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總,單元20:債之標的

楊智傑教授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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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20:債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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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要進入再支標的
那再支標的主要是從199條到
其實他真正是到這個218條之一
但是因為這個213到218條呢
是屬於損害賠償的部分
那這個部分我們已經
因為講侵權行為的時候
我們就一併講掉了
那我們現在是講199條到212條
那所謂的再支標的就是說
所謂你有一個債務
那你這個債務的標的是
就債務的那個東西是什麼東西
是錢嗎 你欠錢嗎
還是欠的是一批貨
這是他講的那個標的
是一批貨還是一個錢
還是一個什麼東西
好 那首先呢
199條有提到說
這個再支標的是指
因為債權債務是相對的
從我的角度叫債權利益的角度
就叫債務
那到底債權債務的內容
或者叫課題是什麼
比如說是欠錢還是欠東西
那麼這個不管欠錢還是欠東西呢
就是要請求對方去給付
請求 請求你給付
請求你交貨
還是請求你還錢 給付
那我們看他199條寫說
債權人基於債支關係
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那剛剛講這個給付
如果是給付是錢
也可能請求
請求給付的東西是錢
那請求給付的東西是交貨
那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為限
所以給付的東西
他不一定有財產價格
那如果他沒有財產價格
比較有可能是做一個行為
因為有時候請你做一個行為
他就不一定有財產價格
那錢當然就是有價格
貨也有價格
但是請你做一個行為
就不一定有價格
而且他說不作為亦得給付
所以我請你的行為可以是
作為請你做一件事
或者不作為請你不要做一件事
那像這個
我們這個例如說典型的767條
767條
當然767條他不是我們這邊講的
這個債
但是767條他也是一個請求權
所以我用767條為例
他也是某種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就請你
這個不要再侵權
不作為就請你不要再侵權
不要再侵入我的土地了
侵入我的土地了
那可是我也要請你作為
就是請你現在先離開我的土地
離開我的土地
所以那請你行為
他不以財產價格為限
所以請你做一件事或不做一件事
他不一定有價格
當然你會說767條是講那個物權的請求權
那我們這邊是講債的請求權
那如果債的請求權
我用侵權行為184條
為例也是一樣
侵權行為呢
我們說
例如說你侵害我的名譽
在散播我的這個
這個裸露照片
那散播我的裸露照片是一個侵權行為
那通常我也會請求你行為說
請你把裸露照片要銷毀
所以我要請求你的作為
一個是銷毀
銷毀這些裸露照片
那銷毀完呢
還有說你不可以再做
不可以再散播
所以可以是請你作為或不作為
但是我還要請你賠錢
因為對我造成損害
要請你賠錢
那這邊講的這個基於債之關係
可以請求給付
有某種請求權
但是這個給付的內容可以是錢
可以是貨
可以是一個行為
或是一個作為或不作為的
那麼接下來講說債之標的
那麼他先講一個200條
200條是比較是講交貨
就是他的標的就是貨物
可是他的標的這個貨物的時候
因為沒有講清楚
所以會有出現種類之債
什麼叫做種類之債呢
就是你這個貨物沒有特定
沒有特定說是哪一個具體的
沒有特定
具體的這一個
沒有很具體說是這一個
而是說這一款或這個牌子的
那這個叫做種類之債
那這個種類之債要怎麼處理呢
當你沒有講說
很具體的說這一個
而是說這一款
或者這個牌子的
那怎麼辦呢
好 那麼種類之債呢
在200條他有分兩個
第一項跟第二項
我覺得他的第一項跟第二項
其實是講兩個不同的層面
第一個層面說
給付給予種類指示者
那麼他說
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的意思
不能定其品質者
債務人應給予中等品質之物
這個什麼意思
這個比較有可能是說
例如說我只指定一個牌子
這第一個可能是
我只指定某個牌子
但是我的牌子呢
你說你這個幫我送這個
愛迪達的鞋子
我就跟很熟的鞋店老闆娘非常熟
我打電話跟她說
老闆 那個愛迪達的球鞋
那個40號的給我兩雙
直接寄來
那我只有這樣講
可是愛迪達的鞋子
有貴有便宜的
結果呢
你只有講說愛迪達的牌子
那只是某一個種類
你這個種類很蓋光
就是說愛迪達的這一類的球鞋
但是呢
因為愛迪達球鞋有貴有便宜
不能定其品質是
那怎麼樣呢
債務人應給中等品質之物
那就選一個中間價位
這是一種可能
那另外一種
假設他不是牌子
他也是講說
假設你跟很熟的這個
假設有什麼一些雜貨店
或者很熟的什麼五穀雜糧店
然後你就跟那個店裡面的老闆娘說
老闆娘那個米
趕快寄來兩包
我家缺米
送到我家門口
假設很熟米
那你是沒有牌子
但是你是講說米
但是一樣啊
這個米這個類別也太大了吧
這個米的類別也有貴的米啊
便宜的米都有
那哪一種米呢
他說假設
當時就是隻有講種類
依法律行為性質
當事人一直沒有辦法定其品質的話
債務人應給中等品質之物
好
那所以第一項呢
比較是
第一項所講的種類
我覺得是比較屬於帕的種類
比較大
因為他講的太大了
是一個牌子
但是牌子的哪一款都沒講
或講米
是一個大的類別
但是米也有很多等級都沒講
那第二項有的情況呢
是稍微小一點的時候了
他的另外一種情況
但是他
因為這個類別
你有時候可以稍微再縮小一點
他說債務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完結
或經債權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物
特定
那當然這個大的時候呢
他說
你大的時候沒有講
那沒有講的話
我也可以了
債務人就幫你選
幫你選
所以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
交付其物必要行為什麼意思
通常是說
我打包好
我已經幫你選好了
然後我打包好
甚至的送到你家門口
送到你家的門口
那這個時候呢
已經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都做完了
那就確定就是
打包好
放到門口的這一個特定給物
或者呢
債權有同意說
那你幫我選
指定其應交付之物
指定
就你幫我選
等於是說
讓債務人選
當然在這裡的債權是指買家
那債務人是賣家
所以就是說
由債務人賣方來幫忙選
說你幫我選
所以呢
你幫我選好指定
你幫我選擇好
這個選擇要指定
他就變成特定給物
就是選好了就是這個
那麼剛剛講到說
第一種
第一項呢
他可能是
種類是指大的種類
所以他只講一個牌子
或講一個米
但是也沒講說哪一種等級的米
或這個牌子的哪一種
那麼可以是
第一個債權同意就買方
同意說賣方你幫我指定
幫我選
或者呢
反正你幫我選好
打包好
送到家門口
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完結
這是一種情況
不過在剛剛講的第一項
這種情況
因為第一項呢
他太大了
所以他比較可能是指這個
講的說你幫我選
所以第一項
我稍微擦掉
第一項講的這個
因為你只講了一個
很大的種類指示
所以呢
有點是讓賣方呢
買方的同意
債權同意你幫我選
那選定的就是這個特定的
這個類型
所以第一項
這個質疑種類指示
比較會連結到這個後面
說你幫我選
可是呢
有的時候他這個種類
也會有很小的種類
就是說已經小到
就是說我已經跟你講了
就是某一個牌子的某一款
某個牌子的某一個款式
因為他每一個型號
這應該是
現在很多都是叫型號
那你說老闆娘
我跟你要買那個
最新的愛迪達的哪一款
球鞋
我兒子要就哪一款
然後40號都已經講好了
可是這樣也算是種類嗎
我們說這也算種類
為什麼呢
因為光愛迪達的這個
特定的型號的球鞋
在倉庫裡
你說你在倉庫裡有幾雙
我說我目前倉庫裡還有100雙
那這個時候呢
他還是沒有特定
因為我們的
這個所謂的
種類就是說
還沒有特定說
哪一個具體的物
那你說倉庫
同一個型號有100雙
你到底要哪一雙呢
那這個問題呢
他就會是在第二項
這個前面講的說
債務人交付期物的必要行為
就是說債務人就賣方
他已經把這個物品
挑了一雙
100雙都一樣的
但我挑了其中一雙
那把一雙打包好
而且呢
貨送出去
寄出去
或者送到你家門口
交付期物的必要行為完結
那交付期物的必要行為完結
就是可能都已經
交給貨運去送
或者我自己輕送到你家門口
輕送到你家門口
那麼這個時候
其實送貨還沒送到門口都不算
主要應該還是要送到家門口
送到家門口就必要行為完結
那麼這個就會變成特定給付
我們的標的就變成
特定就是這一雙
就你不能說
已經到你家門口了
然後你後來又說
這一雙我不太喜歡
你倉庫
這雙看起來有點舊
你能不能到倉庫裡面
另外99雙
再挑一雙比較新的
那就不行
所以呢
這個種類之在
還包括比較小的種類
所謂的小的種類就是
你都已經很明確說
是某一個牌子
某一個型號
某一個款式
都已經很小
那你說這個也叫種類嗎
它也是
因為它在倉庫有100雙
還沒有特定
那你要把交付期物的
必要行為完結
就送到你家門口了
才會特定
除非就是你有
債權的買方有經賣方
經買方同意說
賣方你隨便幫我指定一雙
那就特定物
各位你可以想像
像你去店裡面買鞋
你也會跳來跳去之後
你會說老闆
選一個比較新的給我
那個展示的就不要給我
覺得它舊
所以同樣都是同一款
同一款鞋子
你都已經確定
就是這一款鞋子了
可是你還會覺得說
展示的是舊的
你要倉庫裡面比較新的
所以它也還是一個
種類之債
要寄到你家門口
才會變成特定債
那特定債是我們後面會延伸
延伸討論說
那如果到你家門口
結果是鄰居幫你收走
結果不是你收走
鄰居代收
結果鄰居代收
將來你會不會說
我跟鄰居有衝突
那這一雙不算數
你在倉庫再拿一雙
我們說不行
因為我們現在的標的
就是特定這一雙了
因為已經送到你家門口了
標的就是這一雙
我雖然倉庫還有99雙
但我不會從倉庫拿給你
那我們現在的爭執就是
這一雙的問題
所以你不能說
鄰居幫你代收
然後你跟鄰居現在吵架
他不給你
然後你就說
要我再送你第二雙
這樣不行
因為我們的標的
已經特定就是這一雙
這是種類之在的意思
所以種類之在
比較是貨物的問題
那我剛剛講說
這個種類之在
主要處理兩種類型的問題
第一個是
它指定的
它的指示太空泛
那太空泛
就是我就選一個中等品質
那第二種也許是
它就算指示已經很清楚
就是某個型號
但是某一個型號
倉庫也有一百雙的時候
我們還是要把它特定下來
就是哪一雙
現在已經幫你選了
就是這一雙
你之後不能又跟我說
還要倉庫的別雙
當然如果真的這一雙有瑕疵
我們後面會教說
買掉瑕疵品
我可以主張說
你要換一個無瑕疵之物給我
可是如果我選到的這一雙
只是稍微舊
但它不是瑕疵
你並不能夠說
隨便說要主張要換一雙
所以這個條文也有
也另外一個功能
就是要處理說
同一個型號有一百雙
但什麼時候
到了什麼時間點會特定
就是這一支
就是這一雙
好 那這邊舉例
老張和老周訂定承攬契約
契約約定所使用的材料
應與OK牌建材相當
他就講一個OK牌
那OK牌也有很多等級
都沒講
那如何訂呢
他說那就用中等等級的OK牌
就來交付就可以了
那或者說他不是講一個牌
他說我跟你買高粱兩千公斤
可是一樣啊
高粱兩千公斤
高粱的品質也有
米的品質也有不同的
那我說我來幫你
你沒有意見
就高粱就中等品質
那這就是一個種類之在
因為它的指示不太明確
好 那這邊呢
剛剛有提到說
這個就算你已經很明確的
就是某一個款式
或者某一個型號
你都已經講得很清楚
可是倉庫裡面還有
一百臺或一百雙
就是一百個
但是到底什麼時候會特定
特定出就是那一個呢
那這邊就有一個條文有關機
在373條
我們以後會講
買賣標的物資利益跟危險
自交付時期
均由買售人承擔
承受負擔這個危險
那契約令有一定地不在之前
所以我今天已經特別選出
你就已經很明確是這個型號了
但是倉庫有一百雙
我幫你選出一雙
而且送到你家門口交付
那既然送到你家門口交付給你
那交付給你之後的危險
就是你承擔
所以因為我已經交一雙
就是這一雙到你家了
那你擺在院子
結果被人家偷走
你還能夠打電話來跟廠商說
廠商那一雙不見了
你再給我一雙
我說對不起
因為那一雙已經交給你了
那放在你家院子
自己沒保管
被人家偷走不是我們的事
我們雖然倉庫還有99隻
但是我們不會再拿一隻給你
好 以上是貨的部分
再來錢的部分
錢的部分
假設這個債務的內容是錢
那錢的部分有什麼問題
最主要的是
有時候你是用哪一種貨幣
來清償這個債務
那貨幣之外是一種金錢債務
它跟一般的貨的債務不一樣
那麼因為金錢是高度流通的東西
所以它沒有所謂的說
哪一雙的問題
錢它不會特別指定說
我一定要這個新的錢幣
舊的錢幣我不收
這沒辦法
因為錢是一個流通物
所以你不能夠選的
所以你只能夠一定金額的給付
也沒有說什麼中等
不能說太新的鈔票我不要
太舊的鈔票我不要
我要中等舊的
這個沒有辦法選的
那麼錢的問題它只有在於說
你要指定哪一種貨幣來負債
好 201條說
以特種通用貨幣的給付
為債制標的者
如貨幣自給付起
失通用效率時
應給予他種通用貨幣
那這個假設你特別約定說
我們給付了是
在臺灣的交易
大概你不是用臺幣來算
你用臺幣來算
或者你用日幣來算
或者用美金來算
這個是最典型的
那麼你用特種的通用貨幣
假設是這個
你不是用臺幣
但是比較特別的
你是用美金 日幣等等來算
那如貨幣自給付
及失其通用效率
應給予他種通用貨幣
那會有這個情況嗎
這個不知道
例如說
最近好像那個戰爭的原因
他說那個各國政府
為了要去制裁俄羅斯
那怎麼制裁呢
他說那個俄羅斯的交易
就是完全不能夠
去跟銀行換別種貨幣
所以跟俄羅斯交易
最後可能都只要用俄羅斯的
我不知道俄羅斯是叫盧布
還是什麼的
可是那個是指俄羅斯
跟別人交易
他可能只能用盧布
可是別人會說
我們不接受盧布
我們只接受美金
所以可能
那也就是說因為盧布
我不確定
對不起 我不確定
俄羅斯是不是用盧布
假設他是俄羅斯的錢
因為這個制裁的關係
他在市場上沒有辦法
跟別的貨幣去做交換的話
那麼這樣就變成
沒有辦法交換
他失其通用效率
那麼可能我們就約定說
你不要給我俄羅斯的錢
因為俄羅斯給我的錢沒有用
我在市場上沒有辦法換其他錢
你要改用別的錢給我
改用美金給我
那這樣導致說
為什麼這對俄羅斯
是一個有效的制裁
因為俄羅斯的廠商
就會付不出錢來
因為他俄羅斯的廠商
他只有俄羅斯的錢可以付錢
可是現在市場上抵制俄羅斯的錢
他說你要改用美金
所以俄羅斯的錢就貶值
美金就漲
那這個東西
大概就只有在戰爭的時候
才會有說某個貨幣
突然失其通用效率
好 那麼以外國通用貨幣
來約定給付額
假設我們很多交易
約定用美金來付錢
那債務人得案
給付十 給付第之四價
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但定名
因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
也就是說我交易的時候
我們是說一個美金十塊錢
那一個美金十塊錢
我跟你訂了一萬個
那照理講我的貨款是十萬美金
但是我們只是用美金做契約而已
可是我實際付錢
不一定要付美金
我可以用
給付十 給付第的四價
用換算成當地的
當天的匯率
用臺幣去付 可以
除非契約有特別堅持說
一定要用美金來付
好 那這邊有一個例子
老張向老李採購2000個洋娃娃外銷
由於老張的國外客戶
交易都是用美金定價
所以老張跟老李採購的時候
也是用美金定價
但是屆時在付貨款的時候
是不是一定要用美金來付
還是可以用新臺幣來付呢
好 他就說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
說一定要堅持用美金付錢的話
老張到時候付錢的話
就用那個新臺幣去折算
當天的匯率去算
用臺幣付就可以了
好 那錢的部分解完
接下來呢
這個債指標的有一個
最有趣的是利息
而且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文
那麼因為如果你欠的是錢
你欠人家錢
都會要算利息
那甚至你現在
人家來請求損害賠償
你一直不賠
就是說你車禍撞到別人
然後人家說要賠100萬
然後你一直不賠
你過了10年才賠
那難道這100萬都不用算利息嗎
這個損害賠償的錢的部分
損害賠償錢也是要算利息的
那這個利息怎麼算
就是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大概是這樣
這個下面的條文不管
我們直接看利息相關的條文
那利息相關的條文
它這邊從213條到
你看到217條
都有利息相關的條文
那我們就一個一個條文來看
首先203條說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約定
你沒有約定這個利息的話
那沒有法律可據
就按年利率5%
好 這個非常重要
你什麼時候你會去
這個有一個債務
但是你利率未約定
例如我們講最簡單
你如果是跟銀行借錢
你跟銀行借錢
這個我們在民法上
叫做消費接待契約
你會不會約定利率呢
一定會約定
跟銀行借錢一定會算利率
因為哪一家利率低
跟哪一家欠
所以跟銀行借錢
一定會約定利率
所以不會有這條的問題
那什麼時候會有這個債務
但是卻沒有約定利率呢
例如說這個損害賠償之債
那損害賠償我們上次有講
損害賠償不是隻有侵權行為
纔有損害賠償
其實各種行為都會有損害賠償
所以我們姑且講說
侵權當然會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可是違約
我們不要叫違約
就是債務不履行
也會有各種的違約
就是各種的債務不履行
也會有損害賠償問題
那損害賠償例如說
你要賠100萬
可是你一直拖著不賠
我一定要跟你算利息
你不能這樣一直故意拖延
所以損害賠償之債
這種沒有辦法事先約定的
因為你之前不會知道說
會不會發生侵權
或者違約要賠償
這個沒有辦法事先約定利息
所以它就沒有約定
那沒有約定就年息5%
年息5%
各位 年利息5%
是非常高的利率
為什麼
我們現在跟銀行借錢
一般的信用借貸
可能是2%到3%
那各位知道房貸的話
可能是便宜的1.5%到2%
那最近就是有漲息
稍微再調高
大概這樣
所以一般的借錢的利息都是
應該不至於高於3%
可是損害賠償的利息
不管是侵權或債務不履行的
損害賠償利息
因為你沒有約定
就回到法律規定
法定利率5%
這個非常高
那這個就是很重要
那另外我們之前有講到說
那損害賠償如果是金額
過高的時候
我們可以要求說
它假設這個損害賠償是分期的
例如我們之前有講到那個
193條說造成人家
那個工作收入的減損
然後生活支出的增加
然後我要其實每年要付
可能每年要賠100萬
20年賠2000萬
這個分期給付
照理講這個損害賠償分期給付
可是我可以要求貼現
我要求把20年後的
要賠的那個100萬
貼現到現在付
那我們上次有講到說
因為它是用法定利率5%
你用法定利率5%去貼現的話
你現在一次付會很划算
這個之前有聊過
好 這個大概是法定利率
它會用到的部分
最主要就是
告人家賠償的時候
人家一直不賠
這時候我們就是用法定利率5%
所以假設被告賠償
你也沒有
不覺得你有機會打贏的時候
那你就要注意
你一直拖著其實對自己不利
因為它的利息特別高
好 這邊說
老王借給老張新臺幣10萬元
約定兩個月後連本帶利還錢
但沒有約定利息
這個借錢沒有約定利息是比較少見
那如果都沒有約定
那就回到法定利率
那法定利率呢
他說10萬元
兩個月還錢
兩個月就要還
他說一定要還
也不能拖
那怎麼還呢
我們的年利率
年利率是5%
那年利率是說
如果你借12個月的話
你的利率是5%
那可是你只借兩個月
所以就要求一定要還本錢
利息也要還
那如果是兩個月的話
就是差6
所以他就說
那你這個5%要再除以6
那算出來說
兩個月利息
這個5%除以6
我這個不好算
然後再乘上10萬塊
所以他說這個利息就是833元
所以如果兩個月後準時還錢
那當然就10萬塊
然後兩個月利息就是833元
當然如果沒有準時還錢
那要再拖多久就繼續加
他是用年利率5%來算
好
那再來204條
約定利率超過12%者
經一年後
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但需一個月前預告債權
什麼叫做得隨時清償原本
這個意思是
有時候我們這個消費借貸契約
我們會約定說
你跟銀行借錢
這個消費借貸
對不起
消費借貸
我們在民法的用語
借錢叫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契約裡面
借錢給你的人
對不起寫錯字
借錢給你的人
會希望說他要賺利息
所以他可能會有一個約定說
三年內不準還本金
怎麼會有這樣的
說我跟你借錢
你還不希望我還錢
有人會這樣
他說你不要太早還
因為你至少要讓我賺三年的利息
或兩年的利息
他會有這樣子的約定
那麼這個是
因為借錢的人希望賺利息
所以他約定你不要太早還
至少讓他賺幾年利息
可是你的利息如果超過12%
那個太高了
那麼經一年後
得隨時清償還本
但是要一個月前提早講
也就是說
你縱使
假設你當初約定的利息是15%
而且你有約定
三年內不準還本金
但是我不管
在法律上
這個因為太高利息
我過了一年我就要還
那麼你縱使用契約
他說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
所以這個我還錢的權利
不得限制
這邊稍微講一下
因為現在
除非有高利貸
才會有這樣的限制
一般因為現在銀行
都是低利率時代
所以很少會約定借錢
約定利率高於12%
這個很少
大概只有民間的高利貸會有
民間高利貸還故意約定說
兩年內不準還本金
當然因為這個利息太高
所以我們就可以主張說
我一定要還
你不能阻止我還
好 再來205條
這條有修正
原來的條文
這個是好像就是
今年還是去年修正的
原來條文是說
這個約定利率超過20%
原來的條文是這樣
超過20%
超過部分之約定
他說無請求權
原來的條文是這樣
不得請求 無請求權
也就是
怎麼會借錢的利率超過20%
那當然是高利貸
你去借高利貸
那高利貸那個利息是很嚇人的
那它原來的規定是說
超過20%
超過部分無請求權
就是說那個借錢還是有效的
有效的借錢
只是在20%以內的利息是有效的
然後超過20%以外的
多的利息是沒有請求權的
那我們最近的一次修法
這個是最新
好像是明年1月開始是
他說這個把它降低
因為現在利息都不會那麼高
所以16%已經是超高了
那麼他說超過16%的話
超過部分利息的約定是無效
然後他這次
以前是說無請求權
感覺這個力道不夠
這次直接把它改成無效
所以超過46%的利息的約定是無效
但是16%以內的
等於說16%以內的利息是有效的
大概是這個意思
這個還是有效的
還是可以請求的
好 那這是最新的修正
同學要注意
那因為這個最新的修正
所以我簡報也改了一下
原來他是老周向老張借100元
約定每個月支付2萬元利息
然後原來題目是什麼呢
10個月我把它改成18元
老周支付8個月利息之後
就不想再付
那麼老張可不可以主張
還是要其他付
這個為什麼呢
因為你借100萬
那你約定每個月2萬
每個月2萬
然後也沒有急著叫他還
可是各位想想看
每個月2萬的利息
你又不急著叫我還
那一年是12個月
等於你一年
就是約定24萬的利息
可是我們的205條說
年利息不能超過16%
所以年利息最多16%
最多你一年跟我收利息
只能收16萬
所以為什麼我就題目改成說
我付了8個月
8個月1個月2萬
付了8個月16萬之後
我今年就不想再付利息
所以老張在第9個月要求要
再付利息了
可不可以呢
你看原來的條文是說
沒有請求權
其實現在是改成是說
那個部分就是無效
當然無效也是不能再請求
超過的部分不能再請求
再來206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
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
巧取利益
這什麼意思呢
這高利貸有時候是這樣
各位有時候
因為我相信各位
都沒有接過高利貸
我也沒接過
但是我們看到
有時候看一些電影劇裡面
會有一些手法
例如說我跟你借100萬
結果高利貸說
好 你簽借據或本票
確實是100萬
可是我現在只給你
我現在只給你這個
10拿90萬
那什麼意思
等於說我借的是100萬
簽的借據或本票都是100萬
可是他10拿90萬
等於說他已經
直接已經扣10萬的利息了
他已經扣10萬利息
然後他還跟我約定說
因為法律現在已經規定說
利息只能夠一年16%
所以我是用100萬跟你算
一年16%利息
所以是16萬
所以我一年要跟你收16萬利息
可是借錢的人會說
不對不對
我跟你借100萬
你實際給我的是90萬
你已經扣掉10萬
然後你還要跟我
第一年收16萬利息
等於你第一年已經收了
這兩個加起來
你第一年就要跟我拿
26萬的利息
那高利貸的各種手法很恐怖
那麼當然因為高利貸
他不會真的到法院
那我們這邊是說
如果你真的到法院的話
因為有前條限定的利息
你不能用什麼打折扣
或其他方法
又想要拿更多
例如說
你借錢的時候就直接扣掉10萬
這樣不行
好
再來 複利
207號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升利息
原則上
這是原則
本金就是本金
那利息不能夠再加到本金
例如說我跟你借100萬
那假設一年利息3萬
那你不能夠說
這個第二年把利息加入本金
就變成103萬
然後再去乘上這個利息
那第二年利息又提高了
因為你把利息交本
原則上不行
但當事人與書面約定
利息持負超過一年
利息持負超過一年的那個利息
金催告
這還很複雜
金催告而那個利息不還的話
就將持負利息又把它加入本金
然後再去算利息
他說這個可以
不過這個也還滿複雜的
他必須要超過一年的利息
而且還要經過催告
那前項規定
如商業上利有習慣不支就支
那商業上呢
各位知道信用卡都採取循環利息
而且信用卡循環利息就會
那個利息就是會循環
就是會負利
就會算入本金再算利息
那他商業上有這種習慣
所以信用卡是可以
那除了信用卡以外的
原則上都不行
老周向老王借錢
約定利息一分
一分我不確定什麼意思
待會看
老周付兩個月利息後
就不付利息了
並且仍不知去向
兩年後
老王找不到老周要求還錢
老王並將每個月的利息滾入原本
計算老周所欠利息
老周可不可以拒絕這種計算
這個一分我先不管他
但總之他就說
因為已經欠了兩年的利息
都沒有還
那欠了兩年利息沒有還
然後結果呢
他找到他本人之後說
要把利息都要算入本金
而且是用負利
可不可以呢
我們說因為條文是說
是不行的
因為除非你當時有約定
而且你的約定
還必須要持負一年
而且你還有合法催告
這個合法催告呢
必須要真的送達到對方手上
那看起來這個案子
他不太可能送達到對方手上
所以不可能有催告
所以他說除非你有約定
持負一年的利息
而且你有催告
纔有可能加入本金一起算
要不然呢不可以
你還是用原來的本金
然後算利息
好 以上是那個利息的部分比較特別
那接下來有一個東西叫選擇之債
這個選擇之債我覺得
也是滿有趣的概念
但是我覺得選擇之債
會用的機會不高
我覺得比較多是在
贈禮的時候
贈禮
也許贈禮的時候
或是說叫贈予的時候
比較可能會用選擇之債
為什麼呢
他的是說
這個債權債務的內容
他說讓某個人可以去選
他在數個不同的標的
但是選擇一個
那你說我跟人家做契約
會去約定說
有好幾個選項
然後讓你選一個
這個比較少
那我感覺在贈予的時候
是比較有可能
或是挑選禮品的時候
比較有可能
那我們來看條文
208條
於事物中 給付中
給付中 數個給付之債
還是貨物
得選定其中一個
選擇權呢
他說可以屬於債務人
原則上屬於債務人
讓欠債的人自己選
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定義
都不太實現
那我剛剛講說這個
假設我以贈禮來講
贈送 贈予來講
我覺得比較有可能
債務人就是要贈禮的人
那假設你過生日好了
那這個過生日的時候呢
我們如果是贈予
我們叫受贈人
然後呢
要送給對方的那個
送禮的那個人
我們在贈予契約的時候
他叫做贈予人
假設我們就用
這個贈予契約為理 受贈人
然後他說因為你生日嘛
然後呢
這個時候呢
贈予人
假設他說要追這個女朋友
他說那你想要什麼禮物啊
你跟我講
然後呢
那受贈人就開說
我有三種想要的
第一個是什麼
第一個我想要什麼
第二個想要什麼
第三個想要什麼
他說那你選一個送我
假設這樣
他說原則上呢
就由債務人
債務人
因為這個贈予人
他有這個債務
他要去送出去嘛
所以他是背著
這個贈予的義務
債務人
那麼他說
那我中間選一個
你跟我講你幾個你想要的
那我再去選一個
說哪一個我有辦法做到
我來選
這個是這樣
這是一種情況是說
如果沒有約定的話
選擇權屬債務人
但是呢
我們後面也會說
你選擇權你也可以由
這個債權人
債權人就是這個受贈人
你也可以讓他選
這個時候看
各位
你也可以想像
有時候你說送禮物
也可以由這個受贈人
讓他自己去選
好
這邊舉一個例子啊
老李去花店買花
要求老闆編成一束花
價格三百元
老闆是不是有權
選擇花彩
那這裡的買方的話
買方只是付錢
我付了錢
但是重點是你要交
交貨
交貨就是這個花
但是他說這個花讓你選
所以在這裡的債務人是賣方
然後他說
這三百元
但是三百元哪一種花呢
他說你自己
你老闆幫我選
那他說這個選
好像是說
因為你店裡面的花
假設你店裡面的花有五種
那到底哪一種呢
他說你老闆
你就幫我選
選擇權就是由債務人來決定
好
這個例子呢
雖然它用在這個選擇之在
但是我自己覺得
我覺得這個例子
不太像選擇之在
這個例子有點像是我們
剛剛最前面講的
那個種類之在
最前面講的說
你只有講花
但是哪一種花
貴的花還是便宜的花
那你都沒講的話呢
那就債務人來
你就說老闆你幫我選
那債務人呢
經債權的同意
債務人自己來挑選這個花
所以我覺得這個例子
也許用這個
兩百條的種類之在
也許會比較適合
但是他要把它放在說
這個是選擇之在
也可以啦
假設他的花裡
他的花假設就是這五種
那到底是五種哪一種
然後呢
他說那你就五種
那個隨便選一種都可以
假設他這樣講的話
那你也可以說是選擇之在
但是假設他沒有明確說
這個店裡面五種
這店裡面非常多種
到底是哪一種呢
你就說花
那這個比較像種類之在
就在幾副中等品質之物
好 選擇權之行使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
所以你看這個選擇權可以約定
所以我們拉回來208條說
原則上呢
選擇權屬債務人
但是你也可以契約令有約定
約定選擇權給債權人
債權人就是假設是鄭宇的話
給這個受債人選也可以
就看約定
所以債權人債務人有選擇權
應向他方當事人
以意思表示為之
到底你選了哪一個
你的意思表示要講出來
那我們之前有講到
這個意思表示
一定要到達到對方
所以你到底選了沒
你要跟我講清楚
那甚至你把選擇權
交給第三人去選
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
以意思表示為之
你把選擇權交給一個
不是我們雙方的一個第三人
有可能嗎 有可能
這邊舉一個例子
老張向
老周向老張訂購民俗藝品
並約定老周的經銷商老王
老王來選
那老王向老張指定
三個樣式的藝品
但是三個樣式
已經選了三個樣式了
指定三個樣式
但是沒有告訴老周
指定哪三個樣式
那麼老王是否已經
完成選擇權的心思
那從條文來看就是說
你選好了
你不但要跟債務人講
你也要跟債權人講
那這個例子聽起來
各位可能覺得有點混亂
其實我講一個例子
假設我最常看到的就是說
公司要送福利給員工的時候
常常這樣
公司說
今年會送大家三節禮盒
可是公司出錢
公司出錢送員工三節禮盒
可是要送什麼呢
公司會有福利委員會
福委會是不是
福利委員會
然後福委會就是說
大家來投票 發表決
所以是由福委會來選一個禮品
選好了跟公司講
公司出錢買 送給員工
所以這個贈與契約是
債權人是員工
債務人是公司
可是由第三人來選
就福委會來選
這個就是一個例子
所以我剛剛為什麼說
選擇之在比較會是贈與
因為送東西給你
有時候我們是
送這個也可以 送那個也可以
沒有非要哪一個
那這時候就會有
那個選擇的問題
那有時候送東西
到底是我來選
要送東西還你來選
或別人來幫我選都可以
所以你看到這幾個例子
例如說送花也是
那送什麼花都不一定
然後送這個民俗藝品
它其實這個民俗藝品
有點是想要當那個
也是禮盒的感覺 有可能
我感覺是要當禮盒用
那這種就說你可以由人來選
沒有非要哪一個
好 再來210條
選擇權之行使期間
如果選擇權一開始講的時間說
你三天內做決定
結果該期間內
沒辦法選出來的時候
選擇權就已屬於
另外一方當事人
假設我說生日禮物
我送你 你先選
你三天內選不出來
那我來幫你選
那選擇權未定有
未定有行使期間的
在權之清償期者
無選擇權之當事人
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選擇權
如他方當事人不予
鎖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
其選擇權已屬為
催告的當事人
那這個是說
因為他沒有定期間
所以你一直選不出來
我也沒辦法逼你
那這時候只好多一個催告
催告你趕快選
還是不選的話
我來幫你選
那由第三人為選擇者
如第三人不能或不予選擇
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再來211條
訴訟起訴中
有致死不能
或者事後不能起訴者
那麼債資關係
僅存於愚蠢的起訴
但其不能之事
有應有無選擇權
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之間
這什麼例子
為什麼會有訴訟可能選項中
有一個致死不能或事後不能呢
例如說假設我說
你考上律師
考上律師的話
爸爸就給你幾個選擇
爸爸就說
三個選項
一 送你一臺車
二手車
二 讓你去歐洲玩
歐洲玩十天
歐洲玩
然後呢
三 再一個什麼選項
例如說免費幫你生活費
就提早給你生活費多少錢
或者是獎金
生活費或獎金
相當於這個價值
假設15萬
可能都值15萬
假設這個二手車也是值15萬
歐洲玩也是15萬
好 結果呢
雖然考上律師
可是為什麼疫情來了
疫情來了
歐洲玩這個不可能就取消
所以這個給付事後不能
因為現在不可能讓你去歐洲玩
所以你就只能再剩下兩個選項
但是他說
但書 其不能之事有無選擇權
假設這個不能選的原因
是因為爸爸造成
那爸爸造成
例如說我原來要送你二手車
假設這是一臺二手車
值15萬
但是呢
原來講好的
是你考上律師
有這三個選項
但是呢
這個二手車
爸爸的原因呢
臨時把它轉送給別人
所以是爸爸的這個要負責任
爸爸要負責
因為爸爸怎麼
自己原來講好有三個選項
結果把這臺二手車
突然又轉送給別人
送他人
那導致我就少了一個選項
可是少了一個選項這個原因
它是也是事後不能
就是沒有辦法這個選項
但是這個是要爸爸負責的
那麼這個時候
考上律師的兒子
就非常的生氣
他說原來的條文是說
有那種事後沒辦法給付的話
僅存於愚蠢之人
你只能就剩下的去選
但是因為我這個例子
我有稍微改
所以我稍微換個顏色
就是說
假設現在這個車子
是沒辦法給的
但是歐洲玩
假設還可以
生活費15萬也可以
假設這個可以的
愚蠢的
你還可以選
然後他原來是說
對不起 愚蠢
原來是說
你只能就愚蠢的兩個去選
但是不能是由
是由無選擇權的爸爸造成的話
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是
原來只能說愚蠢的兩個去選
他現在不在此限
你可以堅持選那個沒有的
不在此限嘛
所以你還是可以選
那個已經沒有的東西
可是你選那個沒有的東西
人家要怎麼給你呢
這個車已經給別人了
沒有的
那麼這個就會變成說
我堅持就是要選那個沒有的
然後你東西給別人的話
這個就變成
已經是一個給付不能
那我們後面會講
給付不能會說
這是可規則於
可規則於這個爸爸造成的
可規則於債務人造成的給付不能
因為債務人自己把它送給別人
那可規則於債務人造成給付不能
226條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當然我剛剛這個例子不太好
因為我這邊還有一個生活費
這個例子不好
假設啦
這不要生活費
假設是一套什麼
一套什麼
值15萬我也不知道什麼
假設一個
剛剛送車假設是二手駕車
然後或者一個全新的機車好了
全新的機車
假設也值15萬
好 那為什麼他說
如果這個已經沒辦法給的東西
是由無選擇權的那個人造成
假設爸爸沒有選擇權
但是他卻把車送給別人
那是他造成的
他說不在此限
不在此限就是
我要堅持選那個沒有
那我堅持選那個沒有
不是已經給付不能了
那就回到我們後面會講
給付不能會有看說
這個是誰造成的
可規則於債務人造成的話
我226條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呢
這個考量律師兒子開始說
我也不想出去玩
我也不想要機車
我就是想要二手車
那你二手車沒辦法給我
那你就賠錢給我
你就給我15萬塊
因為我不想要去歐洲玩
我也不想要新的機車一臺
大概是這個意思
好 那我們來看這個案例
他說老周向老李買齊花圃的花朵
那這個花裡面有三種花
第一種是玫瑰
第二種是菊花
第三種是水仙 一對
然後他說你去選一個
他說老李你去選
你看哪一種花種得覺得OK
你一週後反正給我某一種
但三天後老周自己在格林整地
噴灑農藥不料汙染水
造成玫瑰花全部都市
那老李查明事情原委後
老李就不想賣了
那可不可以不賣呢
其實他不用不賣
因為現在有選擇權的是老李
老李有選擇權
那老周是無選擇權的那個人
那我們剛剛有講說
沒有選擇權的那個人
如果造成給付不能
是沒選擇權的人造成的
那現在他說
哪一個東西給付不能
玫瑰花已經全市
所以玫瑰花已經是事後不能
就是已經沒有辦法給了
那正常情況這個
玫瑰花沒辦法給
你只能就菊花或水先選
可是今天這個東西
給付不能的原因
是因為無選擇權的老周造成的
那麼老李可以堅持選那個
已經沒有的東西
所以老李堅持說
那我要交給你的
就是那個沒有的東西
可是那個東西已經沒有了
那這邊就剛剛有講
這個給付不能
我們後面有講
給付不能還要看是誰造成的
給付不能
我們剛剛前面有講說
給付不能如果是
可歸責於債務人造成的話
226條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給付不能也有一種情況是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不可歸責
就責任不是債務人造成的
因為這個老李
他就是這裡的債務人
他必須要去給付這個花
那他有選擇權
可是這個不可歸責於老李
不可歸責於李
所以根據225條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造成給付不能
債務人就免給付了
就不用給了
老李就不用再給了
所以我故意選了一個
已經沒辦法給的玫瑰花
那為什麼老李故意選一個
不能給的玫瑰花
因為他知道說
給付不能還要看說是歸責於誰
那不可歸責於我老李
我用225條說我免給付
可是老周要不要付錢呢
這個我們後面會講
不可歸責於我
但是呢 好像是26
抱歉 我這個不確定
好像267條說
但是可歸責於對方
是不是267我不確定
是不是可歸責於對方
對方就是老周造成的
那老周你對方還是要付錢
還是要付錢 還是要付錢
所以他這邊故意就是說
已經變成是事後不能了
但是這個毒死是老周造成的
老李可以故意選那個已經
這個後面應該寫錯
可以故意選一個已經沒有的
就是玫瑰花
好 故意選玫瑰花
然後呢 我就
我就根據225條說
因為不可歸責於我造成
所以我免給付
我不用給 可是你還是要付錢
大概是這樣
但是當然他這邊好像是說
我如果不想要做那麼絕
我還是可以選擇
那就剩菊花或水仙給對方
可是因為他這邊
這邊的回答是沒有考量到說
其實這個玫瑰花死掉
是老周造成的
所以我後面這邊講的是說
第一個情況當然
他老李說不要做那麼狠
我就菊花跟水仙剩下一個
給老周也可以
但是我老李狠一點就是說
我認為這個幾乎不能是
老周造成的
那我故意選一個已經沒有的東西
那沒有東西就確定了
確定就是這個沒有的東西
那是幾乎不能
可是因為不可歸責我老李
所以我老李就免給付
可是歸責於對方
對方就是這個老周
所以老周還是要付錢
這個比較特別
不過以上這個
這個211條的選擇
造成的幾乎不能
我整個擦掉
不管是剛剛第一個案子
或者這個第二個案子
他都會連結到說
因為已經是幾乎不能了
所以如果你還要故意選擇說
由無選擇權的當事人負責
然後你要故意選那個已經不能的
他就會連結到我們後面纔要講的
幾乎不能的處理
那我們後面幾乎不能的處理
就會又要再去講說
他要區分說是要歸責於誰
是歸責責任是在債務人這邊
還是責任是在債權那邊
就是債權在我們的條文是說
是歸責於對方那邊
他又要分這個情況去處理
所以在某些題目上
他是說如果出這個選擇之在的題目
他故意出現這個幾乎不能
而且你還是由無選擇權的那個人
造成的幾乎不能
然後我就要故意選那個
那個已經沒有的東西的話
他就會連結到
後面幾乎不能的責任問題
那課本的案例好像就這樣
我們待會再看課本的案例
選擇之效力
你一選下去就會溯及到一開始
就特定
原來有三個選項
選項有三個
但是你一選下去
對不起 選項
一選下去就溯及到
你一個契約一發生
當時一開始就確定是這個選項了
那麼這邊就是有一個實際的案子
這個就是一個什麼選擇
其中一個選項就是
幾乎不能的情況
他說甲有ABC三幅畫
出售其中給乙
然後說讓乙自己選
選一個
但是因甲的過失字畫消失
那我這邊還是寫一下
原來甲是債務人
然後他說有ABC三幅畫
讓乙選
那乙一方面付了錢之後
這個畫
就畫的部分交貨的話
乙是債權人
而且他是有選擇權的一方
他可以選擇哪一方付
但他還沒選的時候
因甲的過失字A畫滅失
所以這幅畫沒了
就這個畫已經幾乎不能
那乙可不可以故意選一個沒有的呢
那我們說正常的情況
二一一條說
正常情況這個沒有了
你就選B跟C你再選一個
可是呢
如果這個畫沒有了
是由無選擇權的一方所造成的
這個甲是無選擇權的一方
無選擇權的一方造成這幅畫沒了
那麼根據二一一條後面的但書說
乙可以故意選這個已經沒有了
因為是無選擇權的那一方造成的
那麼乙故意選這個沒有的
那就確定了
根據二二一二條說
你一選下去
就會溯及到再自發詞就特定了
所以你一選下去
這個乙故意就是要選這個
那一選下去了
就確定就是A了
那BC就沒有了
就不管他了
我們現在這個關係就只剩下A了
那你溯及到一開始就是選A
然後結果A卻沒有了
因為無選擇權的人造成的
幾乎不能
那我們就變成
現在就會去討論到幾乎不能囉
那幾乎不能的問題就會問說
這是可規則於誰的問題
那麼他因為這個債務人
是可規則於甲
所以是屬於二二二六條的
可規則於債務人
那麼可規則於債務人
那麼債權人就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
你故意說我B跟C化都不想要
我只想要A
然後A又被你弄壞了
那我故意選一個A
就是說那你就可以賠償給我
也就是我不要了
他錢還給我的意思
有點是這個味道
