建商
找一些小工程公司
來幫忙做工程
結果呢
大家都聽到說
這個大的建商
好像有支票有跳票的問題
好像有資訊周轉不靈
然後支票有跳票
所以這個小的承包商
這個承攬人
這邊他們就有聽到風聲說
定做人那邊的財產險行減少
有難為對待己付
所以如果我們今天都去做工程
假設我們工程做了一個月
最後要請款的時候呢
可能錢都拿不到
所以因為有這樣的證據證明說
定做人那邊有難為對待己付的情況
那麼如果定做人這邊
他方就是定做人這邊
你沒有先付錢
你如果不為為對待己付
你如果不先付錢
或者你要提出擔保
擔保說我們去做這個工作
你將來一定有錢可以還我們
那如果你沒有現金
你做一個擔保品
例如說你們公司有別的房子
拿來做擔保品
將來付不出錢的話
那你們其他的房子
就要交給我們等等的
那你如果不先付錢或提出擔保
我就得拒絕自己的己付
這個叫做不安抗辯決
那為什麼叫不安呢
不安的意思就是說
我們承攬人原來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但是我們很怕我們去工地做工程
做了一個月你都付不出錢來
所以我們很不安
所以我們不安我們就不願意先做
要求你要先付錢或者提出擔保
那我剛剛講的這個例子
其實是我在新聞上看到的
我在新聞上看到就是
有這個建商他原來的案子做太大
然後後來發現這個案子
可能他有資金周轉不靈的情況
那有些小的承包商他就說
他就暫時不願意再去做工程
因為怕最後拿不到錢
所以這個265條跟264條是連在一起的
我們看這個案子
老張向老王購買貨物一批
約定老張匯錢至老王的帳戶之後
老王再交貨
所以他有一個約定
我們看老張是買方
那老王是賣方
所以他們原來約定是要老張先付錢
第一步是要先付錢
之後老王再交貨
第二步纔要交貨
原來約定是這樣
那數日之後
老王成為支票的拒絕往來戶
那現在變成是說
這個老王他好像有這個資金的問題
所以老張很怕說我付了錢
你們老王只是拿了錢之後再去付其他的債務
然後並沒有要把貨物拿這個資金拿去買貨
或者拿去處理貨物的事情
所以老張就很擔心很不安
老張就不安
所以原來的約定雖然老張有先為己付之義務
但是因為老張現在感到不安
老張就可以主張265條的不安抗辯權
所以老張可以主張不安抗辯265條
要求老王
你
那不安抗辯他說要嘛你就同時交貨
他就回到264條說
那我們同時交貨
或者你提出另外的擔保品
我才願意把錢給你
好 以上就是這個同時履行抗辯
264 265就講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